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甲方(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乙方(抵押人): 身份证号:因乙方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特向甲方借款,现将本人的汽车抵押给甲方作为对此笔借款的担保,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实、自愿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约定如下条款:一、 乙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1. 抵押物名称(车辆品牌):2. 数量:3. 型号:4. 车牌号:5. 发动机号:6. 车架号:7. 车辆所有人(证件号码):二、 乙方保证对机动车依法享有所有权。三、 本合同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四、 质押担保期内,乙方自愿交付车辆及相关证明材料给甲方保管,如乙方有使用虚假材料、虚假证明、虚假手续文件
2、等进行欺骗甲方的行为的,由此引起的所有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单独承担,自始与甲方无关。五、 乙方保证质押车辆为自己合法所有,并保证不是银行按揭、盗、抢、租赁、走私、套牌车辆。如乙方有前述违法情况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的,全部由乙方赔偿和承担。六、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本息与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以及罚息、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七、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甲方有权以抵押车辆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八、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甲方有权提前处理抵押车辆: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2.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
3、行本合同的;3.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5.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还能力的。九、乙方因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事故、交通肇事、被查封或已设立担保等情况的,乙方应按借款合同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应另行提供合法抵押物,该抵押物应征得甲方的同意,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赔偿。十、处理抵押车辆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甲方有权另行追偿。十一、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持复印件者无效。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抵押人):(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