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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庄村村民自治章程
致全体村民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我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在原(村规民约)的基础上,经修改完毕,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现集印成册。《村民自治章程》以协议书的形式发至村民手中,望全体村民认真学习,自觉遵照执行。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自治章程》是把村民自治具体化了的文本,我们每个村民都要爱惜《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并积极履行《章程》中规定的义务,为村三个文明建设作出自己的奉献。
《村民自治章程》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行的,《章程》共分为五章,在实行过程中,还需要不断地进行总结、修改、完善,欢迎广大村民提出意见和建议,使《章程》更规范,更能体现民意,促进全村工作 的全面发展。
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陈家庄村民委员会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推动农村改革和三个文明建设的发展,把我村村委会建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我村实际,经村民代表讨论修改,民主制定。
第三条 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行自治内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严格遵守,做到章程面前人人平等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在本村享有最高决策权。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每10-15户推选产生1名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和经济合作社代表可交叉任职。
村民代表必须是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有参政议政能力和相应的政策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主持正义,在各项工作 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村民。
村民代表应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参与会议,收集村民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学习、宣传和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带头执行决议,协助村委会开展工作。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3年。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需撤换和补选村民代表,由原村民代表所在选区推选拟定。
第六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第七条 村民会议的职权。
1. 选举村民委员会,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2. 听取和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
3. 审议和通过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作出相应决议。
4. 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并和每户签订协议书。
5. 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6. 监督审查村务、财务、涉及收支预算、决算情况。
7. 按国家政策、法规规定所提留款项的安排和使用,机电,水利及其他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生产资料的分派供应,集体资产的经营状况涉及集体公司和集体资产的经营承包所得情况,村民宅基地审批情况,转工非和计划生育指标审批,集资捐款使用监督等。
8. 否决和修改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除第七条中1以外均可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行。
当有十分这一以上的村民对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形成的决议持不批准见并建议时,应召开村民会议进行重新讨论表决。村民会议的决议,应有18周岁以上的村民半数以上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村民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镇政府的指导和党支部的领导。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1. 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2. 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3. 完毕镇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
4. 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教育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
5. 兴办本村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规定
6. 做好优抚扶恤、救灾救济、五保供养、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等社会保障工作,破除迷信开展移风易俗活动。、
7. 教育村民加强团结,互相尊重。
8. 组织村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9. 建立健全村民档案。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做到
1. 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掌握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提高政策水平。
2. 履行职责,实事求是,积极完毕各项工作。
3. 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办事公道,不以权谋么;严以律己,以身作则,带头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4. 善于听取不批准见,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
5. 诚心、耐心、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三节 村民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涉及在外务工经商的村民》都应自觉遵守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十三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力:
1. 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
2. 凡18周岁以上的村民除依照法律已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无行为能力的人以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有参与村务劳动,对有关村务提出建议和批评,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4. 享有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四条 每个村民都应履行以下义务(含户口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人员)
1. 履行《宪法》规定公民应尽的各项义务。
2. 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3. 准时交纳按政策规定的生产、生活等各项费用,积极完毕村民委员会分派的各项任务。
4. 依法服兵役和义务献血;遵守合作医疗和卫生保健制度。
5. 团结互助,尊老爱幼,遵纪守法,讲文明、讲礼貌,遵守公共道德,树立良好的村民形象,同一切危害集体利益和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第四节 村干部职责
第十五条 村干部是全体村民的公仆,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识大体,顾大局,积极做好工作,完毕上级交办任务,积极和友邻村搞好关系,规定做到: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 认真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不断的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3. 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发扬民主作风,倾听村民意见,村内矛盾,力争在村内解决,对持有不批准见的村民不打击报复。
4. 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带领村民依法勤劳致富。
5. 不吃请、不受礼,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6. 以身作则,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7. 坚持原则,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于工作中的失误敢于承担责任,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
8. 维护集体利益,加强团结,明确分工,奖惩分明,齐心合力,共同做好工作。
第三章 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内容
第一节 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六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十七条 村民有维护本村治安秩序的义务,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村民、领里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严禁欺侮、诽谤别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因以上因素导致后果的,轻者给予全村通报批评,重者提交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解决。
第十九条 严禁赌博。对参与赌博者依照治安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坚持开展“扫黄”、“除六害”斗争,严禁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遵守社会公德,抵制精神污染,开展有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严禁替罪犯隐藏赃物。
第二十二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别人的树木,不准在村边、田边、路旁随时挖土。严禁损害农作物和果树及其他物品。
第二十三条 严禁非法限制别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别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别人邮件。
第二十四条 防火、防盗。各公司、公共场合都要装备防火设备,由于人为的未装备防火设施而发生的火灾,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集体、个体的机动车、三轮车、自行车等,都要按规定登记建帐。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外来人员管理。集体、个体公司的雇主,租卖给外来人员居住房屋的房主,要对受雇人员和买房人员的买房情况有所了解,与治保会签订安全协议书,向外来人员讲清本地的规定和政策,做到勤检查,勤教育,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节 人民调解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委会下设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区人民法院和镇司法助理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要。通过调解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要为人公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社会公德,进行调解。要遵守以下纪律:
1. 不得徇私舞弊
2. 不得对当事人压制和打击报复、
3. 不得欺侮当事人
4. 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 不吃请受贿
第三十条 对家庭纠纷的调解:
1. 要在分清是非的前提下,本着公民平等、尊老爱幼、互相体谅、各自多做自我批评的原则进行调解。
2. 本着维护老人、妇女和求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调解。
第三十一条 对赡养、抚养纠纷的调解:
1. 对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村民,要以有关法律条文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促其履行义务,调解无效的,应由司法部门解决。
2. 对提出无理规定和苛刻条件的,要耐心说服,帮助疏导。
第三十二条 对伤害、损坏、补偿纠纷的调解:
1. 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的人,给集体和个人导致经济损失的,其监护人负补偿责任。
2. 因饲养家畜、家禽给别人导致伤害和财产损坏的,由饲养都承担一切责任。
3. 属于一方过错导致损失,由过错一方承担所有或部分经济补偿;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责任大小补偿;双方都有过错,又均为受害者的,由双方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4. 凡因打架斗殴致伤的,医药、医疗费用按责任轻重分别交付,故意打人致伤的,负所有费用的补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房屋产权、继承权及宅基地纠纷的调解:
1. 房屋买卖应报村委会、镇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2. 房屋、财产的继承,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调解。
3. 对宅基地界的使用权有争议的,以《土地房产所有权》及房地管理部门的指示为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邻里纠纷的调解:
1. 本着团结和睦、方便生活、有益生产的原则,进行调解邻里纠纷。
2. 教育公民在行使自己合法权益时,不得妨碍和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
3. 在调解侵权纠纷时,要本着权益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三节 文教卫生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使全体村民结识到: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受教育是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同时,也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村民要积极参与各种文体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严禁在村内文化、体育场合,进行赌博或进行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一经发现,严厉解决,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要讲究卫生,宣传卫生知识,各公司单位的炊事员要定期检查身体;养犬、灭鼠按镇政府的规定进行,防止传染病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 新生婴儿都要进行免疫,保证其健康成长。
第四十条 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有特殊情况,坚持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计生委批准,方可再生一个子女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夫妻要准时上交社会抚育费,党员、干部,团员违反的除上交社会抚育费外,还要给予必要的组织处分,并通报全村。
第四十二条 对殴打欺侮计划生育干部,为超计划生育者逃避管理,提供帮助等所有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政策发,给予行政处罚,严重的追究其弄事责任。
第四章 村务、事务管理
第一节 村务财务工作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村务、财务管理制度,定其公布财务,民主理财,控制不必要的开支,接受村民监督。
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是:
1. 财务帐目公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开展各种经济活动,按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所发生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派、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等财务事项和明细帐目。
2. 干部的收入公开。涉及干部的工资奖金标准,应领取工资奖金数额和实际领取数。
3. 集体资产的经营状况公开。涉及集体公司和集体资产的经营承包、拍卖、租赁所得情况。
4. 村民宅基地审批情况公开。涉及村庄建设规划、允许建房条件标准和村民建房位置。
5. 转工转非和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公开。涉及转工轩非的政策、指标条件和转工转非对象,计划生育的政策,生育指标、贯彻对象。
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制度:
1) 已婚夫妻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方年龄满二十三周岁零四个月,经双方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供情况,报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办理《生育服务证》。
2) 已婚夫妻依照《条例》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八周岁,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由女方所在单位和女方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供情况,经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给第二胎指标。
6. 农民承担费用的收缴及使用情况公开。涉及按政策应承担费用、实际承担费用收缴使用情况。
第四十四条 财务人员职责
1. 严格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认真审核各单位的报表,记录全村的收支经营活动情况,健全帐簿,设立科目,拟定记帐方法。
2. 严格依法办事,加强钞票管理,严格收支手续,严禁挪用公款,做到帐实相符。
第四十五条 本村所有的固定资产,经村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经济合作社有权调剂使用,任何人都不得无偿长期占用,更不准窃为己有。
第四十六条 对集体财产,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出库入库手续齐全,对故意毁坏和窃为己有的,轻者处1倍以上罚款,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节 安全工作
第四十七条 村委会对村民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村民的安全意识,在用火、用电、生产和交通等方面加强防范措施。
第四十八条 各公司要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假如发生伤、亡、被窃事故,按规定实行罚款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特殊工种、机械设备的使用人员,要进行培训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坚持持证上岗。
第五十条 村民不得随便拉电线,每户要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线路下面严禁堆放柴草和其他易燃物品,严禁在电线杆上拴牲畜,严禁在电线杆周边挖土。
第五十一条 仓库及存放易燃易爆物的地方,要设禁火标志及安放、防火器材。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上坟严禁烧纸,放爆竹要远离易燃物,节假日晚上村里要有专人值勤,一旦发生火情及时报警和扑救。
第五十二条 学校和家长要加强对孩子们的安全教育,防范各种事故发生。
第五十三条 严禁非司机开车,严禁酒后开车,严禁开公车办私事。
第三节 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十四条 保护生活环境,是每个村民应尽的义务,村民饲养家畜、家禽要圈养,以防止粪便污染街道;不往大街上泼排污水及倒垃圾、渣土、粪便等脏物,不准在街道两侧堆放柴草及其杂物,违者村委会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 村内、村边、路旁不准随便挖土、保护村容整洁,违者视其情况罚款。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 村民不得在街道两侧堆物堆料,乱放柴草、煤等杂物,经村委会批准有建筑的除外,但施工完毕后,必须及时清除。
2. 严禁往街道两侧乱倒垃圾及拆房废料、乱排污水,必须将垃圾倒往附近垃圾池内,以便保洁员清扫、清运,保证街道干净整洁。拆房废料必须自己负责清理到垃圾填埋场。
3. 村民饲养家畜一律国圈养。
4. 全体村民要积极行动起来,维护村内环境卫生,对往大街乱倒垃圾、乱泼污水的行为,要敢于揭发和制止,以改善全村的生活环境。
5. 本村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与评选“和谐家庭”户挂钩,有乱倒垃圾渣土、乱排污水、不注意公共卫生的,其他条件符合,也不能评为“和谐家庭”户。
6. 环境卫生工作由专人负责,下设保洁员。
村民文明公约:
1. 团结友爱,礼貌待人,和睦相处,助人为乐。
2. 遵纪守法,维护安定,保护环境,讲究卫生。
3. 关心集体,爱惜公物,热爱劳动,勤劳致富。
4. 移风易俗,健康生活,计划生育,提高素质。
第四节 房地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依照法律规定,凡属于集体的土地,村民不准随便占用。
第五十七条 村民应服从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关于村镇规划的决定,规划内的建筑、树木及堆放的物品应按规定迁移或拆除。
第五十八条 由村供养的五保户去世后,房屋归集体所有;村民搬迁后的原宅基地归集体安排使用,不准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和借口占用。
第五十九条 村民翻建、新建房屋,应向村委会申请,由村委会统历来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施工。
第六十条 新批的宅基地村民不得超占,对超占部分除责令拆除外,还要按规定进行罚款。
第六十一条 任何人不准占用路面,堆物堆料。对随便占用路面,村委会有权强行清除或没收堆放物。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至村民手中开始执行,原村规民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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