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
甲方: 四平XX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XX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
鉴于乙方拟承建C1、C2号楼住宅及地下车库一区建筑安装工程,甲方接受了乙方以人民币(暂定) 元(大写: 肆仟捌佰捌拾陆万玖仟叁佰捌拾贰元整)做为本工程施工及竣工保修的总价,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中所有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 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
(2) 本合同;
(3) 中标通知书;
(4) 投标书;
(5) 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补遗;
(6) 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资料;
(7)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8) 图纸;
(9) 其他有关文件。
3.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4. 考虑到甲方将按以下合同规定付款给乙方,乙方在此与甲方立约,保证全面按合同规定承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
5. 考虑到乙方将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甲方在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付款给乙方。
6. 为此,双方代表在此签字并加盖公章。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电话: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四平XX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合约部
第二章 廉政管理条款
1、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管理,确保工程项目高效优质按时竣工投产,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廉政管理协议书并作为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政行为准则。XX职员手册,如违反此规定除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相应的经济或纪律处罚。
2、 甲方人员参加乙方单位的宴请及各种会议,需经主管领导同意,会议所发的礼品、礼券(现金)均应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 甲方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现乙方单位有不廉政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其不廉政行为的继续发生,并报告主管领导。
乙方廉政管理职责:
1、 乙方应了解甲方单位有关廉政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遵守执行。
2、 乙方有责任对本单位工程项目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包括甲方单位制定的《XX职员手册》等有关廉政方面的制度和规定),按时出席甲方召集的廉政管理会议。
3、 乙方不得宴请甲方人员或向甲方人员赠送各种礼品、礼券(现金),如乙方确有特殊情况需宴请甲方人员或向甲方人员赠送礼品、礼券(现金)应先征得甲方单位主管领导的同意并报送甲方人员的名单,如有违反规定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乙方当事人200-500元扣款,后果严重的取消乙方单位参加XX开发项目施工招投标资格。
4、 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拉拢甲方人员,损害甲方利益,根据具体情节和因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在乙方相应工程款中扣除,甚至终止工程项目合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 如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方人员,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单位承担,并向甲方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6、 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现甲方人员有不廉政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积极有效地终止其不廉政行为的连续发生,并及时告知甲方单位主管领导。
乙方任何人员向甲方人员行贿,无论是甲方索贿,还是乙方主动行贿,一旦此事被确认,乙方均自愿在原合同基础上让利100万元。
第三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法规
1.1. 合同语言:本合同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
1.2. 适用法律法规:本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是中国和吉林省、四平市法律、法规,及合同文件规定的部门法规、条例。
1.3. 适用标准、规范: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为国家及吉林省、四平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当对同一问题国家和吉林省、四平市颁布的标准、规范产生不一致时,二者均要满足。
第2条. 图纸
2.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建筑、结构、水、电等全套施工图纸及说明各八套(含四套用于竣工图,竣工前发放),或另行约定分批交付图纸计划。
2.2. 乙方如需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合同履行,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它无关的第三方。
2.3. 如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乙方应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14日之前向甲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的使用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甲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乙方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甲方进行提示。
第3条. 工程监理
3.1. 甲方委托监理单位(详见第四章合同专项条款约定)负责本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文明生产、成品保护、交付入住配合等方面的监理工作,并在甲方授权的情况下全面负责现场协调管理。
3.2. 甲方将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复印件在本合同签署后14天内交给乙方,乙方必须在收到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复印件后7天内将合同中监理对乙方的管理工作等条款的意见或看法以书面形式提供甲方,逾期将视为认可。
3.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监理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4条. 工程承包方式
4.1. 实行包工、包料(甲供材料、甲方分包工程除外)、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承包方式。
4.2. 乙方不得将工程转让给其他单位,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4.3. 本工程主体部分应由乙方自行施工不得分包。
4.4. 除合同文件有约定外,乙方若对部分工程采取分包应事先将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上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实行分包对乙方负责,乙方对甲方负责的责任制。
4.5. 乙方应对全部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并对所有供应商及对所有分包配合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第5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5.1. 按工程节点支付:
5.2. 本工程无预付款。
5.3. 进度款:
5.3.1. 地下室顶板完成,经甲方确认付该部分完成工程量的75%;
5.3.2. 地上6层结构完成,经甲方确认付该部分完成工程量的75%;
5.3.3. 地上12层结构完成,经甲方确认付该部分完成工程量的75%;
5.3.4. 主体结构完成,经甲方确认付该部分完成工程量的75%;
5.3.5. 外脚手架拆除,经甲方确认付该部分完成工程量的75%;
5.3.6.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完成后付至结算款的95%;
5.3.7. 结算价的5%为保修金,本工程保修期为五年,保修开始两年后,支付结算价2.5%的保修金(须扣除乙方责任款项);保修期满,甲方付清剩余工程款(须扣除乙方责任款项)。
5.3.8. 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收到乙方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甲方开始办理结算,甲方六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
5.3.9. 为了方便付款,施工图预算核对完成后,乙方须在15天内将各楼栋预算按上述付款要求进行拆分,否则,因为付款审核困难原因造成不能按时付款责任由乙方承担。
5.4. 各种对乙方的违约金、罚款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5.5. 进度款与质量挂钩,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甲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施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时,乙方应及时进行整改,同时把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存档备查。不合格项目整改工作应在申请进度款之前完成,并请甲方复查通过,否则相应工程
款顺延至下次拨付。不合格项目不计入当次完成工作总量内,即不能申报支付进度款。
第6条. 甲方代表
6.1. 本工程甲方代表受甲方委派,代表甲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6.2.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3.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6.4.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给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6.5.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应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6. 在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仍决定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以执行。
6.7.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6.8. 如乙方配合的质量进度达不到甲方要求或拒绝执行甲方指令,甲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执行指令,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增加的管理费用,并且甲方可视情节轻重处以每次2000-10000元的扣款。
6.9. 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件、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批件有异议,乙方可在接到指令、批件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代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书面回复,逾期视作认可。
6.10.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7条. 乙方代表
7.1. 本工程乙方代表受乙方委派,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7.2.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或监理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工期不能顺延。
7.4. 乙方代表及乙方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单方面更换。如乙方代表确需易人,乙方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乙方代表方可易人,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代表更换一次,扣乙方人民币50000元;未经甲方同意,其他管理人员更换一次,扣乙方5000元。
第8条. 甲方工作
8.1. 甲方应在开工前办理清除地面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以上工作也可委托乙方办理。
8.2. 甲方负责告知乙方施工用水用电位置,由乙方负责接水接电位置至施工现场的管线铺设及安装计量表具,连接费用由乙方承担。
8.3. 本工程所有材料由甲方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4.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8.5. 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8.6. 组织由甲方、乙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承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将八份施工图发给乙方。
8.7.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周围环境监测由甲方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8.8.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审核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结果、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8.9. 对放线验线、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甲方可请权威机构或部门进行复核或检验,复核或检验合格则甲方承担相应费用;如不合格,乙方承担相应费用及一切造成的损失。
8.10. 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立即执行。
8.11. 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8.12. 甲方不按合同完成上述工作而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8.13. 乙方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任一或全部措施,乙方并应赔偿
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乙方所属工人。2、解除合同。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第9条. 乙方工作
9.1. 乙方必须按本合同及投标标书进行施工组织,乙方项目部管理人员(详见第五章合同专用条款第十四条的约定)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乙方代表易人,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如需变更①人员安排、②机械设备、③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15天书面上报甲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
9.2. 乙方以下人员,经甲方提出后,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天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同时,乙方应在3天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9.2.1. 甲方有证据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9.2.2. 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甲方正常工作者;
9.2.3. 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9.2.4.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9.2.5. 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9.2.6.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9.3. 乙方代表、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及甲方、监理要求参加的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2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
9.4. 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周边建筑、管线、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等。甲方将施工场地移交给乙方后,乙方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负责,若发生因乙方过错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自行承担。
9.5. 甲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乙方应在10天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且需乙方公司总工签字确认,报甲方及监理总监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供应进场计划,人员安排、质保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以及施工现场优化布置等内容。甲方接到乙方报来的施工组织设计后五天内组织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仅作为工程验收参考依据,乙方不按时送审符
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甲方无法判断工程进展顺利与否,甲方可拒付相应部分工程进度款,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确认是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及费用的确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属乙方自身的施工措施。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经专家评审(需专家评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清单详见第四章合同专项条款之约定)并由甲方同意,方可作为结算依据,实际实施的内容以签证形式体现,且实施内容不可超越已审批的方案。
9.6. 开工前乙方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在乙方拿到施工图10天内应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或惯例之处,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如因乙方未能协调解决此类矛盾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乙方将承担80%的责任。
9.7. 乙方必须配备专职的预结算人员满足甲方的工作,代表乙方负责本工程的预决算工作及有关事宜,其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9.8. 乙方每月25日前向甲方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支付时间顺延。
9.9. 工地实行周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甲方和监理,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等)。乙方的施工日记于次日上午报监理备案。
9.10. 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甲方及监理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
9.1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因乙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力而引起的第三方事故,其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9.12. 在本项目施工作业区内,不允许住人(除现场看守人员外,但需服从项目现场管理要求),如有违反按500元/人/天对乙方进行扣款。
9.13. 所有防水工程乙方必须分包给专业防水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防水单位的专业资质、营业证书、操作人员上岗证等资料复印件以及防水工程施工方案须报甲方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才能进场施工。
9.14.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使用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工程(含甲方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失窃,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9.15. 乙方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摄影资料。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
9.16. 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的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9.17.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和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在采取防止损坏措施的同时,应立即告诉甲方、文物局和公安局,如果这些文物不易搬动,应就地停工,并通知甲方代表、专门机构和公安局。
9.18. 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工作的过程中,发现9.4范围内的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东西,乙方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做好保护工作,防止损失扩大,并在4小时之内报告甲方或专门机构。乙方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那些被破坏的公共设施,并恢复原状。
9.19.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的问题或发生的变更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而且必须提前两天发文给甲方,口头汇报不作依据。乙方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同时应由乙方代表签署或乙方公章。
9.20. 本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将任何工程项目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若经确认有未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商施工的工程,并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函。
9.21. 乙方依法根据本合同将工程分包的,对分包单位向其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凡分包单位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的,由乙方负责对分包单位所属工人直接支付,所需款项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乙方未及时履行该连带责任的,甲方有权在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支付给分包单位所属工人。
9.22.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9.23. 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工地保安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甲方指令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9.24. 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全部赔偿。
9.25. 对于施工现场原有和已移植的树木,乙方也应进行保护及日常养护,如因乙方保护措施不力而造成树木损坏、死亡,乙方需按实价进行赔偿。当绿化单位进场后,乙方将原有和已移植的树木移交给绿化单位进行养护。
9.26. 乙方在施工中必须遵守甲方制订的“样板引路”制度( 详见9.26.1-9.26.4),进场后20天内提供施工样板计划并报监理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样板经监理、甲方确认后方可大面积开展。
9.26.1. 样板引路清单及奖罚办法见第四章合同专项条款相关约定。
9.26.2. 工程施工实行样板引路制,包括重要的部位、关键的节点、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等,特别是关于渗漏方面的必须实行样板引路制。主要步骤如下:
9.26.2.1. 明确工艺流程:样板制作之前由甲方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牵头,甲方工程管理部、乙方协助,根据设计要求、施工技术细则、相关的规范、法规等明确工艺流程和质量标准。
9.26.2.2. 制作统一样板:甲方项目部将根据工程情况,在开工前明确需要制作样板的清单。
9.26.2.3. 样板做法:施工工艺流程明确后由乙方编写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要点,监理单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和质量检查标准,经审核后由乙方实施,制作样板时要显示每道工艺的结果,由一系列样板组成,而不仅仅是显示完成面的情况。
9.26.2.4. 样板确认:样板做好后必须经甲方及监理确认,并办好书面手续。
9.26.2.5. 样板交底:样板确认以后,由乙方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班组进行交底,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并作好书面记录。
9.26.3. 甲方委托监理单位分阶段提交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样板引路监理细则,由甲方代表进行审核。
9.26.4. 在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甲方将委托监理单位审核乙方的技术交底情况,检查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操作人员的上岗证,各种材料的质保书、出厂合格证、取样复试,机械器具的准用证。
9.27.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保修期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从乙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
9.28. 乙方在甲供材料管理上的义务: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计划、联系、现场管理协调,对材料质量验收进行把关。乙方对甲供材料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后,需书面与供料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后,所有材料损伤、丢失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在对甲供材料付款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材料供应情况签字确认。
9.29. 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
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严禁出现因乙方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及时,农民工干扰甲方销售现场、办公场所的情况,若出现此类情况对甲方造成不利影响,甲方可视情节恶劣程度,对乙方实行10000-50000元/次不等的扣款。
9.30. 监理单位发出的监理通知单、整改单及甲方发出的涉及现场整改的工作联系单必须限期回复,如不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扣款500元/次。且甲方有权指定其他队伍代为实施,相应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9.31. 甲方物业细部检查和甲方分户验收部门发出的整改工作联系单必须限期完成,如屡次整改不能满足相应标准要求,造成甲方管理成本增加,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扣除,每延期一天扣除违约金500元.
9.32. 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全部赔偿。
第10条. 材料设备供应
10.1. 乙方按照甲方或规范要求采购供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有条件的应提供产品封样。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验收。
10.2.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3.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的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10.4. 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5.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10.6. 验收时参照实物封样,以甲方对已封样材料的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作为验收标准。
10.7. 如乙方不遵守上述第10.1款的约定而定货,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如乙方不能按时签定供货合同,甲方可代为定货。因此影响工期乙方应承担责任。
10.8. 乙方负责甲供材料的全部过程管理,包括计划、联系、问题协调、付款审批、数量统计、验货、发货、搬运、仓储、安装及成品保护等,并承担此类工作发生的费用。甲供材料的二次搬运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按有关规范要求或供货厂方技术要求进行安装,并接受厂方技术人员的指导。
10.9. 对于甲方直接签订合同的分包单位,乙方应提供水、电源、垂直运输、施工通道、施工操作面、控制线、现场管理标准与要求、成品保护要求、仓储场地、办公场地、住宿及现场现有工程设备等协助。如因工程需要,乙方对甲方另行发包的零星工程应提供上述同样的协助。该项管理配合费取费见第四章合同专项条款相关约定。
10.10. 乙方在甲供材料的卸货、收货、验货、搬运、仓储、安装、成品保护过程中损坏甲供材料时,应负相应的经济赔偿及工期索赔等连带责任。
10.11. 属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在首次图纸会审后15日内编制计划并报甲方采购(该计划包含材料设备名称、数量、规格、到货时间等,如乙方需补充或修改采购计划,应在该材料设备进场前60天提出),乙方不及时上报或上报计划有误,责任由乙方负责。
10.12. 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提出的房修备品备件配置要求,在最后一批供货数量中提供必要的备品备件。
第11条. 指定供货和指定分包
11.1. 为发挥乙方总承包作用并确保部分材料及安装质量,甲方将部份指定供货和分包单位,并由乙方签订采购或工程合同,乙方不得拒绝。甲方与供应商或分包单位谈定的价格,另计管理费做为最终的材料结算价。
11.2.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指定的价格、指定付款方式与甲方指定供应商签约 。乙方每月的付款申请中应包含各指定供应商的付款申请,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相应工程款项后15天内支付款项予指定供应商。一旦发生非甲方原因以及指定供货商、指定分包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款拖延支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7天内提交已将相应款项支付给指定供应商的证明,否则甲方有权直接在乙方下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直接支付给甲方指定单位,另外乙方必须支付相应金额的20%违约金。如果乙方对甲方指定供应商进行压价,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差额部分,另加相应金额的20%违约金。
11.3. 乙方对甲方指定供应商产品验收标准有异议的,最终以甲方提供的产品验收标准为准。
11.4.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指令后15天内与指定供货方或指定分包方及时签订合同。如因为合同签约延期造成节点工程进度延误,则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指定分包合同结算总价的5‰。
11.5. 乙方承诺在甲方规定的材料设备或分包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经甲方确认工程无质量缺陷时,应在 15天内向指定供货商或指定分包单位付清扣除因产品保修产生的费用后所余全部质量保证金。乙方凭指定供货商或分包单位收款发票复印件,向甲方申请支付总承
包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12条. 对甲方指定分包人及独立分包单位的配合与管理
12.1. 有关乙方对甲方指定分包及独立分包配合管理费计取的条款见第四章合同专项条款的约定。
12.2. 独立分包工程如在乙方开工前已完成,或者在乙方工程竣工后进场施工的,甲方及独立分包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12.3. 乙方须对整个项目(包括分包单位所进行的工程)负责,及时将甲方发给的工程指令中有关分包工程的部分传送给分包单位,并确保该类指令迅速得到执行。
12.4. 向指定分包人或独立施工单位免费提供他们正确施工所需之一切合理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12.4.1. 提供乙方在工地内现成的辅助设施及贮存仓给指定分包人或独立施工单位在互不妨碍的情况下使用,或在工地上提供地方给指定分包人或独立施工单位架设自己的辅助设施及贮存仓;
12.4.2. 提供工地上通路给其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场地;
12.4.3. 提供乙方在工地内爬梯、室内外脚手架及安全护栏等给其共同使用;
12.4.4. 提供卫生设施给其共同使用;
12.4.5. 提供指定分包工程或独立工程施工所需以保障场地安全之围网、围板等;
12.4.6. 对工地作全面的看管以防盗窃,并看管指定分包人或独立施工单位的物料以防损坏遗失;
12.4.7. 提供各楼层及各楼层内各单元合理的临时照明及电力的供应接驳点及临时用电,提供试验所需负荷,并承担相应的电费;
12.4.8. 提供各楼层及各楼层内各单元合理的临时用水的供应接驳点及临时用水,并承担相应的水费;
12.4.9. 对已完成并已移交的指定分包工程及独立工程作出保护以防损坏,并作出防水防风雨的措施;对正在进行中的分包工程作出指导以防损坏;
12.4.10. 提供工地上现成的装置及机械给指定分包人或独立施工单位作卸货、水平及垂直的运输;
12.4.11. 清理指定分包工程或独立工程的废料及垃圾,指定分包人或独立施工单位须遵守乙方规定,将其废料及垃圾自行运至乙方规定的合理地点,废料及垃圾存放点应由乙方负责搭建(如有必要应配合分区搭建);
12.4.12. 提供工地上其他现成的设施给其共同使用;
12.4.13. 与指定分包人或独立施工单位联系协调,了解他们关于上述设施的详细需要包括所需资料,在适当时候配合和提供。
12.4.14. 负责工程的整体进度。积极主动地了解指定分包人或独立施工单位工程细则,主动地要求指定分包人或独立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程序及时间表,对施工呈矛盾的地方作出协调,主动地找出解决办法。
12.4.15. 浇筑混凝土前,主动与指定分包人或独立施工单位确定预留配件、预埋套筒、管子槽、孔洞、榫眼等的位置,并给予指定分包人或独立施工单位足够的时间去放置电缆、电线管、其他管道、预留配件等。
12.4.16. 预留管子槽、孔洞、榫眼等,预埋套筒使用之后予以填充密封,并在包围电线、电缆、管道的缝隙以适当及认可的胶泥填充。
12.4.17. 以水泥砂浆填实设备、框架与建筑结构之间、门与门洞之间的缝隙空间。
12.4.18. 工程完成时,进行全面的清理工作,包括清洁指定分包工程或独立工程的设备。
12.4.19. 提供标高、定位的基本点、线给指定分包人或独立施工单位作为其进行自身定位的依据。
12.4.20. 若指定分包人及独立施工单位工程接受政府质量监督站之竣工验收,乙方须予以总体协调并协助妥善安排。
12.5. 除以上一般责任外,乙方对下列指定分包工程提供的管理及配合事宜还须包括:
12.5.1. 电梯设备工程:
12.5.1.1. 乙方负责给电梯安装单位搭设脚手架并负责其安全性,对电梯安装单位安全使用脚手架进行监管;
12.5.1.2. 在电梯门口及电扶梯井边架设围板防人坠落;
12.5.1.3. 电梯安装后,在厅内安装临时的保护板防止损坏;
12.5.1.4. 在电梯机房内设置供装卸电梯设备用的梁或勾。
12.6. 前述由独立施工单位执行的工程(包括已完工程及独立工程)之图纸、合同文件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可与发包方预约在发包方的办公室在正常的办公时间内查阅。
12.7. 乙方在本工程施工前,须全面检查所有独立施工单位在工地上已完成工程的定位,若发现错误须立刻通知发包方。若发现已完成工程(隐蔽工程除外)的质量有问题,乙方亦须立刻通知项目经理。若未能遵从此等规定,使到本工程的任何项目因此等错误或缺陷而错误地建造,则在项目经理要求时,乙方须自费予以拆除及重建。
12.8. 乙方须负责保护此等经移交给乙方之已完成工程,并须自费修复任何受破坏之工程。
12.9. 乙方须准许独立施工单位按项目经理确认的总进度计划进入他们的施工场地施工,及提前入场熟悉场地。
12.10. 乙方须与独立施工单位,就施工场地、工地上通道、工序等,紧密联络及协调,并向他们
提供一切合理的机会,以便他们按项目清理指令施工。
12.11. 因缺乏协调而引致的延长工期及/或任何增加费用及/或窝工的任何索偿,将不获考虑。
第13条. 工期及竣工日期
13.1. 工期奖罚详见第四章合同专项条款第2条约定。
13.2. 开工前一周,乙方应根据第四章合同专项条款第2条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报监理、甲方审批,审批后作为施工总进度控制的依据。
13.3. 以上分段工程项目完成后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由甲方、监理公司共同验收确认。
13.4. 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工程总验)之日,承包内容中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或经甲方组织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均视为工期延误。
13.5. 工程若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在三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内容包括:提前的时间、乙方采取赶工措施费用的承担;除非甲方另有要求,否则工程提前竣工,甲方不支付提前竣工的有关费用。
13.6. 乙方不及时上报各类施工计划或计划执行滞后,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人民币2000-10000元/次扣款。
第14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
14.1.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书面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甲方通知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4.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甲方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总工期相应顺延。
第15条. 暂停施工
15.1. 甲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代表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
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16条. 工期延误
16.1. 若本工程或任何一期工程(如工程是分期竣工的),因为以下原因:
16.1.1. 不可抗力(不包括恶劣天气);
16.1.2. 非乙方或指定分包人造成的火灾、爆炸及水灾;
16.1.3. 动乱和暴动;
16.1.4. 乙方未能在应当的时间从甲方处得到必需的指令、图纸、细节或标高,而乙方曾在适当日期书面向甲方要求该等资料;适当日期指在考虑到合同书所列的完工日或当时按本条款已给予的工期延长后,与乙方应该获得有关资料的日期接近的日期;
16.1.5. 因甲方或当地政府部门而非因乙方的过失,通知暂缓施工、停工或间断施工;
16.1.6. 由甲方雇用但非执行本合同工作的独立施工单位的阻延;
16.1.7. 甲方要求乙方对任何已隐蔽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对任何材料设备执行试验(包括查验后的修补),除非该等查验显示有关材料设备不符本合同要求;
16.1.8. 若工地在接收时有由于甲方的责任而产生的问题足以导致工程延误;
不能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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