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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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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词语涵义 C1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C2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C2
第4条 图纸 C3
第5条 甲方代表 C3-C4
第6条 乙方代表 C4
第7条 甲方工作 C4-C5
第8条 乙方工作 C5-C6
第9条 进度计划 C6
第10条 延期开工 C6
第11条 暂停施工 C6
第12条 工期延误 C6-C7
第13条 检查和返工 C7
第14条 工程质量等级 C7
第15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C8
第16条 试车 C8
第17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C8-C9
第18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C9
第19条 工程款付 C9-C10
第20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C8
第21条 工程款支付 C11
第22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C11
第23条 设计变更 C11-C12
第24条 确定变更价款 C12
第25条 竣工验收 C12
第26条 竣工结算 C12-C13
第27条 保修 C13
第28条 争议 C13-C14
第29条 违约 C14
第30条 赔偿 C14
第31条 安全施工 C14-C15
第32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设 C15
第33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 C15
第34条 工程分包 C16
第35条 不可抗力 C16-C17
第36条 保险 C17-C19
第37条 合同解除 C19-C20
第38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C20
第39条 合同份数 C20
第40条 政府法制 C20-C21
第41条 履约保证书 C21
第42条 其它独立专业承包工程合同 C21-C22
第43条 电梯及自动扶梯工程协调 C22
第44条 税金、法律义务、通知、费用及收费 C22-C23
第45条 制件详图(大样图)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 C23
第46条 样本及其呈审 C24
第47条 专利品 C24
第48条 不接受不适合之材料等 C25
第49条 发票 C25
附录一 承判工程范围及要求 C26
附录二 合同细则 C27
合同条件
第1条 词语涵义。本合同条款的用词用语除因上文下理而有不同含义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 发包方(简称甲方):北京*********************有限公司
2. 甲方代表: 甲方任命的人或公司代表,甲方执行合同约定的权力与职责。
3. 承包方(简称乙方):合同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 乙方代表: 乙方任命的人,代表乙方执行合同约定的权力与职责。
5. 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 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 设计单位:即北京*******建筑设计院。
8.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9.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 承包工程:本合同条款之附录一所描述的工程。
工程规范:合同文件内所列明的工程规范及要求。
11. 合同金额:乙方须按合同图纸、工程规范及其它合同文件包工料完成此合同的工程费。合同金额为一次性包干,除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所规定外,合同金额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调整,所得价格、外汇和税金的波动或其它风险将被视为已包括在合同工程费内。任何错误无论是否属计算合同价款时的算术错误,亦被视为被甲方及乙方接受而合同工程费不会作任何调整。
12. 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 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 工期:本合同条款附录二内所规定的日期。
15. 开工日期:本合同条款附录二内所规定的日期。
16. 竣工日期:本合同条款附录二内所规定的完成此承包工程所需时间或按照第五条确定的延长时间。
17. 合同图纸:除只注明“参考或作提供资料”的图纸外,所有在合同文件内的图纸。
18. 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
19.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第2条 合同文件
1. 本合同文件应包括投标人须知、投标书、投标书修订文件(如有)、中标通知书、有关协议的来往函件、协议书、合同条款细则、开办项目、工程规范及要求、合同图纸、工程报价编制说明和单价细目表、投标价目总计及有关附录。
2. 除非合同内另有注明外,否则合同图纸、工程规范、合同条款、开办项目及其它合同文件均视为具有互为解释之能力。若出现不一致或分歧时,由甲方的书面解释作最终决定,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行专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
施工中必须使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根据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合同条款规定的行专业或工程所在地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述及因甲方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反之,由乙方负责。
第4条 图纸。甲方需按向乙方提供四套施工图纸。如乙方要求,甲方可有偿提供乙方额外所属之图纸.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属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第5条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驶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 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其本人签证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出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由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4. 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
5.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于施工期间,倘若甲方发觉乙方的人员或代表(包括管理人员、工程人员、工程专家、一般员工及其分包人员第)的管理能力/工作表现严重不合理/经常犯错等,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并列明原因要求乙方更换有关员工。
6. 如乙方在收到甲方代表要求遵守指示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仍未遵照执行时,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进行指示内的任何工作,而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或从应付或届期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项中扣除。
施工期间,甲方驻工地代表,可以对验收工程进行确认其工作内容及数量,但其涉及工程金额的调整,必须按合同条款第18款处理。
第6条 乙方代表.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承诺)。
第7条 甲方工作。甲方在开工前完成以下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信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地需要,保证施工其间的畅通;
4.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惟乙方应自行审查有关资料,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属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用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乙方在甲方要求下提供一切有关协助.
6.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7.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8条 乙方工作。乙方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 乙方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细心、认真和努力地进行工程的施工与保修,提供一切劳务,包括工作监督、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及施工和保修所需的全部临时或永久性的其它物品。
2. 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日工程进度计划季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 故报告。
3.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一切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如乙方为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 从工程施工直至全部工程竣工,乙方应完全承担对工程的照管、保护责任;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6. 按合同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7. 保护施工现场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 乙方须无偿协助甲方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等的申报批准手续。
9. 采取措施解决有关停水及停电所引致的延误。城市供水供电部分的停水停电均不顺延工期。
10. 乙方自有之临时水、电费,包括施工用水、电费均由乙方负责支付。
11. 施工期间乙方须配合及协调其它独立专业承包人。此外乙方须保持场地平整和畅通无阻,并容许其它独立专业承包人的施工单位使用。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9条 进度计划。乙方应在签订合同一星期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合理时间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覆,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向甲方代表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获其批准,经批准后的设计和计划不应免除乙方根据合同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10条 延期开工。乙方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同意将尽快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以甲方意欲延迟开工,可提前五天以书面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乙方不能要求延期开工。
第11条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的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12条 工期延误。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图纸所显示工程量重大变化和重大设计变更。
2. 不可抗力;
3. 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4. 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工期。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48小时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并经确认及答复后,工期予以顺延。
非以上原因,工程不能按和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此外,乙方亦应注意,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致工期延误,甲方按甲、乙双方自行承担本身损失的原则作出处理,即甲方承担工期损失,乙方承担自身因延误引致的经济损失。
第13条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任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应以避免影响施工正常进行为原则,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且检查检验不合格者,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若检查检验合格,则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14条 工程质量等级。乙方应按合同图纸和工程规范所定的要求完成此合同工程。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经济支出,已包干于总造价内,工程不予顺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至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属要费用就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15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工程48小时前以书面通知甲方代表参加,及在中间验收前三个工作天以书面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纪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纪录。验收和格,甲方代表在验收纪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如甲方代表无提出原故而又不在验收记
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若乙方没有按规定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有权在事后要求重新进行验收。无论验收结果合格与否,乙方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费用,但工期不予顺延。
第16条 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纪录。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在试车纪录上签字。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纪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和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乙方采购,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甲方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程相应顺延。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可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试车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第17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和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纪录。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检验,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但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18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乙方须按合同图纸和工程规范,包工料完成此合同工程。合同总价款为一次性包干,除合同图纸或设计变更或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所规定外,合同总价款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调整,所有价格、税金的波动或其它风险将被视为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任何错误无论是否属于计算合同价款时的算术错误,亦被视为被甲、乙双方接受而合同总价不会作任何调整。变更价款按第24条规定处理。
合同价款在合同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 甲方代表确认的工期量增减;
2. 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 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第1款和第2款情况发生后十天内,将调整的原因、增减的工程内容和数量以及所发生的费用报送甲方,甲方将于收到上述调整申请对有关工期内容及数量作出书面确认。至于涉及的调整金额须于甲方发出盖有公章的书面确认函件(注明调整价额)方属有效,除上述安排外的其它甲方口头/书面指示只被视作无索偿的工程变更。
第19条 工程付款。
除非另有协议,乙方需在完成以各下阶段后提交工程付款申请书,工程付款将在甲方代表发出中期付款证书后21日内支付乙方 :
供应部份
(1) 签约后付设备款10%作为定金。
(2) 有海运(陆运)提单后及在提交货物清单内所列价值设备款20%或 以上的证明文件后付设备款的20%。
(3) 货到现场工地办完所有商检等所有相关手续,并有入仓单或验收单后付设备款的30%。
(4) 安装、调试完成及初步验收后付设备款的30% (上限至设备款的90%为止)。
(5) 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取证并有验收证书 (Certificate of Acceptance)付设备款的5%。
(6) 十二个月保修期完时付款设备款的5%。
安装部份
(1) 合同签约后付3%定金(安装费)。
(2) 安装工程开始后合同实际完成工程量按月付工程进度款。(定金实时回扣)
(3) 安装、调试完成及初步验收后付实际安装款的10% (累计付款总额上限至全部安装费的90%为止)
(4) 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及取证后付实际安装费的5%。
(5) 十二个月保修期完付实际安装费用的5%。
第20条 工程量核实与确认。乙方按合同条款约定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
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为评估中期工程款额,乙方应按合同要求的日期向甲方代表提交按合同规定实际完工的工程量及价值,此等书面汇报应按甲方代表合理要求的格式及资料内容填报,而已完成工程的价值应按合同内指明的单价及价额计算。
第21条 工程款支付。甲方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
1. 工程款支付方式:乙方应在每月甲方指定的日期,根据甲方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合同单价,计算已完成价值,编制工程价款月结算单送甲方审核。结算单如延期报送,付款亦予顺延。每月的进度款按合同条款第19条执行。保修金的支付方式按合同条款第27.2条执行。
2. 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 乙方报送结算单位获甲方书面确认所有支撑资料(包括由其它指定的验收单位所签发的文件,及乙方提供有效合同发票)齐备之日起计二十一天内支付。甲方将依照国家关现金、银行结算、外汇管理和其它法律规定处理工程付款手续。
第22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乙方根据合同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远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损失,工程不与予顺延。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时,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于合同期内,若乙方拟采用代材料以代替图纸/规范所指定的材料,必须先以书面作出申请并征得甲方的同意,而该等材料亦须符合图纸计有关规范的要求。因代用材料达不到上述要求而引致一切的经济损失将由乙方完全承担。
第23条 设计变更。乙方对原设计原则上无权进行变更,如确因施工方法上的困难或特殊情况下,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并取得以下批准。
1. 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
2. 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上述俩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 更改有关部门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3.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4.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因甲方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乙方应为自己对原设计进行变更,负责一切额外的费用/支出等,工期不得延长,唯甲方可就有关所节省的开支向乙方扣减工程金额。
甲方有权因工地实际情况或按甲方指示书面通知增加或取消部分工程,乙方不得异议或藉词索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24条 确定变更价款。发生第23条规定的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甲方另作公平的估价。
第25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须按国家和省、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整项工程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及向甲方呈交竣工图,同时承包人也须代表甲供方在甲方代表要求之时间内(不超过收到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组织有关单位/当局/部门验收及缴纳一切验收所需之费用。甲方应在验收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若需修订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甲方在验收合格后将发出“工程竣工证书”批准竣工日期。
第26条 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九十天内,乙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结算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在保修期满或发出保修完成证书(取日期较后者)后二个月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结算方式: 按工程变更图纸及乙方于报价时提供的工程预算书内的单价计算工程变更价款,并调整合同总价。因乙方的疏忽而没有填报的项目(除非是甲方于施工期间要求增加的项目),将被视为包含于其它项目的单价内而不会另作结算。
第27条 保修。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包责任。
1. 保修内容、范围: 本合同工程内容,包括施工图纸、合同要求所需的工程及工程变更指令内的一切工程。
当保修期限结束时,甲方应组织有关单位联合检查,经检查确认无误后,应发出”保修完成证书”,证明保修期满。
2. 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 保修金额为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保修金额在保修期满后三十天内或在乙方已完成一切修复工程并令到甲方满意及发出缺陷修复批准报告后支付,以两者中较迟的为准。甲方并无义务为乙方投资,结算时不应计算利息。
保修期从”工程竣工证书”上批准之竣工日期算起为期一年。分单项验收的,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发现工程有缺陷,乙方须负责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内派人维修,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若甲方认为修复工作由他人执行更为恰当和有益,甲方可委托他人进行修复,而有关费用将由乙方承担或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第28条 争议。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可提交 北京 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必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29条 违约。甲方代表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每逾期一天人民币 10,000元 计算支付的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30条 索赔。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 有正常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 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及相关资料;逾期通知,不予受理;
以甲方在接到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60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第31条 安全施工。
31.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1.2 甲方应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31.3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代表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应被甲方视为包含在工程总价内。
31.4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代表认可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应被甲方视为包含在合同工程总价内。
31.5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示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31.6 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32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设。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批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33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其它无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障碍物质须由乙方负责清除,亦不能构成工期延误的理由。
第34条 工程分包。
34.1 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意部分分包。
34.2 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4.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乙方任何责任与义务。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签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失,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34.4 分包工程价款有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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