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湖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饮食安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的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经营者、食堂等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中的油脂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产生人,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
2、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并逐步纳入餐厨垃圾范围进行集中处理. 第三条 餐厨垃圾按照分级管理、专业收运、定点处理、再生利用的原则,逐步开展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餐厨垃圾产生人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禁止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处置。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人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依法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处置,
3、未经依法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等行为。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负责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污废水排放管理、油水分离设施设备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处置单位的违法排污行为;食品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在发放卫生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和日常监督中审查是否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有关协议及其真实性、合法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禽畜养殖场所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的肥料、饲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禽畜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除生猪以外
4、其他畜禽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用油或其他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经营销售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 第六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容器,用于存放餐厨垃圾,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
5、防治设施用于收集废弃食用油脂。结合收运作业服务要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选择配置240升、120升、60升规格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第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委托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运输至指定的处置单位处置,并按规定缴纳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费。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及时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费具体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制定。为推进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出台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补贴政策,给予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一定的
6、过渡性补贴.第八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第十九的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等形式予以许可,并颁发许可证。 法律、法规、规章另行规定有,从其规定。第九条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第十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交收凭证和记录台帐,及时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和处理等情况。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理单位交接餐厨垃圾时,应当对其数量予以确认。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每季度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上季度处理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等情况,接
7、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应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第十三条 从事餐厨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并依法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许可。 在上级尚未规定餐厨垃圾处理单位许可条件前,本市餐厨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负责处理.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核准的工艺对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第十六条 本市街道、乡镇的餐厨垃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市餐厨垃圾管理按照城市生活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