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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项目塑钢窗技术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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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塑钢门窗工程技术原则 一、总则 1、本原则参照国家有关原则规范编制,本原则比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高时,按照本原则执行,但有比本原则更高规定期,按摄影应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2、如工程招标文献中技术规定与本原则不一致时,按照该技术规定执行。 3、本原则中引用国家或行业原则一旦有更新时,塑钢门窗工程设计及制作安装单位有义务理解规范原则更新和按摄影应原则执行。 二、塑钢门窗材料规定 1、一般规定 1.1 除非下面另有规定,工程所有PVC型材、五金配件、玻璃、密封材料、硅酮构造密封胶为下述采用国家或行业原则中规定一等品及以上品质。所有型材、配件、密封材料均需要经企业审批并封样后方可使用。 1.2 隐框、半隐框窗或1m以上边长无框玻璃与玻璃直接粘结承受风荷载作用,采用硅酮构造密封胶,应与接触材料相容。 2、PVC门窗型材 2.1 PVC 门窗用型材技术原则应符合现行原则 GB/T 8814-《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和 JG/T263-《建筑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彩色型材》规定。以两个原则较高原则为规定。 2.2 白色型材原则不低于 S-Ⅱ-B 类产品,所选用彩色型材不应低于 S-Ⅰ-B 类产品(彩色型材低温落锤试验应满足白色型材Ⅰ原则规定)。 2.3 PVC-U 门窗型材对于平开窗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不不小于 2.5mm;对于平开门,其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不不小于 2.8mm;推拉窗主型材可会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不不小于 2.5mm。 2.4 PVC 型材断构造规定:型材系列尺寸等于或不小于 60mm(即60系列);为多腔构造,有独立排水腔。 2.5 PVC 型材应与增强型钢和五金配件相适应。 3、玻璃 3.1 参照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原则) ² 《浮法玻璃》(GB 11614) ² 《夹层玻璃》(GB 9962) ² 《钢化玻璃》(GB/T 9963) ² 《中空玻璃》(GB/T 11944) ² 《夹丝玻璃》(JC 433) ² 《压花玻璃》(JC/T 511-) ² 《镀膜玻璃 第一部分 阳光控制镀膜玻璃》(GB/T 18915.1) ² 《镀膜玻璃 第二部分 低辐射镀膜玻璃》(GB/T 18915.2) ² 《着色玻璃》(GB/T 18701) ² 《防火玻璃》(GB 15763.1-) ² 《贴膜玻璃》(JC 846-1999) ² 《热反射玻璃》(JC693) ²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 ² 《半钢化玻璃》(GB 17841-1999) 3.2 PVC门窗玻璃应采用国标《浮法玻璃》(GB11614)规定建筑级浮法玻璃或以其为原片多种加工玻璃。 3.3 玻璃品种、颜色和性能详见附表。 3.4 所有玻璃厚度须由专业设计单位按照下面“塑钢门窗设计规定”进行玻璃抗风压计算设计、防热炸裂设计、镶嵌构造设计提出选择意见;如有隔声、隔热、保温等规定,专业设计单位应进行验算。规定提供计算书及有关玻璃试验汇报供企业审核后确定。并且窗玻璃最小厚度应不不不小于5mm,单块面积1.5m2以上应采用安全玻璃;门玻璃不小于0.5m2最小厚度应不不不小于6mm安全玻璃,重要人流通道玻璃门应采用安全玻璃。 3.5 中空玻璃为设置分子筛(干燥剂)、铝条及丁基胶和聚硫胶双层胶封边中空玻璃,中空空气与否采用特殊气体由专业设计单位提出选择意见经企业确定。 3.6 玻璃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及性能应符合下列现行原则规定: 《夹层玻璃》(GB9962) 《钢化玻璃》(GB/T9963) 《浮法玻璃》(GB11614) 《中空玻璃》(GB11944) 《幕墙用钢化与半钢化玻璃》(GB17841) 《夹丝玻璃》(JC433) 《压花玻璃》(JC/T511) 《吸热玻璃》(JC/T511) 《热反射玻璃》(JC693) 3.7 如下状况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内外片钢化): 3.7.1 玻璃面积≥1.5 ㎡(玻璃面积按净面积考虑) 3.7.2 门玻璃 3.7.3 窗台高度≤900mm 窗 900mm 高度如下部分玻璃 3.7.4 7 层及 7 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解释:本规定所指外开窗,指是合页(铰链)或轴装在窗左右侧、或上下侧,可以向外启动窗。) 3.7.5 倾斜装配窗、天窗 3.7.6 符合《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GB11944- 等有关规定、规范规定,并带有安全玻璃国家强制性认证永久标志(3C 标识) 3.8 塑钢门窗玻璃其他规定 3.8.1 门窗玻璃抗风压设计应按照现行行业原则《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规定执行。 3.8.2 玻璃周围不应有易导致裂纹缺陷。对于易发生热炸裂玻璃(如面积不小于 1 ㎡大板面玻璃、颜色较深玻璃和吸热玻璃等),应对其边部进行倒角磨边等加工处理。玻璃镶嵌应采用弹性良好密封衬垫材料。 3.8.3 玻璃室内侧卷帘、百叶及隔热窗帘等内遮阳设施,与窗玻璃之间距离不适宜不不小于 50mm。 3.8.4 玻璃镶嵌构造设计应符合如下规定: 3.8.5 玻璃与框、扇型材槽口镶嵌配合尺寸,应符合现行国际原则有关规定。 3.8.6 玻璃承重垫块材质、尺寸、安装位置,应符合现行行业原则《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有关规定。玻璃中空铝条严禁高出型材槽口表面。 门窗玻璃镶嵌支撑与固定,应使玻璃边缘不直接接触框架型材,并使玻璃重量分布均匀,防止框架变形,同步保证不一样启动形式门窗扇启闭性能良好。 4、五金配件 参照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原则) ²《聚氯乙烯(PVC)门窗执手》JG/T 124- ²《聚氯乙烯(PVC)门窗合页(铰链)》 JG/T 125- ²《聚氯乙烯(PVC)门窗传动锁闭器》JG/T 126- ²《聚氯乙烯(PVC)门窗滑撑》JG/T 127- ²《聚氯乙烯(PVC)门窗撑挡》JG/T 128- ²《聚氯乙烯(PVC)门窗滑轮》JG/T 129- ²《聚氯乙烯(PVC)门窗固定片》 JG/T 132- ²《闭门器》(GB9305) ²《外装门锁》(GB/T2473) ²《弹子插芯门锁》(GB/T2474) ²《叶片门锁》(GB/T2475) ²《球形门锁》(GB/T2476) 4.1 根据门窗扇重量自行设计选配五金配件(标称承载能力应不小于实际荷载1.5培),活动五金应能满足使用5万次以上B级产品,投标时上报实物样品及厂家资料。 4.2 平开门窗采用连杆多点锁:锁点离转角处不不小于150mm,两锁点之间距离不不小于800mm;合页(或滑撑)一则,合页之间距离不小于1000mm以上时,每不不小于800mm设置一种暗置锁点;平开扇宽度不小于800mm,上下边也应设置锁点。 4.3 宽度不不小于800mm上悬窗可以采用七字执手,宽度不小于800mm按照上条执行。 4.4 执手手柄、执手基座、传动杆、锁柱、锁块等均为Q235钢材,手柄和基座表面涂装采用聚酯型粉末涂料,其他为镀锌防腐。耐腐蚀能力到达48 h 8级。 4.5 五金配件选择须考虑到门窗平常清洁。 4.6 与门窗框扇型材连接紧固件必须采用不锈钢件,不得采用铝及铝合金抽芯铆钉做门窗构件受力连接紧固件。 4.7 门窗启动扇五金件设计应根据所选配置五金系统能满足承重能力来设计。并满足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保温性能、隔声性能规定。 5、密封材料 5.1 塑钢门窗用密封胶条(包括框扇直接密封胶条和玻璃与压条间胶条)采用三元乙丙(EPDM)橡胶制成弹性密封条,并符合现行国标《塑料门窗用密封胶条》(GB/T 1-89)、《建筑橡胶密封垫密封玻璃窗和镶板预成型实心硫化橡胶材料规程》(GB/T 10712-89)规定。 5.2 推拉门窗用密封毛条必须采用通过硅化处理丙纶纤维密封毛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原则《建筑门窗密封毛条技术条件》(JC/T 635)规定。 5.3 PVC门窗用多种密封胶应符合下列现行原则规定: 《硅酮建筑密封膏》(GB/T14683) 《建筑用硅酮构造密封胶》(GB16776) 《聚硫建筑密封膏》(JC483) 《建筑窗用弹性密封剂》(JC485) 6、增强型钢 6.1 PVC门窗用增强型钢符合《聚氯乙烯(PVC)门窗增强型钢》JG/T 131-规定。采用不低于GB/T 11253规定中Q235钢带力学性能符合GB/T 2518-1988中(100-PT-Z-L-B-厚度×宽度)热镀锌钢带轧制或Q235钢材轧制后热浸锌防腐处理。耐蚀性应到达48 h 8级。 6.2 所有室外门窗 PVC 型材内腔必须设置增强型钢,型钢壁厚必须按照下面 3.1 条抗风压设计验算确定,并且门用增强型钢厚度不得不不小于 2.0mm,窗不得不不小于 1.5mm。内门窗通过计算满足受力规定可不设增强型钢。增强型刚壁厚应符合国标规定。 6.3 增强型钢应与型材内腔尺寸相一致,增强型钢与型材内腔之间配合间隙每边以 1mm±0.5mm 为宜,所用增强型钢端头与焊缝距离不应不小于 10mm,并且不应影响端头焊接,每根型材仅容许使用一根增强型钢。用于固定每根增强型钢紧固件,不得少于 3 个,其间距不应不小于 300mm,分两排错位排列,紧固件与型材焊缝最大距离不应不小于 100mm,固定后增强型钢不得松动。 6.4 需要焊接型材焊缝处,增强型钢应尽量长靠近焊缝,对于45º焊缝处,型钢也应切成45º,见下图示: 增强型钢 6.5 组合窗及连窗门拼樘料应采用与其内腔紧密吻合增强型钢作为内衬,型钢两端应比拼樘料长出10~15mm。外窗拼樘料截面尺寸及型钢形状、壁厚,应能使组合窗承受该地区瞬时风压值。 7、紧固件 7.1 外露紧固件采用镀锌或不锈钢材质。不得采用铝质抽芯铆钉做门窗构件受力连接紧固件。抽芯铆钉不得外露。塑钢门窗设计规定塑钢门窗用紧固件(抽钉、自攻钉、螺钉、螺栓、螺母、垫圈)应符合下列现行原则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原则) ² 《六角螺母 C 级》(GB/T 41-) ² 《开槽圆柱头螺钉》(GB/T 65-) ² 《平垫圈 C 级》(GB 95-) ² 《平垫圈》(GB 97.1-) ² 《十字槽盘头螺钉》(GB/T 818-) ² 《十字槽沉头螺钉 第 1 部分 钢 4.8 级》(GB/T 819.1-) ² 《十字槽沉头螺钉 第 2 部分 钢 8.8 级,不锈钢 A2-70 和有色金属 Cu2 或 Cu3》(GB/T 819.2-1997) ² 《十字槽盘头自攻螺钉》(GB 845-85) ² 《十字槽沉头自攻螺钉》(GB 846-85) ² 《轻型弹簧垫圈》(GB 859-87) ² 《等长双头螺柱 C 级》(GB 952-88) ² 《六角头螺栓 C 级》(GB/T 5780-) ² 《六角头螺栓 全螺纹 C 级》(GB/T 5781-) ² 《I 型六角螺母》(GB/T 6170-) ² 《六角薄螺母》(GB/T 6172.1-) ² 《封闭型扁圆头抽芯铆钉》(GB 12615-90) ² 《封闭型沉头抽芯铆钉》(GB 12616-90) ² 《开口型沉头抽芯铆钉》(GB 12617-90) ² 《开口型扁圆头抽芯铆钉》(GB 12618-90) ² 《盘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1-) ² 《沉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2-) 7.2 其他规定: 7.2.1 所有固定在钢衬上固定钉均采用钻尾自攻钉,一次性攻入连接,并严格控制拧紧力; 7.2.2 其他钉均采用不锈钢双线自攻钉。 7.2.3 摩擦铰链固定钉必须与钢衬可靠连接,当需传透型材腔连接钢衬时,固定钉应穿透型材壁,固定钉突出部分应剔除并进行密封处理。 7.2.4 内平开窗风撑固定钉处应采用密封处理,以免雨水进入钢衬腔腐蚀钢衬。 三、门窗设计 1、塑钢门窗保温性能、隔声性能、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等按建筑设计规定执行(详见下表); 2、其他规定: 2.1 门窗多种性能,至少要满足 10 年设计使用年限正常使用规定。 2.2 门窗安全性能,应满足 50 年设计基准期规定,能承受 50 年重现期可变荷载及作用最大值。 2.3 受力性能 2.3.1 当承受荷载构件采用焊接联接时,应进行焊缝承载力验算。 2.3.2 门窗构件应通过角码或接插件等连接件连接,连接件应能承受构件剪力。 2.3.3 连接件与门窗框、扇为不一样金属材料时应采用有效措施防止电化腐蚀。 2.3.4 与型材相联接螺栓、螺钉其材质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有螺钉连接部位型材截面厚度不适宜不不小于螺距 2.5 倍,否则需进行局部加强。 2.4 反复启闭性能 2.4.1 门窗反复启闭性能,一般应按 10 年设计使用年限规定,即门、窗应分别满足反复启闭 10 万次和 1万次后启闭无异常、使用无障碍规定,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 3、防雷规定 3.1 建筑外窗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规定。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分别在 30m、45m、60m 及以上外墙门窗,应采用防侧击和等电位保护措施,与建筑物防雷装置进行连接。 3.2 防雷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 窗外框与洞口墙体连接固定用连接件可作为防雷连接件,但要保证该连接件与窗框具有可靠导电性连接。固定连接件与窗框采用卡槽连接时,则应此外采用专门防雷连接件与窗框进行可靠螺钉或铆钉机械连接。 3.2.2 窗外框与防雷连接件连接处,应先将其非导电表面处理层除去,再与防雷连接件连接。 3.2.3 防雷连接导体可采用热侵锌处理直径不不不小于 8mm 圆钢或同等截面面积扁钢(由电气工程承建商负责完毕预埋在构造及接地部分),导体应与建筑物防雷装置和窗框防雷连接件进行可靠焊接连接。 4、玻璃防热炸裂规定 4.1 门窗玻璃(重要是大板面玻璃和着色玻璃)设计选用,应考虑玻璃品种(吸热率、边缘强度)、使用环境(玻璃朝向、遮挡阴影、环境温度、墙体导热)、玻璃边部装配约束(明框镶嵌、隐框胶结)等多种原因也许导致玻璃热应力问题,以防止玻璃热炸裂产生。 4.2 门窗玻璃除北向窗户外,均应按照现行行业原则《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有关规定,进行玻璃热炸裂设计计算,并采用必要防玻璃热炸裂措施。 5、玻璃安全性规定 5.1 启动门扇和固定门以及落地窗玻璃,必须符合现行行业原则《建筑玻璃应用规程》(JGJ113-)中人体冲击安全规定。在人流出入较多,也许产生拥挤和小朋友集中公共场所门和落地窗,必须采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等安全玻璃。 5.2 安装高度为 7 层及 7 层以上外开窗、玻璃面积不小于 1.5 ㎡窗、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高度不不小于900mm 落地窗必须采用安全玻璃。 5.3 无室外阳台外窗台距地面高度不不小于 0.9m 时,必须采用安全玻璃并加设可靠防护措施。窗台高度低于 0.6m 凸窗,其计算高度应从窗台面开始计算。 5.4 玻璃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应有足够刚度,不应产生手动可测出使人产生不安全感较大变形挠度。 6、其他安全性规定 6.1 推拉窗用于外墙时,必须有防止窗扇在负压下向室外脱落装置。平开门及采用中空玻璃平开窗应设置防风块。 6.2 为防止小朋友或室内其他人员从窗户跌落室外,外开窗启动扇宽度不适宜不小于 600mm,高度不适宜不小于1200mm。 6.3 高层建筑宜采用内开式窗或具有可靠防脱落限位装置推拉式窗。 6.4 玻璃压条规定所有在室内。 6.5 有防盗规定建筑外门窗,应采用夹层玻璃和可靠门窗锁具。推拉门、窗扇应有防止从室外侧拆卸装置。 6.6 为防止小朋友或室内其他人员从窗户跌落室外,或者公共建筑管理需要,窗启动方扇应采用带钥匙窗锁、执手等锁闭器具,或者采用防护栏杆等防护措施。 四、加工制作 1、一般规定 1.1 门窗在设计加工前应对建筑设计图、门窗设计图进行查对,并对已建建筑洞口进行复测,按安装构造规定调整门窗设计大样图尺寸后方可加工组装。门窗按设计节点缩尺。 1.2 门窗所用材料及配套件必须满足设计规定,符合现行有关原则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材料入库应按质量原则和有效期限严格验收。 1.3 用于加工门窗构件生产设备、专用模具和器具必须保证加工产品到达设计规定,测量检查工具,量具要定期计量检测和校正,保证门窗加工精度。 1.4 门窗构件及配套件加工加工场地环境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 1.5 严禁使用过期构造硅酮密封胶和耐候硅酮密封胶。 1.6 隐框窗构造装配组合件应在符合构造硅酮密封胶生产条件车间制作,严禁现场打胶。 1.7 门窗构件与产品在生产、搬运过程中严禁碰撞和擦伤、划伤。 1.8 环境温度低于 5°严禁进行塑钢门窗制作加工及安装,如确实需要,必须采用有效措施,保证塑钢门窗制作加工及安装环境温度不小于等于 5°。 2、门窗构件加工精度 2.1 门窗构件生产必须有加工图,加工精度除应符合设计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1.1 型材杆件截料之前应对其型号,表面质量与颜色等进行检查并进行校直调整。 2.1.2 型材杆件截料长度尺寸容许偏差:长度容许偏差为±0.3 ㎜,端头斜度容许偏差为±15’; 2.1.3 截料端不应有明显加工变形,其毛刺不不小于 0.2 ㎜; 2.1.4 构件上孔位加工应采用划线样杆,钻模,多轴钻床等进行加工,孔中心容许偏差±0.5 ㎜,孔距容许偏差±0.5 ㎜,合计偏差不不小于±1.0 ㎜; 2.1.5 玻璃压条加工精度应保证玻璃压条安装后没有翘起,接口紧密,平整,必要时可配装加工。 2.1.6 铆钉用通孔应符合现行原则《铆钉用通孔》GB1521 规定; 2.1.7 沉头螺钉用沉孔应符合现行原则《沉头螺钉用沉孔》GB1522 规定; 2.1.8 圆柱头、螺栓用沉孔应符合现行原则《圆柱头、螺栓用沉孔》GB1523 规定; 2.2 配件、五金件安装应牢固、灵活,无卡死紧涩。 2.3 构件连接应牢固、各构件连接缝隙应进行可靠密封处理。 3、门窗组装 3.1 门窗组装必须有组装图和保证门窗到达设计性能工艺,技术规定,所使用各类材料应符合设计规定和有关规范规定。 3.2 门窗使用玻璃品种,规格及质量应符合设计规定和国家现行产品标注规定,钢化玻璃应进行边缘处理。 3.3 门窗使用紧固件,金属衬板,外露部分应采用奥氏不锈钢,其他部位应采用可靠表面防腐处理,其镀层金属及其厚度宜符合现行国标《螺纹紧固件电镀层》(GB5269)规定。 3.4 玻璃垫块应采用模压成形或挤出成形硬橡胶或塑料制造,其长度宜为 80~150mm,不得使用硫化再生橡胶,木片或其他吸水性材料,承重垫块邵氏硬度宜为 70~80(A),辅助支承垫块邵氏硬度宜为 40~50(A)。 3.5 与型材直接接触五金件,紧固件,密封条,玻璃垫块,密封胶等材料其性能应与型材、玻璃具有相容性,密封胶宜采用粘接性能良好耐候硅酮密封胶。 3.6 门窗杆件组装之前应对其型号,表面质量与颜色等进行检查并清理型材上毛刺和油污,门窗杆件组装应尺寸偏差应符合有关产品原则和设计规定规定。 3.7 胶条型号和胶条长度应对,装配后应均匀,牢固,无脱槽和变形现象,胶条长度应合适,不容许将胶条拉过紧,应留有余量。胶条接口处(安装玻璃用嵌入式胶条除外)不容许有间隙,必须粘接处理或使用专用接合连接角件搭接,粘接强度不得不不小于胶条拉伸强度 60%。胶条应保证安装后及使用中,胶条与型材充足接触。 3.8 五金配件安装位置应精确,数量应齐全,安装应牢固。五金配件应开关灵活,无卡死紧涩,具有足够强度,满足门窗机械力学性能规定。 3.8.1 五金系统各部件安装所对应各个位置应精确、可靠,在框材、扇材上所需加工各个工艺孔、槽口均应以五金系统生产单位所提供技术规定为准。 3.8.2 所使用紧固件均为不锈钢材质。承重(承载)五金与门窗连接时,螺钉啮合长度应不小于所用螺钉两个螺距长度。 3.9 玻璃安装前应清理,检查玻璃安装槽口内外表面,保持表面洁净、干燥、无灰尘油污等,并按下列各条规定: 3.9.1 玻璃不得与玻璃槽直接接触,应在玻璃下方、启动扇对角按设计规定垫上不一样厚度承重或支承垫块,垫块可采用胶粘固定,玻璃垫块不得阻塞泄水孔及排水通道。 3.9.2 玻璃在安装槽内应均匀,对称,符合规范中玻璃嵌入尺寸规定,采用胶条安装内侧胶条,胶条安装后应平直,无皱曲起鼓现象,对接处粘接良好。 3.9.3 玻璃压条采用 45°接口,安装玻璃前小心拆卸,安装压条时不得划花接口位,安装后没有翘起,接口紧密,平整。压条下料尺寸应严格控制,防止过短或过长,压条安装完毕后角部缝隙应控制在 0.5mm之间。 3.9.4 在现场安装玻璃应采用可靠措施保证安装质量与规定,启动扇玻璃安装后应再次检查,调整五金配件及窗扇框搭接量,保证启动平顺,无功能障碍,采用密封胶安装启动扇应锁紧 48 小时以上以防止玻璃移位。 4、成品保护 4.1 门窗运送时应妥善捆扎,樘与樘之间用非金属软质材料隔开垫好,吊运时选择牢固平稳着力点,防止门窗互相摩擦、挤压扭曲变形,损坏型材及附件。 4.2 门窗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在竖直摆放,成品和材料不能接触地面,底部用枕木垫起高于地面 100mm以上,严禁与酸、碱性材料一起寄存,室内应整洁、干燥、通风。 4.3 门窗组装完毕并检查合格后应进行清洁,并采用保护措施以防止污损、划伤。变形,成品包装应满足寄存、运送需要。 4.4 窗框扇外视可视面可采用保护胶纸进行保护,保护胶纸在撕开后不得有残胶,厚度宜不小于0.07mm,窗外侧可贴 2 层保护膜,内侧宜为 2~3 层保护膜。 4.5 五金配件等突出型材表面部位要采用厚垫或其他可靠措施来进行加强保护,窗尺寸较大时宜安装临时中挺以防止变形。 4.6 根据项目规定确定玻璃(双侧贴膜)粘贴厚度不低于 40μm、PE 材质低粘度薄膜(膜边缘距玻璃四面胶条距离不不小于 5mm)。五金采用塑料薄膜纸验收之前不能拆掉。 五、安装施工 1、一般规定 1.1 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施工措施,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施工措施。 1.2 门窗与洞口连接应牢固可靠。 1.3 门窗启动扇应启闭灵活,无卡滞,并有可靠安全措施和必要防误操作装置。 1.4 门窗所选用金属零附件及固定件,除不锈钢外,均应经防腐处理。 1.5 门窗安装施工应在室内侧或洞口内进行,玻璃及玻璃压条安装亦应在室内进行。 2、施工准备 2.1 复核门窗洞口,洞口施工质量应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规定,门窗洞口宽、高尺寸容许偏差±10mm,对角线差值容许偏差≤10mm。 2.2 门窗洞口尺寸偏差较大时,应修整洞口或调整门窗设计尺寸。 2.3 检查门窗品种、规格、数量、启动形式等,应符合设计规定。 2.4 检查多种安装附件、五金配件,应配套齐全。 2.5 检查门窗装配质量及外观质量,如有表面损伤、变形及松动等问题,应进行修正,合格后方可安装。 2.6 检查门窗安装所需机具、辅助材料、安全设施等与否齐全、可靠。 3、门窗框安装 3.1 门窗框采用干法安装时,应符合如下规定: 3.1.1 门窗框安装应在洞口及墙体抹灰湿作业前完毕。 3.1.2 门窗框与洞口连接固定,可采用固定片连接洞口方式。 3.1.3 固定片应采用 Q235 钢材,便面经热浸镀锌处理。固定片厚度不不不小于 1.5mm,宽度不不不小于 15mm。 3.1.4 固定片与门窗框连接可采用自攻螺钉或抽芯铆钉赖宁机,钉孔内应注胶密封。 3.1.5 门窗框在其角部连接固定点,距角部距离不不小于 150mm,其他部位固定片中心距不不小于400mm。 3.1.6 固定片与混凝土墙体连接固定,可采用金属膨胀螺栓、塑料膨胀螺钉、特种钢钉(水泥钉)、射钉等连接方式。固定片与砌体洞口连接固定,应采用塑料膨胀螺钉或特种钢钉(水泥钉)等方式,且不得打在砖缝内。与墙体固定点中心位置至墙体边缘距离不不不小于 50mm。 3.1.7 门窗框安装位置应对。门窗框与洞口连接侧边有效宽度不应不小于 15mm。 3.1.8 门窗框安装就位后,其宽度和高度尺寸偏差不不小于±3mm,对角线差值不不小于 4mm。 3.3门窗框安装就位后,玻璃(或门窗扇)安装前,应将门窗边框与洞口之间进行密封处理,采用耐候硅酮密封胶时应符合下述规定: 3.3.1 应采用与基材相容并且粘接性能良好耐候硅酮密封胶。 3.3.2 密封施工前,应先将待粘接表面进行清洁处理,不应粘有油污、灰尘等,且表面应干燥,墙体部位应平整洁净。 3.3.3 门窗框与洞口装饰面之间在室外一侧应设置凹槽,采用硅铜类密封胶密封,其槽深度 3~5mm,胶面宽度不得不不小于 8mm,打胶应光滑、顺直、平整。 3.3.4 注胶应平整密实,胶缝宽度均匀一致,表面光滑,整洁美观。 3.3.5 砖体构造、混凝土构造采用固定片安装。塑窗框与门窗洞口安装固定片规定:固定片长度规格为 85 毫米,95 毫米。85 毫米用于门窗上、下部及立边;95 毫米用于门窗启动位置。 台南壹品二期及南台嘉苑洞口固定片安装阐明: 1、固定片长度规格为:85mm,95mm a、85mm:用于门窗上部、下部、立边 b、95mm:用于门窗启动位置 2、固定片位置分布:如图示 a、距端头≤200mm b、间距≤400mm 4、玻璃安装 4.1 门窗启动扇玻璃安装宜在工厂内完毕,固定部位玻璃安装应在现场完毕。 4.2 玻璃垫块安装应符合下述规定: 4.2.1 玻璃垫块宜采用硬度(邵氏 A 型)75 以上三元乙丙(EPDM)橡胶、尼龙(PA)、热塑性弹性体(TPU)材料模压或挤出成型。门窗固定部位玻璃底部应设置承重垫块;两侧边及顶部宜设置软性辅助支承垫块,两侧边支承垫块应与窗框固定。 4.2.2 起承重作用或重要支承作用垫块,邵氏硬度宜为 80~90,起辅助支承作用或衬垫隔离左右垫块,邵氏硬度宜为 50~60。 4.2.3 垫块长度不不不小于 50mm;垫块宽度应比玻璃镶嵌槽口底部宽度尺寸小 1~2mm;垫块厚度根据玻璃与槽底间隙设计尺寸 C 确定,且宜为 5~7mm. 4.2.4 门窗启动扇玻璃垫块种类、数量及布置方式(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且玻璃底部承重垫块不得阻塞泄水孔及排水通道。 4.2.5 固定部位玻璃安装前,应将承重垫块置于玻璃槽口底部。玻璃安装后,将辅助支撑垫块装入玻璃顶部及两侧边。 4.3 玻璃安装前,应将玻璃槽口那杂物清理洁净。 4.4 玻璃内外两侧若采用胶条密封,应符合下述规定: 4.4.1 密封胶条应采用三元乙丙或氯丁橡胶挤出成型。 4.4.2 玻璃外侧胶条预装在窗框上,内侧胶条在玻璃压条装入后,嵌装在玻璃与压条之间。应使玻璃内外侧胶条充足压紧,均匀、宽度一致,无起鼓现象。 4.4.3 胶条在转角处及对接处应保证密封持续可靠,对美观。 4.4.4 胶条切割下料长度应比实际所需长度加长 1%~3%,且至少应加长 10mm。截断后均匀挤压入槽口内。 4.4.5 玻璃安装时,应使玻璃内外片配置,镀膜面朝向等符合设计规定。 4.4.6 玻璃压条安装应先装上下两对边,在装左右两对边。安装压条时注意,不能划伤型材表面。 4.4.7 玻璃内外侧若采用密封胶密封,在注胶前应清理注胶槽口,使待粘接表面洁净、干燥、无灰尘油污等。注胶宽度不不不小于 5mm,最小厚度不不不小于 3mm。注胶应平整密实、宽度一致、表面光滑、整洁美观。 5、门窗扇及启动五金件安装 5.1 门窗启动扇安装应在门窗安装完毕后进行。 5.2 门窗扇宜在工厂内组装完毕,包括启动五金件和玻璃装配。玻璃装配时应按设计规定在其四面加 装垫块。五金件装配后应使动作灵活可靠、精确无误。 5.3 门窗扇相对于门窗框安装位置应精确,保证周围缝隙均匀,保证密封带全面良好接触。 5.4 对于平开门窗,安装后应采用可靠措施防止门窗扇坠角。 5.5 启动五金件安装位置对。采用多点锁紧五金件时,应使各锁点锁闭和启动动作协调一致。锁闭状态下,锁头和挡块中心位置对正,偏差不超过±3mm。 5.6 启动限位装置安装位置对,启动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5.7 门窗启动五金件安装应牢固可靠,采用紧固螺钉连接固定部位,应采用可靠防松措施。 5.8 门窗扇安装后应保证启闭灵活可靠,无卡滞现象及噪音。 6、清理和成品保护 6.1 门窗安装后,应将其内部和外部所有清理,清除污物、灰砂等。 6.2 所有外露型材应进行贴膜保护;所有注胶部位应及时清理洁净,清除多出残胶。并将型材表面和玻璃表面残胶清理洁净。为了保证塑钢窗在安装时抹灰压框及打胶规定,增长成品保护时效,项目特对塑钢窗边框表面保护膜粘贴规定如下:在距邻墙边框侧预留 10mm 空白不粘贴保护膜(无正负误差)。 6.3 门窗框安装完毕后,所在洞口不应作为施工运料及人员进出通道,且门窗框不得作为承力构件搭挂重物。对于易发生踩踏和刮碰部位,如门框门窗扇部位,应增设保护扣盖,此费用在报价中综合考虑。 6.4 门窗移交业主前,安装单位必须对门窗进行清洁,保护胶纸要妥善剥离,注意不得划伤、刮化门窗表面,不得使用对型材、玻璃、配件有腐蚀性清洁剂。清除门窗表面污染物时严禁用锋利刀具铲刮,以免损伤玻璃和面层。门窗玻璃要做好标识保护。 6.5 在工程移交前,不得拆除门窗表面保护材料,过程中如有损坏,及时予以完善。 6.6 进行焊接作业时,应防止电焊火花损坏周围门窗型材、玻璃、附件等材料。 6.7 在风天施工时要及时将门窗关闭好,以防止门窗玻璃打碎和门窗框松动、变形。 6.8 如因乙方成品保护措施不到位导致窗体损坏,乙方负责在 15 天内无条件更换。 7、安全技术措施 7.1 门窗所有施工安装作业均应在室内或洞口进行。 7.2 在洞口内或有坠落危险处施工时,须系好安全带。 7.3 高处作业时,作业面下部应设置水平安全网,且作业面下部不得有人。 7.4 现场使用电动工具须选用 I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现场用电应符合现行行业原则《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7.5 玻璃搬运与安装应符合下述规定: 7.5.1 搬运与安装前应确认玻璃无裂纹或暗裂。 7.5.2 搬运与安装时须带手套,且玻璃应保持竖向。 7.5.3 风力 5 级以上或楼内风力较大部位,难以控制玻璃时,不应进行玻璃搬运与安装。 7.5.4 采用吸盘等工具搬运和安装玻璃时,应仔细检查,确认其安全性、可靠性后方可使用。 7.6 施工现场玻璃寄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7.6.1 玻璃寄存地点应远离作业面及人员活动频繁区域,且不应寄存于风力较大区域。 7.6.2 玻璃应竖向寄存,玻璃面倾斜与地面夹角应为 70°~80°。顶部靠在牢固物体上,并垫有软质隔离物。底部用木方或其他软质材料垫离地面 60mm 以上。 7.6.3 单层玻璃叠片数量不应超过 20 片,中空玻璃叠片数量不应超过 15 片。 7.6.4 使用易燃性和挥发性溶剂清洗门窗时 ,作业面内不得有任何明火。 六、工程验收 1、一般规定 1.1 门窗工程验收应符合国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原则》GB50300 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并按本章详细规定执行。 1.2 外门窗工程验收应根据设计技术规定、五项性能检测合格样品工艺规定和有关规范规定进行验收。尤其是对影响抗风压性能型材截面尺寸、强度、厚,框与外墙砌体固定点数量和固定可靠程度,玻璃强度和厚度,执手、滑撑和撑挡质量,影响水密性能和气密性能制作精度,密封条质量和挡水高度等必须严格控制。 1.3 门窗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献。 1.4 门窗分项工程各检查批及该分享工程验收,均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 1.5 门窗工程验收,应在隐蔽工程验收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 1.6 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献和记录: 1.6.1 门窗工程施工图、设计阐明及其他设计文献。 1.6.2 门窗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透性能、保温性能、隔声性能复验汇报。 1.6.3 型材、玻璃、密封材料及五金配件等材料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汇报,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 汇报。 1.6.4 隐框窗用构造胶相容性试验合格汇报。 1.6.5 门窗框与洞口墙体连接固定、防腐、缝隙填塞及密封处理、防雷连接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6.6 应提供五金配件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阐明书。 1.6.7 门窗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1.6.8 门窗安装施工自检记录。 1.6.9 进口商品应提供报关单和商检证明。 2、重要项目 2.1 门窗品种、类型、规格、尺寸、产品性能、启动方式、安装位置、防腐处理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规定和有关原则规定。检查措施:观测;尺量检查;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汇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2 型材壁厚及表面处理、玻璃品种、规格、颜色及附件质量应符合设计规定。检查措施:观测; 仪器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汇报和复检检测汇报。 2.3 门窗框和副框(附加外框)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及锚固件数量、位置与框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检查措施:观测;启动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4 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装置。 检查措施:观测;启动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2.5 门窗配件型号、规格、数量符合设计规定,安装牢固,位置对,功能满足使用规定。 检查措施:观测;启动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3、一般项目 3.1 门窗外观表面洁净,无明显色差、划痕、擦伤及碰伤。密封胶表面平整光滑、厚度均匀。 检查措施:观测。 3.2 门窗扇启闭力应不不小于 80N 检查措施:用测力计检查。每个检查批应至少抽查 5%,并不得少于 3 樘。 3.3 一次抽检门窗中,如有 1 樘不合格,应二次加倍数量重新检查。如二次抽检门窗有 1 樘不合格,则该批门窗安装质量为不合格。 3.4 按照国标,每平米玻璃容许有 2 条宽 0.2mm,长 40mm 划痕。且玻璃划痕验收原则以小业主验收原则为准,对由于门窗厂导致不符合小业重规定划痕玻璃应免费更换,报价也综合考虑,但非门窗厂责任不在此范围内。 4、质量验收 4.1 门窗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附录 C 隐蔽工程验收登记表格式记录。 4.2 检查批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原则》GB50300 附录 D 检查批质量验收登记表格式记录。检查批合格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 抽查样本均应符合本原则重要项目规定。 4.2.2 抽查样本 80%以上应符合本原则一般项目规定。其他样本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缺陷,其中有容许偏差检查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规范规定容许偏差 1.5 倍。 4.2.3 具有完整施工操作根据、质量检查记录。 4.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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