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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理基础
【知识点一】法的概念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
所谓行为规范,是指通过约定俗成或通过明文规定所确立的关于人们该如何行为的标准、准则。行为规范具有稳定性,让人们有所适从;行为规范具有反复适用性,人们普遍地、经常地接受其约束。行为规范有技术性规范,也有社会性规范。法是一种社会性规范。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社会性的行为规范并非只有法一种,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团纪律等都是社会性的行为规范。法的特殊之处就在于这种规范是由国家创制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提示]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3.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法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一般是以人们的自觉遵守来实现的,在通常情况不需要发动国家强制力。但当有人违背法,国家就会以其自身的强制力,使那些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去履行其义务,或对违法者予以追究。
4.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其规定的核心内容。当然,并不是任何一个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讲,任何一部法律都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任何一个法律条文都以调整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最终目的。
【知识点二】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
法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
2.法的社会作用
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是,在经济上建立和维护有利于自己的社会经济制度,在政治上维护自己的政治地位,在思想、道德、文化及其他领域维护其对意识形态的支配地位。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是,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确定和实施技术性规范、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的发展等。
【知识点三】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所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国家自身在一定情形下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客体
所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几个大类:一是物;二是行为;三是精神财富;四是人身权。
3.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通常是相对应的,一方的权利对于相对方而言就是义务。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通常是对等的,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通常具有对称性,但并不是所有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
4.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在法律规定既定的前提下,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事件和行为。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行为,是指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的某种活动。
【知识点四】法律规范的分类
1.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授权性规范赋予人们一定权利,但不是要求人们必须作什么,或禁止作什么,人们有选择的自由。命令性规范是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不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定,禁止性规范通常比较严厉,违反禁止性规范可能产生较重的法律后果。
2.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所规定的内容,不允许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或双方随意更改,对人们行为的要求明确、无可选择、无可替代。通常,前面所说的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都属于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则允许人们在一定范围内作自由的选择。
【知识点五】法的效力体系
法的形式
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享有立法权的较大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和直属机构
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享有立法权的较大市的地方人民政府
国际条约
国家与国家
[提示1]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无效力等级划分。
[提示2]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提示3]国际条约不纳入国内法效力等级划分体系,但一般情形下, 当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适用。
【知识点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即以国家名义制定法律的权力。法律相对保留的事项共有10个方面,绝对保留的事项包括: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
[提示]法律保留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
【知识点七】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
1.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提示]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税务机关制定的内部管理规定等不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
2.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起草、审查、决定并签署、公布、生效。
[提示] 税务所、稽查局和其他税务行政机构不是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
【知识点八】法的适用的具体规则
1.新法与旧法的适用规则
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项不适用,即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提示]法不溯及既往也有例外,如在刑法领域,实行“从旧兼从轻”规则。
2.上位法与下位法的适用规则
下位法与上位法存在矛盾主要有以下情况:下位法先于上位法制定;下位法制定时考虑不周,没有注意到与上位法的矛盾;下位法的制定机关违反规定制定下位法。此时应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适用上位法。如果上位法本身授权或允许下位法对同一问题作出不同规定,则相关事项适用下位法。
3.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适用规则
一般法是对一般人、一般事或在更大范围内有效的法律规范;特别法是相比较而言,对人或事或地域或时间更为特定化的法律规范。如果对同一事项的处理,特别法的规定与一般法的规定不同,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处理。
[提示]“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是有条件的,只有当特别法与一般法属于同一效力等级的时候,以及上位法授权或允许下位法作出特别规定的时候,才执行这一规则。
【知识点九】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总目标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大任务
(1)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2)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3)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4)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5)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6)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第二章 行政法基础
【知识点一】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行政职权的范围的界定以及行政职权的授予和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基本原则
内 容
1.行政合法性原则
(1)行政主体依法设立,行政职权依法授予
(2)行政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并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3)与法律抵触的行政行为无效
2.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则性的要求就是合理行政,即行政合理性原则。该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行为的作出应符合法律的目的,符合比例原则;(2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平公正原则;(3)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影响,合乎情理,即具有情理性。
[提示]合法性既体现在实体方面的要求,也体现在程序方面的要求。合法是规定上的遵循,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合理是裁量上的把握,违背合理性原则将导致行政不当。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而不是合法范围之外的合理。任何违法的所谓“合理”,都是不能容忍的。
【知识点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基本原则
具体内容
相关要点
合法
行政
1.法律优先:法有规定不可违反
(1)行政立法方面:行政立法不得超越法律之上,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行政执法方面:必须积极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1)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2)是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
2.法律保留:法无授权即禁止
(1)行政立法方面: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
(2)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3)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4)合法行政属于形式行政法治的范畴
合理
行政
1.公平公正对待
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
(1)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法治范畴
2.考虑相关因素
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
(2)滥用职权是考虑不相关因素的行为
3.比例原则
手段与目的之间要符合比例(重点)
解题思路:实现行政目的的同时有没有产生“副作用”OR是否造成的损害最小
(1)合目的性: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2)适当性:选择的措施和手段为法律所必需,结果和手段之间存在正当性
(3)损害最小: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程序
正当
1.行政公开
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1)例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
2.公众参与
作出重要规定和决定,尤其是作出对公民不利决定时,应听取公民的意见
(2)公民参与权:获得通知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申请权等
3.回避
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高效
便民
1. 行政效率
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
2. 便利当事人
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是侵权行为
诚实
守信
1.行政信息真实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2.信赖利益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回、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权责
统一
1.行政效能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2.行政责任
指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提示]在学习中,应理解与掌握每一基本要求的具体内容。
【知识点三】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要 素
范 围
具体内容
主体
税务行政主体
(1)各级税务局;(2)税务分局;(3)税务所;(4)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税务行政相对人
可以成为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主要有:(1)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自然人;(3)外国组织;(4)外国人;(5)特定情况下的国家机关
客体
行为
例如,对特定行为或为达到特定目的而征收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财物
例如,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内容
税务行政主体的权利(职权)
(1)行政立法权;(2)行政决策权;(3)行政决定权;(4)行政许可权;(5)行政命令权;(6)行政执行权;(7)行政检查权;(8)行政强制权;(9)行政处罚权;(10)行政司法权
税务行政主体的义务(职责)
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依法、合理行使职权,遵守法定程序。
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请求权、受益权
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服从行政管理、执行行政决定
[提示1]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不能成为税务行政主体;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人员不能成为税务行政主体。
[提示2]税务机关与税务行政相对人并非任何时候都属于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在税务机关需要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税收管理时,才成为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知识点四】税务行政职权
1.税务行政职权的内容:(1)行政立法权;(2)行政决策权;(3)行政决定权;(4)行政许可权;(5)行政命令权;(6)行政执行权;(7)行政检查权;(8)行政强制权;(9)行政处罚权;(10)行政司法权
[提示1]我国宪法和法律将行政立法权赋予特定的行政机关行使,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拥有行政立法权。
[提示2]行政司法权即行政主体作为第三人,在法定范围内对一定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进行裁判处理的权力,包括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权等。
2.税务行政职权的特征
(1)不能放弃的权力;(2)以法律为基础的权力;(3)以税务行政主体意志为转移的权力;(4)相互制约的权力
[提示]对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当事人既可以要求享用,也可以自动放弃。而税务行政主体的职权是一种职责,一种义务,不可以随意转移或放弃。
【知识点五】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主要包括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请求权、受益权。
请求权。税务相对人依法享有请求保密权、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权利等都属于请求权的范围。
受益权。受益权是指税务行政相对人可依据税收法律规定从税务机关或通过税务行政管理活动获得利益的权利。如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知识点六】税务行政行为的特征
1法律的执行性
2.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
3.效力公定性
4.一定的自由裁量性
5.权责统一性
[提示]在学习时应正确理解和掌握执行性、单方意志性和效力公定性的涵义。
【知识点七】税务行政行为的种类
标 准
种 类
举 例
1.行政行为是否可以反复适用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2.行政行为适用的范围不同
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
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行政处罚
3.行政行为是否可由行政主体进行选择
羁束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4.行政主体能否主动实施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征税行为、行政强制、行政监督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行政复议
5.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
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
非要式行政行为
公安机关对酗酒者采取强制约束
6.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有利
有利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决定减免税行为
不利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征税行为、行政强制
[提示1]正确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自由裁量和羁束行为、内部与外部、依申请与依职权行为
[提示2]内部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知识点八】税务行政行为的内容(简单了解即可)
(1)设定权利和义务。主要是通过行政立法来完成的。
(2)实现权利和义务。如税务机关的征税权。
(3)剥夺、限制权利和减、免义务。如税务行政处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税务机关对符合优惠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作出减、免税决定。
(4)确认和恢复权利与义务。如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为。
【知识点九】税务行政行为的效力
税务行政行为的效力
具 体 表 现
公定力
税务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无论是否合法,只要没有被依法撤销,就推定为合法,相关当事人必须遵守和服从。
确定力
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都不能要求变更,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过了争议期以后,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的效力
拘束力
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并要求他们严格实现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
执行力
生效行政行为的实施产生阻碍时,行政行为可以强制执行。
[提示]特别注意公定力和确定力的区别。
【知识点十】税务行政行为的要件
1.税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主+权+责)
税务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税务行政行为的正式作出或形成,是税务行政行为在法律上生效的起点。税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
(1)税务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或依授权享有行政职权的税务机关,即具备资格要件。
(2)税务行政行为是行使税务行政职权的行为,即具备权力要件。
(3)税务行政行为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一般以税收执法文书表现出来,即具备形式要件。
(4)税务行政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了相对人的权益,即能够产生法律效果。
2.税务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1)即时生效
(2)受领生效
(3)附条件生效
[提示1]税务行政行为成立之后并不一定立即生效。只有在行政相对人知晓该行为后,才能正式产生法律效力。
[提示2]税务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了某种行政行为,在书面通知送达到行政相对人并为相对人所受领后开始生效。书面送达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几种方式。有特殊情况时,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公告期限届满后就推定为当事人已经受领。
3.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生效的行政行为未必合法。一般而言,行政行为能够在复议和诉讼中得到维持所应具备的条件,就是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合法(行政机关合法、人员合法、委托合法);(2)权限合法(行政机关应在行政主体权限范围内实施);(3)内容合法;(4)程序合法;(5)形式合法。
第三章 税务行政许可
【知识点一】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为要式行为(特定审查批准程序、符合法定形式)
3.行政许可是授益行政行为(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
4.行政许可是外部行政行为
【知识点二】行政许可设定权限
1.行政许可的法律渊源与创设条件
法律渊源
创设条件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确定适用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有关国家基本制度的事项、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只能由法律予以设定。
行政法规
相关事项尚未制定法律
国务院决定
(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2)必要时
(3)及时转化(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1)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2)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3)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从事行政垄断行为: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②不得设定行政许可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包括其他政府规章)
(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
(3)只能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4)及时转化——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除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外,不得以其他文件形式设定行政许可。除上述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外,其他任何机关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的上位法优先原则
(1)下位法可以对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2)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知识点三】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一般许可,如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爆炸品生产运输许可。
(2)特许,如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3)认可,如注册会计师资格。
(4)核准,如消防验收、生猪屠宰检疫。
(5)登记,如企业工商登记、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设立登记。
(6)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提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
2.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知识点四】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1.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
[链接]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文件确定。
2.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3.法定的情况下,只能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许可。
4.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知识点五】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不受理与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受理 口头告知即可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书面不予受理
2.材料补正的情形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一次告知”制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应当听证的情形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
(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4.行政许可决定作出的期限(工作日)
(1)一般情形: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2)延长情形: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3)特殊情形:涉及与其他部门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期限为45日,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5.变更与延续
(1)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2)税务行政许可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税务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默示批准)。默示批准只适用于延续申请,不适用于初次申请许可和变更许可。
[提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知识点六】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1.中止许可、责令限期改正
税务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进行核查时,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可以中止许可、责令限期改正。
2.撤销行政许可
类型
条件
可以撤销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应当撤销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不予撤销
不论是“可以撤销”,还是“应当撤销”的情形,当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提示1]被撤销的行政许可,从成立时起即无效力。
[提示2]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因撤销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被许可人基于欺骗、贿赂取得的行政许可被撤销的,其利益不受保护。
【知识点七】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
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2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3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6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7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第四章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由拥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方;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①处罚法定原则(处罚设定权法定、处罚主体法定、处罚权限法定、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程序法定);②处罚公正、公开原则;③过罚相当原则(违法过错、违法性质、违法程度、情节);
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⑤监督、制约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①法条分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处罚
②法理分类: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自由罚
③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停止办理出口退税权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和处罚相对人
①税务行政处罚主体(拥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②税务行政相对人及其权利(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拒绝不正当的检查和处罚权、其他法定权利)
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
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共同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税务行政处罚实施中的几个问题
避免重复处罚的问题;减轻处罚和免予处罚问题;税务行政处罚时效问题;税务行政处罚的裁量权问题
税务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
概念意义;处罚简易程序;处罚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审理、作出决定)
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提出听证申请;听证通知;听证会公告;举行听证;移交听证材料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机制;县级以上税务局设审理委员会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自动缴纳;当场收缴;强制执行方式
税收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税收违法行为概述
概念;认定
主要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①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②违反税务检查制度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③妨碍税款征收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知识点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基本原则
内 容
处罚法定原则
1.处罚设定权法定
2.处罚主体和权限法定
3.处罚依据法定
4.处罚程序法定
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1.公正: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做到公平公正。
2.公开:处罚依据公开、处罚过程公开、处罚结果公开
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行为当事人适用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当事人的违法过错、违法性质、违法程度、情节等相当。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是一种手段,通过实施处罚达到教育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使其不敢、也不愿再实施违法行为,是税务机关进行处罚的目的。
监督制约原则
以保障权力的行使不违背设定权力的最初目的
[提示]注意掌握违反法定原则的后果:税务机关作出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处罚决定将归于无效,意味着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就当然没有法律效力。
【知识点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结合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目前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权、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知识点三】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形式
制定机关
设定范围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有权设定各种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其他种类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地方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常委会
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处罚
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
警告、一定数量的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有立法权的人民政府
同上一级
[提示1]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集中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税务行政处罚。
[提示2]部门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 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同时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提示3]税收规范性文件虽然不能设定税务行政处罚,但可以在上位法对行政处罚设定的基础上再进行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但不能突破上位法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和幅度。
【知识点四】一事不再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立法表述。
[提示]不能因一个违法行为而让当事人承担过多的经济上的制裁。强调“一事不能两次罚款”,并不排斥因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其两个以上种类的行政处罚。
【知识点五】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
1.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超过处罚时效,不予处罚;(2)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的行为,不予处罚;(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减轻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知识点六】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
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时效是五年。
3.期限的计算问题。处罚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日开始算起,上述二年指的是从违法行为发生日到行为被发现日的期限。
4.注意区分税款的追征期与处罚的时效
【知识点七】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①违法事实清楚、确凿;②有法定依据;③适用于对自然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2)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当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告知理由、依据以及相关权利
听取当事人
陈述、申辩
表明身份
将处罚决定书备案
送达处罚决定书并签收
制作处罚
决定书
[提示1]简易程序可一人执法。
[提示2]即使是简易程序,税务执法人员也必须向受处罚方表明身份,并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享有辩解的权利。
2.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的程序。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通常包括:
听取陈述、申辩
告知执法
调查
(检查)
立案执法
送达
执行执法
作出处罚决定
审理
[提示1]调查人员要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否则相对方依法有权拒绝检查。
[提示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提示3]税务机关调查机构调查终结后,应当将案卷全部资料移交审理机构审理。涉及重大案件审理的,应遵循重大案件审理规定。经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应该以稽查局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
3.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情形下的一个特殊插入环节,即在执行一般程序时,如果案件符合听证的标准,而行政相对人又申请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听证结束后,又回到一般程序,完成整个行政处罚过程。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应遵循以下要求:
(1)提出听证申请。
(2)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时间并通知当事人。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由非本案调查、审理人员担任。
(3)听证会公告。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提示1]注意听证申请的提出时限是3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的规定,当事人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当天不算在“3日”之内。
[提示2]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标准: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知识点八】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行原则
不停止执行
自觉履行
税务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缴纳罚款。税务机关应当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
当场收缴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要求的。
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示1]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性要求: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交付指定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提示2]税务机关强制执行,必须满足三个时间期限:即履行期、复议期和诉讼期。逾越这三个期限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复议也不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方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概述
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特征(行政性、服从性、物理性、依附性)
行政强制的原则
合法性;合理性;权利保障
行政强制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
行政强制执行—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划拨、拍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
行政强制的设定
法律--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法规--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在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下,可设定查封、扣押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①实施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
②基本程序——报批、两人以上、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现场笔录、签名或盖章、紧急情况24小时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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