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企业预收款能否作为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基数目前一些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开发一座楼盘,产品尚未完工,公司按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客户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取得预售款项,单位将其记入预收账款账户,但是,税务机构认为这部分款项应该确认收入,计算其所得税,请问,这是预收款,确认收入有何根据呢?假如确认为收入,能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用的计算基数吗?税务机构确认为收入是有依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人,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单位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预售合同取得的预收款,税法上应该
2、确认为收入。虽然确认为收入,但是,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却不是直接将预售的这部分收入井入企业所得税收八总额的,这是因为,颓售房屋只是期房预售,房地产尚未完工,其对应的计税成本是无法准确确定的。所以,31号文第九条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既然上述文件明确将房地产预售取得的预收账款确认为所得税上的“收入”,那么,将其作为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计
3、算基数应该是符合规定的。虽然总局没有以文件形式明确能否作为计算基数,但是,有的地方税务机构针对此类实际发生的业务,对这个收入可以作为招待费和广告费、宣传费的计算基数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比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国税发200992号文的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因此,单位符合规定的预售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用的计算基数。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