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基本情况名 称注 册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 所(经营场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列入异常名录原因 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列入日期申请移出的理由 已补报年度报告并公示已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已更正公示的信息已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被委托人信息姓 名身份证(件)号委托事项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材料 签收受理回执申请企业签字盖章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2017年09月10日申请办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流程
2、及所需材料:1、企业已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了补报或公示、更正相关信息,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或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能够重新取得联系,方可填写本申请表。2、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向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分局提交本申请表时,还须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3、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企业,还需要携带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如租赁协议和缴费凭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4、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被列入异常企业名录的企业,还需要到属地工商所开具“年度数据更正传递单”。5、工商分局收到企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开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工商分局依照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或进行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移出的决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登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本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一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