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书甲方:XXXX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X乙方:Xx.地址:X合同签订地:鉴于1、乙方已取得乙方的签约艺人XX的肖像使用权,并有权许可他人使用;2、乙方向甲方承诺:乙方提供给甲方的xx肖像权使用许可证明等所有材料、信息真实有效,乙方具备履行本协议相应的肖像权使用许可,乙方履行本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违反上述承诺的,乙方愿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3、甲方为中国知名乳制品制造企业,欲在甲方及甲方母公司xxxx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的“xx牧场雪糕及冰淇淋产品及其系列产品上使用乙方艺人一一xx的肖像,以及乙
2、方依照本合同相关约定,组织乙方艺人参与电视广告、平面广告的制作事宜及活动出席,乙方代表乙方艺人同意接受甲方聘请,乙方艺人许可甲方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使用其肖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该专案达成以下内容:合同条款第一条肖像权许可使用产品:XX集团的“XX牧场雪糕及冰淇淋产品及其系列产品,下称“本产品。第二条乙方艺人:本合同中所称的“乙方艺人,特指乙方的签约艺人一XX,乙方艺人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与乙方存在着合法有效的肖像权许可使用关系,乙方可合法代表乙方艺人就其肖像权许可使用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促使乙方艺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义务。即使乙方艺人与乙方之间的肖像权许可使用关系变更、终止,也不影响乙
3、方艺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第三条肖像权许可使用期限及地区1、合同期限为:从公元(以下同)2015年3月1日至公元2017年2月280止。2、广告代言期限届满,甲方如欲再继续使用,须先取得乙方之同意且需于本合同期满前两个月以书面通知。续约条件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经双方同意之后,双方再行签署有关之合同。若有第三者之公司向乙方提出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续约权。若甲方于本合同期满前两个月没有以书面通知乙方续约之意愿,本合同到期终止。3、代言地区: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第四条乙方及乙方艺人的权利及义务1、拍摄广告各项工作时间约定如下:a)两次电视广告
4、拍摄及配音: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艺人为甲方拍摄二次电视广告片,每次电视广告片的拍摄时间以一个工作日为限,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12小时(包括化妆、发型、造型及用餐时间),从乙方艺人到达拍摄现场时起算。如在一个工作日之内需延长拍摄时间,乙方同意尽量配合参与拍摄,超过工作之时间,每超过一小时,甲方需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套万元整(RMB30,000元),不满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如甲方未能于一个工作日完成一次电视广告影片拍摄,甲方需额外支付乙方每个超出之工作日人民币卷拾万元整(RMB300,000元)。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于拍摄电视广告同一行程内,每次电视广告拍摄时乙方艺人为甲方录制广告配音一则。
5、每则配音录制时间为3小时以内,从到达录音室正式开始起算。b)两次平面广告拍摄: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艺人为甲方拍摄平面广告二次。每次平面广告的拍摄时间为一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12小时(包括化妆、发型、造型及用餐时间),从乙方艺人到达拍摄现场时起算。如在一个工作日之内需延长拍摄时间,乙方同意尽量配合参与拍摄,超过工作之时间,每超过一小时,甲方需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奏万元整(RMB30,000元),不满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如甲方未能于一个工作日完成一次平面广告影片拍摄,甲方需额外支付乙方每个超出之工作日人民币奏拾万元整(RMB300,000元)。c)两次活动出席:在本合同有效期
6、间,乙方艺人参加甲方的活动(如记者会、见面会、公关活动等)二次,活动在同一活动地点不超过连续工作3小时(从乙方艺人到达活动地点计起,不包括化妆、发型及造型时间)。乙方艺人无须配合歌曲演唱及其它演出,但作为活动嘉宾应配合活动内容参与互动,并在现场接受记者采访/专访/拍照(涉及代言品牌相关内容的专访提纲,在活动前三天由甲方提供,经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方可执行)及与现场消费者做互动式之活动,为免误会在该等公关活动上除本产品外,谢绝所有一切其它商业品牌宣传(xx集团所辖品牌不在此限)。关于活动执行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地点、内容及要求),甲方应提前15日取得乙方同意且双方应就相关细节沟通并达成
7、一致,乙方应尽力配合甲方需求。d)上述乙方艺人需完成的服务,每次具体执行前,关于执行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地点、内容及要求),甲方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乙方应尽力配合甲方需求。如乙方对甲方通知的具体内容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双方协商解决。具体服务时间,以双方协商确定时间为准。2、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安排乙方艺人于新浪微博官方认证的xx微博中发布四则(每年两则)有关宣传本品牌产品或者活动的信息,发布内容需事先经甲方确认。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未涉及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于事先提早告知甲方公司关于艺人影视作品和合作栏目拍摄、上映的规划行程,以便甲方提前进行对艺人合作可能性的规划。4
8、、乙方艺人在完成本合同约定服务时,所需要的化妆师、发型师、服装造型师相关工作人员,交通、住宿事宜由甲方负责,费用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标准:乙方艺人、经纪人及乙方助理当时所在地之贰张商务舱来回机票与壹张经济舱来回机票至拍摄地点/或活动地点,住宿五星级酒店壹间行政套房及贰间普通单人间及签证、膳食、交通接送,以附件确认。甲方应聘请乙方指定之专业化妆师、发型师、造型师等人员。化妆师、发型师、造型师相关费用标准:当时所在地之卷张经济舱来回机票至拍摄地点/或活动地点,住宿与乙方艺人相同酒店之单人间卷间及相关签证、膳食及交通接送。5、合同有效期间甲方提出上述服务之外服务要求的,乙方及乙方艺人应尽力配合。若甲
9、方有意于代言期间内增加公关活动之场次,甲方应事前取得乙方同意且双方应就相关细节沟通并达成一致。6、乙方应确保乙方艺人按时完成相应服务项目,乙方艺人应以专业化态度完成本合同约定服务,听从甲方导演及相关人员意见,保证服务效果满足甲方需求。对于有损乙方艺人形象的意见,乙方艺人有权拒绝。7、乙方艺人在履行本合同约定服务时,服装造型应经由甲乙双方进行确认,服装及配饰由乙方指定之造型师购买,其费用由甲方承担,需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支付。8、本合同之电视广告脚本(包括台词、旁白及画面)、平面广告之设计(含画面及文字)及乙方艺人之造型(包括化妆、服装及发型),甲方均须于拍摄前与乙方沟通,并征得乙方之同意。9、
10、甲方向乙方承诺及同意乙方艺人完成之广告影片、花絮影片、平面广告的主视觉部分,于制作及完稿之前内容需经乙方同意方可使用。乙方如有任何关于乙方艺人肖像之合理修改意见,甲方同意尽力根据意见修改及执行;甲方在取得乙方同意之前不得公开使用。10、乙方艺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得为与甲方(包括“xx集团所属各分子公司,下同)主营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它冷饮(限于雪糕、棒冰、冰淇淋等冰品以及冰淇淋实体店,不包括饮料)代言。不得出席与甲方产品有竞争关系产品的任何商业宣传活动。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有权在广告宣传物料、产品包装上使用乙方艺人肖像签名或其组合,此类宣传物料小样、产品包装小样需经
11、乙方确认后,方可对外公布。2、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有权对外宣称,乙方艺人为甲方本产品代言人。3、甲方有权根据自身需求,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向乙方发出具体服务项目通知(包括完成时间、地点、内容及要求),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30内回复甲方,确认相关事宜。如果乙方艺人时间上不能满足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具体时间。4、甲方有权在合同有效期间,提出本合同约定服务项目之外的服务要求。乙方及乙方艺人应尽力配合,甲乙双方另行协议,并以补充协议方式确认相关细节。5、甲方因具体服务项目特殊需求,可以提出对具体服务时乙方艺人的服装及造型要求,乙方及乙方艺人应予尽力配合。对于任何不雅、不当
12、、淫秽、暴力、违反善良风俗、暴露、政治敏感、可能危害该艺人或他人之形象与名誉之行为、乙方艺人有权拒绝。此外,甲方不得发布任何有损乙方和乙方艺人名誉之消息及言论。6、本合同约定,乙方艺人参与完成的广告片及其它宣传物料,于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可以用于任何宣传领域。同意通过包括有线电视、无线电视、卫星电视、电影院、报纸、网络(.CN)、杂志、海报、POP、宣传手册(型录)、产品包装及礼品袋、店头陈列物、户外媒体和公关资料等媒体中为不限次数使用。7、由甲方制作之所有广告制品包括广告影片及平面广告之乙方艺人肖像使用仅可使用于本产品的宣传品和广告上,或于举办甲乙双方约定之公关活动中。除本合约所规定之本产品广告
13、宣传用途而使用之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其它商业用途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贩卖、转售或以其它任何方式供自己或其它第卷人使用。本合约约定之广告,不得于上述地区、时间及方式以外之其它使用、刊登或播放,如需扩增使用地区或时间,应事前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得为之,且甲方扩增使用地区/时间之费用,应甲乙双方另行协议、支付之。8、甲方有权在广告拍摄期间拍摄花絮,但其拍摄之内容应经乙方审查同意,方得定稿,经乙方审查淘汰之内容,应予销毁或删除,永久不得使用或主张任何权利。经乙方审查同意定稿之花絮内容,甲方可将其制作成VCD或其它储存模式,依本合同目的,免费用于代言期间与代言地区内,无偿播放(包括网络)。9、对于电视广告,
14、甲方有权以拍摄期间内拍摄的一组素材,剪辑并编辑成不同主题版本、长度的电视广告,如主题形象版或促销版,但剪辑内容须经乙方事先审核同意方可使用。10、甲方有权决定乙方艺人拍摄平面广告物料的数量,乙方及乙方艺人应当配合。11、甲方可以免费使用其拍摄的乙方艺人的图片和乙方提供的其拥有版权的乙方艺人图片,有权将上述图片用于甲方与XX牧场品牌业务相关的促销品上,但事先需经乙方挑选确认。1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13、乙方艺人由居住地到完成具体服务项目地的往返交通(飞机商务舱),完成服务期间的食宿、交通由甲方负责。14、甲方应确保本合约约定之任一服务中之安全,应就乙方艺人于本合同期间之人身安
15、全(自然人身体本身的安全)进行维护,包括安保工作,并需为乙方艺人投保保额人民币卷佰万元之意外险及医疗险,受益人为乙方艺人指定之亲属。第六条费用及支付方式1、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伍佰春拾万元整(税后实收净额RMB5,300,000元),以上所有费用由甲方向乙方公司指定账户分四期支付,此费用为甲方就本合同须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具体支付时间如下:第一期:乙方向甲方提供invoice(收据),甲方于收到invoice(收据)审核无异议后,于合约签订后电视广告影片或平面广告拍摄前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壹佰伍拾玖万元整(税后实收净额,RM
16、B1,590,000元),最迟不得超过2015年1月31日前。第二期:乙方向甲方提供invoice(收据),甲方于收到invoice(收据)审核无异议后于2015年3月31日前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人民币壹佰零陆万元整(税后实收净额,RMB1,060,000元)。第三期:乙方向甲方提供invoice(收据),甲方于收到invoice(收据)审核无异议后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人民币壹佰伍拾玖万元整(税后实收净额,RMB1,590,000元)。第四期:乙方向甲方提供invoice(收据),甲方于收到invoice(收据)审核无异议后于2016年12月31
17、日前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即人民币壹佰零陆万元整(税后实收净额,RMB1,060,000元)。2、甲方需另行承担的其他费用,相关费用标准以附件确认。(1)乙方艺人履行本合同约定参加甲方广告拍摄、宣传等发生的交通(飞机商务舱)、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2)合同约定外,甲方另行要求乙方艺人额外拍摄电视广告片,乙方同意的,每增加一次,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人民币伍拾万元整(RMB500,000元),该费用不包括艺人及随行人员交通、住宿、餐饮以及化妆师、发型师、造型师劳务费用。(3)合同约定外,甲方另行要求乙方艺人额外录制电视广告片配音,乙方同意的,每增加一则,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R
18、MB150,000元),该费用不包括艺人及随行人员交通、住宿、餐饮以及化妆师、发型师、造型师劳务费用。(4)合同约定外,甲方另行要求乙方艺人额外拍摄平面广告,乙方同意的,每有一次,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人民币套拾万元整(RMB300,000元),该费用不包括艺人及随行人员交通、住宿、餐饮以及化妆师、发型师、造型师劳务费用。(5)合同约定外,甲方另行要求乙方艺人额外参加宣传活动,乙方同意的,每增加一次,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RMB150,000元),该费用不包括艺人及随行人员交通、住宿、餐饮以及化妆师、发型师、造型师劳务费用。(6)合同约定外,甲方另行要求乙方艺人额外拍摄本产品之微电
19、影,一集拍摄以三个工作天为限(包括定装及拍摄时间);每一集拍摄甲方须支付劳务费用人民币染拾万元整(RMB700,000元),该费用不包括艺人及随行人员交通、住宿、餐饮以及化妆师、发型师、造型师劳务费用。相关导演、详细脚本、搭配之其他演员及细节,均须事先经由乙方确认并同意之,且事先与乙方沟通拍摄档期。甲方理解乙方对于微电影脚本之相关配套要求,双方对于异议应当友好协商促成合作,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乙方及乙方艺人有权拒绝配合演出。(7)本款第(2)至(6)项费用由乙方统一提供正式invoice(收据)进行费用结算,同时由乙方提供相应票据复印件作为费用发生的辅助审核依据,据实报销。(8)本合约内所涉及
20、费用(含超时工作费用),均为税后实收费用;其中乙方艺人的超时工作费用,于乙方完成该项工作,提供正式invoice(收据),甲方收到乙方公司开出的invoice(收据),审核无异议后壹个月内进行支付。3、乙方及乙方艺人同意,甲方如要延长合同期限,乙方及乙方艺人应予配合,具体延长期限双方另行协商确认。4、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支付的币种为人民币,甲方收到乙方invoice(收据)审核无异议后,以汇款方式,将相应款项付至以下账户:账户名称:Xx.,账号:x开户银行:X银行地址:X5、若甲方因自身原因不拍摄广告影片或平面广告,或者不举办活动,甲方仍须支付乙方本合同之全额合同款。6、以上之合同款所需缴交之
21、中国大陆税项,均由甲方负责为乙方支付。甲方需向乙方提交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税项之凭据复印件。第七条肖像权与知识产权1、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成果,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其知识产权之财产权仅限甲方在代言地区及代言期间及本合同相关规定内行使;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用于乙方艺人宣传。2、乙方艺人的姓名和肖像权,乙方同意甲方依本合同规定范围使用而无异议。3、乙方艺人肖像权、及乙方提供的含有乙方艺人肖像的图片的知识产权归乙方及乙方艺人所有,甲方经乙方邮件同意后在合同有效期间及限定区域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使用。4、本合约所有已完成或未完成之“电视广告片、广告品、平面宣传品及代言人活动”,包括所有底片、正片、负片、
22、录像带、录音带、印刷版模、代言人活动演出剧本及一切相关创作,与制作“电视广告片、广告品、平面宣传品及代言人活动相关物品及文档,及乙方艺人因参与本合同之拍摄工作及活动而产生之照片、录像、音带与其它著作(主题曲除外),其所有权、著作权及所有其它权利均属甲方完全所有,但应限于本合约规定的合约期限及发布区域内按本合约所明确授权之范围使用;为免争议,主题曲之录音著作及词曲著作(包括其录制品等)之权利均归其原著作人拥有。本合约所有已完成或未完成之“电视广告片、广告品、平面宣传品及代言人活动”,包括所有底片、正片、负片、录像带、录音带、印刷版模、代言人活动演出剧本及一切相关创作、与制作“电视广告片、广告品、
23、平面宣传品及代言人活动相关物品及档案、及乙方艺人因参与本合约之拍摄工作及活动而产生之照片、录像、音带与其它著作中所涉及的乙方艺人人身权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肖像权)均归属乙方艺人所有。乙方及乙方艺人同意甲方按本合约书约定的方式、范围及期限进行使用。如果出现第三方在任何地区不当使用本条所述的乙方艺人照片、肖像、卡通肖像、画像、录像、音带与其它著作时,甲方有提出法律诉讼或要求乙方及其艺人提出必要法律诉讼来停止侵权行为的权力,以确保双方利益。在上述法律诉讼或维权行为中甲方向乙方及艺人提出必要协助或要求时,乙方及艺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故意拖延,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约,并有权要求乙方及艺人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
24、全额赔偿责任。第八条保密1、乙方及乙方艺人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得知的甲方相关商业资料及资讯,乙方及乙方艺人应予以保密,乙方艺人参与拍摄、录制的广告内容,在该广告正式发布前,乙方及乙方艺人应予以严格保密。2、甲方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得知的乙方及乙方艺人需保密的相关资料及资讯,甲方应予以保密。3、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内容应严格保密。第九条广告物料的使用1、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中国大陆以任何合法方式使用本合同下制作的广告,甲方也可以授权其在内地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依本合约使用前述广告;甲方不得再授权第三人。未事先经过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扩大播放范围或作任何其它使用。2、甲方有权将本合同下制作
25、的广告(电视、电台广播广告和平面广告)用于所有中国大陆工商部门认可的媒体场所,不当场所不在此限。3、电视、电台广播广告及平面广告仅限在代言地区及代言期间之内依合同规定使用,代言期间届满之后,电视、电台广播广告应立即停止播放,平面广告应于卷个月期间内完成回收,所有产品包装应立即停止使用乙方艺人肖像姓名,但已发送或销售至消费终端者,不在此限。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使用相关广告物料及相关对象包括未经剪辑于广告成品中的其它影片及照片于乙方艺人的个人专辑、网站介绍或各种出版品中。第十条违约责任1、甲方无故不按时付款,甲方需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延时达1个月以上,乙方得以书面通知甲方终
26、止本合同,并请求因此所受之损害赔偿。但因银行或者政府原因(包括税务管理部门)导致的付款迟延,双方协商解决,甲方不需承担以上违约责任,但须提出书面有效证明之。2、由于乙方或乙方艺人原因造成乙方艺人不按时参加拍摄(航班或交通延误不在此计算内)、录制、活动,除应退回已付合同款外,乙方和乙方艺人按照本合同总金额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于乙方艺人原因造成工作未能完成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需向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广告物料需补充或重新拍摄、录制,乙方艺人及随行人员由此发生的额外交通、住宿费用由甲方承担。4、由于乙方艺人原因造成广告物料需补充或重新拍摄、录制,甲方无需另行向乙方支付任
27、何费用,乙方艺人应予配合。乙方艺人及随行人员因此发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5、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已完成拍摄之广告物料需补充或重新拍摄、录制,甲方另行向乙方支付增加之艺人合同款(具体数额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甲方承担因此造成乙方艺人及随行人员的其他费用。6、不可抗力。如果发生任何因天灾,自然灾害,或公敌,火灾,水灾,罢工,停业,瘟疫,劳动纠纷,法律或政府规定的限制或遵守,或者其它双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事件(“不可抗力),受限制的一方应在该事件发生后两个星期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在收到该通知之后,本协议产生的所有义务在这些事件发生的过程中暂缓执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具体拍摄、录制、活动时间变更的,甲
28、方目的可以实现的,具体时间相应顺延,甲方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另行协商顺延合同期间或乙方退还当期拍摄劳务费用。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60天以上,任一方都可在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时,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完成工作之合同款。7、乙方艺人于本合同有效期间,为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蒙牛、光明、三元、雀巢乳制品和冰淇淋、和路雪、八喜、宏宝莱、天冰、佑康、五丰、德氏、哈根达斯、明治冰品、旺旺冰品)代言的,向甲方支付合同全款为违约金,人民币伍佰卷拾万元整(RMB5,300,000元)。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8、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保密义务,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
29、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RMB2,500,000元),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9、乙方艺人无故缺席拍摄、录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全款为违约金,人民币伍佰奏拾万元整(RMB5,300,000元),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10、乙方及乙方艺人在本合同期间,不做任何损害甲方的产品或品牌的言论,否则,向甲方支付合同全款为违约金,人民币伍佰春拾万元整(RMB5,300,000元),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甲方亦不得对外以评论或其它方式,公开损害乙方及乙方艺人形象声誉,否则,向乙方支付合同全款为违约金,人民币伍佰春拾万元整(RMB5,300,000元),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
30、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11、乙方艺人应保持形象良好、行为端正,不得有任何例如犯罪、赌博、酗酒、吸食违禁药品、妨害风化、婚外情、出入不法场所等行为及不雅事件,也不得在任何司法权区出现任何触犯法律之行为,若出现以上行为并经判决确定,甲方有权自以上行为发生之日起不予支付剩余费用,已经预先支付以上行为发生期间的费用的,乙方应当退还,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艺人如因怀孕(需在怀孕三个月内告知甲方)或意外受伤或生病(意外受伤或生病非为甲方工作所致)退出娱乐圈连续6个月以上,乙方按照未完成合约时间的比例返还甲方相应代言费用,或采用其他方式协商解决,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12、乙方艺人在代言期间内不
31、得在任何司法权区出现任何触犯法律之行为,若出现此行为并经判决确定,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本合同规定的合同款的全部作为赔偿,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13、甲方保证本合同产品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格检验并取得合法销售之证明,并无不法之事。于本合同期间或以后,因本合同产品所生之任何消费上或者其它纠纷,由甲方全权负责,概与乙方及乙方艺人无涉。如对乙方及乙方艺人造成损失,甲方负责赔偿。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其解释。2、因本合同订立及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提交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第十二条特殊约定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同意,对于甲方载有乙
32、方艺人肖像或签名或其组合的产品包装,给予甲方六个月产品包装消化期。甲方同意于本合同授权使用期限届满至次日起,停止印制载有肖像或签名或其组合的产品包装,否则视为违约并同意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第十三条其它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合同。2、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及乙方艺人签字,并加盖甲乙双方各自印章后方可生效。4、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卷份,乙方及乙方艺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XXXX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电话:传真:代表人(签名、盖章):日期:乙方:Xx.电话:x传真:X代表人(签名、盖章)日期:附件一相关
33、费用标准甲方负责乙方艺人及乙方指定的食、住、行费用,其标准如下:C为商务舱(国内段为头等舱)+五星酒店以上的豪华套房+每人每日人民币贰仟元整(RMB2,000元)餐费Y为经济舱+五星酒店以上的标准房间(单人或双人间)+每人每日人民币伍佰元整(RMB500元)餐费地面接送交通工具应有别克商务车(或同级车)两部,每车各配专用司机壹名。1. 广告拍摄部分:国际段机票:3C和4Y如为国内拍摄北京以外地区需另加国内段1C和6Y(北京到目的地),国际段3C的卷人为乙方总经理、乙方艺人和乙方经纪人,4Y的肆人为艺人助理、发型师、化妆师及服装造型师;国内段1C的壹人为大陆地区项目总经理,6Y为统筹人和肆个保镖
34、。2. 出席地面活动和新闻发布会部分:国际段机票:3C和4Y如为国内北京以外地区需另加国内段1C和6Y(北京到目的地),国际段3C的套人为乙方总经理,乙方艺人和乙方经纪人,4Y的肆人为艺人助理、发型师、化妆师及服装造型师;国内段1C的壹人为大陆地区项目总经理,6Y为统筹人和肆个保镖。3. 化妆师、发型师、造型师各为壹个人,每人工作天每天费用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RMB15,000元),工作时间为10个小时,若超过1个小时则需支付超班费用,费用每个小时为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RMB1,5O0元)。交通天每天卷人共计费用人民币玖仟元整(RMB9,000元)。由于延时发生的交通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凭票据
35、实报销。造型师采买服装费用,采实报实销方式报账。相关劳务费用计算方式及交通费用以前述人员之报价为准。4. 甲方也会负责并支付艺人表演所需的保险问题(保险由乙方在台湾投保,投保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整(RMB10,000,000元)。此费用须在乙方出具相关单据通知甲方付款后两周内汇入乙方指定账户,若无乙方可视为甲方违约论,乙方除得请求损害赔偿之外,有权不出席甲方所安排的工作,但由于报关等问题延迟付款的除外。5. 保镖服务费用,工作天每人每日为人民币伍佰元整(RMB500元)。6. 以上化妆师、发型师、造型师、保镖劳务/服务费用,由乙方提供合规票据,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付款。7. 提供以上相关票据时注意事项:乙方统一提供正式invoice(收据)进行费用结算,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票据为机票、住宿费票据、餐饮费复印件;保险费票据为投保资料复印件一整套;服装及配饰票据为购货时商场出具的票据复印件。8. 本附件一之各项费用仅为参考,最终需以甲、乙双方协商并经书面确认同意后之内容为准及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