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惠州市**18小区10#地块项目
临时用水、电安装施工招标招标文件
工程名称: 惠州市**18小区10#地块项目临时用水、电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 惠州市**18小区西侧
招 标 人: 惠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七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致投标人 1
第二章 投标须知 2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2
二、投标须知 7
(一)总则 7
(二)招标文件 8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3
(五)开标与定标 14
(六)中标通知书 16
(七)合同的授予 17
第三章 合同条款 18
通用条款 18
专用条款 43
第四章 合同文件格式 50
协议书 50
第五章 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53
一、一般标准和技术规范 53
二、特殊标准和技术规范 53
三、工程技术要求 54
第六章 投标报价说明 55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56
第八章 中标通知书 77
第九章 担保书格式 78
第一卷
投标须知、合同条款
及合同格式第一章 致投标人
本招标文件是依据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本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的。招标文件的编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文件的内容已清楚地反映了工程的规模、性质以及商务和技术要求等。我们要求投标人必须完全响应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人(盖章):
招标单位地址: 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传 真: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日期: 2007 年 4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1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规 定
1
1.1
工程名称
惠州市**18小区10#地块项目临时用水、电安装工程
2
1.2
建设工程地点
惠州市**18小区西侧的10#地块,场地向西侧的城市主干道——**路,与西南边的惠州市**大楼隔路遥相呼应;东北面紧邻城市广场及一栋高层办公楼。
3
1.3
建设规模工程规模
及特征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为16180m2,总建筑面积67759.525m2,其中地下室以下建筑面积16653.965m2,地下室以上建筑面积51105.56m2。本项目地下一、二层为车库(其中地下二层平时为车库,战时为人防二等六级人员掩蔽所),一~二层为商铺,三层架空,四~十九为公寓,建筑物按一类高层商住楼设计。两栋折线型酒店式商务公寓分别沿用地东北角和西北角布置,兼顾朝向与景观,呈相扣状;公寓入口大堂分别设置于用地西北角和西南角,两栋塔楼以两层裙房相连,用地西面及北面后退道路边线,留出较大的公共广场绿地。本次招标的为本项目的临时用水、电安装工程。结构类型: 层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他:
4
2.1
招标范围
从公共水管网和电网接驳点到本项目现场施工水电接驳口之间的临时用水用电安装,具体内容详见相关技术要求及有关资料。
5
2.2
标段划分
第1标段:惠州市**18小区10#地块项目临时用水安装工程
第2标段:惠州市**18小区10#地块项目临时用电安装工程
6
3.1
资金来源
自筹100%
7
4.1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8
5.1
工程质量
合格。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规 定
9
6.1
工期要求
详见投标须知6.1、6.2
10
7.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详见投标须知7.1
11
7.2
投标人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详见投标须知7.2
12
7.2
合格投标人的产生
□1.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所有受邀投标人全部参加□2.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所有投标申请人全部参加
13
10.1
标底
本工程不编制标底。
14
17.3
投标文件
份数
投标函部分、投标总价(报价书)部分各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15
19.5
投标报价
的上限
万元
16
20.1
采用的币种
人民币
1317
22.1
投标担保
金额
现金 1 万元
18
24.1
投标人的
替代方案
不允许
19
31.1
定标方法
最低价法(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20
38.1
履约担保
金额
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 10% (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
(二)投标须知前附表2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规 定
1
9.1
踏勘现场
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
11.2
12.1
13.1
13.4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补、答疑的期限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 3 日
3
12.2
投标预备会
(答疑会)
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召开,若召开则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4
14.1
招标会
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5
21.1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6
25.1
投标文件递交
地点: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7
28.1
开标定标会
地点: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8
35.1
发出中标
通知书
投标有效期满30天前
9
37.1
签订合同
收到中标通知书5天内
10
38.1
提交履约
担保
收到中标通知书5天内
(三)投标须知前附件
投标文件无效和废标的情形摘要
本章节是本招标文件中涉及的所有无效标和废标情形的摘要,除出现以下情形外,投标文件的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作无效标和废标处理。招标文件中有关无效标和废标条款的阐述与本章节不一致的,以本章节内容为准。(三)投标须知前附表3
条款号
内容
规 定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1、在投标须知第25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9.2(1)
(2)2、未按投标须知第24条的规定密封、标记和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的。29.2(2)
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高于公布标底或投标报价最高限价的;30.2(1)
(2)4、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中工期要求的;30.2(2)
(3)5、投标文件中未按本须知第22条规定提交投标保函原件或招标人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收讫的凭证原件的;30.2(3)
(4)6、投标保函的担保金额、保证期间、索赔条件、付款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或本工程系政府投资工程,但投标保函非银行出具的;30.2(4)
(5)7、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8.1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的;30.2(5)
(6) 8、投标总价(报价书)未经造价工程师签字认可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30.2(6)
(7)9、投标函的内容按规定应当填写而未填写的,或按本须知第16.2款规定应提交其他资料而未提交的;30.2(7)
(8)10、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30.2(8)
(9)11、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出现下列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嫌疑的:30.2(9)
①(1)9.3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经理与本招标工程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经理是同一人的;
②(2)在投标总价(报价书)上签字盖章的造价工程师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报价书)上签字盖章的造价工程师是同一人的;9.4
(10)12、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倍);30.2(10)
(11)1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30.2(11)
(12)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30.2(12)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工程名称:惠州市**18小区10#地块项目临时用水、电安装工程。
1.2 工程地点:惠州市**18小区西侧的10#地块。
1.3 工程规模和特征见前附表1第3项所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项--第5项所述;
1.2 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招投标法规、规章、规定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2.招标范围:
2.1 本次招标范围:从公共水管网和电网接驳点到本项目现场施工水电接驳口之间的临时用水用电安装,具体内容详见相关技术要求及有关资料。
2.2 标段划分:
第1标段:惠州市**18小区10#地块项目临时用水安装工程
第2标段:惠州市**18小区10#地块项目临时用电安装工程
对以上两个标段各投标人可以同时投标,也可以单投一个标段。除非特别注明本招标文件以下所有内容对两个标段均适用:
3.资金来源:自筹100%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5.工程质量:合格
6.工期要求:
6.1第1标段:
6.2第2标段:
7.合格的投标人
7.1投标人资质:
第1标段:管道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并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级以上即可,具有家装和工装资质均可参加
第2标段: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并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级以上即可,具有家装和工装资质均可参加
7.2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资格:
第1标段:贰级及贰级以上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并取得了安全考核合格证。三级以上即可
第2标段:叁级及叁级以上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并取得了安全考核合格证。三级以上即可
8.投标费用
8.1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9.踏勘现场
9.1 招标人将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踏勘时间、地点见前附表2第2项所述。
9.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9.3 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9.4 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将予以支持,费用自理。
10.标底的编制:本工程不编制标底。
(二)招标文件
11.招标文件的组成
11.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致投标人
第二章 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1、附表2
二、投标须知
第三五章 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
专用条款
第四章 合同文件格式
协议书
第五五章 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六六章 投标报价说明
第七七章 商务标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函部分
二、投标总价(投标报价书)
第七八章 中标通知书
七、投标保证金保函
第八章 技术标投标文件格式
一、施工组织设计
二、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
11.2 除11.1款内容外,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 3 日以书面形式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纪要、修改(补充)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1.3 投标人购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领到招标文件后 1 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条款、格式和标准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且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2.招标文件的澄清
12.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招标人予以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4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送至招标公告中的招标人地址。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 3 日前以书面形式发出澄清纪要,同时将澄清纪要寄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收到招标人书面答复时,应办理签收手续。招标文件的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力。
12.2 如有必要,招标人将就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以答疑的形式在投标预备会上进行解释。投标预备会地点及时间见前附表2第3项。
13.招标文件的修改
13.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 3 日的任何时候,确需要变更招标内容的,招标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3.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寄送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收到招标人的修改函件时,应办理签收手续。
13.3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函件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修改(补充)函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13.4 招标人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函件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函件中明确。
14.招标会
14.1 投标人应按照前附表2第1项规定的或招标人另行书面通知的时间、地点,派出代表出席招标人主持的招标会。
14.2 投标预备会
(1)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如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应按照前附表2第3项规定的或招标人另行书面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派出代表出席招标人主持的投标预备会;
(2)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和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
(3)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 日(一般不少于3日),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上,招标人将做出澄清和解答;
(4)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上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答复为准,投标人在收到投标答疑纪要时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答疑纪要的有效性规定按照本须知第13.3、13.4款规定执行;
(5)未出席投标预备会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5.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单位
15.1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并且,为了解释投标文件,应以中文为准。
15.2 除工程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单位,均采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6.投标文件的组成
16.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投标总价部分(含报价书)组成。
16.2 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
(4)招标人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收讫的凭证原件;
(5)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6.3 对投标报价的要求:
投标人应依据本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和现场实际,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投标总价格式编制投标总价。
本工程还要求提供投标报价书,投标人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投标报价书格式编制投标报价书。
16.4本工程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投标人中标后应当在 3 日内编制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且其中应当包括市政府有关“净、畅、宁”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措施要求,并经招标人认可后组织实施。
17.投标文件的格式和数量要求
17.1 投标文件应包括本须知第16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7.2 投标文件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
17.3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1第18项规定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8.2.3 出现下列降价理由的将作为废标处理:
2.3.1固定资产不折旧(或已提完折旧);
2.3.2周转材料不摊销(或已摊销完毕);
2.3.3某种建筑材料尚有剩余而不计材料费;
2.3.4人员窝工不计人工费;
3、投标文件的签署
18.1 投标文件应根据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函部分的要求。
18.2 3.1投标总价(报价书)必须经造价工程师签字认可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18.3 3.2签字盖章的造价工程师对其签章部分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个人执业责任(但并不因此免除投标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8.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19.投标报价
19.1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件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并以投标人的投标总价为准。
19.2 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总价中。
19.3 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19.4 “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单列(但应计入投标总价)。“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
19.5 投标报价的上限见前附表1第15项。
20.投标货币:人民币
21.投标有效期
21.1 投标有效期见前附表2第5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1.2 特殊的情况下,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22条关于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22.投标担保
22.1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一笔不少于前附表1第16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担保是为了避免招标人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22.7条规定的条件没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22.2 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并采用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形式,由投标人在截标前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在确认投标保证金有效后,将开具投标保证金收讫。
22.3 投标人应将投标保函或招标人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收讫的凭证原件封入投标函部分的密封袋内,与投标文件一并向招标人提交。
22.4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22.5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按照本须知第22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7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22.6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人将在7天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1)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人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2)招标过程中招标活动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中止;
(3)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
(4)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作出延长。
22.7 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金额的,投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给予赔偿。
(1)投标人有不真实投标或违法违规行为;
(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3)在规定期限内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定合同或不提交履约担保的。
23.投标人的替代方案:本项目不接受替代方案。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2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4.1 本工程投标文件的二个组成部分:投标函部分、投标总价(含报价书)部分,均封装在一个密封袋里,并在密封袋上注明投标文件、标段、工程名称以及投标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密封袋的封口处应贴封条并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按前附表2第7项的规定注明开标时间,在此之前不得开封。
25.投标截止时间
25.1 投标人应根据前附表2第4项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6.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6.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2 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6条有关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在密封袋上清楚注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6.3 根据本须知第27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7.截标时投标文件的数量要求
28.1 如果截标时递交标书的投标人数量少于3名,招标人将暂停下一步的开标定标程序。招标人不负担因招标失败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五)开标与定标
28.开标定标会
28.1招标人将于前附表2第7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定标会议,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定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
28.2 参加开标定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还应随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身份。
28.3 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
29.投标文件的受理
29.1 招标人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投标人进行监督。
29.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1)在本须知第25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密封、标记和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30.开标
30.1 按本须知第29条规定确定应当受理的所有投标文件,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投标文件中的其它他主要内容,并进行审查。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
30.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通过,应作废标处理,并由招标人在开标定标会上当众宣布:
(1)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高于公布标底或投标报价最高限价的;
(2)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中工期要求的;
(3)投标文件中未按本须知第22条规定提交投标保函原件或招标人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收讫的凭证原件的;
(4)投标保函的担保金额、保证期间、索赔条件、付款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或本工程系政府投资工程,但投标保函非银行出具的;
(5)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8.1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6) 投标总价(报价书)未经造价工程师签字认可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7)投标函的内容按规定应当填写而未填写的,或按本须知第16.2款规定应提交其他资料而未提交的;
(8)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9)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出现下列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嫌疑的:
①9.3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经理与本招标工程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经理是同一人的;
②在投标总价(报价书)上签字盖章的造价工程师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报价书)上签字盖章的造价工程师是同一人的;9.4
(10)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倍);
(11)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31.定标
31.1 本工程不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在开标定标会议上采用前附表1第19项规定的最低价法定标。
31.2 招标人在按照本须知第30条规定审查有效的投标文件中,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从低到高,确定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
31.3 若出现最低投标报价相同的情形,可通过随机抽签方式进行排序。
31.4 上述活动均由招标人在开标定标会上当众完成。
32.重新招标
32.1
开标定标过程中,若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将会否决所有投标,由招标人重新招标;招标人不负担因招标失败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33.不良行为记录
33.1若投标人有本须知第30.2(9)款各种情形的,招标人将提请主管部门对相应投标人作不良记录,并且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招标人也将因此暂停或者取消相关投标人参加招标人其他任何工程投标的资格。
33.2 一个造价工程师为两个及以上本工程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将提请主管部门对相应个人作不良行为记录。
(六)中标通知书
34.确定中标人
34.1 招标人根据本投标须知第31条确定中标人。
35.中标通知书
35.1 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中标结果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公示,在规定的时间内无异议的,招标人将在前附表2第8项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5.2 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七)合同的授予
36.合同授予标准
37.1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5条所确定的中标人。
37.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7.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
37.2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遵守本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并且不得更改合同条件。
37.3 中标人如不按本须知第37.1款和37.2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中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7.4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工程施工,不得将中标工程转让(转包)给他人施工。
38.工程担保
38.1 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中标人应按前附表2第9项规定的时间、前附表1第20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参照使用本招标文件附表提供的格式。如果投标人未采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履约保函参考格式,提交的履约保函应符合参考格式对实质性内容的要求,并且须经过招标人确认同意。
38.2 如果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8.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承包商履约担保必须采用经对方认可的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不可撤消的保函并不得在工程担保有效期内解除担保。
第三章 合同款条款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解释
词语定义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的代表。
1.5 承包人:指本合同中指定或由承包人提出已获发包人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6 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 工程师: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
1.8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1.9 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5款所指的设备。
1.11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6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2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1.13 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的单项工程。
1.14 指定分包工程:指发包人指定的本工程必须进行分包的部分工程。
1.15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
1.16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7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8 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
1.19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1.20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21 合同价款: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1.2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4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5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6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日期。
1.27 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28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29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30 标准/规范: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
1.31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2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3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4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5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6 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日及国家法定的其他节日和假日。
2 标题和旁注
标题和
旁注
2.1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
3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
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二、合同文件
4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4.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⑴ 协议书;
⑵ 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⑶ 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⑷ 经确认的合同总价计算书;
⑸ 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⑹ 通用条款;
⑺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⑻ 图纸;
⑼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⑽ 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⑾ 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工程师作出解释
4.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如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通用条款第3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语言文字
5.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适用法律和法规
5.2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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