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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销售合同纠纷法律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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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 1 4 年 第 4 期 (总 第 2 9 4 期 ) Nu mbe r 4 i n 2 01 4 ( To t a l No2 9 4) 混 凝 土 Co n c r e t e 预拌混凝土 RF ADY M I XED CONCRE TE d o i : 1 0 3 9 6 9 i s s n 1 0 0 2 3 5 5 0 2 0 1 4 0 4 0 3 4 混凝土销售合同纠纷法律探析 任春野 ( 沈 阳广播电视大学 ,辽宁 沈阳 1 1 0 0 0 3 ) 摘要 : 近年来 , 由于混凝土市场的供需失衡以及混凝土生产企业 的恶性竞争 , 混凝土生产企业 因货款被拖欠而提起诉讼的案

2、 件 日渐增多。 本研究通过对混凝土销售合同中易引起争议事项的法律分析, 为混凝土生产企业更好地维护 自身权益提出建议。 关键词 : 混凝土 ;混凝土生产企业 ;销售合 同 中图分类号 : T U 5 2 8 0 1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2 3 5 5 0 ( 2 0 1 4 ) 0 4 0 1 1 9 0 2 L e g a l a n a l y s i s o f c o nc r e t e s a l e s c on t r a c t d i s pu t e RE N Ch un ye ( S h e n y a n g R a d i o a n d

3、 T e l e v i s i o n U n i v e r s i t y , S h e n y a n g 1 1 0 0 0 3 , C h i n a ) Abs t r a ct : I n r e c e n t y e a r s , d ue t o t h e i mb a l an c e o f s u p pl y a n d d e ma n d o f c o n c r e t e mark e t a s we l l a s t h e v i c i o us c o mpe t i t i o n o f c o nc r e t e p r o d

4、 uc e r , t he n u mbe r o f l i t i g a t i o n c a s e s whi c h are n o t i c e d b e c a us e o f d e f a ul t e d l o a n s o f c o n c r e t e p r o d uc e r i s i n c r e a s e dThe ma t t e r s wh i c h c a n e a s i l y c a us e di s p u t e i n c o n c r e t e s a l e s c o n t r a c t a r

5、 e a na l ys i s, i n o r d e r t o p r o v i d e r a t i o n a l s u g ge s t i o n t o t h e c o n c r e t e e n t e r p r i s e t o b e t t e r s a f e g ua r d t h e i r o wn i n t e r e s t s Ke y w or ds : c o nc r e t e; c o n c r e t e e n t e rpr i s e; s a l e s c o n t r a c t 0 引 言 随着我国经

6、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镇化进程的深入推 进 , 混凝土生产企业迎来 了快速发展 的大好时机。 但是 , 由 于预拌混凝土行业进入门槛较低, 加之产品同质化现象严 重 , 这就导致混凝土生产企业议价能力较弱。 在工程项 目的 争夺过程 中 , 不少混凝 土生产企业在产 品价格上展开了恶 性竞争 , 这就使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交易过程 中处于被动地 位。 在 目前情况下 , 混凝土生产企业先行垫资供货 的情况 已 经成为常态。 当买方不按照销售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或者以 种种理由迟延支付货款 时, 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不通过诉 讼来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 关于诉讼 的管辖问 题 、 混凝土的数量以

7、及质量问题往往是争议 的焦点。 基于混 凝土销售合 同约定 内容 的不明确 , 混凝土生产企业往往要 承担巨大的损失。 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 混凝土企业正常的 经营活动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有的企业甚至因为资金周转 困难而导致停产。 因此对于混凝土生产企业而言 , 依法规范 混凝土销售合同的签订是非常必要 的。 规范混凝土销售合 同的签订 , 不但能让混凝土生产企业有效的规避风险, 同时 对于混凝土行业的有序发展也会起到重大的保障作用。 1 签约主体的事先审查机制 1 1 签约主体 审查原则 混凝土销售合同签约主体的履约能力是混凝土销售 收稿 日期:2 0 1 3 - 1 0 0 4 合同能否顺

8、利履行的关键因素。 因此 , 完善混凝土销售合 同签约主体的事先审查机制尤为重要。 鉴于混凝土销售合 同标的较大 、 周期较长等特点 , 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首先 通过相关工商机关的查询系统查询签约主体的工商信息, 根据签约主体的资信状况来判断其履约能力。 同时鉴于部 分施工企业不讲诚信、 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实际 现状, 对于签约主体的诚信调查机制显得更为必要。 作为 混凝土生产企业 , 应 当积极推动所在行业协会对于签约主 体诚信档案的建立。 通过签约主体诚信档案的建立 , 从而 有效避免恶意拖欠混凝土生产企业货款行为的发生 。 1 2 合 同签章 审查原 则 混凝土销售合同的签订是否

9、有效, 取决于签约人是否 是有处分权人 。 因此 , 在签约前必须对签约人 资格进行 审 查, 并留存其相关身份证信息、 联系方式等。 在对合同签约 主体的履约能力 、 诚信状况 以及签约人是否适格进行一般 性审查之后 , 如何保证合 同签 章的有效性显得尤为重要 。 公章 、 合 同专用章是表现签约主体愿意承担销售合 同所约 定权利义务的载体。 因此 , 在混凝 土销售合同中 , 签约主体 必须加盖与其企业名称相一致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等有 效印章。 但是, 在实际的混凝土销售合同签订过程中, 经常 会出现加盖项 目部专用章 的不规 范行为 。 如果 出现这类法 律瑕疵 的印章 , 就必须查看

10、该项 目部 的授权委托书范围以 及项 目部施工合同, 从而确定该印章的效力。 1 1 9 学兔兔 w w w .x u e t u t u .c o m 2 管辖法院的约定问题 在混凝土销售合 同的签订 中, 发生争议时管辖法院的 约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 在 目前混凝土市场供需失衡 的现实情况下 , 将混凝土销售合同的管辖法院设定在混凝 土生产企业所在地是最好 的选择。 这样不但 能够节省诉讼 时问 、 诉讼 成本以及减少不必要的讼累 , 最为重要 的就是 方便执行。 因为 , 当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来维 权时 , 首 先要 面对 的就是应 当由哪个法 院来管辖 的问题 。 中

11、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2 3 条规定 : “ 因合 同纠纷 提起 的诉讼 , 由被告住所地或合 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根据 目前建筑市场的特点 , 混凝土销售合 同的签约方即施 工方 , 其住所地 完全可能与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在 同一地 。 如果发生混凝土销售合同纠纷 , 混凝土生产企业选择被告 住所地法院管辖 的话 , 就会造成诉讼成本 的增加 , 同时还 会给诉讼以及执行带来诸多不便 。 同时就 目前混凝土销售 合同引发的纠纷来看 , 当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或者约定 的 管辖法院不明确时 , 混凝土生产企业一旦提起诉讼 , 所面 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对方提起的管辖权异议。 即便混凝

12、土 生产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一些施工单位依然会提出管辖权异议 。 实际 上 , 这些施工企业是在通过管辖权异议 的提出来故意拖延 还款的时间 , 这就造成混凝土生产企业维权成本的不断提 高。 就 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 , 这些施lT单位提出管辖权异议 的行为是符合 现行法律规定 的。 但就其实际 目的而言 , 是 通过一种合法 的方式来损害混凝土生产企业 的合法权益 。 因此, 对于混凝土生产企业而言, 在混凝土销售合同中明 确约定管辖法院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3 4 条规定 : “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 书面协议选

13、择被告住所地 、 合 同履行地 、 合同签订地 、 原告 住所地 、 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的人 民 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 混凝土生产企业只要依法约定的法院明确、 具体、 唯一 , 且不 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就为 日后的维权减少了不 必要的麻烦。 至于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混凝土销售合同的签订 过程中, 如何将混凝土生产企业所在地法院或者便于维权的 法院约定为管辖法院 , 就需要综合运用谈判技巧来实现。 3 混凝土销售合同中的结算问题 混凝土销售合 同纠纷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货款 的结 算数额 问题。 在 混凝 土生产企业履行完供货

14、义务 后 , 双方 因结算数量而产生的争议常常要持续很长时间 , 这就给混 凝土生产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很大的压力。 目前, 在混凝土 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 按图纸预算量进行结算已经 成为混凝土销售合同双方进行实际用量结算的主要方式。 在现实 的建筑施工过程 中, 施工 图纸的变更 以及混凝土在 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都会造成混凝土的实际用量 大于图纸预算量 , 这就使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利益遭受损害。 同时 , 由于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供货过程 中, 未定期结算供 1 20 货量 , 这都为 日后的结算争议埋下 了伏笔 。 鉴 于混凝土生 产企业 因无法顺利取 得全套完整 的T程 图纸而在

15、结算时 遭受损失 的现实情况 , 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签署按图纸结算 的混凝土销售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 第一 , 买方应 当向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全套完整的建 筑施工图纸 , 而且该建筑施工图纸必须作为混凝土销售合 同的附件 。 第二 , 在施: 过程 中, 如果作为合 同附件的建筑施工 图纸出现修改或变更 , 导致混凝土的实际用量发生变化时 , 买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混凝土生产企业 , 同时将修 改或变更的该建筑施工图纸提交给混凝土生产企业一份 。 第 三, 对于建筑施工 图纸中未包括部分 的混凝 土实际 数量的结算方式 , 混凝土生产企业应 当与买方 以补充协议 的方式明确约定 。

16、 第四, 混凝土生产企业与买方对于现场损耗的计算应 当明确约定 , 鉴于损耗的产生是 由于买方在施1 二 中造成的, 因此实际损耗的部分应当由买方来承担。 第五 , 混凝土企业在履行供货义务过程中, 应当定期派 业务人员到施工现场及时了解工程施工进度 , 注意搜集和保 存第一手资料, 并对实际发生的供货量及时核对。 如果出现 结算异议 , 应当立刻与买方进行核算 , 并将双方签字确认 的 实际供货量计入备忘录, 从而避免最终结算时异议的产生。 事实上 , 结算争议所折射出的是企业 的诚信问题 。 只要 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履行供货义务时注意风险的规避 , 损失 还是可以有效避免的。 4 混凝土销售

17、合 同中的质量责任问题 混凝土作为建设工程结构部分的主要建筑材料, 其质 量合格与否对于施工工程质量而言极为重要 。 因此在混凝 土销售合同纠纷中, 买方经常会以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 的 混凝土质量不合格 为由拒绝付款。 有时甚至在工程 已经竣 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 依然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 其 目的可 想而知。 商品混凝土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 , 其物理 特性是 随时间推移强度逐渐增强。 因此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将混凝 土运送到施工现场时并不能同时提出产 品质量证明 。 而且 混凝 土质量是否合格不仅仅取决于混凝 土生产企业 的生 产工艺 , 施工工艺以及现场养护对于混凝土的质量保障也 尤为关 键。

18、 因此 混凝土最终 的质量是否达到合格标 准 , 对 于混凝土销售合同的双方而言均有质量保障义务 。 对于混 凝土生产企业而言 , 对于施工现场 的产品质量监督也是不 容忽视的问题 。 另外 , 当出现两家以上混凝土企业 同时供货的情况时 , 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供货的部位以 及产品强度等级, 以避免出现产品质量责任时无法确认承 担者的情况 。 5 混凝土销售合同中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约定 混凝土销售合 同生效后 , 无论任何一方都无权擅 自变 下转第 1 2 3页 学兔兔 w w w .x u e t u t u .c o m 学兔兔 w w w .x u e t u t u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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