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项目部成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组长:项目经理 党支部书记副组长:项目部副经理、安监站长成员:供应部长、技术人员、安监员、各队骨干第三条 项目部财务、调度、安监、技术、供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民用爆炸物品分别从库房建设、购买、运输、储存、使用、销毁、人员培训、证照办理审批等方面进行责任落实工作。第四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党政主要负
2、责人是本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部要指定一名副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综合管理,其他副职负责主管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各项目部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到人,认真抓好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项目部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第六条 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负责每月组织一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每旬组织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情况,排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合理措施。要认真记录每次检查、
3、抽查、整改情况和召开专题会议情况,确保记录完整、规范,以备检查。第二章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第七条 地面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采用专用车辆,且经过严格检查,确保性能良好的全封闭运输车,并配备必要的防爆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不得采用三轮车、柴油车、畜力车、拖拉机、翻斗车和挂车运输,不准在交叉路口、人口聚集地、火源附近停留,不准载重加油,不准带客,不准超速行驶,雷管、炸药及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运输。装运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持有供应部门的供货单据和公安部门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必须带有运输爆炸物品的明显标志,即白天要插有红旗,夜间要装设红色灯信号。第八条 运输爆炸物品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
4、持有合格证件的人员担任,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配备自卫武器和通讯设备,押运人员途中不得离开车辆。第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运送至使用地后,应有专人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由采购和供应部门组织保卫、安监等部门联合对品种、数量及安全标志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并组织人员安全卸火工品,卸完后由火药库保管员清点验收签字,按要求储存爆炸物品。第十条 在井上、下运输爆炸物品,途中必须有专人跟随看管。井下运输炸药时要用专罐(或专车),雷管不得用人行车和矿车运输。严禁在交接班期间和人员上下井期间运送火工品。第十一条 装卸爆炸物品时要轻搬、轻放,严防冲击和震动。装运雷管时,车箱底要垫软垫。第三章 民用
5、爆炸物品储存管理第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建设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标准要求。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建筑结构坚固,库房实行双门双锁双人双控管理。2.库门包铁皮并使用防撬锁套。3.窗户用直径14mm以上铁棍横竖焊为一体,间距不大于15cm并装入墙内。4.配备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确保通信畅通。5.雷管库地面垫皮垫,炸药库地面垫木板。6.库内通风、消防、避雷、照明设备齐全并符合规定。7.围墙、刺网良好并落实检查维修人员。8.及时清除库区杂草和其他易燃物。9.由项目部(区队)指定每班不少于2名护卫人员负责看管(项目部(区队)指定看护人员须报工程处(分
6、公司、矿)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机构同意备案),配备自卫性武器,能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10.切实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犬防措施,安装警报和视频监控设备。11.雷管库与炸药库按规定设立隔离墙(土堆)。12.库房内严禁烟火,禁止在库区内住宿、生火、做饭或从事其他活动,照明电器必须安全防爆。1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内,因公需要进入库区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入库登记表并进行严格的搜身检查(出入都需要检查)。任何人不得将手灯、手机、打火机、火柴等物品带入库内。14.在库区所控制的外部距离内不能进行有碍库房安全的活动。第十三条 爆炸物品仓库手续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核准,库房应设置明显标示牌,标明经公安机关核准存放
7、的物品品种和最大允许储量;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账。第十四条 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炸药、雷管的存放要符合安全规定,必须按其品种、规格分别存放,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同一库房内允许共存的爆破器材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规定。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定期销毁。第十五条 库内爆破器材堆放要整齐、牢稳,便于通风和搬运。导火索、导爆索、硝铵炸药均应装箱堆放在垫木上,严禁散包堆垛。爆破器材货架或堆垛与墙壁的距离应不小于0.2m,货架、堆垛相互之间应留有便于清点和搬运
8、的通道。第十六条 煤矿井下炸药库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井下炸药库的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用量和10天的雷管需用量。第十七条 火药库保管人员必须由经严格培训考核、持有合格证的人员担任。火药库应设不少于2人的专职保管员,保管员不得兼任爆破员。保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库区看管“双上岗”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发放和退库必须分别建账,并对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退库人员姓名如实进行登记,要做到日清、旬结,账、卡、物相符。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实行双报告制度,即立即报告工程处(分公司、矿)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机构、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领导小组和
9、当地公安机关。第四章 民用爆炸物品领发、清退管理第十八条 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火工品领发、实发、实耗、退库等各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做到记账及时、账目清楚、数字准确,不得任意涂改,达到计划、实领、消耗、清退四对口,账、卡、物三相等。第十九条 领用爆炸物品的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许可证和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第二十条 放炮员应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并将领用数量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当班班组长、队长和调度室主任签字审批后,持爆破证及领料单由分管生产负责人审批,不持证上岗、缺少签字或审批数量与生产现场不相符的,分管生产负责人一律
10、不准审批。第二十一条 放炮员持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与班组长到地面火药库领取火工品,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穿抗静电衣服。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发放的雷管必须经过逐个导通确认并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不得发放。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否则责任自负。第二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坚持“十不发放制度”。1.放炮员无“双证”不发。2.放炮员不持放炮证,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发。3.不是双人领料不发。4.不是专用领料单,审批不全不发。5.放炮员不具备三小件(哨子、竹签、放炮钥匙)不发。6.没有雷管盒不发,雷管盒不完好没有锁不发。7.迎头、工作面不配备临时火药箱不发。8.雷
11、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9.火工品质量有问题不发。10.酒后领取爆炸物品不发。第二十三条 当班班组长对火工品领用、使用、退库负责,对火工品领用数量、使用数量和退库数量实行现场跟踪管理。领取爆炸物品时,库房保管员应登记雷管段号、编号,炸药数量等由放炮员、班组长、保管员签字确认。爆炸物品运达作业地点,班组长对爆炸物品进行管理,严禁在爆破现场和其他不允许存放的地方私存、私放、乱扔、乱放。使用时班组长、瓦检员、跟班队长应在现场,放炮员应将每次装药时间、爆破时间、雷管炸药使用数量进行记录,在每次爆破结束后,班组长、瓦检员、跟班队长必须签字确认。当班作业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有当班班组长、瓦检员、跟班队长签字
12、的退库单并由当班班组长带领2名以上人员护送放炮员清退回库,且退库品种、数量必须与领取品种、数量减去使用数量相吻合。领料单、使用记录、退库单由炸药库及调度室分别留存。第五章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第二十四条 向现场运送火药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必须使用雷管、炸药专用箱并加锁。雷管箱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背送,并由当班班组长安排2人以上同行。炸药应由生产班组安排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爆破知识的人员运送。第二十五条 井下爆破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安检员和班组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第二十六条 每班组必须配备有2名以上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
13、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严格执行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第二十八条 加强井下爆破全过程控制,认真设置放炮警戒,各放炮地点必须悬挂爆破作业图表;领用量必须根据生产任务确定,班组长对本班炸药、雷管实际消耗量和剩余量进行核实;跟班队长应亲自组织验炮,在出渣、清底时发现残炮、瞎炮雷管和炸药必须由班组长统一上缴至火药库。第二十九条 加强出入井管理和检查,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炸药出入井的,一律开除并交公安部门处理。第六章 雷管导通和编号管理第三十条 雷管的导通编号必须在专设的房间或硐室内进行,并分存分放,要先导后编。导通室必须配备有安
14、全防护罩、操作平台、安全箱,操作平台和地面必须铺设软垫。第三十一条 导通室定员不得超过2人,导通工作前,必须对设备、仪表进行全面检查,导通表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1.5V,工作电源不得超过50毫安。第三十二条 导通室内雷管临时存量不得超过100发,每次导通量不得超过20发。雷管抽、捆把时,不得手拿雷管进行,不得用力过猛。导通工作结束后,应对工作场所进行仔细检查,防止漏检和丢失雷管。第三十三条 雷管导通必须设有专门登记,失效雷管要剪去脚线后记录清楚。雷管的编号要编制到每一个放炮员,分色、分号进行,号码要牢固,分别存放在放炮员的备用雷管盒内,其数量不得超过两天用量。第七章 爆炸物品收缴及销毁管理第三十
15、四条 采取有效手段,加强雷管现场使用环节管理,加大废旧(瞎)雷管收缴力度,严禁在现场随意乱扔废旧(瞎)雷管,严防废旧(瞎)雷管流失。第三十五条 对导通室导出失效、受潮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及放炮员交回(或其他人员捡回)的废雷管必须在火工品仓库内设专项记录,登记造册,剪去脚线专门存放,不得乱放或与其他雷管混放。受潮变质和失效的火药按上述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 对废旧雷管和炸药,以及因施工结束而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妥善保管,详细登记,由使用单位提出销毁或上缴方案上报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按指定地点上缴或妥善销毁。第三十七条 销毁火药、雷管时,应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16、项目部民爆负责人必须在场,销毁地点周围应设好警戒,采用炸毁和烧毁法时,要有专人指挥,由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的放炮员引爆处理。处理火药、雷管时,必须规定有明确的信号,每次引爆量根据地形条件确定,但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地面不得有石块和块状物。在报废火药、雷管销毁完毕后,由专人对现场进行认真清理,确定无遗物后,方可离开现场。第八章 火药库消防管理第三十八条 火药库房必须严格贯彻消防条例有关规定。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有沙箱、铁铣、灭火器、灭火水池,有条件的要安装消防用水龙头和消防水带。消防设施、设备要定期检查,防止失效。火药库房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消防培训,熟练应用各种消防设施。第三十九条 严禁让携带手机
17、、火种、放炮器、矿灯、穿铁掌皮鞋或易产生静电衣物及携带易燃、有毒、腐蚀性物品的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内住宿、开会等,火药库电话应安装在火药发放点外侧,库内照明设施要防爆。保持库内良好的通风,保持空气新鲜,防止高温及有害气体积聚。第九章 涉爆人员管理第四十条 项目部要严把政审关,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的人员担任涉爆人员。安排、更换涉爆人员必须经处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机构批准。第四十一条 涉爆人员必须由正式职工或经县以上劳动部门同意并签定劳动协议、合同且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短期合同工、临时工不得从事涉爆工作。第四十二条 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证件和省级煤监局核发的井下爆破工操作资格证上岗。爆破人员离岗和调出,要收回证件交发证机关。无“双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工作。第四十三条 项目部应按有关要求定期组织爆炸物品管理人员,(三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全面提升涉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