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全程策划销售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2013xxxx]
XXXXX项目
全程独家策划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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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达成甲方委托乙方作为 项目(以下简称该物业)独家销售代理商的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条 代理之标的物
1.1 受托物业名称: (暂定名),宗地号: ;
1.2 受托物业位置: 市 县 路,占地约 平方米;
1.3 受托物业类型: ;
1.4 受托物业面积:本项目总建筑面积共约 平方米,计划分 期开发并销售。乙方受托代理销售的物业为该项目经批准的全部可售建筑面积共约 平方米。
第二条 代理期限
住宅部分: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公开发售后项目达到 90 %销售率时为乙方销售代理阶段;若整体销售率达到90%后甲方要求乙方继续代理销售,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
第三条 双方声明和保证
3.1 甲方向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3.1.1 甲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3.1.2 甲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3.2 乙方向甲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3.2.1 乙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3.2.2 乙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第四条 甲方权利
代理期限内,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4.1 甲方有权审核并确定各类媒体广告宣传推广方案(如:电视、报纸、邮政专递、信函、销售物料等);
4.2 甲方有权审定乙方在代理期限内为该物业所做出的一切项目策划、营销策划及宣传推广方案,并有权审定执行上述方案所需之费用;
4.3 对乙方销售团队人员,甲方有建议权和最终确认权;
4.4甲方有权审核批准由乙方制定的该物业内部认购期和公开销售期的价格表及付款方式。该销售价格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方签字盖章后方可执行,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销售现场保留一份;
4.5甲方有权在乙方代理过程中进行销控监督,每阶段乙方需推出的房号报甲方审核确认后方可销售;
4.6甲方有权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即将代理权转让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提出终止合同,并有权拒付转让部分的代理费,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甲方义务
代理期限内,甲方须履行以下义务:
5.1 甲方须在乙方进场销售前,按甲、乙双方确定之营销推广方案完成销售现场包装工作(包括:户外广告牌、售楼处、样板房、看楼导示系统、尽量展示小区局部园林、周边路段包装等);
5.2 甲方须负责与政府各有关单位接洽;
5.3 甲方应承担营销推广费用;本合同签署后,乙方需向甲方提交本项目营销推广方案,在双方协商认可的基础上商讨推广费用支出;
5.4 甲方须派财务人员到销售现场负责收取订金、定金及购房款项;
5.5 甲方须于本项目的所有的宣传资料和广告上清楚列明乙方为本项目独家策划销售代理商;
5.6 甲方需承担售楼处的电话费、水电费等日常经营费用,负责提供售楼处电话、传真、电脑、复印机、饮水机、桌椅等;其余日常办公用品,如笔、客户登记本、计算器、工装、工牌等由乙方负责;
5.7 甲方须按时支付乙方代理费、服务费;
5.8 甲方须在本合同签字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该物业整套齐全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政府批文、证书及合同文件(影印件需加盖甲方公章),并确保其真实性,以保证乙方代理销售该物业的合法性。(如果甲方无法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该套资料,需书面向乙方说明延期的原因并确定提交日期);
5.9 在代理期限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私自将该物业(或其部分单位)转给第三家公司代理销售或自行销售。否则,甲方须按该物业的转让部分的销售金额的0.5%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5.10 甲方须保证工程施工进度的正常进行(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不能影响整体销售工作,项目产权须清晰、项目性质具备商品房上市条件,否则,乙方有权单方提出中止合同,并要求甲方向乙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乙方权利
代理期限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6.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销售工作开始前完成各项进场销售准备工作。(包括:户外广告牌、售楼处、样板房、尽量展示小区局部园林、工地包装及售楼资料的制作、取得预售许可证等)
6.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双方确定之营销方案,按时支付宣传推广费用给相关推广公司,以确保销售计划的顺利实现。
6.3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建议公开发售的时间及全程销售策略。
6.4 乙方有权在甲方确定的基础价格范围内制订内部认购期和公开发售的价格表、付款方式和优惠比例,但必须以保障合同第4.4条甲方权利为前提。
6.5 乙方可推荐电视广告、报纸广告、旗帜、告示牌、大小指示牌等宣传物的设计、制作和发布计划。
6.6 乙方有权在合同签定后一星期内,要求甲方提供该物业整套齐全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政府批文、证书及合同文件(影印件需加盖甲方公章)。
6.7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代理费、服务费。如甲方迟延支付代理费、服务费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5日以上,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每天按应付金额的 5 ‰ 支付滞纳金。
6.8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现场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收取订金、定金及房款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乙方义务
代理期限内、乙方须履行如下义务:
7.1 乙方须负责代理本项目的合法性,严格遵守国家和茂名市房屋买卖的有关法律、法规,如超过甲方委托范围内所引起的纠纷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7.2 本合同签定后七日内,乙方须成立项目组,其成员包括营销总监、策划经理、项目经理、策划师等,共同负责整个销售工作。
7.3 乙方须参与协助甲方审核售楼书、购楼须知、付款方式、建筑模型、户型模型的设计制作。
7.4 乙方须按时制定该物业的项目策划及营销推广方案,并标明执行上述方案所需之参考费用。
7.5 乙方须派专业销售人员在现场售楼处(或双方议定的其他合法销售场所)进行该物业的代理销售工作,并保证及时将销售人员个人佣金发放到位。
7.6 乙方须负责现场包装方案、售楼资料、广告方案的设计审核工作。
7.7 乙方须协助甲方制定该项目的价格表、付款方式、内部认购书、购楼须知等售楼资料。
7.8 所有对外宣传及承诺都应由发展商审批,否则由乙方承担责任及后果。
7.9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及市场情况制定该物业上市推广的基础楼价或认购价。一经甲方审核确定,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如要申请额外折扣,必须向甲方相关负责人申请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折扣的差价将由乙方承担。
7.10 如乙方项目组人员发生违规操作,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应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7.11 客户如对已购单位提出平面结构的改变须提交申请表,须经甲方确认,乙方不得随意承诺。
7.12 如实建立信息收集和反馈制度,按时提交项目销售报表。
7.13 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代理权转让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退还代理费并支付违约金。
7.14 相对每一个物业单位,乙方之义务在客户与甲方签署正式的房产买卖合同,并按合同要求付清首期款后方告完成。
7.15 乙方须协助甲方办理按揭和入伙手续。
第八条 代理费
8.1 代理费之计算标准:本项目销售代理费用为:合同附件一所约定房屋销售总价的1%。
8.2 代理费之结算:
8.2.1 代理费结算标准:以当月客户已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标准计算。未达结算条件的单位顺延至下个月份结算。
8.2.2乙方应于每月2日前以《销售代理费结算书》的形式向甲方提供上月代理费结算报告,甲方在收到乙方上月《销售代理费结算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字确认完成并支付乙方的代理费。
8.2.3客户在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后毁约,乙方不再退还已收取的销售代理佣金给甲方。
8.2.4客户在签定《房屋认购书》并交纳定金后毁约,定金不退,双方按50%分配。
8.3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每期代理费用的正式发票。
8.4 乙方收款公司名称及账号
公司名称: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第九条 词语注解
9.1 公开发售日:是指本项目在当地的公共媒体上第一次发布广告宣传的正式发售日,须符合开盘销售的基本条件,具体包括:取得房屋销售预售许可证,售楼处、样板房、部分园林以及部分工程主体外立面展示等条件均齐备。在双方未对公开发售时间作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本项目的公开发售时间为销售该批房号时收到购房客户支付的第一笔定金日。本项目如果分批(期)、分不同物业在不同时间公开发售,则公开发售日为多个。
9.2 “单位”:是指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该批核准房号表中列明的单个房号。
9.3 “销售率” :指本项目每批推出单位中,乙方成交单位的累计总销售面积(含甲方关系客户成交单位或甲方自行成交单位面积)除以该批推出单位可售总建筑面积。“成交单位”以客户交足定金并签署《认购书》为标准界定。
第十条:知识产权
11.1 本合同项下乙方完成的、以任何载体所体现的工作报告、图表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甲方对此知识成果享有永久使用权。未经双方协商同意或司法机关强制,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以上文件及其复制文本。
11.2 乙方应向甲方单独进行工作汇报,任何工作汇报均谢绝以下第三方在场(与甲方确有本项目合同关系者除外):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房地产顾问公司、房地产策划公司等其它同行业、同性质公司。
第十一条: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之日起的5年内应严格保守对方商业秘密。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密信息对外发布或披露、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2.2 本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时本合同可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此处所指“不可抗力指一般按惯例认同之不可抗力,如有特别需要,甲乙双方可在合同附件中加以补充)
13.2如甲乙双方其中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可自行终止合同,但须提前十四天给予对方书面通知,并保留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权利。
13.3解除甲乙双方合作合同的七日内,甲方必须结清乙方的所有代理费和服务费,否则甲方必须每天按应付金额的3‰支付滞纳金予乙方。
第十三条 合同异议
14.1 如果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有效性、终止或执行方面有任何问题,应尽最大的努力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14.2 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与本合同有关的或由本合同引致的任何问题,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xx市仲裁委员会予以裁决。
14.3 在发生任何争议和在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了所争议的事宜外,双方应继续完成其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4.4 如发生合同解除,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合同约定之未尽义务,甲方应在合同解除之前支付完乙方所有未结款项。
第十四条 其他
15.1本合同从签署之日起生效。
15.2甲、乙双方对合作过程中的所有保密性的商业资料,未经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提供给第三者。
15.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附件之各项约定。
15.4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15.5本合同一式肆份,附件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盖章) 乙 方: (盖章)
法人代表: (签字) 法人代表: (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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