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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制度7536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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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传染病报告制度 1、本院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2、责任报告人在执业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3、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不得缺项、漏项,并及时报告医院预防保建科。 4、责任报告人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乙类传染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应于2小时内报告医院预防保建科和医院领导. 5、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应于6小时内及时报告医院预防保建科. 6、预防保建科接到报告后要进行审核和分析,应及时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7、责任报告人应做好门诊日记和其他相关表格的登记工作,要求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8、预防保建科要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相应制度,随时检查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病历及化验结果登记等,发现有传染病漏报的,立即通知有关科室及个人填写补报。造成传染病传播和流行的,将追求相关科室或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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