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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军贷”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优良传统,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全面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双拥”工作,满足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创业及消费资金需求,支持xx县域现役军属、退役军人发展,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xx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 “拥军贷”是指xx农商银行作为贷款人,向xx县内的现役军属、退役军人个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或消费的贷款。
第三条 为加强服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的能力,防范贷款风险,做好合规操作,xx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与xx农商银行加强合作,相互整合资源,双方共同为开展“拥军贷”创造便利条件,为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深化“最多跑一次”服务。xx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为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xx农商银行提供业务指导和相关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 贷款对象
(一)xx县内的现役军属,包括配偶或者未婚未分户现役军人的父母;
(二)xx县内的退役军人本人、配偶,或者未婚未分户退役军人的父母;
以现役、退役军人的家庭为单位,一户家庭只能有一人申办拥军贷。
第五条 贷款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二)整个家庭内成员均无失信记录、无赌博等不良行为;
(三)从事正当职业或生产经营,收入相对稳定,有合理正当的贷款用途;
(四)借款人夫妻及经营的企业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家数在2家以内(含)(住房按揭贷款除外)。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贷款用途。用于生产经营或消费,不得用于购房,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放款方式和还款方式
第七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资金实力、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
(一)创业担保贷款利率。
按照《xx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1)要求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一类贷款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二类贷款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68%。
(二)非创业担保贷款利率
按照本办法和贷款人相关规定发放的普通“拥军贷”贷款。
1.非循环放款的,一般按基准利率上浮80%,循环放款的一般按基准利率上浮90%;
2.在他行已有信用、保证类贷款的,在第一点的基础上加浮10%;
3.荣获一、二、三等功的,在第一、二点的基础上分别优惠减浮30%、20%、10%;荣获一、二英雄模范的,在第一、二点的基础上分别优惠减浮50%、40%;烈士军属按基准利率执行。
4.按照普通贷款利率测算,或其他专项贷款利率定价规定,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可按普通贷款或其他专项贷款利率定价。
第十条 担保方式。一般采用信用方式,单身借款人按照贷款人相关要求追加担保。
第十一条 放款方式。可用采循环放款方式或中长期贷款方式。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
(一)一年期以内贷款实行按月(季)付息,到期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
(二)一年期以上生产经营类的贷款可采按月(季)付息,到期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或分期还款的方式;
(三)一年期以上消费类贷款,应采用按月(季)分期还款的方式。
第三章 贷款操作及管理
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需提供的资料
(一)入伍通知书、军官证、士兵证、退役证等能够证明军人身份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执行优惠利率的,提供荣获立功和英雄模范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为方便“拥军贷”统计管理等,在系统中用途栏加录“拥军”字样,同属创业担保贷款的,加录“拥军创业”字样。
第十五条 借款人条件、额度、用途、期限、放款方式、担保、还款方式等,以及贷款的申请、调查、审核、审批、合同签订、发放、资金支付、档案管理、贷后检查、收回以及贷款的责任追究等,按照贷款人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申办创业担保贷款的,办理程序按照《xx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和贷款人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贴息、补助与拨付
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享受财政贴息,贴息额度、操作流程等按照xx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xx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xx农商银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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