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广州地铁信息中心机房升级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0724-0900A03N0399)
招 标 文 件
业主: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广机国际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五月
总目录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二部分 协议书格式
第三部分 用户需求书
第四部分 投标书格式
第一部分
投 标 人 须 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第一章 说明 4
1. 项目说明 4
2. 定义 4
3. 合格的投标人和合格的服务 4
4. 投标费用 4
第二章 招标文献说明 4
5. 招标文献的构成 5
6. 招标文献的澄清 5
7. 招标文献的修改 5
第三章 投标文献的编写 5
8. 编制规定 5
9. 投标文献的组成 6
10. 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6
11. 投标货币 6
12. 投标报价 6
13. 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献 7
14. 投标人拟供货品/服务的合格性证明文献 7
15. 投标保证金 7
16. 投标有效期 8
17. 知识产权和专利权 8
18. 保密 9
19. 投标文献格式 9
20. 投标文献式样和签署 9
第四章 投标文献的递交 10
21. 投标文献的密封和标记 10
22. 投标截止时间 10
23. 迟交的投标文献 11
24. 投标文献的修改和撤消 11
第五章 开标和评标 11
25. 开标 11
26. 评标机构和评标办法 11
27. 投标文献响应性的拟定 12
28.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12
29. 投标文献的澄清及与招标代理机构/业主的联系 12
第六章 授予协议 13
30. 协议授予 13
31. 接受和拒绝所有或任何投标的权力 13
32. 中标告知书 13
33. 签订协议 13
34. 履约保证金 13
35. 中标结果告知书 14
36. 腐败和欺诈行为 14
37. 其它费用 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 容
1
1.1
招标项目:广州地铁信息中心机房升级设备采购项目
2
2.1、2.2
业主: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招标代理:广东广机国际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见招标公告
3
8.2
投标人拟安排作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人员,须参与投标文献相应部分的编制工作。
4
9、21
投标文献的组成和密封:
投标文献
组成部分
正本封装内容
副本封装内容
第一册
商务部分
商务部分正本(1本)、技术部分正本(1本)、电子文献2套(先独立包封)一起包封
商务部分副本(6本)、技术部分副本(6本)一起包封
第二册
技术部分
5
12.1
本项目的投标报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佰肆拾叁万元(¥143,000,000)的投标最高报价值。
6
15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
7
16
投标有效期:本表第8款列明的投标文献递交截止日起往后120公历日内
8
22.1
投标文献递交时间: 年 月 日(北京时间9:00 - 9:30)
投标文献递交截止时间: 年 月 日(北京时间9:30)
投标文献递交地址: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润路333号)(具体会议室详见交易中心当天电子显示屏)
9
25
1、开标时间: 年 月 日(北京时间9:30)
2、开标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润路333号)(具体会议室详见交易中心当天电子显示屏)
3、开标注意事项:招标代理机构将邀请每一领购招标文献的投标人出席开标会,投标人可自主决定是否出席。若投标人不出席开标会,则视同对开标过程及结果无异议。参与开标的投标人代表若须对开标提出异议,则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若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则还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0
30.2
业主保存在授予协议时对项目范围予以增长或减少的权利。
11
34.1
履约保证金为协议总价的5%。
第一章 说明
1. 项目说明
1.1.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款,以下简称“本项目”。
1.2. 资金来源:政府筹资。
1.3. 项目概况及招标内容见本招标文献第三部分“用户需求书”。
2. 定义
2.1. “业主”:指本招标采购货品/服务的最终使用者,本项目业主名称见前附表第2款。
2.2. “招标代理机构”:指接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组织本次招标的机构,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见前附表第2款。
2.3. “投标人”:指与本须知3.1条规定的规定一致的、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
2.4. “招标文献”:指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本文献,涉及所有章节、附件及修改补充文献,招标文献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招标文献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2.5. “投标文献”: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献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所有文献。
2.6. “日”、“天”指公历日。
2.7. “协议”: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协议或合约文献。
2.8. 在本招标文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单数将涉及复数,反之亦然。
3. 合格的投标人和合格的服务
3.1. 合格的投标人
详见招标公告。
3.2. 合格的货品/服务
投标人提供的货品/服务应满足本招标文献第三部分“用户需求书”及其他相关部分的规定。
4. 投标费用
4.1. 无论招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与本次招投标有关的一切费用。
第二章 招标文献说明
5. 招标文献的构成
5.1. 招标文献用以阐明所需货品/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协议条款。招标文献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二部分 协议书格式
第三部分 用户需求书
第四部分 投标书格式
5.2. 本招标文献仅合用于本次招标。
6. 招标文献的澄清
6.1. 投标人对招标文献如有疑点,可规定澄清,应在前附表第8款列明的投标文献递交截止日的18天前按招标公告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涉及信函、电报或传真,下同)告知到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视情况拟定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购买招标文献的每一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告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7. 招标文献的修改
7.1. 在前附表第8款列明的投标文献递交截止日的15天前,招标代理机构可积极地或依据投标人规定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献,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献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告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7.2. 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献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献的修改,招标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已购买招标文献的每一投标人。
7.3. 招标文献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献的一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
第三章 投标文献的编写
8. 编制规定
8.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献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献的规定提供投标文献,并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献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8.2. 投标人拟安排作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人员,须参与投标文献相应部分的编制工作。
9. 投标文献的组成
9.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献应涉及下列部分,每一册须单独装订并按本须知第21条分别密封和标记。
9.1.1. 第一册:商务部分
为响应招标文献商务规定而提交的文献,涉及但不限于:
(1)按照招标文献第四部分“投标书格式”A部分规定的格式应答的文献;
(2)招标代理机构开具的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的收据复印件;
(3)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9.1.2. 第二册:技术部分
为响应招标文献技术规定而提交的文献,涉及但不限于:
(1)按照招标文献第四部分“投标书格式”B部分规定的格式应答的文献;
(2)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10. 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10.1. 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就投标互换的文献和来往函件,应以中文书写。投标人如需要引用原版印刷资料,以对投标文献加以辅助说明时,投标人可以提交这部分原版资料,但有关的段落必须翻译成中文,在有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
10.2. 除在本招标文献第三部分“用户需求书”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11. 投标货币
11.1. 除另有规定或许可,投标总价应以人民币报出。业主将以人民币与中标的投标人签订协议。任何非人民币的报价都将被拒绝。
12. 投标报价
12.1.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不得超过前附表第5款规定的投标最高报价值。
12.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成本价。
12.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涉及履行本项目所必须的所有成本费用(涉及但不仅限于办公、交通、人员、差旅、文献、税费、测试工具费用及其他管理费用),以及投标人所需的合理利润。
12.4.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必须是固定包干价,在本项目工作范围和周期没有变更的前提下不作任何增长或减少。
12.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必须是唯一价,即投标人对每种货品/服务(指完全相同的同一货品/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代理机构/业主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12.6. 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献第四部分“投标书格式”中规定的格式填报。
12.7. 投标人应在上述文献中写明投标货品/服务的单价、合价以及投标总价。
12.8. 投标人按上述各款规定填写报价仅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方便,投标报价的形式并不限制业主以任何条款签订协议的权利。
13. 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献
13.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献第四部分“投标书格式”规定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与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协议的文献,并作为其投标文献的一部分。
13.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献应足以证明投标人符合招标公告中关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规定的规定。
14. 投标人拟供货品/服务的合格性证明文献
14.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献第四部分“投标书格式”规定提交证明其拟供的协议项下的货品/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献规定的文献,并作为其投标文献的一部分。
14.2. 投标人提交的拟供货品/服务的合格性证明文献应足以证明投标人拟供的货品/服务符合招标文献第三部分“用户需求书”以及其他相关部分(涉及但不仅限于货品/服务的合法性规定)的规定。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以人民币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 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见前附表第6款,该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5.3. 投标保证金可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提交:
1)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接受的银行(中国境内的银行或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国银行)开具保函或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原件须于前附表第8款列明的投标文献递交截止日的1个工作日之前交至招标代理机构。该保函或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应按招标文献第四部分“投标书格式”规定的格式提供。
2)采用钞票、支票或银行汇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人须于前附表第8款列明的投标文献递交截止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在确认款项到达账户后向投标人开具相应金额的收据。投标人须随投标文献递交按招标文献第四部分“投标书格式”规定的格式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3)采用银行转账形式提交:投标人须保证款项在前附表第8款列明的投标文献递交截止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到达招标代理机构账户,招标代理机构在确认款项到达账户后向投标人开具相应金额的收据。投标人须随投标文献递交按招标文献第四部分“投标书格式”规定的格式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银行账号资料如下:
开户名称:广东广机国际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东山支行
帐 号:07065
15.4. 在开标时,凡没有按上述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5.5.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内或发出《中标结果告知书》后7天内(以先到的时间为准)无息原额退还,若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发生银行费用,则在投标保证金中扣减银行费用后将投标保证金余额退还给投标人。
15.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3条规定签订协议并按本须知第34条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予以无息原额退还,若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发生银行费用,则在投标保证金中扣减银行费用后将投标保证金余额退还给投标人。
15.7. 发生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除此之外,假如投标人给招标代理机构和/或业主导致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投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给予补偿。在此情况下,如已被拟定为中标人的,业主/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授标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1)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弃标;或
(2)中标人未能做到
a. 按本须知第33条规定签订协议;或
b. 按本须知第34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
c. 按本须知第37条规定提交交易服务费;或
d. 按本须知第37条规定提交中标服务费。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文献应在前附表第7款列明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规定投标人批准延长有效期,规定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规定而其投标保证金不会被没收。对于批准该规定的投标人,既不规定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献,但将规定其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7. 知识产权
17.1. 投标人应保证其拥有拟提供货品/服务的所有权或知识产权、再许可使用权或其他合法使用权,并保证业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能自由使用且无需支付除协议价款之外的任何费用。如任何第三人提出甲方因使用该货品/服务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诉讼或规定期,或向甲方提出任何许可使用费用的诉讼或规定期,乙方应承担所有责任并自费解决此类诉讼或规定。发生此类诉讼或规定期,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由乙方在解决此类诉讼或规定的过程中占主导地位。此类诉讼或规定如导致甲方产生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补偿,补偿额最高限度为本协议金额。
17.2. 投标报价已涉及为履行协议,完毕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所有应支付的专利权,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费用或其它任何费用。
18. 保密
18.1. 如招标代理机构/业主向投标人提供图纸、具体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他资料,这些均被视为保密资料,仅允许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业主的批准,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18.2. 在开标后,应招标代理机构/业重规定,投标人应及时归还所有从招标代理机构/业主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19. 投标文献格式
19.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献第四部分“投标书格式”中规定的格式规定如实填写或撰写其投标文献,以及提交其他相关资料,无论如何,投标人不得留空或短交招标文献中规定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表格可按同样格式扩展、缩小,内容项目不能变化)。
19.2. 投标文献应按招标文献第四部分“投标书格式”中规定的顺序编排并装订成册,首册前有总目录,分册前有分目录。
19.3. 投标文献的规格:统一为A4印刷本,纸质封面,印刷本厚度规定控制在7CM以内,超过厚度则分册装订。投标文献应使用不锈钢书钉或拉线装订,装订时书钉不外露;不能使用塑料面或塑料胶条装订。
19.4. 投标文献的页码:必须按每本逐页从1开始,按照流水号编号(涉及附图、证件、图片),页号正面在右下角,反面在左下角(空白页面不编号)。
19.5. 投标文献中的图纸的整理:图纸横向按手风琴折叠,竖向按顺时针方向折叠,折叠后图标露在右下角,每本图纸厚度不要超过4CM,超过则分卷装订,每卷图纸从图纸封面起逐张从1开始打印页号。
20. 投标文献式样和签署
20.1. 投标人应准备的投标文献份数按前附表第4款规定,投标文献各分册的正本及所有副本的封面须清楚地标明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文献题名、投标人名称(须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投标时间,以及在右上角打上“正本”或“副本”字样,副本必须标注编号(副本1,副本2,…)。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0.2. 投标文献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在规定的地方签字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授权书”应按招标文献第四部分“投标书格式”中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出具并附在投标文献中。
20.3. 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献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氏或首字母签字。
20.4.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献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20.5. 投标人应同时按前附表第4款规定的份数准备投标文献的电子文献(电子文献须用WORD/EXCEL编制,电子文献介质使用CD-R光盘刻录,光盘表面应标明存储文献题名、投标人名称,光盘存储的所有电子文献不做压缩解决、不留密码、可编辑、无病毒)。电子文献的内容应与投标人递交的纸质文献内容保持一致,如有不同,以纸质文献为准。
第四章 投标文献的递交
21. 投标文献的密封和标记
21.1. 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封装投标文献(共两包、分开包封):
(1) 商务部分正本、技术部分正本及电子文献光盘(先独自包封)一起封装;
(2) 商务部分副本、技术部分副本一起封装。
21.2.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21.1条规定将投标文献分开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封口署名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21.3. 所有内外层封套均应注明以下字样:
(1) “递交至 (前附表第8款列明的投标文献递交地址) ”;和
(2) “对 (前附表第1款列明的招标项目名称) (投标编号:_ _)的投标文献—— (包封内容) ”;以及
(3) “ (前附表第8款列明的投标文献递交截止时间)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1.4. 外层封套右下角应注明投标人名称、地址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以便假如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时,能根据本须知第23条的规定原封退回。
21.5. 假如外层封套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21.6.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22. 投标截止时间
22.1. 所有投标文献应派人送达,并须在前附表第8款规定的投标文献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至前附表第8款列明的投标文献递交地址。
22.2. 出现本须知第7.3条因招标文献的修改推迟投标文献递交截止时间时,则按招标代理机构修改告知规定的时间递交。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3. 迟交的投标文献
23.1.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献。
24. 投标文献的修改和撤消
24.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献后,可对其投标文献进行修改或撤消,但招标代理机构须在前附表第8款列明的投标文献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的书面文献或撤消的书面告知,该修改的文献或撤消的告知须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24.2. 投标人对投标文献修改的书面文献或撤消的告知应按第19、20、21条规定进行编写、签署、密封、标记和递送,并注明“修改投标文献”或“撤消投标”字样。
24.3.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献。
24.4. 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前撤消其投标,否则招标代理机构将有充足理由按本须知第15.7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五章 开标和评标
25. 开标
25.1. 招标代理机构在前附表第9款列明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收标以及开标,招标代理机构将邀请每一领购招标文献的投标人出席开标会,投标人可自主决定是否出席。若投标人不出席开标会,则视同对开标过程及结果无异议。参与开标的投标人代表若须对开标提出异议,则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若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则还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5.2. 迟到的以及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告知”的投标文献将被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25.3. 除25.2所述情况下被原封退回的投标文献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文献。
25.4. 开标时,查验投标文献的密封情况。开标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告知(如有)、是否按招标文献规定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各投标人投标总价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25.5. 招标代理机构将作开标记录,记录内容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亦在记录上签字。
26. 评标机构和评标办法
26.1. 本项目的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完毕。
26.2. 招标代理机构将拟定的评标办法于发出招标文献之时书面发放给已购买招标文献的所有投标人。
27. 投标文献响应性的拟定
27.1. 在具体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办法审查每份投标文献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献的规定。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是与招标文献规定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存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存是指实质上影响协议的服务范围、质量,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献不一致,并且限制了协议中业主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存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规定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但投标文献中方案或其它内容相称或优于本招标文献第三部分“用户需求书”规定的部分不视作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献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献自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7.2. 除非招标文献允许,投标文献对本招标文献的每一项规定所给予的响应必须是唯一的,否则视为不响应而予以拒绝。
27.3. 假如投标文献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献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
27.4. 投标人对招标文献的条件、条款的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献的有效性。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献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献的规定,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漏掉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27.5. 对于投标文献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将影响该投标人的得分。
28.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8.1. 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协议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别人透露。
28.2. 在评标过程中,假如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献审查、澄清、评价、比较及授予协议方面向招标代理机构/业主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
28.3. 为了评标工作的公平进行,参与评标的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依照规定,涉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者,不可参与本次招评标。
29. 投标文献的澄清及与招标代理机构/业主的联系
29.1. 在评标期间,为方便对投标文献审核、评估和对比,评标委员会将有权规定投标人对其投标文献进行澄清,投标人有责任按照招标代理机构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规定指派专人进行答疑和澄清。有关澄清的规定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29.2. 从开标后至授予协议期间,未接到招标代理机构/业主的书面规定,任何投标人均不得就其投标文献有关的问题与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业主进行联系。
第六章 授予协议
30. 协议授予
30.1. 除本须知第31条的规定之外,招标代理机构将把协议授予经广州地铁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审定的第一中标候选人。
30.2. 业主保存在授予协议时对项目范围予以增长或减少的权力。
31. 接受和拒绝所有或任何投标的权力
31.1. 业主保存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根据评标委员会或广州地铁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的决定拒绝所有或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所有或任何投标无效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用这一行动的理由。
32. 中标告知书
32.1. 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告知书》。中标人收到《中标告知书》后应书面向招标代理机构确认。
32.2. 《中标告知书》将作为签订协议的依据,并作为协议的组成部分。
33. 签订协议
33.1. 中标人收到《中标告知书》后应按照业重规定的时间,派遣其授权在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到中国广州对有关的协议文献进行整理并签署协议。
33.2. 协议的组成基于以下文献:
(1) 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献第三部分“用户需求书”及其修改补充文献;
(2) 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献第二部分“协议书格式”及其修改补充文献;
(3) 中标人递交的投标文献及其澄清文献;
(4)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中标人对投标文献的澄清与承诺所整理的“招投标澄清与确认文献”等;
(5) 中标告知书。
34. 履约保证金
34.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告知书》后按照协议条款的规定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按前附表第11款规定。
34.2. 假如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则招标代理机构将有充足理由按本须知第15.7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35. 招标结果告知书
35.1. 在与中标人签订协议,且中标人已按本须知第34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向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招标结果告知书》。
36. 腐败和欺诈行为
36.1. 招标代理机构/业主认为或第三方确认某投标人在本项目竞投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招标代理机构/业主将拒绝接受该投标或拒绝授标予该投标人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保存诉讼的权力。为此目的,定义如下:
36.1.1.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有关人员在招评标过程中的行为;
36.1.2.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招评标结果而谎报事实,损害招标代理机构/业主利益,涉及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涉及递交投标文献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业主从自由公开竞争中所能获得的权益。
37. 其它费用
37.1. 交易服务费
中标人应根据广州市的有关规定,以人民币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该交易服务费为中标金额的0.09%,但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整。该费用支付按照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关规定进行。
37.2. 中标服务费
37.2.1. 中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该中标服务费以中标金额为基数,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计价格[2023]1980号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中标服务费计费标准及计费举例如下:
中标金额
设备类项目中标服务费收费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500万元
1.1%
500万元-1000万元
0.8%
1000万元-5000万元
0.5%
5000万元-10000万元
0.25%
10000万元-100000万元
0.05%
100000万元以上
0.01%
中标服务费计费计算举例:
某设备类项目的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如下方式计算:
(100万元×1.5%)+(500万元―100万元)×1.1%+ (1000万元―500万元)×0.8%+(5000万元-1000万元)×0.5%+(6000万元―5000万元)×0.25%=32.4万元
37.2.2. 中标服务费应在领取《中标告知书》前以钞票、电汇、本地支票或全国统一汇票的方式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
开户名称:广东广机国际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东山支行
帐 号:07065
37.3. 交易服务费和中标服务费应以人民币支付。
37.4. 交易服务费和中标服务费不在投标报价中单列。
37.5. 假如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提交交易服务费和中标服务费,则招标代理机构将有充足理由按本须知第15.7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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