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审批 核准 备案
服务手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85
前 言
为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方便基层和项目单位了解项目审批流程和相关要求,我委于2011年编印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服务手册》,内容是省发展改革委职能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工作流程及所需要件说明,并附有相关文件和表格。
今年以来,国家和我省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陆续出台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根据新的形势,我委对2011年编印的《服务手册》进行修订,增加了国家和省有关取消和下放企业投资核准事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有关文件,对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相关内容也进行了修订。
下一步,随着国家和我省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化,投资项目服务工作的不断改进,我委将及时更新修订《服务手册》。
2013年10月18日
目录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 4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件 6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 8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要件 9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11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14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 19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图 26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要件 27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 28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要件 29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 30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要件 3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 3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34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施意见 45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5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56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59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级政府投资 67
项目基本预备费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67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 68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限要求 69
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72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73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
项目
建议
书
项目
可行性研究
报告
项目
初步
设计及投资
概算
申请文件
项目建议书文本
行业主管部门初 审 意 见
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
相关文件
申请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规划选址意见
用地预审意见
环评审批意见
节能评估意见
申请文件
初步设计文本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相关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相关文件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意见表)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项目一般需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等三个阶段。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要求如下:
一、审批项目建议书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文件:⑴省属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文件;⑵按有关规定需报省审批的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⑴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⑵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初步方案;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⑷其他事项。
3、省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拟采用代建制管理的,应在项目建议书中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是否采用代建制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建议。
4、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5、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
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文件:⑴省属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文件;⑵按有关规定需报省审批的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件。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5、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出具的项目用地(用林、用海)预审意见。
6、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7、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并由评估主体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评估意见表)。
8、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9、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10、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
[注:以上项目审批要件是基本要求,有些行业可能有专业上的要求,具体可参见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首页“公示公告”栏目(网址:)。]
三、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文件:⑴省属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文件;⑵按有关规定需报省审批的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件。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文本,一般需包括初步设计方案说明、投资概算、设计图纸。
3、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
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核准文件
规划选址意见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用地预审意见
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的初审意见
环评审批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项目申请
报告文本
节能评估意见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意见表)
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相关文件
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项目
初步
设计
及
投资
概算
申请文件
初步设计
文本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要件
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境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使用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6]47号),企业投资在《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闽政[2006]47号附件)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单位(企业)提出申请核准文件。
2、由具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3、县(市)属企业投资项目由所在地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设区市属以及所辖区属企业投资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4、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5、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出具的项目用地(用林、用海)预审意见。
6、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7、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并由评估主体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评估意见表)。
8、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9、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10、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
[注:以上项目审批要件是基本要求,有些行业可能有专业上的要求,具体可参见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首页“公示公告”栏目(网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委内管理的规定(修订)》(闽发改投资[2010]49号)规定:“对部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项目,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具体项目范围如下:
一、石油、天然气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高速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设施项目;
三、信息网络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七、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等项目。]
闽政[2006]47号文附件(摘要)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在本省内的进一步细化。
(二)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境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目录另行规定。
(三)本目录所指的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经贸局)。
(四)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制管理。
前款所称的政府性资金是指应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非税收入(含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或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税收入)、贷款转贷回收金收入、债务收入、转移性收入;政府间接融资资金;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按照规定由地方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即投资主管部门在核准项目时应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七)本省内跨不同行政区划建设的需进行核准管理的项目由相应行政区划共同的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一、按规定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
(一)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和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
(二)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或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
(三)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
(四)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五)火电站项目;
(六)燃煤热电站项目;
(七)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电站项目;
(八)核电站项目;
(九)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项目;
(十)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
(十一)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液化项目;
(十二)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
(十三)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天然气新气田开发项目;
(十四)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十五)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
(十六)跨省干线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
(十七)跨省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
(十八)跨省或1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
(十九)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公路项目;
(二十)跨省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二十一)煤炭、矿石、油气专用的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的专用泊位项目;
(二十二)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二十三)千吨级以上内河航运通航建筑物项目;
(二十四)新建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和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机场扩建项目;
(二十五)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二十六)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十七)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
(二十八)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
(二十九)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有色金属矿山开发项目;
(三十)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
(三十一)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
(三十二)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
(三十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
(三十四)日采选矿500吨及以上黄金项目;
(三十五)新建10万吨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三十六)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三十七)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
(三十八)变性燃料乙醇项目;
(三十九)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四十)制盐项目;
(四十一)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四十二)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
(四十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四十四)跨省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的城市供水项目;
(四十五)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
(四十六)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领域内的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四十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四十八)F1赛车场项目;
(四十九)大型主题公园(娱乐)项目;
(五十)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五十一)汽车项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以上项目的核准程序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要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117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13项(按规定另行通知)。另有16项拟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91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
10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3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摘要)
(共计91项,其中取消71项、下放20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
决定
备注
1
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
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核准
3
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
4
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
5
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6
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
7
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
8
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
9
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
10
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
11
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
12
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
13
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
决定
备注
72
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73
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74
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75
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76
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
决定
备注
77
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78
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79
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80
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81
企业投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
决定
备注
82
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83
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
闽发改投资〔2013〕845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审改办)印发的《关于公布最新省级行政审批清理结果的通知》(闽发改体改〔2013〕829号)要求,现将涉及我委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我委取消、下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承接工作,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提升企业投资项目服务效率,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我委将加强对取消、下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后续监管和服务。
附件:福建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方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0月11日
附件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方案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涉及我委的企业投资领域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前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
(一)总体情况
目前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共49项,其中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47项,外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1项,境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1项。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47项中,农林水利5项,能源18项,交通运输8项,工业8项,城建5项,社会事业3项。
以上核准事项的依据是: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
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6〕47号);
5、《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中型水库项目审核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8〕1092号);
7、《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委《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社会〔2013〕4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
(二)针对部分区域已下放的核准事项
2011年10月,为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以闽发改投资〔2011〕1306号文将14类原由我委审批、核准的项目下放平潭综合实验区自行审批、核准,其中涉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事项12项。
2012年7月,为支持漳州古雷石化基地加快开发建设,省政府以闽政文〔2012〕241号文将古雷石化基地的内、外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除重要资源性开发、涉及重大布局和需上报国家审批外)全部下放由漳州市或县级有权部门办理。
2012年12月,为促进泉州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省政府以闽政〔2012〕58号文将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除跨行政区项目、申请中央资金补助项目、重要资源性开发项目、涉及重大布局项目外)一律下放给泉州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意见
(一)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下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
1、取消的13项核准事项:国家确定全部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管理。
(1)暂不接收的事项2项:
①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
②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
(2)接收并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事项1项:企业投资20亿元及以上扩建民用机场项目。
(3)接收并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事项10项:
①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②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
③企业投资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
④企业投资冷轧项目;
⑤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⑥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
⑦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
⑧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
⑨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⑩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
2、下放的12项核准事项:
(1)由省发展改革委接收的核准事项8项(其中前4项为新增加的核准事项,后4项为扩大原有权限的核准事项):
①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
②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
③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
④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⑤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项目核准;
⑥企业投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风电站项目核准;
⑦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
⑧企业投资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2)省发展改革委接收并进一步下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事项4项:
①企业投资钾矿肥项目核准;
②企业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
③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核准;
④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核准。
(二)省发展改革委取消、下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
1、省发展改革委取消核准转为备案的企业投资事项4项:
(1)取消核准转为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事项1项:
企业投资20亿元以下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
(2)取消核准转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事项3项:
①企业投资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3.4万吨以下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②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③企业投资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等公共服务社会事业项目。
2、省发展改革委下放的企业投资核准事项22项
(1)下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事项18项:
①企业投资除跨设区市建设的项目外,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下的引调水项目核准;
②企业投资万亩及以上围垦(包括湾外围垦)项目核准;
③企业投资涉及开荒的项目核准;
④企业投资设区市城区防洪堤及在一、二级河道和三级河道中的汀江、赛江、木兰溪干流上建设的堤防、河道整治工程核准;
⑤企业投资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核准;
⑥企业投资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核准;
⑦企业投资新扩建煤矿项目核准(不含国家规划矿区内煤矿开发项目);
⑧危险品和集装箱专用泊位除外的企业投资10000吨级以下泊位项目核准;
⑨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海湾隧道和跨越有通航功能(通航海轮或V级以上内河船舶)桥梁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核准;
⑩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海湾的独立隧道项目核准;
⑪企业投资除跨越有通航功能(通航海轮或V级以上内河船舶)的跨江(河、海)公路桥梁外的独立桥梁项目核准;
⑫企业投资5亿元以下的有色金属矿山开发(不含稀土、铀矿)项目核准;
⑬企业投资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铁矿开发项目核准;
⑭企业投资1亿元以下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
⑮企业投资日采选矿500吨以下的黄金项目核准;
⑯企业投资除跨设区市建设的项目及有通航功能(通航海轮或V级以上内河船舶)的跨江(河、海)城市桥梁外的城市桥梁与隧道项目核准;
⑰企业投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项目核准;
⑱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5000万元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核准。
(2)下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事项4项(是否下放到县(市、区)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
①企业投资汽车加气站项目核准;
②企业投资城镇自来水厂项目核准;
③企业投资除垃圾焚烧发电外的垃圾处理项目核准;
④企业投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核准。
以上取消、下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之前对平潭、古雷、泉州等出台的下放审批权政策,比本方案权限下放力度更大的执行原政策,比本方案力度小的执行本方案;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方案,由厦门市另行制定;同时,对以上省发展改革委下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除涉及风景名胜区项目选址,填海项目用海,有色金属矿山开发、制浆等项目环评,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省级(含)以上审批外,省直前置审批部门也同步下放相关审批权限。
(三)省发展改革委保留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
在接收国家8项(其中新增4项、扩权4项)、接收并转下放设区市4项、省级取消4项、省级下放22项基础上,结合对现有省级核准事项进行合理整合(整合后共减少5项;其中油气干线管网由原有2项整合为1项,可再生能源发电由原有4项整合为1项,非燃煤热电站与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整合为1项);同时,因我省暂时没有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故暂不列为保留核准事项。综合以上意见,改革后省发展改革委保留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共21项,其中内资19项,外资1项,境外1项;内资项目中,农林水利1项,能源8项,交通运输6项,工业1项,城建2项,社会事业1项。具体为:
1、企业投资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水库项目核准;
2、企业投资总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3、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
4、企业投资非燃煤热电站(包括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
5、企业投资可再生能源(风能、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发电项目核准;
6、企业投资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7、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干线管网项目核准;
8、企业投资天然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国家核准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及油气田、发电厂等配套项目)核准;
9、企业投资年产50万吨以下煤炭液化项目核准;
10、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11、企业投资新建(含增建)100公里以下的省内铁路项目核准;
12、除集装箱专业泊位外,企业投资危险品码头和10000吨级及以上煤、油、矿(年吞吐能力500万吨以下)及其他泊位核准;
13、企业投资10000吨级及以上通海航道项目及100至1000吨级内河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
14、企业投资不纳入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规划的高速公路项目核准;
15、企业投资除跨海湾隧道项目外,跨越有通航功能(通航海轮或V级以上内河船舶)的普通国省干道或独立公路桥梁项目核准;
16、企业投资生产专用汽车项目核准(核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17、企业投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
18、企业投资跨设区市建设的项目及有通航功能(通航海轮或V级以上内河船舶)的跨江(河、海)城市桥梁项目核准;
19、企业投资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200亩及以上、不足600亩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不足15亿元的中小型主题公园新建、扩建项目核准(核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0、外商投资省级权限内限制类项目核准;
2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三、下阶段工作重点
(一)将取消、下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落实到位。加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意见的宣传,通过各种方式让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知晓,促进取消、下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尽快落到实处。督促指导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取消、下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承接工作,推动省有关部门落实同步下放相关前置审批权限。
(二)对取消、下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加强后续监管。加大权限下放后的培训力度,指导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明确审批权力和责任,设置合理的审批流程,做好相关配套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督促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将承接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权限、条件、程序、时限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发布,通过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能耗指标等经济或市场手段强化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引导和约束;通过工作检查、延伸抽查、项目稽察、项目后评估等各种制度和措施,加强对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监管和服务。
(三)持续推进投资领域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入。结合国家即将颁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3年修订本)、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条例和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等有关精神,抓紧修订完善我省企业投资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推进我省投资领域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取得新进展。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图
领取项目备案申请表
或从网站下载项目备案申请表
项
目
备
案
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文件
备案申请表
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项目法人
基本情况
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相关文件
节能评估
意见
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要件
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境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使用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6]47号),企业投资在《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闽政[2006]47号附件)外的项目,以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3〕845号)文件中明确取消核准转为备案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制管理。企业投资项目申报备案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单位(企业)申请备案说明和《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项目法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3、投资项目中涉及引进设备和技术的,应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
4、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6、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7、项目备案后,由规划、国土、海洋、林业、环保、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相关事项时,同步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进行审核。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项目申请
报告文本
所在地发展改革
部门的初审意见
银行出具的
融资意向书
规划选址意见
用地预审意见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投资意向书,
增资、购并项目的
公司董事会决议
同级环保部门出具的
环评审批意见
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有关主管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