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地方人民政府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法定职责.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5137023 上传时间:2024-10-26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53.0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地方人民政府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法定职责.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地方人民政府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法定职责.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地方人民政府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的法定职责 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 各级人民政府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 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与应急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 , 负有以下法律 职责 : 一、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的职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 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污染危害 , 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 与生活安全。 法律侬据为 :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 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 , 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 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 , 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 2. 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水污染事故的初步报告后 , 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 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 , 并采取有效措施 , 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 , 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 2 款 ) 3. 淮河流域 .发生水污染事故时 , 必须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时起 24 小时内 , 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 并向相邻上游和下游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应急措施 , 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 (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 4.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 , 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 , 当地人民政府 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 , 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 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 放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 2 款 ) 5.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 , 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 6. 违反本法规定 ,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重大损失的 , 按照直 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 , 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 ,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 7.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时 ,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 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 法》第十七条第 2 款 ) 8.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 , 必 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 八条第 5 款 ) 9.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 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 , 应当按 时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 不得拖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范 , 采取必要措施 , 减少事故损失 , 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 (1) 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 , 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 (2) 迅速控制危害源 , 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 , 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 (3)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 , 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 (4) 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 , 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10.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 , 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 组织实 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 , 减少事故损失 , 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 或者拖延、推托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触犯刑律的 , 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 , 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11. 根据需要 ,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际联席会议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 , 负责 指导、协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 ( 《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4A1 第一段 ) 12. 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设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专家组 , 聘请科研单 位和军队有关专家组成。主要工作为 : 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 指导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直工作 ; 为国务院或部际联席会议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25) 13.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 环保总局及国务院相关部 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 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 (I 级响应 ) 、重大 (II 级响应 ) 、较大 (IH 级响应 ) 、 一般 (IV 级响应 ) 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 , 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 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I 级应急响应由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 《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4.1) 14. 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对直接责任人员 ,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 重的 , 给予降级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职处分。 [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 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 ( 六 ) 项 ] 二、进入预警状态后按事件等级启动相应政府应急预案的职责 法律依据为 :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 ,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纸 , 预警级别由低到高 , 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时昔施的效果 , 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 , 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 ,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 《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33(1)] 三、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职责 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 , 当地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公告。 法律依据为 : 1.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 , 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 , 当地人民政府 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 , 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 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 2 款 ) 2. 进入预警状态后 ,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发布预警公 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 ( 地 ) 级人民政府负责发 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根 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 《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33(2)] 3. 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 作。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 , 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 , 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 《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4.6) 四、制定饮用水等安全应急预案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 , 应根据有关规定 , 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 法律依据为 : 1.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 , 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第 1 款 )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健全水资源、战咯储备体系 , 各大中城市要建立特枯年或连续干早年的供水安全储备 , 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 , 制订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直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水资源条件 , 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要成立应急指挥机构 , 建立技术、物资和 人员保障系统 , 落实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 , 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 救援机制。当原水、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 , 供水单位必 须立即采取措施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环发 [2005]45 号第七条 ) 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报告给上一级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为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1 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级 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 1 小时内 , 向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 《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43.1 第三段 ) 六、及时向毗邻区域通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有关情况的职责 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可能波及相邻地区时 ,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通 知相邻县、市、省或国家。 法律依据为 : 1. 水污染事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行政区域危害或者损害的 , 事故发生地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事故危害或者损害的有关地 方人民政府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需 要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 条第 4 款 ) 2. 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省 ( 区、市 ) 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 , 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 , 在现场 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 , 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 , 相互协同 , 密切配合 , 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 , 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 , 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 , 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 , 全力控制事件态势 , 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4A1 第二段 ) 3. 如果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或外国人 , 或者事件可 能影响到境外 , 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 ,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港澳办、台办和外交部启动相应预案。 ( 《国家突发环境污 染事件应急预案》 433)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的省 ( 区、市 ) 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 在应急响应的 同时 , 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 ( 区、市 ) 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污染事 件的情况。 [ 《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411(1)] 环保部门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的法定职责 根据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在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与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 , 负有以下法律职责 : 一、通知相关部门履行法律责任的统一监管的职责 发生船舶污染海洋、水域、渔业事件 , 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 因环境污 染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 , 及时通知港务监督、渔政、海 事、供水、公安等部门履行法律责任的统一监管的职责。 法律依据为 : 1.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 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 ,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七条 ) 2. 军队环境保护工作是国家环境保护事业的组成部分 , 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 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伤阶第二条 )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 1 款 ) 4.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嗓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 , 根据各自的职责 ,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 ) 5.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巧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 ) 6.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 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 1 款 ) 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拆船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 并主管港区水域外的岸边拆船环境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 ( 含港航监督 , 下同 ) 主管水上拆船和综合港港区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 , 并协助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港区水域外的岸边拆船防止污染工作 国家主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渔港叫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 , 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的影响 , 发现污染损害事故后 , 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军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管理部门和重要江河的水资源保护机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确定的职责 , 协助以上各款所才旨主管部门监督拆船的防止污染工作。 县级以主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 在主管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 四款所确定水域的拆船环境保护工作时 , 简称 " 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 "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四条 ) 8.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主管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防治 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 宰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条 ) 二、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的职责 当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 ,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按规定向本 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法律依据为 :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 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 , 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 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 , 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 2. 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 , 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 ,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 , 包括责令有关企 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一条 ) 3.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 , 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 4.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 , 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 , 应当予以制止并调 查取证 , 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 , 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 , 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 1 款 ) 5. 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水污染事故的初步报告后 , 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 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 , 并采取有效措施 , 减轻或者消除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 , 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 2 款 ) 6.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 , 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 弄虚作假 , 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托采取措施 , 致使事故扩大或 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 依法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 , 对直接责任人员 ,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处分。 [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 ( 三 ) 项 ] 7. 在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 , 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 派人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 , 采取措施努力控制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继续扩大 ,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 并把初步认定的情况及时报同 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紧急情况下 , 可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报告 , 并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 试行 ) 》第五条 ) 8.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可能波及相邻省级行政区域的 , 事发地省级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的同时 , 及时通报可能波及的其他省 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接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通报的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 , 应视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 境污染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 试行 ) 》第十条 ) 9.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 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 以及预警信息监控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环保部门负责。 [ 《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3.1.2(1)] 10.I 应急响应时 , 环保总局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 《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4.2.1(3)] 11.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信息后 , 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 (1) 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 , 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通报环保总局 ; (2) 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 (3) 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 (4) 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 , 向国务院提出请求 ( 《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422) 12.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 环境污染事件后 , 应在 1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 同时向上一级 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 , 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 , 可以越级上报 .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 , 在确认重大 (H 级 ) 环境事件后 ,1 小时内报告 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 特别重大 (I 级 ) 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 管部门 , 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1 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 1 小时内 , 向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 重大 (H 级 ) 、特别重大 (I 级 )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 《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43.1) 接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通报的省 ( 区、市 ) 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 应当视情况 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 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 《国 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411(2)] 三、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职责 当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 , 环保部门应立即组织对污染源和 周围水、气等环境的监测工作 , 为应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法律依据为 : 1. 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水污染事故的初步报告后 , 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 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 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 , 并采取有效措施 , 减轻或者消除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 , 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 2 款 ) 2.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 , 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 , 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 3.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 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 于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 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 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 ( 四 ) 项 ) 4.进入预警状态后 ,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令各环境 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 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 , 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如情况。 ( 《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3.3(4)) 四、向毗邻地区环保部门通报的职责 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可能波及相邻地区时 , 事发地环保部门应及时通 知毗邻县、市、省和国家环保部门。 法律依据为: 1.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可能波及相邻省级行政区域的 , 事发地省级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的同时 , 及时通报可能波及的其他省 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通报的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 , 应视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 境污染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 试行 ) 》第十条 ) 2. 淮河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时 , 必须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时起 24 小时内 , 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 并向相邻上游和下游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应急措施 , 消除或 者减轻污染危害 .(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 五、接到事发地环保部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通报后向人民政 府报告的职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被通报地区的环保部门 , 接到可能波及本行政区域 六、适时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职责 环保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适时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信息。 法律依据为 : 1.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 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2.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新闻发布实行分级管理。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的新闻发布由事故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发布 , 报总局备案。 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总局统一发布 .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布执行国家 有关规定。 ( 《环挠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第四条 ) 3. 总局办公厅归口管理和协调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对外发布 , 总局宣传教 育办公室 ( 以下简称宣教办 ) 具体负责有关新闻发布事宜。总局机关其他部门及 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信息。 ( 《环 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第八条 ) 4. 总局办公厅在接到事故报告后 , 应当迅速责成有关部门了解事故真实情况 , 并负责召集有关部门拟订对外发布报道口径 , 按业务归口报总局主管局领导审定 后 , 由总局宣教办组织发布 , 其中特别重大的事故信息发布口径必须报总局局长 审定。 (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第九条 ) 5.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新闻发布可以根据事故性质分别采取新闻发布会、特邀记者采访报道等形式。发布内容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起因 , 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情况 , 事故对水、大气、土壤、生物等环境要索 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 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及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等。 (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第十条 ) 协助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的职责 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过程中 , 环保部门应协助政府做好应 急处置各项工作。 法律依据为 1.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 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 环保总局及国务院相关部门 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 《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4.1 第 1 款 ) 2.I 级响应时 , 环保总局开通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所在地品省级环境应急指挥 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 , 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 《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421(1)) 3.II级响应时 , 环保总局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 分析情况 .根据专家的 建议 , 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 , 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 术支持。 ( 《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421(4)) 4.III 级响应时 , 环保总局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 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 《国家突 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421(5)) 八、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工作的职责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 , 环保部门应依法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为 : 1. 对违反本法规定 ,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 ,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处以罚款 ; 情节较重的 , 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 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 2. 违反本法规定 ,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 , 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 1 款 ) 3.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 , 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 , 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 , 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 , 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 , 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在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 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 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 4. 对违反本法规定 ,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 , 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 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 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 5. 违反本法规定 ,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重大损失的 , 按照直 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 , 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 ,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 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 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 , 防治废水、废 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 生态污染事故的 ,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 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 , 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六十六条 ) 7. 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水污染事故的初步报告后 , 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 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 , 并采取有效措施 , 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 , 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 2 款 ) 8. 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时 , 必须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 , 必须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管理机构报告。海事或者渔政管理 机构接到报告后 , 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情况 , 并及时开展 调查处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 3 款 ) 9. 入海河口处发生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事故 ,确有证据流携带污染物造成的 , 由入海河口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 河流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 由入海河口处所证明是由河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门会同有关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10.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 事故的初步报告后 , 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用措施 , 消除或者减轻污染 , 并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 2 款 ) 11.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 负责调查重大危险 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 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 险化学品的登记 , 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 1 款第 ( 四 ) 项 ] 九、协调处理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职责 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污染损害后 , 环保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请 求 , 协调处理当事人双方的污染纠纷赔偿事宜。 法律依据为 : 1.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 ,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 ; 当事人对处理决 定不服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 2 款 ) 2.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 ,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 由环境保护部门或 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 ;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 五条第 2 款 ) 3.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 ,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调解处理 ; 调解不成的 ,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 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 2 款 ) 4. 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 2 款的对待 ,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 对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所作出的处理 , 当事人不服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但这是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 之间的民事诉讼 , 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 2 款的答复 ) 十、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审核的职责 法律依据为 : 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 完善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 《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32(2)]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