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xxxxx体育馆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备采购合同
买方:中国xxxxx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卖方:北京xxxxx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合同格式
中国xxxxx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和北京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 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⑴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补遗与修改)
⑵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投标报价表和售后服务承诺书等投标文件
⑶ 技术规格
⑷ 合同条款
⑸ 合同补充条款
⑹ 中标通知书
2. 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 货物及数量
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及数量详见本合同附件一《产品采购清单》。
4. 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约定。
5. 付款条件
本合同货物和服务的付款条件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约定。
6. 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本合同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约定。
7.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买方:中国xxxxx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卖方:北京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2008年4月30日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⑴“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⑵“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⑶“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货物、材料、机械、仪器仪表、备件、工具和其它材料。
⑷“附带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搬运、卸货等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包括有关部门的验收、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⑸“买方”系指中国xxxxx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⑹“卖方”系指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制造商即北京xxxxx有限公司。
⑺“日”指日历日(如无特别说明)
2. 买卖标的与规格:
2.1货物型号及数量详见本合同附件一《产品采购清单》。
2.2技术规格
交付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相一致。
2.3知识产权: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或者主张。
2.4样品
卖方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货物样品,该样品在卖方中标后由买方进行封存,用于与供货产品进行核对。样品费用由卖方承担。
3. 合同价款与支付
3.1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壹拾柒万陆仟肆佰陆拾贰元(¥176,462.00元)。
最终以卖方实际提供货的物数量为依据按照卖方投标报价进行结算。
该价款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进场检验试验费及安装所需的辅助材料费用、利润、税金、政策及价格调整风险,及卖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与责任、完成本合同工作内容,满足国家规范、规程、标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即卖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工作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全部对价。
3.2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3.3付款方式
3.3.1 在卖方收到买方书面交货通知后二十日内,买方将向卖方支付合同价百分之二十(20%)的预付款;(卖方应于买方支付预付款前向买方交付等额预付
款保函。)
3.3.2 货物全部运抵现场并经买方及项目管理公司查验后二十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百分之六十(60%),同时买方返还预付款保函;
3.3.3 消防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百分之八十五(85%);
3.3.4 综合体育馆工程验收合格且移交至辽宁省体育局后的二十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百分之九十五(95%);
3.3.5 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二十日内支付。
3.4卖方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
帐户名称:北京xxxxx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开户帐号:
4. 交货日期与交货方式
4.1计划交货周期: 2008年9月1日—2009年5月30日;
具体的交货数量、型号、时间、批次等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0日内交货到现场。
在质保期内,如因非货物质量问题需二次安装,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送货到现场,货物价格按卖方的投标报价结算。
4.2货到现场后,由买卖双方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一同对包装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包装有无破损、包装箱数进行验收,对货物质量、性能、具体数量等方面的验收待开箱后及施工过程中进行。
5. 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为xxxxx体育馆工程现场,由买方指定具体交货地点,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卖方负责货物运输及卸车。
6. 包装要求
6.1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证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腐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6.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
6.3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相邻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⑴收货人:
⑵合同号:
⑶发货地:
⑷收货人代号:
⑸目的地:
⑹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⑺毛重/净重/ kg:
⑻尺寸(长×宽×高,以厘米或cm计):
6.4如果每件包装箱重量在2吨(T)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7. 货物运输
7.1 卖方负责所有委托运输事项,并承担运费。
7.2 卖方应将货物装运日期和到达时间、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或 m3)、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时通知买方。
7.3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相关事项,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7.4卖方办理货物在运抵交货地途中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8. 附带服务
8.1除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卖方应提交所供货物的技术文件,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货物的中文的技术说明,例如:货物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在合同生效后十六(16)日(日历日)内寄给买方。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8.2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⑴ 货物的运输、保险、有关部门的验收、技术培训以及其他服务。
⑵ 售后服务:卖方应提供24小时热线服务,召修服务。货物报修12小时内维修人员必须到达现场,并在24小时内排除故障。
⑶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⑷ 在货物投入使用后的6个月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⑸ 在交货地就货物的有关部门的验收、维护,对买方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⑹ 质量保证期为两年,自综合体育馆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⑺ 卖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及发包人要求提供货物样品,样品由发包人封存,并与卖方实际供应的货物相比对。
⑻ 货物安装过程中,卖方应派驻足够技术人员配合安装施工单位的安装工作,并对图纸进行深化设计,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支持。
8.3附带服务的费用应含在本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9. 质量保证
9.1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的,是最新或最流行的型号和用一流的工艺生产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检测标准以及该货物的出厂标准,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和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卖方承诺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及安装工程最终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制
作、工艺、材料、调试等方面的质量问题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9.2 根据当地商检局或有关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应尽快提供解决方案。
9.3 卖方对货物和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货物和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的质量问题,由卖方负责保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
9.4 由于质量问题而发生的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保修、更换,其保修、更换的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质量保证期为24个月。质量保证期自买方或有关部门对保修、更换的货物及其附带服务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9.5质量保证金在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期满前完全有效。但是,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得到解决,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所有理赔结束时止。
9.6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出现卖方的质量责任,并造成损失,其损失将从质量保证金中划拨,质量保证金的余款将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的20日内由买方支付给卖方,不计利息。如果其损失超过质量保证金额度,卖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10. 检验
10.1 在交货前,卖方应单独就本合同约定的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技术指标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测,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检测报告原件一式三份,该检测报告是付款时所需要的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检测报告应附检测的结果和细节。
10.2货物到达项目现场后,或经正确安装后,如果货物质量不合格,买方有权解除合同,退回货物,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10.3在供货及安装期间,买方将抽取部分货物送交相关机构进行检测,相关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若经检测货物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或本合同的约定,则卖方应无条件负责调换,同时向买方支付调换部分货物价值等值的违约金。
10.4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具有一切合法手续及相关文件。
11. 索赔
11.1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货物存在质量瑕疵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⑴卖方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存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⑵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⑶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且每发生一
次,向买方支付合同价1%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蒙受的损失,则卖方仍应予以赔偿。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9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货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1.2买方对索赔方式享有选择权。
11.3 卖方实际供应的货物与买方封存的样品不一致,卖方应无条件予以调换,同时每发生一次,向买方支付合同价百分之一(1%)的违约金。发生三次以上,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百分之二十(20%)的违约金。
12. 误期赔偿
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买方有权从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每天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五(5‰)计收,直至交货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二十(20%)。逾期达十日(日历日)以上,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百分之二十(20%)的违约金。
12.2 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附带服务或提供附带服务有瑕疵,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二万元。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13. 不可抗力
13.1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或法律规定的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30日(日历日),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 税费
14.1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15 争端的解决
15.1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若协商不成,一方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 履约保证金
16.1卖方在接到中标通知后7日内,向买方提交合同价百分之十(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将在消防验收合格后的三十(30)日内,其保证金余额退回给卖方,不计利息;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解决,那么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索赔完毕后终止。
16.2 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如
买方的损失超过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则卖方应提供相应的赔偿金额。
17. 违约终止合同
17.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⑴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服务;或
⑵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无法正常使用(除解除合同外,卖方应赔偿给买方合同价50%的惩罚性违约金);或
⑶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8. 适用法律
18.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 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0. 合同份数和语言
20.1 本合同一式十二份,买方持八份,卖方持四份,以中文书就。
20.2 合同封面以买方提供的样本为准。
21. 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22. 合同附件
附件一 《产品采购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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