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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323∕T 49-2023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楚雄彝族自治州).pdf

上传人:曲**** 文档编号:487808 上传时间:2023-10-17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250.6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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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65.060B91DB5323/T 492023代替 DB5323/T 492016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范2023-07-30 发布2023-09-01 实施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楚雄州地方标准5323DB5323/T 492023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云南农业大学、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元谋县农业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慧、盛军、车

2、国富、赵鸭桥、王苏天、起建凌、伍林、李永前、赵阳楠、杨帆、陈霞、崔继梅、周铝、李业荣、李皎、金璟、王佳麒、吴晨曦、李玉聪、朱晓坤、鲁秀、周国华、阿建兵、李天良、李继留。DB5323/T 4920231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农业机械监管部门和人员要求、销售和维修经营监管、牌证监管、操作人员监管、作业监管和事故处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农业机械监督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

3、B 16151(所有部分)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农业机械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3.2农业机械事故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4监管部门和人员要求4.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4.2农业机械的登记和备案。4.3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4.4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证件核发和审验。4.5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4.6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查处。5销售和维修经营监管5.1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文件或者认证标志。

4、5.2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DB5323/T 49202325.3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当面交验、试机,介绍产品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知识,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开具销售发票,提供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5.4农业机械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5.5不应销售下列农业机械:a)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b)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

5、;c)依法应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d)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e)国家明令淘汰的。6牌证监管6.1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 8.83 KW 以上的农业动力机械实行牌证管理。6.2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所有者应当自取得所有权之日起 30 日内到所在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报户手续,领取号牌、行驶证、准用证后,方可使用。6.3农业机械牌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发牌证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换。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变更、改装、封存、报废的,其所有者应到原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不得转让和继续使用。

6、6.4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在农机监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接受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6.5拖拉机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在未领取牌证前,需要移动或试车时,应申领临时号牌或试车号牌,按指定路线行驶。在道路上试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6.6农业机械应当保持机件完好,各种装置设备齐全,安全设施及安全警告标志齐全有效,技术状态应当符合 GB 16151 的要求。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农用车和自走式农业机械同时应当符合 GB 7258 的要求。7操作人员管理7.1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由农机培训机构培训或上级农机培训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操作证后,方可驾

7、驶、操作,并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教育、检查。驾驶、操作人员的考核科目、内容和评定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农机监理机构的规定。7.2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审验。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准驾驶、操作。7.3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转籍或者其驾驶证、操作证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异动登记手续。8作业监管8.1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要求8.1.1农业机械作业时,其安全技术状态及安全设施,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标准,按照 GB 16151 执行。DB5323/T 49202338.1.2农业机械在道路运行时须符合 GB 7258 的要求。8.1.3农业

8、机械在道路运行时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第 13 条、第 121 条规定。8.1.4拖拉机须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拖拉机登记规定第 33 条、第 34 条之规定进行登记。8.2作业安全要求8.2.1作业开始前,负责对所属农业机械进行全面检查、维护,保证机械安全。8.2.2作业过程中,负责定期对所属农业机械进行检查、保养,保证机械正常运行,排除安全隐患,并填写相关记录。8.2.3作业完毕后,负责对机械进行彻底清洗和保养,重要配件办理入库手续。8.2.4负责所属机械重要配件进行登记,并建立台账。8.2.5负责核算农机作业单耗,并按要求及时上报。8.2.6每天按时出车作业,作业完毕按时停放

9、在指定地点,服从车辆调配。8.2.7农业机械作业启动前要鸣笛,尤其是夜间及倒车时注意前后及下部有没有人畜才行走。8.2.8农机具在前后后方显眼位置贴反光膜。9上道路行驶监管9.1农业机械在道路运行时须符合 GB 7258 的要求。9.2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应携带与驾驶、操作机械类型相符合的驾驶、操作证件:a)不得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b)不得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c)不得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d)上道路行驶,应遵守交通规则。10农业机械事故处理10.1事故报案与受理10.1.1发生农机事故后,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转移,保

10、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造成人身伤害的,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发生时机具和人员的位置。10.1.2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后应当及时派人勘查现场,做好记录。并自勘查现场后及时决定是否立案。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案,事故发生后请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0.2勘查处理10.2.1农机事故应当由 2 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员共同处理。农机事故处理员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10.2.2农机事故处理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

11、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10.2.3农机事故处理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下列工作:a)组织抢救受伤人员;DB5323/T 4920234b)保护、勘查事故现场,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c)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d)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e)确定农机事故当事人、肇事嫌疑人,查找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f)登记和保护遗留物品。10.2.4参加勘查的农机事故处理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现场图、勘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

12、当事人拒绝或者无法签名、捺印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10.2.5调查事故过程中,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对事故农业机械进行检验,需要对事故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和事故农业机械行驶速度、痕迹等进行鉴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将检测鉴定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10.3事故认定10.3.1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10.3.2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农机事故认定书须由事故处理员签名或盖章,同时加盖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10.3.3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在制作完成之日起 3 日内送达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备案。10.4事故报告10.4.1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按月报送农机事故。农机事故月报的内容包括农机事故起数、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发生的原因等情况。10.4.2发生较大以上的农机事故,事故发生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h。必要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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