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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二手车交易的发票使用(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5135441 上传时间:2024-10-2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5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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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机动车、二手车交易的发票使用(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于机动车销售和二手车转让、过户和销售开具怎样的发票常让人有所疑惑。看似简单的问题,其实里面还是有许多的情况区别。 一、机动车零售的发票使用 1.使用票种 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中准予抵扣的扣税凭证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可以据此通过专用数据采集认证系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发票联次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是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为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为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为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为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3.盖章要求 开具时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在盖章中需要注意的,该票有特殊规定,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4.开具的特殊要求 “完税凭证号码”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5.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处理 由于机动车销售发票有办理后续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手续,因此,对于消费者丢失作了特殊的处理规定。 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后发生发票丢失的,并且尚未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则按如下程序补开和红冲: (1)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消费者据此办理后续手续。 (4)履行前述手续后,销售方据此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二、二手车交易的发票使用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挂车和摩托车。对于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则笔者认为属于报废车辆,应及时向公安部门办理报废手续,不得再流通。 对于两手车交易开具的发票比较特殊,要搞清楚,先整理几个规定: 1.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基本精神,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一般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而二手车直接交易的,也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因此,二手车交易一般均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或者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完成。 同时,明确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1)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2)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3)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4)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5)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6)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7)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车辆保险单)。 (8)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2.关于二手车交易的发票开具,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同时,第二十五条规定,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二手车增值税相关政策 二手车交易增值税政策出资一定的模糊性。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明确: (1)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2)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条件是三个方面: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同时,根据税总2012年6月8日对该公告的解读,代理销售二手车同理于代购,判定纳税人开展的该类业务是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还是属于代理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应按照026号文件相关规定确定其征税原则。 因此,笔者认为二手车受托代理销售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在当时,属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时期,故不征增值税没有问题。但是,推行营改增后,经纪代理服务应该征收增值税。 2.根据现行规定,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根据《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综合分析: 第一,二手车经销业务,由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按旧货缴纳增值税。 第二,二手车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经纪业务,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手续费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三,二手车直接交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营改增后企业直接进行二手车交易,出售时应该按照出售固定资产的现行规定执行(适用税率或者简易),并可以按照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这里存在一个问题是对于企业发生二手车直接交易行为的,从增值税抵扣角度看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用于按照规定抵扣,但是从二手车管理的特殊性看,有需要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从而出现了两票行为。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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