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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_CIECCPA 035-2023 浮选磷尾矿基生态修复基质土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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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030.30CCS Z 05团体标准T/CIECCPA 0352023浮选磷尾矿基生态修复基质土规范Specification for ecological restoration of matrix soil based onflotation phosphorus tailings20230804 发布20230807 实施中 国 工 业 节 能 与 清 洁 生 产 协 会发 布T/CIECCPA 0352023I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技术要求.24.1 外观.24.2 浮选磷尾矿基生态修复基质土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1 要求。.

2、24.3 浮选磷尾矿基生态修复基质土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符合表 2 要求。.25 试验方法.35.1 安全提示.35.2 外观.35.3 浮选磷尾矿基生态修复基质土成分含量测定符合表 3 要求.35.4 浮选磷尾矿基生态修复基质土有害物质含量测定方法符合表 4 要求.36 检验规则.46.1 对样品的基本要求.46.2 批量.46.3 取样.46.4 检验分类.46.4.1 出厂检验.46.4.2 型式检验.46.4.3 判定.47 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57.1 包装.57.2 标志.57.3 运输和贮存.5表 1浮选磷尾矿基生态修复基质土技术指标要求.2表 2浮选磷尾矿基生态修复基质土有害物

3、质限量指标.2表 3浮选磷尾矿基生态修复基质土成分含量测定.3表 4浮选磷尾矿基生态修复基质土有害物质含量测定.3T/CIECCPA 0352023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提出并归口。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中蓝长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大学、云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云南省农业科学研究院农业环境资源研究所、中国农业大学、中蓝连海设

4、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孟来、周金华、侯翠红、吴文卫、李若兰、王春雪、马航、刘文彪、刘明生、程立家、邓向辉、周伟健、孙成高、谷守玉、陈柯臻、刘畅、耿川雄、周敏、朱齐超、王朋顺、孙群富、奚金荣、关红玲、傅灿、杨景华T/CIECCPA 03520231浮选磷尾矿基生态修复基质土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浮选磷尾矿基生态修复基质土的技术指标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浮选磷尾矿为主要原料,多种改性剂协同作用,制备出的浮选磷尾矿基生态修复基质土,可在露天开采生态恢复/修复工程中进行应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

5、不可少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15063 复合肥料GB/T 17136 土壤质量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8 土壤质量 铜、锌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9 土壤质量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40 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KI-MIBK萃取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41 土壤质量

6、 铅、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22105.2 土壤质量 总汞、总砷、总铅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第2部分:土壤中总砷的测定GB/T 38104 磷尾矿处理处置技术规范CJ/T 340 绿化种植土壤HJ 491 土壤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LY/T 1237 森林土壤有机质的测定及碳氮比的计算LY/T 1239 森林土壤pH 值的测定NY/T 52 土壤水分测定法NY/T 88 土壤全磷测定法NY/T 2272 土壤调理剂 钙、镁、硅含量的测定3 术语和定义3.1浮选磷尾矿 Flotation phosphate tailingsT/CIECCPA 03520232以磷

7、矿石为原料,通过浮选的方式精选磷矿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注:参照标准 GB/T 381043.2浮选磷尾矿基生态修复基质土Ecological restoration substrate soil based flotationphosphate tailings将磷尾矿与改性剂等材料经加工而制备得到的一种人工配置土壤,适合种植乔木、灌木、草本、藤本等植物,可在露天采场生态恢复/修复工程中进行应用。3.3改性剂 Modifiers能改善和提升浮选磷尾矿基生态修复基质土理化性能、填充性能等外加剂的统称。4 技术要求4.1 外观质地疏松、无异臭味、无明显可视杂物,一般为灰色或灰黑色。4.2 浮选磷尾

8、矿基生态修复基质土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1 要求。表 1 浮选磷尾矿基生态修复基质土技术指标要求项目指标浮选磷尾矿占比,%5080全磷(P2O5)质量分数,g/kg3070有效钙镁(CaO+MgO)总量质量分数,g/kg250总有效养分(N+P2O5+K2O)质量分数,g/kg15有机质含量,g/kg50pH 值(2.5:1 水土比)6.58.3水分(H2O)的质量分数,%20石砾含量(粒径2mm),%204.3 浮选磷尾矿基生态修复基质土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符合表 2 要求。表 2 浮选磷尾矿基生态修复基质土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值总镉,mg/kg0.40总汞,mg/kg0.40总铅,mg/kg

9、85总铬,mg/kg60总砷,mg/kg30总镍,mg/kg20总铜,mg/kg40总锌,mg/kg150T/CIECCPA 035202335 试验方法5.1 安全提示本实验方法中使用到盐酸、硝酸等腐蚀、有害物质,在操作过程中需要做相应防护,同时操作必须在通风橱中进行。5.2 外观目标法判定。5.3 浮选磷尾矿基生态修复基质土成分含量测定符合表 3 要求表 3 浮选磷尾矿基生态修复基质土成分含量测定序号项目执行标准1水分NY/T 52 土壤水分测定法2全磷NY/T 88 土壤全磷测定法3有效氧化钙、氧化镁NY/T 2272 土壤调理剂 钙、镁、硅含量的测定5有机质LY/T 1237 森林土壤

10、有机质的测定及碳氮比的计算6pH 值LY/T 1239 森林土壤 pH 值的测定7总养分(N+P2O5+K2O)GB/T 15063 复合肥料8石砾含量CJ/T 340 绿化种植土壤 附录 B5.4 浮选磷尾矿基生态修复基质土有害物质含量测定方法符合表 4 要求表 4 浮选磷尾矿基生态修复基质土有害物质含量测定序号项目执行标准1总镉、铅GB/T 17140 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KI-MIBK 萃取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41 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2总汞GB/T 17136 土壤质量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4总铬HJ 491 土壤 总铬的测定

11、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5总砷GB/T 22105.2 土壤质量 总汞、总砷、总铅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第 2 部分:土壤中总砷的测定6总镍GB/T 17139 土壤质量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7总铜、锌GB/T 17138 土壤质量 铜、锌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T/CIECCPA 035202346 检验规则6.1 对样品的基本要求样品的采样检验应按照标准 GB/T6678 和 GB/T 6679 中的要求执行。6.2 批量材料入场选用散装堆场方式,以 1000 t 产品为一批量,不足 1000 t 也按一批计。6.3 取样按照标准 GB/T 6679 中的要求执行。从产品堆场抽

12、样,应将约 500 mm 厚的产品外层去除,按散装产品取样规则均匀布点取样,布点不少于 40 个,每个点抽取不少于 200 g,共抽取 8 kg 以上试样,均匀混合后用四分法缩分至 2 kg,分为两份,一份作为试验样,一份作为备用样,密封保存备查。瓶上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一瓶供检验用,另一瓶保存一周备查最长保质期不超过 2 个月。6.4 检验分类6.4.1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水分、总磷、有效钙镁(CaO+MgO)总量、总有效养分(N+P2O5+K2O)、有机质、pH 值、重金属。6.4.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第 4 章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情况下每

13、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原材料、工艺、设备及改性剂有较大改变时;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合同约定及外部职能部门有要求时。6.4.3 判定6.4.3.1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时结果符合第 4 章的全部要求,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4.3.2 出厂检验产品质量合格判断,采用 GB/T 8170 中的“修约值比较法”。出厂检验指标符合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两项(含两项)以上项目不符合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若只有一项项目不合格,用备用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验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如仍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T/CIECCPA 035202357 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7.1 包装产品可采用散装,也可采用包装,包装规格按供需双方约定的规定要求进行。7.2 标识产品出厂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生产地址、产品批号及批量、出厂日期。7.3 运输和贮存产品在运输时不得与其他物料混装,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及防止扬尘的遮盖。产品堆放场地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和防扬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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