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开工指令”使用指引
1、 根据合同条件(四)。甲方有权发通知给承包方,要求其进场开工。
2、 开工指令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合同的工程,甲方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开工指令,最后必须落实到确切发文,各方均以开工指令上指定之日期作为施工工期开始的计算依据。
3、 开工指令应由甲方统一格式,由项目专人负责发出,同时应抄送公司采购及成本控制部门,有咨询顾问公司的,须抄送给咨询顾问公司,并做好签收。
4、 所有合同的开工指令都必须以该合同之编号作为唯一的指令编号,其所涉及工程名称、收文单位名称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均需以合同内之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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