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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420000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本章包括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和检验应试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两部分。
重点:案例分析、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分包、安全生产、质量事故与处理、质量评定与验收、合同双方的义务与责任、工程计量与支付、造价与成本管理、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等相关规定。′
通过对所列举案例的分析,了解案例的结构和要求,掌握分析的思路和要点,并学会举一反三,灵活运用考核科目所阐述的知识,解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实际问题。
2014新教材变化分析表(管理部分)
章
变化之处
管理部分
增: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小型病险水库验收管理;质量发展总体要求;安全发展新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变:招标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改为标准招标文件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文明工地建设要求;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水力发电工程蓄水验收组织与工作成果;水力发电工程竣工验收要求;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成本管理
1F420010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1F42001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类型及建设阶段划分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称为前期工作。立项过程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2012考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
1. 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2. 按其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分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简称中央项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简称地方项目)。
3. 按规模和投资额分为大中型和小型项目。
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实行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
5.各阶段的工作要求
(1)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提出的初步说明。
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或设计单位承担。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充分的科学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或设计单位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如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过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
(3)初步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勘察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进一步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确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15%以上(含)时,必须重新编制可研报告并按原程序报批。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应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一般非重大设计变更、生产性子项目之间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批准。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或修改(包括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应按程序上报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
(4)施工准备阶段
施工准备阶段(包括招标设计)是指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开工前,必须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其中,招标设计指为施工以及设备材料招标而进行的设计工作。
(5)建设实施阶段
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6)生产准备(运行准备)阶段
生产(运行)组织准备。
招收和培训人员。
生产(运行)技术准备。
生产(运行)技术准备。
生产(运行)物资准备。
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
(7)竣工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
(8)后评价阶段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一般经过1~2年生产(运行)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过程评价、经济评价、社会影响和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及效果评价、环境影响及水土保持评价、目标和可持续性评价、综合评价。
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主管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13年考点)
【例题】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总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新编制(B)。
A.项目建议书
B.可行性研究报告
C.初步设计报告
D.专题分析报告
1F420012施工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
1.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简称“四通一平”)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均须实行招标投标。
3.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施工准备方可进行: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项目法人已经建立;
(3)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4)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5)已办理报建手续。(取消)
【例题】开始组织施工准备工作的必要条件包括(ACD)。
A.项目法人已经建立
B.施工承包商已确定
C.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D.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E.报建手续已经办理
1F420013建设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
1.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主体工程开工须具备的条件:
(1)项目法人已设立;
(2)初设已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主体工程三个月施工需要;
(3)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已确定,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4)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5)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已经确定,施工、监理合同已经签订,能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6)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7)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能够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项目法人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
(1)项目法人要及时研究解决设计、施工的关键技术问题。积极处理好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建设条件。
(2)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现场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工作。
(3)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及时提供施工详图,并确保设计质量。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若有分歧意见,由项目法人决定。如涉及重大设计变更问题,应当由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
3.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4.开工手续:
(1)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将开工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开工审批单位审批。
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开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开工审批单位在接到开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批准文件中应对项目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予以明确。
(2)开工审批权限: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由水利部负责审批;
2)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其中水利部直接管理或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项目由水利部负责审批,总投资2亿元以下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
3)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其中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由水利部负责审批,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4)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和一般地方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3)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申请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开工审批单位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应当重新申请开工。
5.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设计变更需注意以下要求:(新增)
(1)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3)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的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
1)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2)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3)机电及金属结构
4)施工组织设计
①主要料场场地的变化;
②水利枢纽工程的施工导流方式、导流建筑物方案的变化;
③主要建筑物施工方案和工程总进度的变化。
(4)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影响较小的局部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物结构型式、设备型式、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等方面的变化为一般设计变更。
(5)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较大变化的设计变更,应当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6)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
(7)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8)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技术标准的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9)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取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10)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1)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2)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例题
主体工程开工的必要条件包括(ABD)。
A.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B.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C.征地、移民工作已经完成
D.初步设计按规定批准
E.施工图设计已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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