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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药学会 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学会 江苏省针灸学会章程
(修订草案·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中医药学会、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学会、江苏省针灸学会,如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分别为:Jiangsu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JSACM)、Jiangsu Association of Integrative Medicine(JSAIM)、Jiangsu Association of Acupuncture-Moxibustion(JSAAM)。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以及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疗、教育、科研、防止、康复、保健、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络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桥梁和纽带,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构成部分,是发展本省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组织广大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及有关自然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优秀民族医药文化,增进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学技术繁华和发展,增进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学技术普及和推广,增进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培养和成长,增进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足发扬学术民主,营造健康友好学术气氛,提高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业务水平。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维护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为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总揽学会工作全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江苏“两个率先”奉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宪法》有关“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老式医药”规定,执行国家科技工作和卫生工作、中医工作方针政策,围绕各个时期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工作中心任务开展各项工作。贯彻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中西医并重,发展中医药”;坚持科教人才兴省战略,树立依托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增进事业发展思想。倡导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开展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发明,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开展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继续教育。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坚持依法办会,不停深化改革,遵照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原则,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增进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理论和实践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推进中医药走向世界。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分别接受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和中国针灸学会业务指导;学会秘书处挂靠单位为江苏省中医药发展研究中心。
第六条 学会办事机构:本着“精简、高效、务实”原则,继续发挥自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来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工作互动一体化管理特色,三会联合设置办公室、学术部、组织部、信息部,负责处理学会平常事务。
学会办事机构地址:南京市汉中路282号,邮政编码2100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学术交流,传播最新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科技成果,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亲密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横向联络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继续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使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人员紧跟医学科学发展步伐,不停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普及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科普宣传与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开展临床医师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学术新进展、新技能培训、考核等工作;
六、加强和发展同国外、港澳台地区老式医药、结合医学、针灸医学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联络与交往,开展国际和地区间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项目评价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评价与论证工作。开展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提议,为政府部门科学决策提供根据;
八、开展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学技术征询服务活动,举行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展览,大力推进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研成果转化和应用;
九、设置并开展“江苏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比活动,评比和奖励优秀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十、向党和政府反应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意见、提议和规定,依法维护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举行为会员服务事业和活动;
十一、承接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交办各项工作任务;
十二、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人才,表扬、奖励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秀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学会工作人员;
十三、本会对专业委员会实行直接管理,与各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学会实行工作协调与业务指导。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一般会员、专业会员、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和团体会员等五类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
承认本会章程,遵纪遵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本会意愿,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一般会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高等医药院校毕业,从事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疗、教育、科研、编辑、出版、生产、经营工作,获得中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中药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助理工程师、技师及其以上技术职务者;
2.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有以上对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二、专业会员
符合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本学科中水平较高,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风正派,有良好职业道德;有较强社会活动能力和组织能力,能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并热心承担学会工作;单位科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人员。
三、资深会员
具有30年以上会员资格,获得主任医师、专家、研究员或对应专业技术职务,有较高学术威望,在有关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或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要奉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资深会员义务者。
四、荣誉会员
外藉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专家和著名人士,对我国友好,热心支持本会工作,为本会发展提供资助者;或对本省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事业有重要奉献者;或对增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交流做出重要奉献者。
五、团体会员
1.各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学会以及与本会专业有关,依法成立社会组织。
2.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般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会员二人简介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审核同意,统一颁发会员证。
台港澳地区人员规定加入本会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专业会员由各专业委员会、各市学会、各有关单位推荐,本会审核同意,统一颁发委员证。
资深会员、荣誉会员由本会专业委员会、或学会秘书处提出推荐人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会长授予荣誉证书。
团体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一般会员、专科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工作批评提议权和监督权;
(3)享有申请本会有关奖励权利;
(4)优先参与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组织举行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国际学术会议;
(5)优先在本会主办学术期刊上刊登论文,并优先获得本会或所在专业委员会学术资料;
(6)优惠参与本会组织学术活动,减免会务费或培训费10%;
(7)专业会员优先入选本会专家征询、专题评审、专题鉴定等各类专家库;
(8)专业会员有权推荐为全国及国际性学术组织组员;
(9)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决策、决定,完毕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委托工作任务;
(3)参与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
(5)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6)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资深会员
除享有和履行一般会员、专业会员权利和义务外,尚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
终身享有资深会员资格,免费获得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会讯》、《江苏中医药信息》等资料。
2.义务
参与本会组织对全省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工作发展战略、重大决策论证、征询活动,以及参与江苏中医药科学技术奖推荐评审工作等。
三、荣誉会员
1.权利
(1)优先参与本会组织国内外活动;
(2)优惠参与本会组织学术活动,会务费减免10%;
(3)优先获得与本会合作举行国际学术会议、培训班等;
(4)受邀参与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有突出奉献者可授予声誉职位。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积极参与本会组织学术活动;
(3)加强与本会联络,协助本会发展会员;
(4)支持本会工作,热心资助本会活动。
四、团体会员
1.权利
(1)派代表参与本会组织国内、国际有关学术活动;
(2)获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规定本会予以技术征询,协助举行培训班及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4)享有对本会工作批评提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
与会员义务相似。
第十二条 加入本会成为会员同步,即具有中华中医药学会,或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或中国针灸学会入会资格。鉴于会员双重身份,省级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由本会印制,国家级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由中华中医药学会,或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或中国针灸学会印制,或委托本会分别印制。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未按规定期间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会及有关专业委员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或聘书。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经本会有关组织机构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会员证书或聘书有效期满则自动作废。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职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职理事;
三、推举声誉会长;
四、审议同意上届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五、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策;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原则;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策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状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策和决定;
二、筹办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审批新建专业委员会和申办医学期刊;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策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理事会会议每两年必须召开一次,状况特殊可采用通讯会议或网络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策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或召开在宁常务理事会议,状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会议或网络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在职干部;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平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惩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事业,热爱学会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秘书长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正式任命。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同一职务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策、决定贯彻状况;
三、代表本会签订有关对外重要文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平常工作,组织实行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办事机构部门重要负责人人选,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
五、处理其他平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从全省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界有重要影响人士中推荐聘任声誉会长,卸任会长可推荐担任一届声誉会长,任期至下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为止。
第三十条 本会设声誉理事和声誉理事单位。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奉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扬或聘任为声誉理事。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国内外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可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为声誉理事单位或声誉理事。以上任期均为一届。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接理事会交办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常常务理事会同意,本会按不一样学科或专业,成立对应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分支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是非法人组织,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三条 根据需要,本会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在编专职工作人员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对省直辖市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针灸学会实行业务指导;增进各市学会组织建立、健全及发展,加强同地方学会有机联络与互动合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会员较多、非团体会员基层单位可建立会员小组,未建立会员小组单位可以聘任联络员或工作秘书,承担与会员联络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策收取会费;
二、国(境)内外、省内外个人和团体、企事业单位捐赠;
三、政府财政拨款;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六、学会基金;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派。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管理
一、本会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有关科技社团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精确、完整;
三、本会配置具有专业资格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监督;
五、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财务审计;
六、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审计组织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属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15日内报请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局审查同意,并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本会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局审查同意,到江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徽图案沿用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针灸学会会徽图案,上下标识字样分别为“江苏省中医药学会”、“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学会”、“江苏省针灸学会”中文、英文名称。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会8月19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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