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盘锦辽东湾新区管廊工程
廊体结构工程劳务分包
招 标 文 件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盘锦辽东湾新区管廊工程项目部
日 期:2017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邀请书……………………………………………………2
二、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3
三、第二部分 分包合同……………………………………………8
四、第三部分 工程量清单………………………………………51
五、第四部分 图纸………………………………………………70
六、第五部分 工程概况及工程建设标准………………………70
七、投标文件格式……………………………………………… 71
八、评标方法及标准…………………………………………… 98
盘锦辽东湾新区管廊工程
廊体结构工程招标
投 标 邀 请 书
:
我司很高兴地通知贵司,我项目部已决定邀请贵司参加由我司总承包盘锦辽东湾新区管廊工程廊体结构工程施工分包资审及议标,请凭本邀请书和本人身份证于 2017 年 04 月 15 日上午 9 时前到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盘锦辽东湾新区管廊工程项目部 领取招标文件,过期不候。
考察现场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在 2017 年 04月 15 日— 04 月 17 日进行现场考查。
投标文件递交日期: 2017 年 04 月 18 日上午 9 时,投标文件必须在上述时间前递交。
递交地点: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盘锦辽东湾新区管廊工程项目部
收到本邀请函请立即传真回复。
招标人联系地址:同标书递交地点。
招标联系人: 张天雨
工程地点: 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大连理工新校区旁
现场考察联系人:于海丰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2017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一、 标段划分
盘锦辽东湾新区管廊 工程 廊体结构工程劳务 分包。
二、总则
1. 招标范围
本分包工程招标范围为 盘锦辽东湾新区管廊工程廊体结构工程劳务分包
本分包工程采用 包工+部分包料 分包形式。
各种施工措施费均含在各工程细目单价中。
2. 招标文件组成: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条件范本(具体条款在中标后双方商定)、工程量清单、技术要求及规范及图纸。
3. 技术要求
本工程的工作应满足本工程技术规范、工程图纸、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同时,本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市政工程施工与验收技术规范》。施工现场满足 盘锦辽东湾新区管廊工程 项目部文明工地的要求。
施工中必须遵守以下文件:
1、 设计图纸。
2、 现行的国家、交通部、建设部规范等。
4. 报价说明
4.1工程量清单中单价、合价应由投标人填写,此单价均应包括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甲供材料除外)、机械(含进出场费)、场内二次倒运、质检、安全、文明施工、CI形象、交通、扰民、夜间施工、措施、制作安装、临时设施、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招标文件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4.2甲供材料 : 钢筋、混凝土、套筒,组合铝膜板、止水带、预埋件,损耗系数为钢筋1.5%,混凝土1.5%, 套筒1.5%,其他损耗系数为0%。
4.3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单价并计算出合价,电费及水费包括在工程细目单价中,电费分包商自行挂表按月计算,从分包方计量中同步扣除(前期由队伍发电和拉运自来水解决,待水电接通后电费以1.5元/度计入报价电表数计入线损及功率损耗,水费按照8.5元/t进行扣除)。场地平整、修整由乙方自行承担。
4.4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细目的单价、合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细目甲方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细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细目的单价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细目或单价甲方将不予接受,严重者将视为不符合性投标,其投标将被拒绝。
4.5完成招标范围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细目之中,未列细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工程的其他细目的单价中。
4.6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发生,并由甲、乙双方联合确认的图纸工程量确认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的单价计算。
4.7工程量的计量方法,应符合工程量清单子目说明的规定。本分包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本合同中的固定单价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项下的工程子目的单价不作调整。
4.8本次招标可考虑按照单独分部分项投标方式。
4.9本标段的评标原则为在资审及技术标通过评审后的合理最低价中标。
5. 对投标人的要求
5.1投标人必须是具有建筑工程劳务承包施工资质的成建制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近几年来有类似工程施工经历。投标时投标人须提供证明上述内容的合格文件供招标人查验。如发现造假,取消其资格。如在进场后发现,则清退出场并由其承担损失。
5.2参加本工程投标的施工单位代表,须是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投标书中须有有关的证明文件。
5.3投标人承诺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招标方的要求,工期在招标方要求的基础上只能提前,有能力实现这目标的投标人才有投标资格。
5.4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作出实质性响应。
5.5本招标文件范围内工程不允许再分包,得到发包方书面认可的除外。
6. 投标费用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负。
7. 现场考察
7.1招标人将在投标邀请书写明的地址由投标人自行对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一次考察,以便使投标人自行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一切资料。投标人应对自己考察结果的推论、解释和应用负责。但招标人不对投标人为考察现场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负责。
7.2投标人须对其自身对该地质资料的自行解释负责。
8. 标前会议
招标人不组织标前会议,投标人考查现场后如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提出问题,招标人将在投标前2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书面答复后,应立即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如没有书面形式的文件,则视投标人默认招标人的答复。
9. 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日2天之前,招标人可以因任何原因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该修改构成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的投标人均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每次收到补遗书后应立即回函确认,如未回函,则视投标人默认补遗书上的内容。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i. 投标函部分
ii. 商务部分
iii. 技术部分
iv. 投标文件资信部分
11. 工期
总计划日期为:2017年 5月 1日- 2017年11月 15 日
其中的工期为控制工期,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投标方案缩短工期,投标人自行提出在安全下的最短工期,并作为竞争条件之一。但不可延长。若为甲方及业主原因延误工期,则工期顺延,且不支付误工费及其他赔偿。其他部分应根据招标的要求进出场并按时完成剩余工作。
12. 协调与配合
本合同分包商应积极与其他分包商相互协调、密切合作,并充分考虑在投标报价中。施工过程中不得以此为理由提出任何费用的增加。
13. 投标文件有效期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开标之日后的30天。
14. 投标文件的签署
14.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须一式 贰 份。投标文件应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盖章,并将授权书原件附在招标文件正本内。投标文件中任何与价格或有关的页码均应小签或盖章。
14.2正式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都不应修改。
15. 投标文件的送交
15.1标书送达时间:见投标邀请书
15.2 标书送达地点:见投标邀请书
15.3标书密封要求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密封包装。包装封面上注明工程名称及招标单位、投标单位的名称及地址。
15.4送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按标书送达的最迟时间。
16. 投标文件的更改与补充
16.1在投标截止期前,投标人可以更改或补充投标文件,但必须是书面形式并经授权的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署。
16.2对投标文件的更改或补充应同样经密封、签字盖章。
17. 评标
17.1对于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评审与技术方案评审的投标方进行价格评审。
17.2在评价与比较时,招标人将首先对标书价格进行算术性符合,并将因算术性错误导致价格偏高的因素剔除后的标价作为评价基数。
17.3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将会对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与确认,对于招标人的澄清与确认无响应的投标人将失去中标资格。
18. 定标
18.1按照本须知第17条进行澄清与核实后,先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通过的单位本着合理低价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授标将于开标之后的10天内确定,并发出中标通知书给中标单位。
18.2招标人保留在授标前的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程序无效的权利,并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告知投标人理由。
18.3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5天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招标人在收到中标人履约担保后完成与中标人的合同签订并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18.4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投标人应立即做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接到招标人的进场通知后立即进场。
19、招标人有权根据投标人的投标人报名情况,合理调配各投标人的投标或中标部位。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廊体结构工程施工
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人:
签约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
签约时间:
合同编号:SZ-PJGL-FBHT-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发包人,甲方):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春军
住 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
劳务分包人(承包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劳务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营业执照号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鉴于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甲方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以确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另鉴于乙方已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已对工程施工所有相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计算,并已对甲方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总包工程名称:盘锦辽东湾新区管廊工程
分包工程名称:盘锦辽东湾新区管廊工程廊体结构劳务分包工程
分包工程地点:辽宁盘锦辽东湾新区大连理工校区旁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盘锦辽东湾新区管廊廊体结构工程(甲方有权根据施工进度合理调整施工作业范围)
二、分包合同价款
□固定单价金额: ,大写:人民币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大写:人民币 元。
此项费用乙方应专款专用,甲方有权监督使用。若乙方安全防护不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若在甲方下发整改单后乙方仍不整改,项目有权进行自行整改,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计量款中同步扣除。
三、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暂定于2017年5月 1日开工;
计划完工日期:暂定于2017年 11月 15 日完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符合现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与《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和设计要求的验收标准,符合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并要求达到 辽宁省优质工程 质量奖项的评定标准。
五、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本合同专用条件及附件
4. 投标书及双方明示纳入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如果有)
5.本合同通用条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甲方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
11.甲方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总承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
12. 其他分包合同文件
除非另有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及其他文件,以及经确认的双方往来文件也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六、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解释相同。
七、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本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并与甲方共同向业主承担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本分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连带责任。
九、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7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甲方所在地
本合同自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合同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且价款结清后终止。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 肆 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
2.工程概况
3.工作内容
4.合同工期
5.质量标准
6.甲方权利及义务
7.乙方权利及义务
8.技术资料
9.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10.材料及设备管理
11.检验、验收及完工
12.工程保修
13.合同价格
14.合同价款的支付
15.变更
16.索赔
17.合同价款结算
18.违约
19.合同的解除
20.担保及保险
21.争议
22.不可抗力
2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4.知识产权
25.其他
1. 词语定义
1.1 建设单位:盘锦鑫建建设有限公司,即整体工程开发单位。
1.2 监理:指建设单位聘请的整体工程的监理单位。
1.3.工程承包人(甲方):指在主合同中约定,被建设单位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劳务分包人(乙方):指在本合同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劳务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1.5 总包合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盘锦辽东湾新区海岛生态住区地下综合管廊一期(一标段)PPP项目》工程施工合同。
1.6 整体工程:盘锦辽东湾新区管廊工程,即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1.7 整体工程质量奖项:总包合同中约定整体工程需取得的质量奖项。
1.8 实际开工日期: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中记载的日期。
1.9 实际完工日期:完工验收报告中记载的完工日期。
1.10 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指甲方为实施其整体工程租赁、搭设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且搭设时间仅限于甲方为完成主体工程所需时间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时间。
1.11 合同价款:指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并依本合同约定调整后的价格。
1.12 罚款:本合同中所称“罚款”,性质皆属“违约责任”。
1.13 日、天:本文所述之“日”、“天”均指日历日。
1.14项目经理:指甲方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并唯一具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最终确认权,但任何签认用工、洽商变更均须符合本合同规定,否则甲方仍有权不予认可。
1.15乙方现场代表:指乙方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16项目部:指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盘锦辽东湾新区管廊工程项目部,是甲方委派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本项目的临时机构。
1.17过程计量:指根据本合同具体规定,由乙方提出并经甲方审核认可的月度或节点已完工程量。过程计量只是过程付款的凭据,不作为双方本合同最终结算的依据。
1.18最终结算:指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后,按本合同约定方式确定乙方最终工程价款的书面凭证。
2. 工程概况
具体见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件中所述。
3. 工作内容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乙方并应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具体见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件中所述。
4. 合同工期
4.1 开工
4.1.1 本工程计划开工时间由甲乙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4.1.2 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现场书面通知进场施工时间为准,无论实际开工日期与本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时间是否一致,乙方均已在投标中考虑了该项风险,不得再就此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
4.2 阶段工期
4.2.1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报送本分包工程进度计划,该计划应满足甲方整体工程总体进度计划要求。该计划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具备合同约束力,乙方必须遵守该计划中关于本分包工程的阶段工期及完工日期的要求。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之外,甲方无义务对乙方工期提前的行为予以奖励或支付任何补偿。
4.2.2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交阶段、时段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但甲方对月及阶段、时段等过程中施工计划的任何批准不视为允许改变总工期,不得作为乙方提出工期延长及追加合同价款的依据。
4.3 工程完工及延期
4.3.1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完工日期或依合同顺延后的完工日期前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通过验收。
4.3.2 因甲方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延期开工或造成关键线路工程的工期延误,乙方须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按甲方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但乙方无权要求因工期延长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加。若本条所述审核需建设单位审批的,则以建设单位审核结果为准。
4.3.3 除本条所述原因外其他情况导致的工期延误,及乙方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不影响本分包工程工期,乙方也无权向甲方提出任何工期及费用索赔。
4.4 违约责任
4.4.1 在施工期间,若甲方认为乙方进度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安排赶工措施,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此发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4.2 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能力不能满足甲方工期要求的,甲方可单方面减少乙方施工范围或工作内容,另行雇佣第三方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直接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无须通知乙方或征得乙方同意,扣除金额为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额。
5 质量标准
5.1 质量标准及奖项
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及项目部质量管理规定,认真按照施工图、设计变更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确保符合国家或劳务的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并达到约定质量奖项的验评标准。
5.2 返工、修理及整改
5.2.1 无论乙方施工工程是否已通过验收,当甲方或监理发现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派驻甲方代表可要求乙方返工,除非乙方举证证明并非乙方原因造成,否则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2.2 若整体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奖项未达到总包合同的要求,除非乙方举证证明此类影响并非乙方原因造成,否则乙方应负责其承包工程的返工、修理和整改,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3 违约责任
5.3.1 若甲方通知乙方后24小时内,乙方不能对缺陷进行修返工、修理或整改,或乙方返工、修理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甲方可在发出通知或专用条件约定期限24小时后雇佣第三方进行修补,并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或保修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费用,扣除金额为甲方与返工、修理或整改的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金额和甲方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无须通知乙方和征得乙方同意,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5.3.2 因乙方原因造成在施工中出现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事故时,乙方必须承担事故处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同时,甲方可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18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6 甲方权利及义务
6.1 派驻甲方代表
6.1.1 甲方项目经理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的约定责任,履行本合同条款。其权限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1.2 除甲方项目经理及其书面确定具有详细权限的代表人外,任何人的签字及行为均不发生效力,不对甲方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6.2 总包管理职责、权限
甲方负责工程施工指导和管理工作,行使总承包管理职责,对乙方施工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协调乙方同其他施工方的配合关系。对乙方不服从现场管理的行为,有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6.3 现场施工条件的提供
6.4 支付工程款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6.5 其他
6.5.1其他权利义务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
(1)测量定位。
(2)沉降观测。
(3)检查和验收。
(4)提供(非)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7 乙方权利及义务
7.1 派驻乙方代表及管理人员
7.1.1 乙方现场代表全权负责乙方施工现场管理,代表乙方行使与本合同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并与甲方保持通畅的通讯联系和现场配合,乙方对该负责人所有基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7.1.2 乙方必须按投标文件要求在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且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每周驻现场时间不得少于40个小时。若乙方未经甲方允许更换任何一位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驻现场时间未达到本合同要求,则乙方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换上述人员,乙方须至少提前7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甲方审查批准后方可更换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1.3 如果在履约过程中,甲方认为乙方的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则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应在5天内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甲方批准后更换。如乙方在5天内未提交出新的人选,或两次提出的人选都不能令甲方满意,将被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7.2 工程施工
7.2.1 乙方需服从甲方现场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遵守甲方公司及项目部管理制度,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项目经理送交报告。
7.2.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送劳动力安排计划,并按本合同约定的阶段工程分别注明各工种最低人员数量。该计划一经甲方审批确认,即成为具备合同效力的文件。若乙方怠于报送该计划,甲方可单方通知或分阶段通知乙方其关于劳动力数量的要求,通知送达后,该要求即对乙方具备约束力。
7.2.3 若乙方人员不足最低数量要求时,甲方可自行安排劳动力工作直至乙方调配足够劳动力之日止,并按甲方的实际指出及相关费用损失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7.2.4 乙方连续三十天不能满足上述人员数量要求时,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其按合同第19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2.5 乙方须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做好冬雨季施工防护措施。
7.2.6 乙方应及时清理现场丢弃的垃圾至甲方指定堆放地点。
7.2.7 乙方应按照甲方协调的工作面按工序进行施工,不得在施工中损坏其他分包人的工作成果,否则需按甲方与其他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价格予以赔偿,并承担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7.2.8 乙方工作应满足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工作中的相关要求,如与其他分部分项(劳务)工程施工相关的留孔、补洞、预埋、修补等以及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等施工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本合同的合同价格的单价或合价中已包括此类的交叉、配合工作内容及其费用,并且因配合工作对施工工期的影响也已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期限内,不因此顺延工期。
7.2.9 乙方应严格依照本合同、甲方项目经理批转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甲方指令施工,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若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直接向乙方发布指令,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经甲方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调整合同价款,不计任何费用,且不顺延工期。
7.3 成品保护
在本分包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前,乙方对自己完成的工作有责任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如发生成品损坏,其责任和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7.4 临近建筑物、地下构筑物的保护
乙方须认真做好施工现场责任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设备、构筑物及交通要道、人行道等的保护工作。若此类建筑、设备、管线及道路发生了损坏,除非乙方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保护义务,否则因修复损坏及因此发生的赔偿等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5 人员
7.5.1 乙方应解决其施工人员的吃、住、行等问题,费用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7.5.2 乙方应与其使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且保证工人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权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相关证书需交由甲方相关部门备案。这些特殊工种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信号工、架子工、爆破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乙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若乙方违反法律规定不予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应自行承担因此导致工人提出的赔偿,及因此导致的法律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甲方可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扣除金额为甲方实际支出金额,无须通知乙方或得到乙方同意,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除上述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乙方承诺在本工程不存在其他劳务用工行为。
7.5.3 乙方应确保工人工资的按期足额发放,甲、乙双方各设置一名专职民管员,乙方民管员每月组织农民工现场签认工资单,甲方民管员现场督管并拍摄影像资料。工资单还必须由乙方项目经理或被授权人亲笔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若为被授权人签字的,需一并附上授权委托书。乙方民管员将签字、盖章的工资单交至甲方后,由甲方进行工资发放,发放分为现场发放和直接打入农民工工资卡两种方式。若为现场发放,甲方民管员需拍摄工资发放时的影像资料。乙方将相关劳务资料报甲方备案。”
如因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讨薪、聚众扰民事件,或乙方的任何人员(包括其雇佣人员)未经甲方的同意,以索要工资、工程价款等名义,擅自进入建设单位、监理、甲方办公区或工程现场妨碍建设单位、监理、甲方工作人员正常办公,或影响正常施工,或做出任何影响甲方和建设单位声誉的行为出现时,甲方无须通知乙方或征得乙方的同意,可按工人提出的拖欠工资额直接向其支付工资,并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同时要求乙方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5.4 乙方所有参与本工程作业的人员包括施工管理人员,在进场前,须向甲方出示并递交进场人员的花名册及其身份证、计划生育证、出省(市)务工许可、特殊岗位操作(合格)证,及按照建设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须出示的其它相关证件的原件,并向甲方递交相应的复印件。每月3日还须提供上月的乙方盖章确认的花名册、劳动合同签署情况、考勤表及工资单。若不按本条约定提供相应花名册、考勤表及工资单(附农民工签字),甲方可拒付当期工程款直至乙方补足相应资料。
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不规范,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或发生农民工劳动安全保护欠缺的情况,或因欠薪导致闹事、打斗、死伤、上访等事件的发生,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20000元/次的罚款,并从支付给乙方的计量款中扣除相应部分,由甲方代替支付工人工资。
7.5.5 乙方严禁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年龄未超过16岁的现场作业人员。每发现一例则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罚款。若因乙方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年龄未超过16岁的现场作业人员,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则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6 免除甲方责任
乙方应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时保证,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的实施、完工以及保修过程中免于承担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人员的伤亡;
(2)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3)由于乙方的疏忽、过失导致的连带责任;
(4)由于建设单位开发节奏变化、设计变更调整;
(5)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工期及费用损失。
如乙方在分包工程中造成以上事项或导致甲方因以上事项承担相关责任,乙方自愿按专用条件约定金额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如赔偿金、诉讼费、差旅费等。
7.7.禁止转包
乙方严禁将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将罚没乙方全额履约担保作为赔偿,担保金额不足以承担甲方损失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足部分。
7.8 其他
8 技术资料
8.1 图纸
甲方按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及数量向乙方提供施工图,并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向乙方明确施工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成品、半成品保护等要求。
8.2 技术交底
施工前,乙方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施工工艺施工。施工过程中,甲方管理人员有权按规定进行检查。
8.3 施工方案
8.3.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甲方报送其编制的施工方案,并根据甲方审定的方案进行施工。若乙方未按时报送,则甲方自行编制并通知乙方后产生合同约束力,乙方应遵照执行。
8.3.2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针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修改施工方案,乙方应按修改后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不得以施工方案变更为由提出任何工期和费用索赔要求。
8.4 完工验收资料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十天,向甲方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和完工资料,包括:
(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记录的原始技术资料。
(2)提供办理工程完工图的数据与资料。
(3)乙方提供资料数据并配合甲方做好完工验收各项资料,资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4)其他。
8.5 违约责任
乙方应随施工进度,按甲方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施工资料至甲方,如有关资料上报不及时或不完整,甲方有权暂停办理工程结算,直至乙方按要求交齐相关资料。
9 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9.1 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本项目各阶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方案,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取得甲方审批同意,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配备足额、专职的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 安全教育及事故处理
乙方应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包括为所属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等工作,保证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应承担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发生的所有人员伤亡事故的相应责任及费用,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按规定立即书面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9.3 安全生产
9.3.1 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遵守工程建设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标准进行施工,否则所有有关职工健康、污染环境、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3.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地有关消防、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凡因违反政府有关规定的引起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9.3.3 若甲方授权人员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时,应予以拒绝,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明知或应当知道,甲方授权人员的要求或甲方提供的有关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却不予拒绝,导致的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及因此发生的费用。
9.3.4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甲方,并全力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因乙方违反国家、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包人及甲方的安全、质量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工程指令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等而导致的任何质量和伤亡事故,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9.4 安全设备及要求
9.4.1 甲乙双方依专用条件约定为乙方工人配备符合国家规范的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配备的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应通过安全防护性能测试,符合有关规定,否则不得使用。未按约定配备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的,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罚款。
9.4.2 乙方在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施工,进入现场的人员一律佩戴安全帽,如有违反,按照甲方管理制度处理;因施工违章造成的人员伤亡,其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9.4.3 乙方人员在进行高空施工时应注意做好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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