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林权经营权转让合同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 转让标的物 甲方将合法拥有有权处置的坐落在 乡(镇) 村 小组,小地名: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面积 亩的 (林权证号 )进行转让。
二、 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及时间
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甲方转让上述标的物,转让期内 支付转让价格,金额: 支付时间 。
四、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转让期内乙方享有上述标的物收益权、处置权及经营管理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甲方转让期内应维护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活动。在乙方的准许下他人方可在转让标的物范围内开荒、采石等,但不得破坏林地资源。发生森林火灾、病虫害、偷盗等毁林行为时,甲方应在第一时间内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向乙方和有关部门报告。
3、乙方转让期内守法经营,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在不损害甲方的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将剩余的转让期的本合同取得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办理有关手续。
4、 转让期内,林地资源被依法征用、占用,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以转让金的50%支付。
2、如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六、其他条款
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节;
(2)提供转让合同管理机构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转让合同管理机关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甲方林权证、身份证复印件
林权流转登记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人
身份证号
流转证号
流转年限
流转依据
林权使用人意见
第三方权利人意见
林权证需备注内容
村小组意见
村委会意见
工作站审核
林业局审核
委托书
本人愿将自己的林权经营权转让给 ,因农忙或其他原因不能前来办理手续,现委托 全权代理本人到你局办理过户手续。
致
礼
委托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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