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贵阳云岩刘一手大营店
承包人(全称):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贵阳云岩刘一手大营店室内装饰施工工程
工程地点:贵阳市云岩区半边街御荣新城二层
一、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厨房及水电部分另算)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4年 月 日(以甲方批准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2014年 月 日(以装饰工程结束后为竣工日期)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四、合同价款实行包干价
人民币:大写陆拾壹万捌仟贰佰陆拾元整,小写¥618260.00元 。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书
2、预算书
3、装饰施工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书;
(2)预算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图纸;
(5)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行业及重庆市现行相关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及施工验收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开工前发包人提供施工技术要求。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合同签定后5日内提供施工图纸及相关施工技术文件。
3.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无。
二、合同价款与支付
4、合同价款及调整
4.1本合同价款采用:发包人、承包人依据预算价格、图纸和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实行承包。
4.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工程竣工图和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核定单、签证单;
(2)承包范围外的工程项目(含发包人追加的项目)。
(3)工程竣工图、承包范围内外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核定单、签证单、承包范围外的工程项目所发生的增减工程量以双方签单为准;设备、材料价格如合同附件价格表清单或预算书中已有价格(单价)在发包人认可的情况下的按已有价格结算,否则,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商定签证的价格结算;
5、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6日前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月报表一式四份给发包单位、工程师,发包单位应于7日内进行确认,逾期则视同认可。
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618260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元)
交付时间
第一次付费
25%
77282.5
合同签定后七天内
第二次付费
50%
309130
施工进度过半后七天内
第三次付费
25%
77282.5
竣工验收后七天内
三、材料设备供应
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本工程部分材料由承包人采购(提供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部分材料由甲方核定质量和价格后再采购。如因其不可预见的原因无法采购到约定的产品,与发包人协商同意可采购相同规格和质量的合格产品替代。
四、工程变更
8、发包人提出设计变更:
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合同约定以外的增减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9、承包人提出设计变更及技术洽商核定单,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五、竣工验收与结算
10、竣工验收
10.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天内,承包人按规范整理完整的竣工档案3套交发包人(其中原件1套,复印件2套)。
10.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无。
10.3竣工结算:工程竣工后, 承包人在5日内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在5日内按本合同第15条进行核实,给予确认 。
六、质量保修期
1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①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防渗漏为1.5年;
②装修工程为 1 年;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有责任随时进行免费维护和维修。装饰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随时上门进行维护和维修,按规定收取费用。
③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1.5 年;
④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七、违约、索赔和争议
12、违约
12.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如逾期付款在三个月内,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资金利息,逾期付款超过三个月,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逾期付款,逾期工期顺延。
12.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2)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必须返修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返修损失自负,工期不顺延。
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合同造价总额5%的违约金。
13、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履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
14、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
14.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5、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合同2份。
九、附加条款
16、本合同为图纸预算包干。图纸未设计之部份未在合同金额范围内。
17、本合同不含厨房部分。
18、本合同不含水电部分。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刘凌
2014年8月 201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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