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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三方协议注意事项及常见法律问题
每年十月份开始到次年五月份,我国大学应届毕业生进入繁忙毕业找工作时期。在双向选择就业模式下,就业协议设计和鉴定对于用人单位、学校、尤其对于毕业生有着十分重要意义。
请问用人单位能否以“各项接受手续赔偿金”形式向毕业生征收“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三方协议)中违约金。
我理解到劳动法规定劳动协议只能以“培训费用和保密协议”这两种方式规定违约金。
请问“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需不需要遵守劳动法,企业以“手续费赔偿金”形式规定违约金与否合理,假如违约需不需要交这赔偿金? 律师解答 毕业生和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不是劳动协议书,而只是未来签订劳动协议,并也许形成劳动协议关系一种意向书,因此并不受劳动协议法调整,而直接受协议法调整,因此在就业协议里单位可以约定对毕业生违约金,而不需要受劳动协议法有关违约金签订需两种状况约束.
实际案件 我是与某单位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做医药代表,毕业,7月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协议,为期5年。但目前由于业务上原因回企业辞职,通过了一系列繁琐签字手续之后,最终人力资源告知我需缴纳5000元违约金。他们说我当时进企业占用了他们招聘名额,给我提供了一种就业机会,这个违约金属于就业协议违约金,必须交纳,否则办不了离职。并且只要签订了就业协议无论什么时候离职,都必须交纳违约金。但我觉得劳动法都规定没有违约金,我也不应当交纳违约金。请问各位大侠,我用交违约金么?莫非我协议签什么用都没有么?假如我不交违约金会有什么后果?不过我目前已经把该弄得手续都弄好了,人力说得让市里劳动局盖章,档案取回来再给我,我想我档案和户口一定会扣留不给我吧?我又没有什么措施处理这件事?谢谢!
问题补充: 我记得就业协议上似乎有这样一种条款需要交纳
3000元违约金,假如有这一条怎么办?没有这一条怎么办?尚有就业协议怎么会有这些对大学生没有保护条款呢?我应当从哪些途径处理啊? 假如企业坚持收我违约金话,我是不是也可以先拿回户口和档案呢? 目前是不是已经等于和企业解除了劳动协议,可以和其他企业签约了呢?我是不是有权利规定单位给我开离职证明呢? 律师解答 你在与某单位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属于你未毕业前与单位签订“实习协议”,该协议从你7月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协议就已失效,企业是不能以就业协议来收取你违约金。
并且虽然企业按“劳动协议”企业找你要违约金理由也不成立,你完全可以不用交纳违约金。
企业要是由于你不交纳违约金而扣着你档案与户口,你带上劳动协议到劳动局监察大队去投诉或申请劳动仲
裁。
法律条款
根据开始实行劳动协议法规定,在我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约定违约金。这两种情形是:劳动协议法第22条:这一条意思是,单位出钱送劳动者到专门培训机构学习,劳动者答应学成之后,为单位服务若干年。而未满若干年,劳动者违约,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这笔违约金计算措施是培训费除以约定服务年限,乘以违约年限,是劳动者应当承担违约金。第23条: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从事保密业务,在解除劳动协议后,劳动者答应一定年限内不到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岗位上工作,单位支付保密费。假如劳动者违约,劳动者支付违约金。除了这两种情形外,任何其他形式违约金都是违法。劳动协议法第25条: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对顶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假如你是刚刚毕业大学生,除了企业答应你送你培训违约金外,不用管其他违约金。由于其他违约金天然无效。此外,这种培训是边工作边培训,违约金也无效。
签订“三方协议”注意事项
1.对辨别协议期、试用期和见习期这三个时期,这直接关系到毕业生权益维护。 协议期:是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始,一直持续到签订劳动协议之后或者双方终止协议为止。在协议期内,双方已经确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劳动关系。 试用期:重要针对劳动协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协议时间应在试用前,而不是试用合格后。过去某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协议。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解雇。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协议期限应一致。
2.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受后自行终止。
3.填写用人单位名称时,务必注意,它与单位有效印章上名称与否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学生填写自己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4.试用期与见习期时间。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协议期长度,可以有1个月或3个月不等,一般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和见习期只取其中之一,将另一项划去。
5.违约金。由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确定。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指定高额违约金,以此约束学生。学生可在协商中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一般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
6.现行毕业生就业协议属于“格式协议”,但“备注”部分容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权利义务。毕业生可将签约前到达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阐明,如发生纠纷,可以及时向法庭举证,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7.签订“协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环节。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
对于违约现象,协议中写明为“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一方解除协议不妥或违反本协议条款规定,应承担对应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元”。学生要明白,不能把违约当儿戏,一旦给用人单位导致损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会影响自己诚信记录。用人单位对手持多份协议、“身在曹营心在汉”学生是相称忌讳。
8.毕业生协议书一般备注事宜
录取条件:双证(毕业证和学位证)、职业资格证和身体健康状况。
违约金:3000元至5000元
9.劳动协议内容:劳动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酬劳;劳动纪律;劳动协议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协议责任。
常见法律问题
劳动协议过了期尚有效吗?
劳动协议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协议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视为延续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协议。当事人就劳动协议期限协商不一致,其续订劳动协议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以上,劳动者规定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者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赔偿金。
一般状况下违约费是多少?
约定违约金基本原则:一是违约金数额应考虑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承受能力;二是约定违约金时双方要对等。
假如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规定支付违约金偏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劳动者违约程度、实际收入水平、用人单位损失等状况综合考虑。对于违约金约定偏高显失公平,仲裁委员会可以酌情减少。
收取押金与否合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有关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告知》第2条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押金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
未获得对应酬劳与否可以提出解约?
我国《劳动法》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协议约定支付劳动酬劳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并可以规定单位支付对应酬劳,假如单位不履行,可去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后,如对仲裁不服还可在接到仲裁之日起60天内向当地法院起诉,以此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实际案例 我是毕业生,在时候和某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3月-4月份在企业实习,对企业有很大理解,觉得这个企业对个人能力提高狠有限,并且实习期间所作工作内容和面试时候老总所说我工作内容完全不一致,故,我考虑违约。 问1:企业一种月工资大概在1800左右,而就业协议上写违约金为5000。这样违约金是不是合理?(之前在网上看到最新法律规定,毕业生违约金不超过毕业生一种月工资。)
问2:是不是签订了就业协议,当毕业之后就一定要和该企业签订劳动协议?就是我可以考虑通过不签劳动协议来不交违约金吗?
问3:假如我不去该单位了,也没有交违约金(即对就业协议置之不理)那我毕业之后我档案是派发到该单位所在人事中心还是派发到户籍所在地?听说学校在派发档案时候需要毕业生签字确定发到用人单位所在人事中心? 律师解答
1、就业协议只是一种示范性协议,而非格式协议,在法律上只是供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参照,因此,原先限制性条文自身并无法律效力。只有国家出台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对违约金设上限,才能起到法律意义上保护作用。你所说状况是-状况,当时文本写了上限,后来修改成“提议金额不高于乙方月收入数”因此,违约金约定为5000是合法。2、“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应当是在毕业生正式毕业之前,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毕业生正式毕业后在招用单位工作一种协议,其要处理关键问题是毕业生正式毕业后要到单位报到上班,单位在毕业生报到上班时无条件录取,同步,单位应当提供“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约定劳动酬劳、工作岗位等内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一种将要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先行约定,其约定内容为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必须履行权利义务,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双方并没有建立真正劳动关系。不能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协议划等号。当毕业生毕业后,正式到单位报到上班开始,双方即建立起了劳动关系,因此,毕业后不一定要和该企业签订劳动协议。3、档案与就业有关,假如没有在毕业前签订就业协议,那么学校只能把档案派送到你所载省教育局下属人才中心。4、干部身份很重要,是后来档案自由流动基础。因此,无论你毕业之前或者毕业后与否签订了协议或者就业协议。毕业后你都要打听档案所在地,然后在一年内申报就业——这样话干部身份不会丧失。不过假如1年内仍然未能及时申报,那么档案无法流动,篇二:签订《就业意向书》时应注意事项
签订《就业意向书》时应注意事项
提交下列资料 (请于_ 12 月_ 14 日前提供):
a、 应届毕业生
1、 三方协议书一式三份(请填写好本人资料栏及签名,学校盖章后 日内返还一份人力
资源部盖章,企业盖好章后也会返还一份给本人留底)
* 假如临时未能拿到三方协议书同学,请先把如下准备好资料提前寄过来,待获得后再将三方协议书寄给企业 需要调动档案同事,在三方协议“档案接受单位”一栏请填写: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企业深圳分所;企业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是深圳市罗湖区桂园派出所(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路26号)
2、成绩单(教务处盖章)原件;
3、推荐表原件;
4、英语四级或以上证书复印件2份;
5、深圳户籍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户口簿复印件1份 (首【户主】页及本人页) ;
6、一寸彩色、黑白相片各8张;
7、有效身份证 (正、背面复印件)3份;
8、专业资格证书(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单科合格证)复印件1份
9、《拟接受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b、非应届毕业生
1、深圳户籍须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1份(首【户主】页及本人页) ;
2、一寸彩色、黑白相片各8张;
3、有效身份证 (正、背面复印件)3份;
4、专业资格证书(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单科合格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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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海外留学人员
1、 请提供学历证、学位证鉴证材料(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新城大厦一楼外管局) ;
温馨提醒:学历证、学位证鉴证材料务请于9月1日前提交,不能准时提交有关材料将会影响正常录取工作。
2、 深圳户籍外国留学生须提供户口簿复印件(首【户主】页及本人页);
3、 一寸彩色、黑白相片各8张;
4、 有效身份证 (正、背面复印件)3份;
5、 专业资格证书(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单科合格证)复印件1份 党员关系转移函:
接受单位名称: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以外学校)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党委(深圳市内学校)
上述资料請寄回企业:
单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企业深圳分所人力资源部 黄珊
邮寄地址:深圳深南东路地王大厦37楼
邮编:518000
电话:(0755)
有关应届毕业生接受和档案转移如有疑问联络人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企业深圳分所人力资源部 孙艳春
电话:(0755)
请诸位同学务必重视以上注意事项。不能准时提交有关材料将会影响正常录取工作。 2篇三:毕业生就业意向书
毕业生就业意向书
姓 名 学 号 专业名称 用人单位
二0一四 年 二 月
经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向选择,到达如下就业意向:
就业意向协议书
甲方: 医院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医院 (甲方)拟录取 大学 专业 年应届毕业生 (乙方)为本单位职工,乙方自愿报名应聘甲方单位并已知甲方有关毕业生录取有关内容和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意向书如下: 1. 乙方自愿参与甲方举行岗前培训,学习期满后,正式上岗。 2. 培训结束:
1) 乙方培训期满合格后,乙方将进入 工作,与 甲 方正式签订劳动协议
2) 甲 方同意乙方进入 工作,签订劳动协议。 甲 方对此没有异议 3. 工作地点和待遇:
1) 工作地点: 医院。
2) 待遇:基本工资1200/月+绩效工资。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按医院规定享有绩效工资。
二. 协议终止:
1. 乙方在培训期间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本协议自动终止: 1) 乙方违反甲方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
2) 根据工作状况,甲方认为乙方不具有工作能力 3) 乙方出现健康状况,不能继续完毕或胜任未来工作
4) 乙方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地措施规等违法犯罪行为
2.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获得毕业证,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甲方参与工作,不得再到其他机构就业,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赔偿甲方前期培训等有关费用。 三. 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 其他:
本协议一式 叁 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乙方学校一份,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医院 乙方: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
月 日 月 日篇四:意向书法律效力问题
意向书法律效力问题
03月16日
意向书法律制度是一项源自英美制度。意向书作为复杂交易、尤其是大型企业并购交易中常用协商工具,在商事交易中被广泛运用。伴随英美企业对外扩张,加上英美投资银行在世界市场中绝对优势地位,这项制度也逐渐成为商事交易中原则化制度,被我国实务界广泛运用。不过因其处在开始协商和到达最终协议两极之间——既不是毫无意义事实文献,又欠缺正式协议确实定性和约束力,意向书在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上有诸多不明确地方。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实际案例与现行法规范以总结出有关意向书和协议确定性理论一般性规则。
一、意向书内容与形式
意向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法律概念。 老式“意向书”是一种单方意思表达,一般以书信形式作出。在目前交易实践中,大多数意向书是指双方当事人深入接触并在诸多问题上到达一致后,一方以这些一致意见为基础向另一方发出规定接受者“确认”或“接受”法律文献。
本文如下从广义上使用“意向书”概念,泛指协议双方在缔结正式协议前就协商程序自身或就未来协议内容所到达多种约定。
意向书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以并购交易中意向书为例,其一般包括内容是:其一,向出卖人陈说本企业或本人基本状况;其二,体现购置意向,包括阐明自己购置报价或条件;其三,就深入交易提出对应规定,如规定出卖人容许购置人对目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其四,申明保密和规定对方保密。 [4] 这些不一样类型条款各有其作用,其法律效果需分别予以研究。为简化对法律效力问题探讨,根据意向书内容及其与未来协议关系,将其中条款分为两类:实体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
实体性条款是指那些未来将成为正式协议条款内容。实践中有意向书甚至包括了未来协议(或称“主协议”) 所有条款。 和实体性内容相伴随尚有辅助条款,重要用来对实体性条款效力作深入阐明,如约束力排除条款和合并条款等。
程序性条款是指那些直接关涉缔约过程,但不在未来协议中反应出来内容。程序性条款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重要调整和规范谈判程序,如约定尽职调查执行或者信息互换具
体方式;另一类重要规定当事人在缔约中告知、协助等有关义务,其中某些义务甚至在双方协商中断后仍有重要意义,经典如有关保密义务约定。以并购交易中应用意向书为例,其中属于程序性条款尚有:缔约费用分担条款(包括协商自身费用、协商过程中支付给中介机构费用等) ;独占协商条款;纠纷处理条款(包括调解或者仲裁条款、管辖权条款、选择法律合用条款等) ;不公开条款(该条款规定并购双方在共同公开宣布并购前,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第三人泄露有关并购事项资料和信息,除非法律有强制公开规定) ;终止条款(重要是对意向书法律效力作出规定,如规定若买卖双方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签订买卖协议,则意向书丧失效力) 。
二、意向书程序性条款法律效力
按照我国《协议法》规定,协议与否确定和当事人与否有受拘束意思是要约乃至协议成立两个基本要件。 详细到对意向书效力分析上,实体性条款由于是针对未来协议条款而定,一般已具有确定性,因而其与否有约束力重要取决于当事人与否对此体现了明示或默示受约束意思;而在判断程序性条款效力时,由于当事人大多会体现接受这些条款约束意思,因此一般会碰到问题是这些条款与否具有足够确实定性。
(一) 有关协议确定性基本理论
现代协议法基于鼓励交易考虑,在判断当事人之间与否存在协议关系时,更多侧重于考察行为人与否有愿受协议约束意思,而在确定性问题上采用相对宽松态度。这在我国《协议法》中有明显体现:《协议法》第12 条有关协议应具有条款规定只是一项提议性规定,而第14条第1 项规定也只是规定要约内容要详细而确定,并没有对“详细确定”作深入限制。有学者在解释这里“详细确定”时,认为要约应当包括当事人、标和数量条款。 实际上,在最新版美国统一商法典中,数量条款也已经不再被认为是协议重要条款,而可以由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缔约过程以及产出与需求等原因来合理确定。 可以看出,相比我国学者解释,《协议法》第14 条为确认协议存在留下了更宽松空间。
也有学者反对在协议确定性问题上采用过度宽松立场。重要理由包括:第一,假如过于轻率地承认此类协议约束力,轻易导致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违反。 第二,从经济分析上看,当事人签订留有空白协议,实际上是通过将缔约成本“外部化”给法院而节省了自己交易成本,法院承认此类协议效力还会引起恶性循环——法院越是积极地补充当事人协议,当事人越会签订此类不完全协议。第三,过度依托推定性法律规则来处理纠纷,轻易限制协议创新或至少让当事人丧失足够创新动力。并且,由于当事人发现并约定排除推定性条款成本很高,加上这些条款常常不能适应企业交易需要,因此基于法律推定性条款裁决常会人为地变化当事人之间风险分派。最终,从分工上看,法院也不适合替当事人签订协议。
笔者认为,不完全协议效力应根据详细状况予以判断而不应简朴否认。首先,签订附条件或带有未尽事项协议,常常是当事人在信息不充足条件下进行交易规定,其关键作用在于为当事人从进行接触到最终签订协议之间投资设定根据。这些“投资”可以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加速未来交易进展和生产进程投资,如在签订大型设备购置意向书后即可开始委托建筑师设计厂房;其二,研究与否有继续交易也许性投资,如在并购中投资进行尽职调查。从鼓励投资角度考虑,正如施瓦茨和斯科特所强调,在如下三方面事项上规定确定性即已足够:当事人到达了深入交易意向;当事人大体上明确了各自职责;当事人明确了各自履行职责次序(同步履行或是先后履行) 。 另一方面,当事人签订有一定缺漏协议,未必会将其缔约成本外部化给法院:首先,若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要自己支付诉讼费,这可以在相称程度上限制对司法滥用,尤其在法院按其裁判成本足额收取诉讼费时(如我国和英国) ;另首先,当事人诉讼也会让法院作出有经典性判决,从而使规则变明确,使作为公共物品“法律”深入完善(德国只是象征性地征收诉讼费,因此诉讼率很高,有学者认为这是德国法发达重要原因) 。第三,正如有学者指出,现代社会中协议关系与古典协议关系是有区别。假如说古典协议关系是“单事项”、“对立性”、“零和”,现代社会中协议则更多是“多事项”、“合作性”和“互利”。 也就是说,现代社会中当事人意思分歧程度常常相对较弱,法律合适容忍协议不完全性将有助于最终到达“双赢”协议。 最终,法院从当事人以往协商记录中合理推论出其真实意思并据此确定协议内容,这与替当事人签订协议在性质上是不一样。下文以意向书中具有代表性独占协商条款和诚信协商条款为例加以阐明。
(二) 独占协商条款
独占协商条款,又称锁定条款,是指约定一方只能和发出意向书对方当事人而不能和其他第三人进行协商,从而至少在协商期间排除潜在竞争者条款。
与意向书中大部分程序性条款同样,独占协商条款具有充足确实定性,学理上普遍承认其效力:赋予他人独占地与自己进行协商资格自身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投资,由于行为人为此放弃了潜在与他人进行协商机会。同样,独占协商权利人一般也须为获得独占协商资格付出对应对价,如并购中投入资本进行尽职调查,又如自行投资提出某项可行性研究计划。可以看出,此类约定与其他双务协议没有本质区别,若法律不予保护,除了也许发生有违公平后果外,还会导致经济上不效率后果——当事人将由于缺乏信任及法律保护而不敢进行先期投资,最终阻碍市场交易完毕。
各国司法实践也基本承认独占协商条款效力。在我国“山西金盟实业有限企业、太原市锅炉修理安装企业与山西华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案”中,被告在与第三人协商并购
事项同步,还与原告签订了包括独占协商条款意向书,最终因与第三人签订了协议而导致对意向书违反,被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协议约定违约金。? 英国法上采用同样见解,只是强调应有一定时间程度。 在美国 年一种案例中,原告与被告就 年到 年某项赛事推广业务签订了意向书,约定原告享有90 天独占协商权。在该独占协商期间,被告与第三人进行了接触,最终和后者到达了赛事推广协议。法院认定被告违反了独占协商条款,构成违约。
(三) 诚信协商条款
相比独占协商条款,诚信协商条款与否具有足够确实定性是个颇有争议问题。
诚信协商条款效力,要从“尽最大努力协商”条款说起。当事人所约定“尽最大努力协商协议”,虽然内容模糊,但一般被认为是有效。 英国法上有这样一种案例:供应商和电厂签订了一种15 年煤供应协议,双方约定了第一种5 年价格,同步约定,对第二个5 年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5 年过后,电厂认为双方没有在协议中对下一种5 年协议价格作出明确约定,而“双方协商确定”不具有确定性,因此也不具有约束力。枢密院裁决认为:该约定隐含了这样一层含义,即当事人“要尽合理努力进行协商”。“尽合理努力进行协商”并不规定当事人到达协议,但协商自身不能被省略。在英国此外一种案例中, 被告迈尔斯夫妇想出卖其企业和有关房产。被告与原告到达了包括独占协商条款与尽最大努力进行协商条款意向书,不过与此同步其仍然继续和第三人接触。最终,被告决定不将企业出卖给原告,而是出卖给企业会计师,会计师出价和原告出价相似。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陈说——“将不与第三人进行协商”以及“没有与第三人进行协商”构成了不实陈说,故判决其赔偿原告700 英镑损失。上诉法院维持原判。终审法院也一致同意地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了对意向书中所包括协议违反,构成了违约。? 不过其深入地认为,本案中“双方应当尽最大努力进行协商”条款有效,但“诚信协商协议”有也许被认为是无效。阿克纳勋爵
(ackner) 对此解释是:“每一种协议当事人均有在不进行不实陈说状况下追求最大利益权利。而为了追求其最大利益,他必须有权在缔约过程中以退出缔约协商为威胁,以期对方能作出合适让步。??从这个意义上说,诚信进行协商约定不符合缔约过程自身特点。”? 上述认为诚信协商条款也许无效意见遭到了学者批评。如学者尼尔认为“诚信”和“尽最大努力”这两种条款没有本质区别,阿克纳勋爵解释不符合逻辑。 该学者援引美国协议法重述(第2 版) 第205 条规定和范斯沃斯观点——在美国,有相称多法院认为这样条款有效 (虽然有些法院有保留 ) 。例如,在美国一种案例 中,双方约定将“尽多种合理努力去签订协议”,法院引用伊利诺斯州法律认为“双方均有义务诚信地协商以到达最终协议”,实际上是将“尽合理努力”和“诚信地进行协商”等同起来,阐明两者并无本质区别。
笔者赞同上述学者见解。在我国《协议法》上,诚信是一种贯彻一直原则。? 实践中其在大多数协议中不会被明示约定重要原因不在于法律严禁其成为协议条款,或当事人积极将其排除在协议条款之外,而恰恰是其早已以推定性条款形式隐含在协议之中了。此外,在那些权利义务可以被明确约定协议中,当事人按照协议条款规定履行即暗合了诚信原则规定,实际上也无需再尤其强调“诚信”。在那些无法就权利义务内容明确约定协议中,强调诚信作为协议内容就非常必要,经典如企业董事、高管与投资者(股东) 之间关系——当事人无法对协议详细内容作出明确约定,或详尽阐释成本较高,因此只能以“诚信”来替代,法律并不由于其内容“不确定”而拒绝承认其效力。 从这个意义上说,意向书中约定各方应“诚信”地协商条款效力,也是应当予以承认。
当然,在合用“诚信协商”条款时,法律也不适宜走得太远。必须看到,双方仅就缔约程序而不是协议最终条款签订协议行为自身,就是一种意图保留与第三人进行协商乃至到达协议权利表达。因此“诚信协商”关键应当是强调当事人须履行特定缔约行为规范,而不是详细缔约成果。在美国一种案件中,一位在纽约医生与一家在田纳西州诊所到达一致协议,约定原告将到田纳西州工作,同步约定在工作1 年后,双方将就原告成为新诊所合作人事项进行协商。1 年期满后,被告确实与原告进行了协商,但双方不能就参与合作有关条款到达一致。后来,协商终止,原告离职。原告起诉规定被告赔偿其损失。法院便认为被告未违反义务而判决原告败诉。
在美国另一种案件 中,原告是一企业股东。被告想购置该企业。当事人签订了一项意向书,约定并购交易最终完毕取决于被告对该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满意调查”,同步约定当事人应当诚信地进行协商。后来在尽职调查中,被告发现该企业没有按期支付某些到期债务和税款,于是终止了协商,并在出卖人提出将以较低价格发售时也拒绝再继续协商。法院认为原告提出了充足证据,这些证据有也许被陪审团认为是被告恶意地由于财务状况以外原因而拒绝继续协商,因而拒绝了被告规定简易判决规定。施瓦茨和斯科特批评了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被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其投资义务(进行尽职调查) ,虽然其因财务状况以外原因而终止协商,法院也不应再过多规定。否则会导致不效率后果——当事人被迫接受不合理交易或不敢开始缔约协商。 他们关键思想是,只要双方均有所付出,都从事了意向书项下所规定履行,虽然一方基于某项其他(意向书之外) 考虑退出继续协商,法律也不应再强制规定其签订协议。笔者认为,完全放弃对“诚信”考量,似有不妥,但在当事人对某一事项持有保留态度时,除了表明该详细事项成果会影响其最终决定外,也常常一般性地反应了当事人不确定态度,对此,法律应予充足尊重,不应过深探究当事人保留本意。例如当事人约定有关协议须由母企业同意后方可生效,则只要母企业未予同意即应为无效,法律不应过多探问究竟母企业为何不予同意(例如是源于母企业全局性考量,还是源于当事人自身推进) 。篇五:就业协议书及违约注意事项
毕业生有关就业协议书注意事项 一.6月份签了就业协议书学生
学校会发报到证(派遣证),有效期1个月,学籍入用人单位,户口凭报到证入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上半月报到者,领全月工资,下半月报道者,领半月工资,户口报道不交任何费用。 二.6月份未签就业协议书学生
学校会发择业证,有效期3年。回家乡就业学生,先到地区人事处报到,再到县组织部报到,拿是毕业证和学籍档案,户口入原籍,拿择业证,不收费用。不回家乡发展学生,到甘肃省人事厅统办大楼三楼、甘肃省人办中心,托管学籍,规定评职称,户口在我校保卫处办理托管手续。
三.大学生违约责任处理
一年内以就业大学生以多种原因规定改派,在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后,返回学校,参与二次分派,应承担对应违约责任,违约金由本人缴纳。
四.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1. 自主创业免征税收三年。
2. 凭择业证可以在银行无抵押小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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