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1目的为防止在易燃易爆区域由于动火作业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确保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公司实行对动火作业的审批和实施进行严格管理。特制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的管制。3 职责3.1 动火作业施工单位落实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并填写动火证交相关部门、领导审批。3.2 安全部负责审核批准各级动火的动火证及动火作业的档案管理。3.4 本规定由安全主任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4 动火分级动火作业是指动用明火或可能形成着火源(可导致着火)的作业,如产生明火的气割和焊接作业等。动火作业分为三级。4.1一级动火:指在危险化学品仓库、气
2、瓶充装间、瓶检站等禁火区域,因增建设施、管道,或者改变原设施功能或工艺流程等而需进行的动火作业。4.2二级动火:包括在上述禁火区域涉及易燃、易爆设备、管道及其周围的维修动火作业;以及非禁火区域涉及油气储存、运输设施维修的动火作业。4.3三级动火:指不产生明火的作业及一、二级以外的动火作业。5 动火安全规定 5.1 没有办理动火证禁止动火5.2 可以移出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禁止在危险区域内动火。5.3 动火作业单位必须有监护人在现场执行安全监护任务,否则不准动火。监护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及环境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5.4 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交叉作业。
3、5.5 所有的禁火区域内或禁火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在动火前和动火过程中必须用测爆仪对动火点及周围环境进行取样检测,确认可燃气体浓度低于20%LEL(LEL表示爆炸下限)才可动火,取样点的选择必须有代表性,如可燃气体比空气重则在下部取样。5.6 动火点周围30米范围的易燃物质清除干净;附近难以移开的易燃物品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5.7 凡盛装易燃物品的容器、管道必须洗刷干净,不能确认为干净的,必须用惰性气体置换到氧气浓度低于3%,或者用水置换。5.8 凡动火点与盛装甲烷等易燃物品的气瓶、管道相连的必须用盲板隔开或者拆开连接,呈断开状态。5.9 动火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5.10动火作业结束后,
4、动火人员必须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残留物,经监护人检查确认没有火险隐患后,才能离开现场。6 动火作业实施6.1厂区内的各种动火,施工单位向安全部提出申请,经安全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6.2 动火前的检查动火作业前,安全主任与施工单位、动火单位三方人员共同检查动火现场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具备动火条件后,并签字确认,方可在规定的动火时间内动火。6.3 动火监护6.3.1各级动火实施全过程,必须有动火单位的监护人在场监护。6.3.2 监护人在接到动火证后,检查其规定的工作条件和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全部落实。否则不准动火作业。如动火证规定的条件和采取的措施有变化,也必须暂停工作,并向审批人报告。6.3.3 动火单位负责人在动火作业期间须对动火作业和监护情况进行检查。6.3.4 动火过程,一经发现现场继续动火作业会危及安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则有权立即要求停止动火,施工队必须无条件停止动火作业。6.3.5动火单位在每日动火作业收工前,施工负责人要和监护人共同检查动火现场。确保现场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准施工人员离去。6.4现场清理施工队结束整个动火作业后,须负责清理好施工现场。施工负责人通知相关部门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