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粮食系统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为在本市发生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能迅速有 效地启动处置联动机制,减轻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三个部 门关于开展 2016 年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粮食20161426号)精神及本市粮食系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预案。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归属公共卫生事件,本预案适用于全市粮食系统管理范围内的,在粮食收购、储藏和运输等环节,因霉变、有毒
2、有害物质污染或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等因素,导致粮食卫生指标不合格,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死亡或群体性人员健康损害,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粮食质量安全突发 事件。本预案内所称粮食仅包含小麦、稻谷、大豆和玉米等原粮。 1.2 处置原则 (1)全程监控、及时启动。对全市粮食系统管理范围内的粮食 质量实行全过程监控,当出现因粮食质量问题引起的公众大量病 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时, 及时启动本预案。 (2)分级管理、快速反应。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性 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严格控制 事件发展。 (3)统一领导、明确责任。重大粮食质量安全
3、突发事件应急 处置工作由上海市粮食局统一领导,各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本辖区应急工作责任。 (4)科学决策、妥善处置。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 家和专业机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有效开展应急救援。 (5)加强监测、群防群控。坚持“以人为本,群防群控,预 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 预警,对可能引发的粮食质量安全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 控制。 2 机构职责与事件分级 2.1 机构职责 市粮食局成立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局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各处室主要负责 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一室三组,即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 办公
4、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现场处置组、监督检查组、综合保障组。 (1)指挥部职责:启动本市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解除应急处置状态;指挥、协调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对参 与处置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意见。 (2)应急办公室职责:按照指挥部的决策,组织、协调、监 督落实本预案;收集和分析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启动、处置、 解除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和建议。应急办公室设在监督检查处,负责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处处长任应急办公室主任。 (3)现场处置组职责:对突发事件发生场所进行调查和检查, 封存可能存在问题的粮食并抽样送检,追查问题粮食来源,通知 有关单位停止使用可能存在问题
5、的粮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员 救治,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现场处置组由监督检查处牵头组成。 (4)监督检查组职责:对粮油质检机构检定存在问题的粮食, 调查问题来源,以及涉案粮食数量、流向,责令、监督有关企业 召回或就地销毁存在问题的粮食,并对收购、储藏、运输中存在 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组由监督检查处牵头组 成。 (5)综合保障组职责:做好车辆调度、通信、物资供应等保 障工作,汇总有关信息,并通过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协调 新闻媒体配合事件处置,引导舆论导向,消除群众疑虑。 综合 保障组由局办公室牵头组成。 2.2 专业检测机构 上海市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作为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
6、件 专业检测机构,应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应检测工作,并 出具检验报告;必要时对确定存在问题的粮食提出处理意见,降 低损失,减少危害。 2.3 事件分级 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上海市粮食局依法组织对 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 等因素,将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级)、 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事件。 (1)特别重大事件(级):是指因粮食质量问题,致人死 亡或重伤 10 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件;以粮食为载体的恐怖事件。 (2)重大事件(级):是指因粮食质量问题,造成 510 人重伤或 50 人以上的
7、食物中毒事件;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 重大粮食质量问题;国家抽查发现的重大粮食质量问题。 (3)较大事件(级):是指因粮食质量问题,造成 5 人以 下重伤或 3050 人的食物中毒事件;跨区发生的粮食质量安全 事件。 (4)一般事件(级):是指个别企业某个批次粮食存在质 量问题,造成 30 人以下食物中毒,但无人员重伤或死亡;大量 消费者集中投诉粮食存在质量问题。 上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 应急程序 3.1 事件报告及前期处置 接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急办公室要立即组织人 员赴现场检查,并封存可能存在问题的粮食,控制好现场,了解 和初步评估事件状态,同时向指挥
8、部报告情况。 3.2 启动应急预案指挥部依据现场评估情况,汇总有关信息,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3.3 下达处置指令 根据指挥部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应急办公室组织协调各工作组赶赴现场,各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3.4 实施应急处置 各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同时要注意加强协调、配合,遇有新情况要及时调整工作方案,并向应急办公室报 告。 3.5 终止应急处置 各工作组应急处置结束后,向应急办公室报告,经应急办公 室确认应急处置完成,事件危害消除或基本消除后,由指挥部下 达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指令。 3.6 调查和恢复 应急处置结束后,指挥部应组织对事件原因进行进一步的调 查分析,制
9、定和完善相应的监管和处理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再 次发生。 3.7 培训和演练 上海市粮食局组织各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预案进行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 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培训演练经费由市、区分级筹措保障。本预案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演练。 4 处置措施 4.1 一般事件和较大事件 (1)立即进行现场检查,封存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粮食,并 抽样送检。 (2)追查问题粮食的来源,及时将情况通报所在地市场监管 和卫生等部门。 (3)责令有关企业召回或就地销毁存在问题的粮食,防止事 件进一步扩大。 (4)协助有关部门做
10、好人员救治。 4.2 重大事件 (1)实施一般事件和较大事件的处理措施。 (2)应急办公室应 24小时值班,汇总有关信息,协调处置 有关问题。 (3)协调新闻媒体,并通过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告知公众 事件情况,消除群众恐慌情绪。 (4)开展粮食质量问题专项检查,对质量问题涉及地区粮食 经营、加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粮食立即封存。 (5)配合公安、监察等部门对有关单位、人员存在的违法违 纪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4.3 特别重大事件 (1)实施重大事件的处理措施。 (2)责令存在问题的粮食经营企业立即停业,全力追回售出 的问题粮食。 (3)报告并经市政府同意
11、,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 通报事件有关情况,发布消费警示,防止有毒有害粮食扩散。 (4)在全市粮食系统管辖权限内开展粮食质量问题专项整治, 全面清查可能存在问题的粮食。 5 后期处置 5.1 及时总结 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区粮食行政 主管部门要总结分析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 总结报告,报送市粮食局。级和级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上海市粮食局应起草处置 工作情况报告,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 意见,报国家粮食局。 5.2 加强审计 审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对实施本预案各项支出的 审计。 5.3 资金管理 如在事件处置过程中动用市级储
12、备粮,则各有关企业要按照 相关规定,单独设列台账,加强账务管理,以便审核监管和补贴。 对动用市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贷款银行及时向市级储备粮承 储企业进行结算和收回贷款。各区可参照执行。 5.4 奖惩与责任 对出色完成应急任务,及时制止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蔓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奖励。对不按照本预案要求,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不执行或违背指挥部指令,玩忽职守、渎职失职,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 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解释 本预案属上海市粮食局部门工作预案,由上海市粮食局负责 解释。 6.2 预案更新 预案要实施动态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 规定发生变化的; (2)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 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6.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