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定作方: (填写全称)
承揽方: (填写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加工承揽的定作物(如有其它约定内容可另设合同附件,写为见合同附件一)
1.1 品名:(应填写定作物的正式名称,不可用其简称或俗名代替 )
1.2 规格:(应写明定作物具体的规格型号)
1.3 数量:(具体写明定作物的数量,并注明单位 )
1.4 备注:(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
第二条 合同价款
2.1 合同价款总额或计价方式:(应写单价或计价标准、应以大、小写两种形式填写,并注明币种)。 该价款已包含承揽方按本合同提供的材料款。
2.2 付款方式:(应详细写明是分期付款还是一次性付款或其他方式)
2.3 付款时间:(写明年、月、日)
第三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3.1 质量要求:(应明确填写要达到的质量标准是国标还是行业标准,或定作方自定标准,必须要写全称)
3.2 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如硬度、强度、韧性、抗腐蚀、抗氧化等各种物理化学参数)
3.3 以封存样品为质量标准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
第四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4.1主要原材料 (材料名称)由 提供,辅助材料 (材料名称)由 提供。
4.2 用承揽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定作方有权对原材料进行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注:如空格不够用,可以另设合同附件,写明见合同附件二)
4.4 定作方于 年 月 日之前提供原材料。4.5承揽方收到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之日起 日内检验完毕,不符合要求的,应
在收到后 日内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否则定作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承揽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
5.1 定作方负责提供技术资料和图纸。
5.2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资料要求不
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回复并提出修改意见。定作方未答复,承揽方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5.3定作方要求对承揽物的技术性保密的,承揽方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
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6.1 验收标准:(写明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作方标准还是封样进行验收)
6.2 验收方法:(写明全部或抽样验收的方法)
6.3 定作方验收承揽方所完成定作物的时间:(写明具体时间年、月、日)
6.4 定作方验收承揽方所完成定作物的地点:(写明详细地址)
6.5 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6.6 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在使用后 日内发现质量缺陷,定
作方有权要求退还。
6.7 双方就定作物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
明或监理工程师批复(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为准。
第七条 交(提)定作物的时间和地点
双方约定由(填写定作方提交或承揽方送交)定作物。
7.1 双方约定由定作方自提定作物
7.1.1 自提定作物的时间: (写明年、月、日)
7.1.2 自提定作物的地点: (写明详细地址不可省略)
7.2 双方约定由承揽方送交定作物
7.2.1 送交定作物的时间: (如选择了7.1,则在空格处划线)
7.2.2 送交定作物的地点: (如选择了7.1,则在空格处划线)
7.3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所达成
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4 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
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8.1 包装要求:(应具体写明包装方式、包装物品的材质、包装的大小尺寸等)
8.2 费用负担:(写明包装费用由哪方承担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9.1 定作物的运输方式: (写明是汽车、火车、水运或其他方式)
9.2 运输费用由 (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承担。
第十条 定作物的保修
10.1 定作物保修期:(如保修期从何时起到何时止 ) 10.2 在保修期内承揽方免费提供保修服务。
第十一条 定金及预付款
11.1 定作方向承揽方交付定金的数额:(大、小写两种形式填写)11.2 定作方向承揽方交付定金的时间:(写明年、月、日)11.3 定作方向承揽方交付预付款的数额:(大、小写两种形式填写) 11.4 定作方向承揽方交付预付款的时间:(写明年、月、日) 第十二条 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12.1 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若定作方同意接受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经过修理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12.2 交付定作物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12.3 未按合同约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因包装不符合同约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12.4 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定作方支付未交定作物总价的 (如未约定则在空格处划线)%违约金。
12.5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12.6 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定作方支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总价的 (如未约定则在空格处划线)%的违约金。
12.7 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2.8 未按合同约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12.9 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完成,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变卖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
12.10 超出本合同规定的材料消耗定额使用定作方提供的材料,承担超过部分的材料费。
12.11其它违约责任: (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 第十三条 定作方的违约责任:13.1 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赔偿因此给承揽方造成的损失。
1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定作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定作方应向承揽方支付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 %的违约金。
13.3 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因此给承揽方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应当顺延。
13.6 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赔偿因此给承揽方造成的损失。
13.7 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时,承担因此多支出的费用。 13.8 其它违约责任: (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 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不包括第三人违法侵害)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14.2 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发生的,承揽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选择以下第(只需填写一或者二)种方式解决:
(一)向(具体写明仲裁委员会的确切名称,如:不能将“贵阳仲裁委员会”写为“贵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根据有利于我方的原则,在定作方或承揽方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中选择其一)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签订地点 (应详细填写合同签订的地点,如:北京市xx区xx路xx号)
第十七条 其它事项
17.1双方约定加工地点在。
17.2(如果在工地加工应写明加工地点的(租赁)使用费和平整费由哪方承担。)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的全权授权代表为 ,甲方其他工作人员签署的所有文书必须经全权授权代表签字认可方发生法律效力,未经全权授权代表签字认可的文书不得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以下无合同正文。
定作方(章): 承揽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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