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浙江省综合交通物流行业协会
浙交物协〔〕3号
有关印发《浙江省综合交通物流行业协会分支机构暂行工作条例》告知
各会员单位:
《浙江省综合交通物流行业协会分支机构暂行工作条例》经协会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综合交通物流行业协会
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协会 工作条例 告知
抄送:王建满副省长,丁敏哲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发展
处,省民政厅,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工商局,
省邮政局,省交通运送厅,省运管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
各市运管处(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交通运送
协会,省物流与采购协会,省交通运送协会,省快递协会,
省道路运送协会,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省汽车驾驶员培训
行业协会,省出租汽车行业协会。
浙江省综合交通物流行业协会 11月24日印发
浙江省综合交通物流行业协会
分支机构暂行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组织有序运行,据《浙江省综合交通物流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参照行业发展特点,协会下设信息平台专业委员会、应急物流专业委员会、规划与征询专业委员会3个专业委员会,危险品物流分会、集装箱物流分会、小件快运物流分会、干线物流分会、物流基地分会、仓储及配送物流分会、联运物流分会、冷链物流分会8个专业分会和杭州、宁波、温州、绍兴、嘉兴、湖州、金华、衢州、丽水、台州、舟山共11个代表处(如下统称“分支机构”)。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下属工作机构,在协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专业领域或区域业务活动,并接受协会对其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原则上,分支机构设在各市级都市,并接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分支机构可合署办公。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交通物流行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五条 组织本区域(领域)物流企业调查,反应交通物流市场面临机遇与挑战,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发展规划、发展政策及法规建设等方面提议。
第六条 协调本区域(领域)内各会员单位合作关系,提高企业运行能力,增进物流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服务会员,参与协会组织或自行组织各类培训、交流、征询等活动,反应会员合法愿望和合理规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八条 参与协会组织各类课题研究。
第九条 在协会统一组织下,发展与国内外有关团体联络和合作,学习推广先进技术、经验。
第十条 汇编、应用本区域(领域)内与物流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承接协会交办多种事项,积极组织开展有益于本区域(领域)物流业发展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各专业分会设会长1名(可由代表处主任兼任),副会长视工作需要配设;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视工作需要配设;代表处设主任1名(可由专业分会会长兼任),副主任视工作需要配设。
第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设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1名,负责平常详细工作。
第十四条 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原则上由分会会长单位(或主任单位)推荐,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后任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根据《浙江省综合交通物流行业协会章程》和其他有关文献规定,建立完整组织运行管理机制并报协会秘书处核准、立案,以保证协会工作一致性和分支机构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制定工作计划或实行方案,并书面报协会,由会长或其授权副会长、秘书长同意后实行;一般业务活动,提前通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须及时向协会汇报工作,并在每年12月完毕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报协会立案。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经费来源重要为会费、协会补助经费、委托项目课题经费、有偿服务收入、政府有关部门拨款或资助、社会捐赠或赞助等。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经费开支重要是平常办公费用、必要设施设备费用、各项活动开支、聘任人员薪酬福利及其他合理支出。
第二十条 坚持“统筹兼顾,集中管理,量入为出,从严控制”原则,加强经费使用管理。执行国家对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规定,按规定建立收、支明细帐册,并接受协会监督、审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成立、合并或终止,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