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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增强出口商品竞争能力,由税务部门将商品中所含间接税退还给出口商,从而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一个政策制度。其关键:一是商品输出国境外(香港、澳门作为单独纳税区,视同向外国出口);二是退还商品形成过程中间接税。
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实践中税收协调结果,已经成为处理国际贸易中税收问题一个有效并为多数国家所接收国际通例。各国在税收实践中通常全部坚持“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中性标准。中国出口退税制度中也要求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根本退税”基础标准。这么做是为了遵照税收国家间公平标准和税收国民待遇标准,也是为了确保本国商品以真正公平价格参与国际竞争。
一、加入WTO对中国出口退税制度要求
中国从1985年开始实施出口退税制度到现在,这一制度伴随中国改革不停深入而日益完善,现在,中国已经成为WTO组员国,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要求,中国作为缔约国必需遵守最惠国待遇标准、国民待遇标准、互惠互利贸易标准、扩大市场准入标准、促进公平竞争和贸易标准和贸易政策法规透明标准。这要求中国出口退税制度必需增强透明度,一切根据国民待遇标准办事,要求出口退税真正实现“零税率”,使中国出口商品真正以不含税价格进入进口国,避免国际间反复征税,和此同时,出口退税也不可高于中国已征间接税,以免被视为变相补助而造成贸易争端。所以,加入WTO后,有必需对中国出口退税制度进行深入完善和改革,将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修改。
二、中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存在问题
(一)出口退税政策改变过于频繁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订颁发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措施》,对新税制下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做了要求,但这一政策仅仅实施了十二个月多,1995年和1996年因为国家经济紧缩、财政负担和出口骗税猖獗,中国两次大幅度降低出口退税率。以后伴随国家经济形势好转和打击出口骗税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激励外贸出口,中国又于1997年、1998年和1999年数次提升出口退税率。诚然出口退税政策不停改变是有一定原因和经济背景,不过短时间内大量修改和变动也会产生很大不利影响,首先不利于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长久计划,尤其是不利于企业出口计划,出口退税频繁变动会使企业感到无所适从。其次,对税务部门出口退税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给税务部门组织工作带来很多不便。
(二)现行出口货物退税率和法定征税率不一致,没有真正实现出口“零税率”
至按国家税务总局测算计算口径,中国出口商品平均退税率为15%左右,而平均征税率按增值税计算为17%.除四大类机电产品服装外,其它大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未达成法定征税率。这意味这中国大部分出口商品不能以真正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在国际市场竞争日益猛烈今天,无疑不利于中国出口商品竞争力增强,而且这种做法本身不符合WTO规则和国际通例许可全额退税标准。更为关键是假如企业出口商品不能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就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这么会挫伤企业出口主动性,从长久来看也不利于中国外贸出口。
(三)出口退税利用范围比较狭窄
现在,中国出口退税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没有涵盖全部间接税,这也和WTO规则和国际通例存在差异地方。《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要求:“一缔约国领土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需交纳捐税或因这种捐税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或反补助税。”此处所说消费时所交纳捐税是指货物应交纳间接税。因为中国是实施以间接税为主体税制结构,间接税除了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外还有营业税、印花税、特许经营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税等。为了激励出口,能够考虑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税也列入出口退税范围。这么做不仅有利于提升企业出口主动性,也使中国出口退税制度更符合WTO规则和国际通例。
(四)出口退税指标计划性和出口退税完全由中央财政负担不合理性
中国出口退税指标计划性很强,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估计不确定性和受年度财政影响,往往使计划指标和实际数量有较大出入,比如1994年和1995年计划指标分别是450亿元和550亿元,而实际应退税款分别为715亿元和846亿元,1997年情况恰好相反,计划指标为735亿,而实际只退了432亿元。出口退税计划指标是计划经济时代产物,入世后,这种计划指标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而且会对中国出口退税政策落实和整个外贸出口起到阻碍作用。
1994年税制改革前,出口退税应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出口退税计划不再和出口创汇任务挂钩,而是纳入工商税收计划统一管理,同时外贸出口退税指标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不过伴随进几年中国外贸出口大幅度上升,尤其是“免、抵、退”全方面实施,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百分比已经发生了巨大改变,完全由中央负担出口退税就不太合理,而且中央也无法继续承受如此沉重负担。
(五)出口退税管理制度上存在问题
首先,出口退税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存在问题。出口退税包含外经外贸、海关、税务、工商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全部有自己一套管理体系,而部门之间联络不紧密,协作配合不到位,电子信息化手段不衔接,轻易产生管理上灰色地带,给骗税分子以可乘之机。尽管税务执法部门为了预防出口骗税做了很大努力,但总看来,出口退税管理方法和手段并不尽人意。
其次,出口退税管理措施上存在问题。中国现在针对不一样企业采取不一样出口退税管理措施,从而造成不一样企业退税收益上差异。在加工贸易出口上,对来料加工两头在外企业采取免税,造成企业放弃使用中国原材料,而大量从国外进口原材料,这对中国经济长远发展是不利,不仅损失了外汇,而且从客观上限制了中国原材料市场发展。
现在,中国采取两种出口退税管理措施:一个是“先征后退”管理措施;一个是“免、抵、退”管理措施。“先征后退”管理措施客观上因为征退税在时间上分离,造成了征退税步骤相脱节,从而造成多征少退、少征多退、未征也退现象,轻易诱发出口骗税现象。“免、抵、退”管理措施是一个比较优异和科学管理措施,中国自1997年起对自营出口企业实施这种管理措施,实践证实,这种措施对于处理征退分离问题,有效预防出口骗税起到了一定作用,也有利于中国税收政策和国际接轨。不过,在实际管理上仍然存在部分问题,需要深入规范。
三、加入WTO后完善中国出口退税制度对策
(一)增强出口退税制度稳定性
出口退税制度频繁变动不利于企业出口计划和税务机关管理工作,所以,中国现在首先要做是增强出口退税制度稳定性,这么做有利于中国企业愈加好参与国际竞争。这要求中国政府和税务机关从中国经济长远发展出发制订切实可行、稳定、透明出口退税制度。
(二)提升出口商品退税率,实现根本“零税率”
现在,中国平均退税率已调整到15%,不过仍然低于17%平均征税率,这么不利于中国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公平地参与国际竞争,也和世贸组织规则不相一致,更不符合出口退税国际通例。所以,中国必需立即根本实施“零税率”,并保持这一政策稳定性。依据相关教授推算,出口退税每提升一个百分点就相当于通常贸易出口成本下降约一个百分点,中国生产总值增加零点八九个百分点。可见,提升出口退税退税率不仅不会对财政造成损失,还会以刺激出口方法来提升中国生产总值,从而深入增加财政收入。
(三)扩大出口退税适用范围
依据WTO规则,首先,提议扩大出口退税税种范围,将营业税,和随同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接列入退税范围,方便深入增强中国出口产品竞争力。其次,提议对全部出口商品(除国家限制或严禁出口商品以外)全部一视同仁,出口货物是企业自己生产也好,是企业从流通企业购进也好,均许可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四)逐步取消出口退税计划指标,按实际情况办理退税
现在,出口退税计划指标确实有其存在合理性,不过伴随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入进行,这种生硬计划指标不仅郴能对出口退税起到估计和指导作用,还会形成一个硬性约束,对整个外贸出口起到阻碍作用。加入WTO以后,要求中国政府必需根据市场规则参与国际竞争,在市场越来越灵活今天,计划只能起指导作用,而不能成为一个硬性指标。
(五)出口退税由中央地方财政合理分担
在出口退税财政负担上应该依据实际经济形势需要改为中央地方共同负担,至于分担百分比无须一律根据增值税分成百分比确定,能够依据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政富裕程度和出口退税规模来确定。
(六)完善出口退税管理
首先,完善出口退税立法体系,建立规范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简化出口退税资料和稽查手续,加强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建立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责任分担体制。争取早日实现出口退税跨地域、跨部门计算机联网,深入推广和完善“金税工程”和“电子口岸”,在税务系统内部、税务机关和海关、外管、工商、银行之间建立出口退税凭证和数据资源共享体系,同时切实落实好各部门责任分工。
其次,深入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措施,立即建立统一出口退税管理措施,管理措施不一样不应该成为对企业优惠或歧视手段。根据WTO要求和国际通例,除了国家严禁进出口和限制进出口企业和货物外,全部企业能够对全部货物拥有进出口经营权,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统一出口退税管理措施是很有必需,现在,对不一样企业采取不一样管理措施做法实际上使不一样企业取得利益不一样,有背于WTO公平竞争标准和国民待遇标准。笔者认为,“免、抵、退”管理措施不仅含有科学性,而且和国际通例比较接轨,有利于降低出口退税资金流量,有利于促进征退一体化,还有利于防范出口骗税,所以这种管理措施应该在中国深入推广,不分是生产企业还是贸易企业,全部实施统一“免、抵、退”出口退税管理措施。
参考文件:
[1]贺志东著。现行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南。机械工业出版社
[2]韩丽娜。入世后中国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和完善。税务和经济,(3)
[3]张立忠,刘军。中国“免、抵、退”税政策存在问题和思索。涉外税务(1)
<P align=right> 孔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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