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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产权法律制度平时作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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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1]董事对公司的义务
单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11月, 单某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 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 单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化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 认为单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负有竞业禁止义务, 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单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 应属无效。于是, 决议责成单某取消该合同, 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化公司认为, 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 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 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 因此是有效的。至于单某作为电器商场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 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 与百货公司和五金交化公司无关。, 双方争执不下, 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查明, 单某曾于1999年12月决定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 于1999年10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 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
现问:
(1) 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2) 电器商场的主张有依据吗? 为什么?
(3) 对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4) 对单某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作出哪些处理?
(5) 单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2]分公司制度
1999年3月 16日, 某市兴华实业分公司与化工公司签订购销进口化肥合同, 约定由兴华分公司提供化肥8000吨, 总价款为1048万元, 同年5月20日前及6月20日前分两次交货。同年4月 7日该合同经市公证处公证。化工公司依约将314.5万元定金汇往兴华分公司及指定的收款公司。同年 5月 19日和 24日, 兴华分公司函告化工公司, 货已在日本装船, 约在6月上旬到港, 因要交纳关税及其它开支, 要求化工公司再提供100万元。化工公司多次派人到港口查询, 却不见船到港。此后兴华分公司没有交货, 又返回38万元给化工公司, 尚欠376.5万元未退。
1999年6月 14日, 兴华分公司与市大兴肥料贸易公司签订购销进口化肥合同, 由兴华分公司发给大兴公司进口化肥 8000吨, 总价款为 1095.9万元, 交货时期分别为 6月 30日 前和8月 15日前。合同经公证处公证, 大兴公司将定金307万元汇给兴华公司, 但兴华分 公司既未交货, 也不退还定金。
1999年7月 15日, 兴华分公司与市化学公司签订合同, 由兴华分公司提供进口化肥5000吨, 总价款为722.5万元, 合同公证后, 兴华分公司得定金 144.5万元。交货期满后, 兴华分公司无货可供, 未履行合同。
7月, 化工公司、 化学公司、 大兴公司联合向法院起诉, 请求判令兴华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退回定金, 赔偿损失。
法院查明: 兴华分公司的前身大华公司原属甲市商检局管辖, 后商检局与兴华总公司达成了将下属的大华公司转给兴华总公司管辖的意向协议, 但两主管单位的业务部门没有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大华公司于1999年6月正式起用深华实业公司的牌照, 形成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兴华分公司是兴华总公司向工商局谎报注册资金 万元而登记成立的。在兴华分公司经理刘某携款外逃后, 兴华总公司于1999年 6月25日调走其剩余资金、 财产, 收取了兴华分公司的印章。
现问:
(1) 谁是兴华分公司的发起人?
(2) 兴华分公司是否具备法人资格?
(3) 本案是诈骗犯罪, 还是经济合同纠纷?
(4) 兴华分公司的债务由谁负责?
( 5) 化工、 化学、 大兴公司的起诉中应以谁为被告?
[3]出资制度、 中外合营企业制度
某市A、 B、 C三家企业经协商决定, 共同投资创办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实业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 110万元, 其中 A出资 20万元, B出资 15万元, 另以实物出资折价18万元, C出资10万元, 另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折价20万元及专利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A受托于 1998年 8月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很快于8月22日获准并取得批准文件。同年10月15日, 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工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出资方面存在的不妥之处, 并予以纠正, 颁发了法人营业执照。
同年12月, 实业公司董事长贺某与一外商谈妥, 拟在该市建一个合营企业。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 总额240万元, 其中实业公司出资20万元, 另以场地使用权出资折价40万元。另一合营方 D公司出资130万元, 外商出资50万元。三方委托实业公司办理报批、 登记手续。外方按三方约定于 12月底将出资额50万元先期汇入了实业公司账户, 1999年1月 10日三方正式签订合同, 2月1日正式登记成立。
至 1999年 7月, 实业公司和D公司仍未将出资额缴清( 只缴纳 20%) 。实业公司也一直未将外方先期汇入的50万元转入合营企业账户。外方催缴未果, 于8月上旬提出终止合营合同, 同时要求赔偿损失12万元, 退还出资额50万元。实业公司则提出: 汇入我账户的50万元因我公司急需用去15万元, 现在只能先退还 35万元, 其余部分待3个月后补齐, 外商诉至法院。
现问:
( 1) A、 B、 C对实业公司出资有无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之处, 为什么?
( 2) 实业公司对公司与外商对合营公司的出资有无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之处? 为什么?
( 3) 外商先期汇入而后被动用的 15万元款项以及外商提出因终止合同造成损失12万元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制度
7月, 某市一电视机厂准备与美国一公司合资建立一家电有限公司。面谈协议规定美方以技术入股( 作价20%) , 双方订立技术转让协议, 自订立起15天内, 美方应提供有关的设备资料和服务, 其中包括产品设计, 以及对合资公司技术人员、 工人培训、 技术作价等。中方以货币、 合作场地、 厂房来出资。随后双方据此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 协议规定: ( 1) 除经美方同意外, 该合资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不能销往东亚地区, 且利用美方技术每年生产的电视机不能超过30000台; ( 2) 该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为3年; ( 3) 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 中方无权再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 4) 中方如改进该技术, 必须无条件告诉美方; ( 5) 合资企业能从美国购买的所、 需要的机器、 设备、 零部件、 原材料, 必须从美国购买。双方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 未得到审批机构的批准, 经修改批准后才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外方怕投资风险, 就让公司在美国驻中国某保险公司办了财产安全险。双方协商中方为董事长, 美方为副董事长。半年后, 公司经营效益好, 美方在未经中方董事同意的情况下, 以到会的1/2董事经过, 决定增加出资, 再次召开董事会合法经过。因的确是生产经营所需, 中方认可了所增加的注册资本。
现问:
(1) 美方的出资比例是否恰当? 为什么?
( 2) 双方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 3) 公司是否能够在美国驻中国某保险公司办理保险?
( 4) 中方是否有权认缴所增加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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