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红山区桥北棚户区(危旧房区)滨河景观带项目第一标段工程(滨河景观带A区、B区、C区)建设移交(BT)合同书发包人:赤峰市红山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地点:内蒙古赤峰市签订时间:二0一一年四月 赤峰市红山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棚户区(危旧房区)滨河景观带项目第一标段工程(滨河景观带A区、B区、C区)采用投资建设回购模式(即BT方式)进行建设。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就该工程的融资建设管理及回购事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恪
2、守。 第一章 各方义务、工期和发包条件第1条 各方义务1.1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对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棚户区(危旧房区)滨河景观带项目第一标段工程(滨河景观带A区、B区、C区)进行融资、建设。1.1.1在建设期内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移交;1.1.2根据第12条将项目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移交给发包人或其指定机构;1.1.3负责本项目的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目标的实现。1.2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1.2.1按时完成立项和征地拆迁工作;1.2.2保证承包人能够获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及在建设期间有权进入该土地;1.2.3根据第12条及时接收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移
3、交;1.2.4及时、足额地拨付回购资金。第2条 工期2.1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1年5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3年9月15日。除非依据本合同第2.2款延长工期或第10条终止合同,工期不得顺延。2.2工期的延长如果发生以下情况:2.2.1由于发包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工期延误;2.2.2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第三方干扰造成的工期延误;2.2.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2.2.4国家法律变更导致工期延误;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可以将工期相应延长,否则工期延误按本合同相应条款处罚。第3条 发包条件3.1 承包人须具备的条件3.1.1签署本合同前,承包人须将人民币3000万元项目建设资金划入建设单位指
4、定账户。3.1.2施工资质、人员、设备、信誉、施工能力等满足工程要求。第二章 投融资第4条 项目融资4.1承包人的投融资义务4.1.1承包人负责本工程建设及移交全部资金的筹措。4.1.2如果承包人工程建设资金不能按工程进度足额到位,造成工程停工,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无条件清退。4.2融资合同4.2.1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签订形式和内容均符合的融资合同,并将副本送交发包人备案。4.2.2承包人不得在本工程的任何资产上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及处置本工程的任何资产。4.3资金使用承包人为本工程获得的融资,只能用于本项目本身需要,不得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用途。第三章 项目监管第5条 项目监
5、管5.1发包人的监管权5.1.1发包人有权对项目的投融资、质量、进度、安全、现场等进行抽查、检验、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的前述活动。5.1.2发包人享有对涉及工程投资、标准等重大问题变更事项的审批权。5.1.3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融资计划、投资控制计划、工期、质量控制措施等工作范围内的专项报告。5.1.4承包人若更换本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须事先通知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5.2财务监管5.2.1财务报表。承包人应在项目工程投资期间,对项目工程进行独立核算,每季依照中国现行会计制度和准则编制工程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独立核算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
6、表。5.2.2编制资产目录,承包人应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将各单项目工程的资产(即依本协议建设的、采购或其他有偿、无偿方式取得的动产、不动产、权利或利益等)逐项详细登记制作成资产目录,并应注明取得资产和权益的名称、种类、取得时间等。5.2.3发包人为执行检查,应通知承包人限期提出账簿、表册、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文件供发包人查核。发包人对于财务报表内容及相关问题的查询,承包人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5.3监理机构的监管5.3.1施工监理:施工监理单位由发包人按招投标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的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费用控制、安全等按园林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工作。发包人负责对其工作进
7、行考核并有权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抽查、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承包人应积极配合监理的工作。第四章 项目建设第6条 设计修改和设计变更6.1发包人可以对本项目工程的设计进行修改,如果这些修改:(1)将加快建设速度; (2)降低建设、运营和维护成本;(3)提高本项目的质量;(4)公共利益需要;(5)发现设计错误;6.2除非发包人提出设计变更要求,承包人不应对已批准的工程施工图、技术标准等进行任何更改和/或修改。但是当承包人在遵守关于变更设计规定的前提下,在各单项目工程建设期内的任何时候,承包人发现某些变更可以:(1)在不降低原设计的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能加快建设速度;(2)在不降低原设计的质量要
8、求的前提下,能降低该单项工程的建设、维护成本;(3)提高项目工程的质量。那么承包人可在各单项工程建设期内的任何时候向发包人提交设计变更的建议书。如果承包人的此类建议书获得发包人批准并实施,因此节省或增加工程成本,在工程审计中具体进行增减。承包人私自变更设计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6.3变更程序应按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任何涉及工程范围、规模及标准的变更必须报发包人同意,并取得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此规模和标准的设计变更引起的总投资的变化,在不改变原回购款计价原则条件下,经过一定的审核程序,可以调整回购款、移交日及回购款支付时间。6.4除工程范围、规模和标准
9、之外的其他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要求,不损害工程的使用功能、寿命,并应得到设计单位的同意,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6.5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图纸和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若由于设计文件的缺陷,导致不能完全涵盖和反映本工程的全部工作而引起的变更,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说明,说明中应对工程量和造价作详细增减分析,经发包人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提供完整的施工图和说明后,由承包人组织实施。6.6一般设计变更的由承包人提出,由发包人和设计单位批准。第7条 施工7.1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承包人应根据本项目协议规定负责本协议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建设的费用和风险。在不限于前一句一般原则的情况下,以本协议的
10、条款为前提,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包括:(1)应根据本项目合同规定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2)应针对项目建设要求,设置满足本项目需要的机构,机构人员配备必须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合理的技术职务、职称结构和专业资质证书,主要人员的资格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4日内报发包人备案。主要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换。(3)应针对项目建设要求,配备满足本项目需要的机械设备及试验检测仪器。(4)应在本协议项下总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14日内将该项工程的项目筹划、施工组织计划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机构,报发包人审核,按时开工。(5)应按工程进度和计量支付及时付工程支付工程款,确保工程按计划顺利完工。(6)从开工
11、之日起至工程正式移交前,承包人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负责,对工程资产的完整负责。(7)承包人应保证完成的工程完全符合合同规定并适合于工程的预期目的。工程应包括为满足发包人要求的、经审查批准的承包人的建议书及资料表所必须的、或协议隐含或由承包人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所必须实施的全部工作。(8)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有权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得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根据国家和内蒙古
12、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施工期间给公众、地区居民以及商业造成的混乱和其他不便。(10)及时申请并获得需要在建设期内获得对本项目的批准,并使其在之后保持有效,并支付获得上述批准所需的所有费用。(11)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发包人及相关部门汇报。7.2发包人的主要义务(1)发包人应及时办理工程前期手续;(2)为承包人的融资出具相关支付性文件;(3)确定工程的规模、范围和标准;(4)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及项目所在地与工程有关的部门的关系;(5)完成承包人进场前应由发包人完成的各项工作,并向承包人完整移交所完成工作的资料。(6)对承包人进场前由发包人与相关第三方签定的影响本协议执
13、行的各种协议负责。7.3建设工程质量承包人应确保依照已核准的设计及规范标准实施各该项目工程。7.4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7.4.1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制定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方案,并报发包人备案。7.4.2承包人应按月向发包人提供关于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结果的完整文件。7.4.3发包人有权定期检查承包人的质量控制情况,以证实本工程的质量控制是否符合要求。承包人应协助进行此种定期检查。7.5 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等级。7.5.1工程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年。质量保证金为经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建设费用的5%。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 7.5.2因承
14、包人原因达不到协议书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返工, 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发包人将从工程款中扣除经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建设费用的10%工程量违约金,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违约引发的一切损失。7.5.3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负责工程养护。 7.5.4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7.6检查与返工7.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7.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标准。因施工单位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
15、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7.6.3因工程师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7.7隐蔽工程与中间验收7.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7.7.2工程师不能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照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自行组织
16、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7.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7.8重新检验7.8.1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施工单位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8条 进度计划及控制8.1进度计划8.1.1工程的进度计划都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计划、设备及大宗材料招标、采购计划等计划。8.1.2在工程开
17、工之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交一份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发包人计划实施该工程的次序(包括资金、采购、施工、检验等各个阶段);(2)该工程施工文件编制中包含的所有的主要事件与活动;(3)施工前审查的期限以及在发包人的要求中规定的各项期限;(4)该协议中规定的所有检验的次序。8.1.3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为实施工程计划采用的工期安排和方法的总体说明并给发包人备案。在未通知发包人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这类安排与方法都不应有重大更改。若工程进度与计划不符,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8.2进度报告承包人应负责编制和上报工程的进度报告(包括月、季、年),并将2份副本提交给发
18、包人,第一份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从该单项工程开工日期起至完工日期所在月、季、年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季、年均应在该月、季、年最后一天之后的14日内提交月、季、年进度报告。报告应持续至承包人完成了该单项工程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所有工作为止。每一份报告应包括:(1)投融资、采购、施工、调试、检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说明;(2)表明施工文件、采购订单和施工状况的图表; (3)(与每一项主要材料的)生产商名称、生产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开始生产、承包人的检查、检验成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4)在现场的人员的设备记录;(5)若干份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6)安全统计,
19、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危险事件与活动的详情;(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8)发包人需要的其他文件。8.3 建设中的预期延误8.3.1如果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合理地预计无法按进度计划规定的某一重大日期完成建设工程,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对下述方面作出比较详细的说明:(1)预计不能如期达到的某一重大日期;(2)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说明任何据称的不可抗力情况;(3)预计的延误天数以及任何其它可适当预见到的对建工程产生的不利影响;(4)施工单位为克服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而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措施
20、。8.3.2上述通知的发出如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不应解除承包人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义务。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应顺延,造成成本增加的费用计入回购价款。如果承包人提议采取或已执行的措施不足以克服预期的延误问题,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为遵守进度计划而采取发包人认为必要的额外措施。因采取此额外措施增加的成本费用计入回购价款。8.4建议过程中的监测、检验及异议8.4.1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建设工程的实施并在不干扰工程进展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抽检。发包人拟进行的任何检查和抽检应提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8.4.2发包人有权在各单项工程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对任何不符
21、合本协议规定的工程、材料或设备提出来书面异议,并要求承包人进行纠正。8.4.3发包人未能监督、检查,不应解释为发包人放弃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也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所承担的任何义务。8.5工程停建或缓建8.5.1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抭力以及发包人、承包人之外原因导致本工程项目停建或缓建,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的机构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经济支出,并按协议规定支付已完工程的回购价款。8.5.2已经订货的材料由订方负责组织退货,不能退货的价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五章 项
22、目延误与终止第9条 工期延误9.1计划开工日期:2011年5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3年9月15日,合同总工期868日历天,除非依据本合同第2.2条延长工期或第10条终止合同,工期不得延误。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已批准的工程建设总计划组织施工。对于建设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发包人将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投资承包商的工期节点提出督促和整改意见,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总工期目标的实现。承包人拒不接受整改意见或整改不力,发包人有权组织其他施工力量以确保工期目标的实现,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不纳入BT回购价款中。9. 2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每延误一天罚款2
23、000元,最多不超过经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建设费用的5%,工期延误造成的相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9.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合同款以及逐月发放本项目民工工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支付凭证。未按时支付的,每延迟一个月,发包人按承包人延迟付款金额的2%扣罚,扣罚金在第一次回购价款中扣除。同时发包人将有权使用履约保证金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第10条 合同终止10.1终止合同10.1.1在下列情况下,发包人可终止合同:(1)因承包人资金按工程进度足额到位等原因造成工程停工。(2)因承包人原因,项目未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日内完工;(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擅自转让本合
24、同工程。10.1.2在下列情况下,承包人可终止合同:(1)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承包人无法实施;10.2终止合同时的估价在根据10.1款终止合同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60日内共同确定投资文件、财务文件、施工文件、工程设备、材料、承包人的设备和工程的价值。如发包人违约终止协议,除应考虑承包人的成本、利润等因素外,还应包括由于承包人提前终止采购、施工和劳动合同等增加的费用。如承包人违约终止协议,发包人将无条件清退承包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相关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解决。10.3终止后的支付10.3.1根据第10.2.1款的规定终止合同之后,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因合同终止带来的损失。承包人已完
25、工程部分回购款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10.3.2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或行使其权利的时间持续三个月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合同。如果在此后的一个月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合同。如果本合同由于不可抗力而终止,承包人应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未保险或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责任和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第六章 验收和移交第11条 工程验收11.1验收标准本项目工程验收按建设部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园林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11.2验收11.2.1工程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承包人负
26、责按园林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规定组织交工验收,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交工验收报告各4套。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项目档案。11.2.2如果交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要求负责落实整改直到通过交工验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2.3工程交工验收通过,承包人组织交工验收的日期为实际交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修改后通过交工验收的,实际交工日期为投资修改后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日期,工期违约处罚执行9.1款规定2第12条 项目工程移交12.1移交的范围和时间12.1.1本协议中的移交是指本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将工程向发包人移交。包括:a.项目
27、及其附属设施;b与项目的建设、管理有关的文件、手册和记录;移交一个月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由其出具的保证函,保证承包人完全履行在移交期内所有义务,并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的义务。12.1.2移交时间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进行移交并投入使用。工期顺延的要相应的调整移交时间。12.2移交文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项目所有工程档案、投融资资料、资产清册、质量保修书等有关资料。12.2.1资产清册移交开始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交所有资产清册,资产清册应包括该单项工程项目所有资产应列明项目。具体内容按相关规定输。在此类资产清册提交建设单位之前,不得认为此资产清册对应的工程的移交工作已完成。12.
28、3移交效力自该工程移交日期开始,承包人在本合同有关工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12.4合同的取消和转让如果发包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订立的而且在移交时仍然有效的任何供货合同及所有其它合同应由承包人予以解除,发包人对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解除费用负赔偿责任。12.5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12.5.1项目工程所有权移交应满足以下条件:(1)通过验收;(2)承包人移交全部项目文件。12.5.2在项目工程满足所有权移交条件后,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移交证书。从颁发移交证书之日起,发包人即享有该项目的所有权。12.5.3在颁发称交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承担该项目工程的整体或部分受到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在颁
29、发移交证书之后,上述风险由发包人承担。12.6移交证书当该项目通过验收,并移交了协议规定的文件后,发包人应接收该项目,并颁发该项目的移交证书。12.7承包人设备的移出承包人应在工程移交完毕30日内自费从现场与工程中清除并运走承包人所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因单项工程后续建设或保修需要留下的除外。承包人应保持现场与工程处于相关规范规定的清洁和安全状态。若承包人在上述时间内未能迁出前述物品,发包人有权将前述物品称至某一合适地点保存,运输和保存所发生的费用和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12.8项目整体移交在本项目工程移交完毕之日起14日内承包人应将拥有的与项目有关的且其费用列入回购款中的有形
30、资产移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接收全部工程,并颁发项目的整体移交证书,至此,项目整体移交完毕。第13条 非正常移交因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双方应遵守下列规定:13.1承包人应当将与本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物件移交发包人。13.2承包人应当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移交组。13.3承包人应采取消偿债务、替换担保物等方式、解除附着在项目已形成的固定资产上的或依托在项目上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债务、担保物权等第三人的权利。13.4在承包人接管项目前以承包人名义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承包人承担。13.5发包人接管项目前承包人对外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合同,对发包人无约束力,但原设备供应商要求
31、继续履行合同的,发包人有权(但无义务)与之协商一致后对原合同有关条款予以变更,对原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不能达成一致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退场,因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13.6承包人有义务对项目工程作好整体移交的准备工作;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工程移交通知书后十天内无条件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并自行退场、协助第三方进场施工的各项工作。承包人不得因与发包人就项目工程存在款项支付等任何争议而拒绝退场,阻止第三方进场施工,延期项目工程的后续施工,否则,由此导致的工程延续及损失均须由承包人赔偿。第七章 回购款的计算、调整和支付第14条 回购款的计算14.1工程回购款=经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1
32、4.1.1工程建设费用为经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竣工结算造价计算方法:(1)工程建设费用竣工结算总造价下浮10%;(2)施工图预算;(3)设计变更;(4)经济签证;(5)合同工期内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定额、标准、规定及相关政策性文件;(6)合同工期内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文件及甲乙双方认定价格。14.1.2融资费用:(1)建设期融资费用结算方式:以建设期内资金专户经建设单位批准支付的建设资金总额为计算基数,依据承包人自报的建设期年融资利率(小于或等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三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按月均匀投入并以月初为计算时间计算建设期融资费用。(2)回购期融资费
33、用结算方式:回购款不计取融资费用,包括建设期投入的建设资金在回购期内建设单位不再支付融资费用。14.2、项目回购14.2.1回购时间:项目回购期为三年。14.2.2回购方式:回购款扣除5%工程质量保证金,自项目竣工验收移交起在约定回购期内按比例付清,第一年支付回购款的50%,第二年支付回购款的30%,第三年支付回购款的20%,5%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 第15条 施工材料采购的约定15.1、材料设备的约定15.1.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及结算方法:无。15.1.2发包人未按约定供应材料设备,将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15.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5.2.1承包人采购材料
34、设备的约定:工程主要材料(苗木、硬化铺装材料、地下管线管材、喷灌设备设施等)的采购,由承包人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供货商,由发包人对材料的规格、型号、价格及质量进行市场询价确认后承包人方可采购。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价格作为工程竣工决算的依据。15.2.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采购材料,须经有资格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承包人须按发包人同意的价格采购材料,否则承担由此引发的经济责任。第八章 各方的一般义务第16条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16.1遵守法律和合同发包人任何时候均应遵守有权部门发布的一切有关法律、条例和法令的规定以及为本项目签订的所有合同和有关协议。16.2支付回
35、购款发包人应按照协议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回购款。16.3协调和配合发包人应积极配合投资人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17条 承包人一般义务17.1遵守法律17.1.1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承包人应始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布的一切有关法律、条例和法令,承包人应经常取得与适用于本项目已公布的法律、条例和法令有关的一切必要的资料。并始终被视为对这些资料有充分的了解。17.1.2承包人为本工程签订的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等所有法律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17.1.3在工程建设期及回购期应依法纳税。17.2全面管理17.2.1承包人全面负责本项目下所有工程的建
36、设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与工程范围内各有关单位的协调等,发包人应全力支付与帮助,保证工程顺利实施。17.2.2承包人应根据协议规定的期限统一安排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并根据工期节点合同协调、管理。17.3资金管理17.3.1承包人应在赤峰市红山区境内,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设立本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工程形象进度需求,保证工程建设资金及时足额供给,并确保资金专户内资金余额不少于200万元。17.3.2根据项目各项工程进展需要,承包人按月提前7天向发包人提交融资计划执行情况表,并随时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检查,双方应共同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工程用款的需要。17.3.3除非经发包人明确批
37、准,发包人不得对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所有权或其它权利和权益设定任何质押、抵押或其它担保物权给贷款人以外的任何人。 第18条 环境及文物18.1环境保护承包人应保持各项工程的现场(包括土壤、地面和地表的水和空气)免受环境污染,保护现场和周围的环境,并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建设期间预防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建筑及住户的干扰。18.2保护考古、地质和历史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措施保护在建设施工期间发现的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和遗址、历史艺术珍品以及任何其它具有考古、地质和历史价值的物品。承包人应在任何这类发现后立即将有关发现及其已经或提议采取的各种保护措施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时,应迅速核准承包人采取
38、或提议采取的保护措施或就要求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发出书面指示。承包人应以应有的小心谨慎实施要求采取的这些措施。采取这些保护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因采取这类措施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适当延长工期,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19条 项目文件及保险19.1项目文件的协调19.1.1承包人应确保一切项目文件、融资文件、项目公司章程、本合同项下要求的保险单以及其他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相关文件同本合同保持一致:(1) 符合本合同的规定;(2) 包含使承包人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本合同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19.1.2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
39、程序,或者在这些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基础上发展的文件和程序,是属于发包人的财产。上述各项的所有复制件均适用同样的原则。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自制件只能由承包人用于本项目。除非发包人和承包人另有协议,否则这类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复制件应在建设期结束之际归还回发包人。19.1.3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或者在这些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基础上发展的文件和程序,是属于承包人的财产。上述各项的所有复制件均适用同样的原则。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他复制件只能由发包人用于本项目。在项目移交给发包人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后,发包人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有权使用仅与项目的运营和维护有关的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及
40、复制件,并将获得全部付讫、免交许可费或使用费来使用这类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复制件。19.1.4任何一方或其雇员、监理人、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如果尚未公开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保修期最后一天之后的五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除外。这一限制不应影响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后发布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的新闻出版物。本承诺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19.2保险19.2.1承包人应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并使其在基础工程开工日至移交日之间保持有效,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保单和有关保险费付款凭证的
41、副本。19.2.2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承包人应加强理赔工作,如因承包人原因理赔不利或漏保,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九章 不可抗力第20条 不可抗力及影响20.1 不可抗力引起的终止履行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该事件(1) 在签订本合同时是不能合理预见的:(2) 后果是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 每一事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范围内,不可抗力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1)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大雾、海冰、暴雪、台风或龙卷风;(2)流行
42、病、饥荒或瘟疫;(3)战争行为(无认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暴乱、恐怖行为;(4)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或其他有害物质所引起的放射性污染;(5)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6)有权部门对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没收、征用、充公或国有化;(7)有权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或(8)国家或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变更。若发生上款所述的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项目合同项下的义务,该方有权中止履行。前述不可抗力只有在宣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和他订立时不能在合理范围内预见到这种情况或不能在合理范围内避
43、免或克服这种情况不再存在后尽快恢复结其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义务的履行。20.2 通知声称受到不可抗力情况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不可抗力之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并说明这种不可抗力情况所造成影响的详细情况,包括这种不可抗力情况发生的日期和估计停止的日期及其对该方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的影响。20.3 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和延误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情况对其造成的支出。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第20.2条的通知程序,本合同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20.4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合
44、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并决定为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20.5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以第20.1条的规定为前提,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日起连续超过60天,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同意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20.6 灾害保险和项目的修复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建设工程的实质性损坏,使承包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受到实质性的损害,并且该项损失无法通过保险得
45、到赔偿,或者保险款额低于损害修复总支出的70%或者根据保险条件,本项目或其项下的任何单项工程或分项分部工程被宣告为全部损失,除非不能得到保险赔偿的原因是由于承包人未根据本协议规定保持保险,承包人无义务完成建设或修复建设工程,直至双方就完成工程或修复的条件达成一致,以使承包人基本保持与发生该不可抗力之前同等的经济地位。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或者修复项目,或者虽经发包人要求,但承包人未能或拒绝完成建设工程或修复项目,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如果发包人同意进行补偿,该补偿应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现金的方式,付款到期日按14.2条规定。但是如果双方未能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30天内就补偿条款达成
46、一致意见或经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则本合同终止。 第十章 合同转让 第21条 双方合同转让 21.1 由发包人的转让发包人在未事先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21.2 由承包人在未征得发包人事先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或义务的全部或部分,但是为了项目融资的目的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向贷款人转让其权利和权益或设立担保除外。承包人在未得到发包人事先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就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权益,以及对本工程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其他担保。 第十一章 补充条款 第22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几个不变条件 22.1项目建成后经竣工验收合
47、格后由承包人提出申请,进行移交。发包人确认日即为移交日,项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移交。 22.2本工程不得转包和分包,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对承包人已组织实施建设的工程无偿收回。 22.3开具的税票实行属地管理,必须由赤峰市税务局开具的税务发票方视为有效票据。 22.4项目中的所有施工图纸设计由发包人负责。 22.5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各类检测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2.6主要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 (1)承包人必须按照或超出其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列的机械设备,在接到中标通知书5日内进场进行施工,并且必须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2)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委派到该项目的项目班子成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自行离开施工现场,发包人将进行不定期检查,项目班子成员外出需经发包人同意,无正当理由有一人次漏岗将罚承包人5000元。 第十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