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向跨县(市)分支机构调拨货物能否开发票某公司下设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也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其销售货物由公司调拨,按有关规定公司向跨县(市)分支机构调拨货物不能开发票,但向跨县(市)分支机构调拨货物,需就地缴纳增值税(若需交增值税的话)。这就形成公司向分支机梅调拨货物需交增值税,但又不开发票。现在问题是分支机构所缴纳的增值税能否抵扣,若能又该如何处理? 首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向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移送货物,视同销售货物,总机构肯定应在机构所在地纳税。同样,分支机构实现销售时,也应在当地纳税。但有一条,虽然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所纳增值税也不能回总机构
2、抵扣。 根据国税发199459号文规定,即使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只要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分支机构也可申办一般纳税人。如果分支机构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没查到该公司讲的“公司向跨县(市)分支机构调拨货物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在国税发1993150号文件“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对象”中,也找不到一条规定说总机构不能向分支机构开具专用发票的,反而在“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里明确指出:统一核算的机构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时,按规定应纳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开具时限为货物移送当天。所以,该公司向分支机构作货物调拨时可以也应当开具发票。这样一来,虽然该公司和分支机构均须在各自所在地缴纳增值税,但整体税负不会加重。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