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夯实公司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保证检维修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依据有关条款制定。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进入公司进行检维修作业的承包商及其作业人员。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安全环保部负责综合维修方案安全措施的审查、检维修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向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检维修作业报告等工作。第五条:生产部负责制定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和方案、开停车方案、检维修工程施工技术交底、施工队伍组织协调、施工进度考核及项目验收。第六条:车间是检维修工作的责任主体,协助生产部编制年度综合检维修方案,检维修工
2、程施工技术交底,负责承包商作业人员的现场安全培训、作业现场秩序维护、安全监护、质量监督、项目验收等工作,以及日常检维修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综合检维修过程中所需物资的申报、废旧物资申请处理等工作。第三章:检维修计划第七条:公司实行临时抢修、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相结合的制度,按计划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公司根据季节温度变化、生产工艺设备完好程度、特种设备检验周期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检维修时间;车间根据生产工艺、设备完好程度确定日常检维修时间。第八条:年度综合检维修由车间会同生产部制定检维修方案,报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审核,报请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实施;日常检
3、维修由车间制定检维修计划报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审核批准后,由车间组织实施。第九条:公司进行检维修作业及开停车应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第四章:前期管理第十条:车间应会同生产部编制综合检维修方案;方案应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安全措施、承包商管理、检维修质量、检维修进度等相关内容;安全、消防、环境、职业病防护、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等设备、设施也应纳入综合检维修方案。第十一条:检维修工程选用承包商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维修施工业务。第十二条:承包商应与安全环保部签订安全施工协议,车间不得允许未签订安全施工协议的承包商进入厂区作业。第十三条:车间应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培训教育,承包商
4、应同时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入厂进行施工作业。培训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厂内其他规章制度等;2、检修作业现场和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的问题及相应对策;3、检修作业过程中所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4、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互救等知识;5、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第十四条:检维修作业前车间应对承包商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第十五条:检维修前,车间应会同承包商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做好检维修风险分析记录。第十六条:车间负责设备、工艺的隔离、清洗、置换,合格后车间负责人和承包商项目负责人共同检查签字确认满足检维修安全要求后办
5、理设备、工艺交付检维修手续。第十七条:当涉及临时用电、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车间应督促承包商办理特殊作业许可证,作业票证办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动火作业许可证、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应包含采样分析、时间、地点、可燃气体浓度、分析人浓度等,采样检测过程须有视频记录;2、作业审批人对作业证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3、车间与承包商双方施工现场安全监护人应于作业前对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第五章:过程管理第十八条:车间负责人每天对施工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第十九条:车间及承包商双方应各自在作业现场设专人监护。第二十条:承包商应为其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帽、安
6、全带、防静电工作服等必要和适当的劳动保护用品,作业人员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第二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的检维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二十二条:承包商应在作业现场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1、 检维修现场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2、 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空洞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作业时设警示红灯;3、 对检维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误后再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牌或加锁。第二十三条:承包商应在作业现场设置必要的隔离带:1、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2、承包商作业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非作业区域;3、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车间应统一协调承包商采取相应的隔离、防
7、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检维修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应符合安全要求:1、脚手架、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应完整、牢固、无锈蚀;2、电焊用具及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备漏电保护装置;3、个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照明设备、起重机械等性能良好;4、夜间作业现场设置的照明装置满足要求。第二十五条:影响作业现场安全的物品应清理干净,不得随意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行车通道,不得随意拆除、停用安全、消防、环保、职业病防治等设备设施。第二十六条:当检维修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维修人员安全时,车间应立即通知检维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维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第六章:后期管
8、理第二十七条:检维修作业结束后,承包商应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备、设施,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并将因检修需要而拆除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第二十八条:检维修作业现场验收合格移交前,承包商不得拆除悬挂的警示牌,不得开启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不得拆除盲板。第二十九条:检维修作业结束后,车间应组织安全环保部、车间、承包商对检维修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确认相关作业项目是否符合检维修标准、安全装置是否恢复齐全。第三十条:经验收确认合格后,承包商与车间有关负责人办理检维修作业现场移交手续并签字确认,车间为开工进行相关的准备工作,于开工前进行开工安全条件确认。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一
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相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200-500元:1、未进行检维修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并做好风险分析记录的;2、未编制检维修方案,或检维修方案相关内容不符合要求的;3、未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或未对承包商进行技术交底的;4、未办理设备、工艺交付检维修手续,或未对检维修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或未办理检维修作业现场移交手续并签字确认的。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相关责任部门300-1000元:1、未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允许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及考核不合格的承包商作业人员入厂作业的;2、检维修作业结束后,未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的;3、检维修作业结束后,未将因检修需要
10、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的;4、承包商作业人员随意进入非作业区域,或作业现场未设隔离带的;5、未每天对承包商作业进行现场检查、督促的。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相关责任部门500-1000元:1、允许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承包商进入厂区作业的;2、未办理作业许可证,或允许承包商未办理作业许可证擅自作业的;3、检维修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防静电工作服等必要和适当的劳动保护用品的;4、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未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的;5、检维修作业时未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的;6、随意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或随意拆除、停用安全、消防、环保、职业病等防护设备设施的;7、未办理设备、工艺交付检维修手续,或未对检维修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或未办理检维修作业现场移交手续并签字确认的。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相关责任部门1000-5000元:1、设备、工艺隔离、清洗、置换不合格,或检维修作业现场验收合格移交前擅自拆除悬挂的警示牌、开启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及拆卸盲板的;2、检维修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维修人员安全时,未立即通知检维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的;3、投产前未进行开工条件确认的;4、选用承包商不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或授意、协助承包商编造假资质骗取施工工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