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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_NMB 14-2023 呼和浩特老字号评定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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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ICS 03.080.01 A 02 团 体 标 准 T/NMB 14—2023 呼和浩特老字号评定规范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for Hohhot Time-honored brand 2023 - 07 - 24 发布 2023 - 08 - 01 实施 内蒙古品牌促进会 发 布 T/NMB 14—2023 目  次 前  言 II 引  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评定机构 2 5 评定原则 2 6 评定豁免 2 7 基本条件 2 8 评定程序 3 9 标识使用 4 10 动态管理 4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呼和浩特市商务局提出。本文件由内蒙古品牌促进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凯恩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内蒙古品牌促进会、内蒙 古自治区商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 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京、薛飞、周小鸣、刘彦辰、任常峰、孙杰。 II 引  言 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完善“呼和浩特老字号”品牌发展机制, 加强“呼和浩特老字号”老工艺、老品种的保护与传承,创建小而美“呼和浩特老字号”商业品牌,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呼和浩特老字号”企业品牌,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 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促进“呼和浩特老字号”创新发展,根据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规发〔2023〕6号)和自治区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商流通字〔2022〕259号),制定本文件。 III 呼和浩特老字号评定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呼和浩特老字号”的评定机构、评定原则、评定豁免、基本条件、评定程序、标识 使用和动态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呼和浩特老字号”“呼和浩特老字号企业”的评定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7925 商业企业品牌评价与企业文化建设指南 T/NMB 1.1 品牌评价认定规范 第1部分:总则 T/NMB 1.2 品牌评价认定规范 第2部分:国家星级品牌 T/NMB 2 品牌专业人员职业能力评价规范 T/NMB 3 品牌评价中介机构技术条件 T/NMB 6 内蒙古老字号评定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GB/T 27925、T/NMB 1、T/NMB 2、T/NMB 3、T/NMB 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老字号 time-honored brand 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 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3.2 呼和浩特老字号 hohhot time-honored brand 具有深厚呼和浩特地区历史底蕴和鲜明传统文化背景的、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3.3 呼和浩特老字号企业 hohhot time-honored brand enterprise “呼和浩特老字号”所属企业。 1 4 评定机构 4.1 评审机构 对“呼和浩特老字号”“呼和浩特老字号企业”的基本要素做出判断的组织。 4.2 认定机构 呼和浩特市商务局。 5 评定原则 5.1 客观性 由符合要求的评定机构进行评审策划、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不受外界干涉。 5.2 公开性 评定程序公开透明,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5.3 一致性 评定所采用的方法应保持一致,以便使评定结果具有可比性。如需改变方法,须对改变进行明示并 对结果可比性进行解释说明。 5.4 持续性 评定应是持续性的,得出认定结果后,第二年应对“呼和浩特老字号”的品质、声誉和影响进行监 督评审,第三年复评,以达到保持和改进的目的。 6 评定豁免 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且获得“中华老字号”“内蒙古老字号”称号的 企业,经“呼和浩特老字号”评定机构核实申请材料后,其品牌可直接认定为“呼和浩特老字号”。 7 基本条件 7.1 呼和浩特老字号 7.1.1 品牌(字号、商标等)创立时间在 25 年(含)以上。 7.1.2 具有呼和浩特地区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7.1.3 面向居民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7.1.4 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7.2 “呼和浩特老字号”企业 7.2.1 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 7.2.2 依法拥有与“呼和浩特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呼和浩特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 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2 7.2.3 主营业务连续经营 5 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7.2.4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品牌专业人员结构合理、数量充足,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品牌示范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品质、声誉、企 业文化和影响)达到了 GB/T 27925-2011,6.2.2 规定的最低要求。 8 评定程序 8.1 申报 8.1.1 申报企业向注册地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8.1.2 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向“呼和浩特老字号”认定机构提出推荐名单。 8.1.3 被推荐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将申报表和证明材料制成 PDF 格式文件,通过“呼和浩特老字号” 评定申报系统上传(网址:http://www.nmbrand.org),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a) 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b) 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c) 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d) 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e) 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 绍材料; f) 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g) 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h) 认定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注: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其中能够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企业可不提供。 8.2 评审 评审机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评审报 告,工作天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证号B11320011)执行且人数应不少于2人。 8.3 公示 认定机构将“呼和浩特老字号”拟认定名单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 示期不少于7天。 8.4 确认和公告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评审机构应组织调查核实;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 认定机构确认后授予“呼和浩特老字号”称号并予以公告。 8.5 发证 “呼和浩特老字号”标识、证书、牌匾,由认定机构统一制作。对认定为“呼和浩特老字号”的, 由认定机构备案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8.6 存档 评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由认定机构按档案管理要求建档保存。 3 9 标识使用 9.1 “呼和浩特老字号”标识适用于经认定的“呼和浩特老字号”及“呼和浩特老字号企业”。 9.2 呼和浩特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和服务的包装、装潢、各类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 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呼和浩特老字号”标识。 9.3 “呼和浩特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呼和浩特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 符合《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9.4 “呼和浩特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或放置于呼和浩特老字号企业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悬挂、 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物。 9.5 呼和浩特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人名称发生变更后,“呼和浩特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应报认定机构备案。 9.6 在监督评审或复评时,呼和浩特老字号企业达不到 GB/T 27925-2011,6.2.2 规定的最低要求, 应终止使用对应的“呼和浩特老字号”标识,且市场上流通的带有该标识的商品应在三个月内撤出市场。 10 动态管理 10.1 呼和浩特老字号企业应在每年向认定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由评定机构进行审核并备 案。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经评定机构核定后责令限期其整改。未按规定时间整改的,认定 机构可暂停或取消相应的“呼和浩特老字号”称号,并予以公示。 10.2 呼和浩特老字号企业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并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认定机构可暂停使用或取消“呼 和浩特老字号”称号。 10.3 在申报“呼和浩特老字号”过程中弄虚作假(如伪造文物等),事后经发现并核实,情节严重的, 认定机构经过审议后,可撤销“呼和浩特老字号”称号,收回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示。 10.4 “呼和浩特老字号”称号被暂停使用的,其使用单位在完成相应整改后,可向“呼和浩特老字号” 认定机构申请恢复“呼和浩特老字号”称号。认定机构经过审议后,可裁定是否恢复“呼和浩特老字号” 称号,并将裁定结果予以公示。裁定恢复的,应归还相应的证书和牌匾。 10.5 “呼和浩特老字号”称号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3 年内不得参与“呼和浩特老字号”评定。3 年届满后,可重新申请“呼和浩特老字号”认定。 10.6 呼和浩特老字号企业应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呼和浩特老字号”评定机构定期对其商品质 量和服务质量进行跟踪,对出现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明显下滑、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形的,经核查 后,认定机构可以暂停使用或撤销“呼和浩特老字号”称号,并予以公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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