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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缺失公平的表现及原因研究
摘要:公平原则是税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建设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完善税法,就必须贯彻税法的公平原则"然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在税制模式,费用扣除,税基和税率,税收征管等方面存在公平缺失,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乏力,税收作为财富分割的利器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本文首先对税收公平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及其内涵进行了深入分析,具体解剖了我国税法目前存在的种种不公平现象及其成因,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个人所得税公平方面的经验,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人所得税法公平的建议:建立合理的课征模式;科学设计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税基和税率;加大对富人征税的力度,缩小贫富差距;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建立个人所得税退税制度".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公平, 完善
一、前言
个人所得税自 1799 年在英国创立以来,因其有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维护宏观经济稳定的功能而倍受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青睐,目前世界上已有 140 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了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于 1980 年为适应改革开放,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而产生。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曾发挥过重大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度虽经不断调整,但其制度设计仍未实现治税的效率与公平原则,不能充分实现个人所得税在组织收入、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方面的作用。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以实现其应有的功能,使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相适应,使之真正成为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调控经济的“稳定器”己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重大目标。
公平原则是税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建设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完善税法,就必须贯彻税法的公平原则"然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在税制模式,费用扣除,税基和税率,税收征管等方面存在公平缺失,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乏力,税收作为财富分割的利器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历程
个人所得税是现代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演变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的。回顾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轨迹,对不断总结经验,完善个人所得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个人所得税始于 20 世纪初,历史要晚于西方国家。早在晚清时,一些人学习、介绍西方文化,引进所得税,清政府曾草拟《所得税章程》,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内容,但当时并没施行。中华民国成立后于 1914 年初公布了《所得税条例》,但由于当时社会大背景的动荡不安,以及封建当权阶层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免受损害而进行的阻挠,使得《所得税条例》未真正得以实行。直到 1936 年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后,我国才真正开征了个人所得税。1943 年国民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法》,其中也包括了个人所得税内容。这些都为新中国成立后个人所得税的确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1 .改革开放前的个人所得税(1949 年—1977 年)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最为紧迫的任务,就是要筹集到足够的收入,来维持新政权各个方面的需要。税收制度的重建就是最为紧迫和重要的工作。然而,对于掌握中国这块土地的新主人来说,对于税收制度的制度性知识至少是不充分的。在借助旧政权税收制度方面的技术性知识,结合在整个解放战争时期,从农村筹集公粮作为战争经费的经验,初步建立起新中国的税收制度框架,拉开了新中国税收制度建设的序幕。这其中也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内容。
1950 年 1 月 30 日,政务院通令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同意以《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作为整理和统一全国税收税务的具体方案。在《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列有“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这两种税都是个人所得税的组成部分。但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因时机不成熟而没有开征。“存款利息所得税”在 1958 年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二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时更名为“利息所得税”,并且由于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简单、收入来源单一、收入水平偏低等原因,于 1959 年停征。
总的来看,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 1978 年的二十多年间,因为“左”的指导思想的作用和苏联经济理论及财税制度的某些影响,使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建设受到了极大的干扰,所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 80 年代以前一直未能持续开征。
2. 改革开放初期的个人所得税(1978 年—1994 年)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拉开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前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安排是作为社会整体制度的函数,当基本的经济制度发生了变革的时候,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变革自然也应是题中之义。改革开放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
2.1 20 世纪 80 年代重建个人所得税制
为了贯彻改革开放的政策,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发展,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和外商投资者日益增多,他们的工薪收入通常都比较高;同时,外国人通过咨询顾问、转让专利权和专门技术,取得中国来源所得的收入也不断增加。根据国际通行的征税原则,外籍人员在中国取得的收入,根据地域管辖权应加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中国不征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也会根据居民管辖权对他们征税,如此将使国家权益外流。因此,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增加财政收入,财税部门开始研究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同时公布实施。同年 12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至此,一个比较完整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开始在中国建立。
由于当时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较高的费用扣除额,所以只有极少数中国公民的收入能够达到课税标准。此后,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也逐渐加大,为了进一步发挥税收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国家针对我国公民的收入状况,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于 1987 年 1 月颁布施行。此条例仅适用于本国居民,而个人所得税法则仅适用于从中国取得个人所得的外籍人员和其它个人。形成很特殊的内外有别,分别适用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与个人所得税法,两套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这一阶段,主要是对外国来华的工作人员和外商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国务院针对中国体制改革后,为鼓励个体经济发展,调整收入水平,平衡城乡个体经济与集体经济间的税负,1986 年 l 月,发布《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从而形成了对个人所得课税三个税种并存的特殊税制格局。
在当时的形势下,这三个税种相互配合,在维护国家的经济权益,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个人收入分配公平,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格局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个人所得课税按不同的纳税人和课税对象分设三个税种,这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难以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因此,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必将继续。
2.2 20 世纪 90 年代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
随著社会经济发展的演变三项有关个人所得课税的法规条例逐渐产生矛盾与问题,为了有利于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客观上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1993 年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时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 1994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为:
(1) 合并税种: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
统一的个人所得税。规定所有中国居民和所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扩大征税范围:将个人因进行股票、债券、土地使用权、房产转让交易所形成的资本利得,以及个人从事工商事业的经营所得,也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3) 调整税率结构:原来的超额累进税率边际税率偏高,累进速度偏快,改革后,最高边际税率为 45%,工薪所得适用的税率结构增加为 9 级。
2.3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1994 年—至今)
1994 年以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有了较快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的增加也很快,从财政收入的角度看,对开辟新税源、缓解财政困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以解决低收入者的生活保障和增加扶贫资金,引导居民消费和调节个人收入,1999年全国人大对个税法再次调整,恢复储蓄存款利息征税。同时,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0 年 9 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有关《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制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从 2000 年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更加宽广,由早期对少数外国人、外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业者等高收入阶层,转向社会各方面中高收入阶层和工薪阶层。
2001 年 12 月,中国大陆成功加入 WTO,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合作交流将更加密切,对税制建设国际化的要求也更加迫切,有关税制改革的项目,例如: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扩大税基、加强征管等将加快进行,以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
2005 年 8 月 23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 1600 元,并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至此结束了实行 25 年之久的 800 元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自 2008 年 3 月旧起施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再次调整,提高到 2000 元。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1.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现状
我国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实行经过第五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按照属地原则,对自然人和个体工商业户自境内和境外的所得进行征税。对在我国有住所或者无住所并在国内定居满一年的自然人的境内境外所得征税;对于在国内无住所且不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自然人仅就其在中国境内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法中规定:工资、薪金、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动报酬以及稿酬所得、利息、股息、财产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财政部门确定所得,都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人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如下面表 3-3、表 3-4:
表 3-3 个人所得税率表一
(个人工薪所得适用)
级数
个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 500 元;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 5000 元至 20000 元的部分
20
5
超过 20000 元至 40000 元的部分;
25
6
超过 40000 元至 60000 元的部分;
30
7
超过 60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
35
8
超过 80000 元至 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 100000 元的部分
45
表 3-4 个人所得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 5000 元的;
5
2
超过 5000 元至 10000 元的部分;
10
3
超过 10000 元至 30000 元的部分;
15
4
超过 30000 元至 50000 元的部分;
20
5
超过 50000 元的部分;
25
在费用扣除方面,对不同性质收入所得采取了不同的扣除方法,共有分项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分项扣除的有:工资和薪金所得,每月可扣除 2000 元;
个体工商所得可扣除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成本、费用以及亏损;对企事业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可扣除必要的费用;财产转让所得可扣除财产原值及费用;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不超过 4000 元的扣除 800 元。定率扣除的有: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超过 4000 元的,扣除 20%的相关费用。利息、股息、分红以及偶然所得必需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2.我国个人所得税规模现状
从收入规模上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发展速度迅猛,1994 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 72.7 亿元,至 2008 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达到了 3722 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加了 3649.3 亿元,增长了 47.27 倍,年均增加 260.66亿元,年均增幅 337.64%。1994 年~2008 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 GDP 的比重由0.15%上升至 1.24%,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 1.4%上升至 6.4%,个人所得税位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之后,已经成为了我国的第四大税种,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得到了一定的体现。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变化,我国现今依然以间接税为税制的主体,而由于我国仍处于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较低,目前个人所得税体制的不够完善,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淡薄,征管制度仍存在漏洞等多方面等诸多原因,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仍低于发达国家许多,甚至低于很多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增加财政收入的功能没能真正发挥。
3.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现状
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现状,首先要认识到我国个人收入差距。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财政收入的逐年增加,居民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随之而来则是收入差距的不断增大。地区差距不断扩大、行业之间收入不断扩大,城镇与农村人口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国际上通常用基尼系数来衡量一个国家个人收入差距。基尼系数在0—1 之间,基尼系数越大,表明该国个人收入差距越大,反之越小。一般来说,基尼系数在 0.2-0.3 之间,认为该国收入差距比较合理,超过 0.4 则认为该国收入差距超过了警戒系数。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数据显示,1990、1995、1999 年我国居民基尼系数分别为0.343、0.389 和 0.397,接近于 0.4,2000 年达到 0.417。而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显示,我国基尼系数从 1980 年的 0.33 扩大到 1988 年的 0.38,2003 年已扩大至 0.458。可以看出,近些年,我国的基尼系数都在 0.4 之上,基尼系数超过警戒线标准,充分说明我国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的事实。在我国的税制机构设计当中,设计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从我国目前的实际国情来看,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发挥并不明显。当然,这也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些其他条件有关,但究其根源来说,个人所得税作用的发挥与其税制设计密不可分。
4.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现状
我国人口众多,个人所得税征收较为困难,特别是农村人口,征收个人所得税基本无法实现。据统计,2004 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 1737.1 亿元,其中 54.13%来自于工薪所得38。即在个人所得税的构成当中,工薪所得占据了一半的比例,这也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大多来自城镇人口的实际相符。在实际征管措施方面,我国个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采取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征管办法。代扣代缴制度保证了源泉课税,在保证税收不流失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并没有建立个人申报制度下的法律法规,个人自主纳税意识不强、没有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个人银行账户控制不严、社会流通主要以现金方式等原因,自行申报制度收效并不明显。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缺失公平的原因及表现
4.1税前费用扣除额的不公平
4.1.1税前费用扣除额的概念和作用
个人如同公司一样,为挣取收入说所得必须指出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一般应从应税收入或所得扣除,这就是税前费用扣除额"费用扣除额通常包括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必要费用是指纳税人为获取收入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又称为事业经费或业务成本,必要费用扣除的作用:一是避免课税涉及到投资回收部分,以体现所得税是对净所得课税这一基本原则;二是规定多少不等的费用开支以直接影响税负的高低,从而作为贯彻某些经济政策的手续"6生计费用是指满足最低生活费标准,生计费用扣除能使所得税负担比较合理,比较有弹性地进行收入分配"
目前我国费用扣除方法实行的是标准扣除法,即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一类是工资,薪金所得等,采用定额扣除,每月扣除2000元"另一类是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等,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办法,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定额扣除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个人所得税法6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贰仟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
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1.2固定税前费用扣除额的不公平
我国税法中的税前费用扣除额不管是定额扣除还是定率扣除,都没有充分考虑个人实际发生的生计费用和其他费用,缺乏弹性,而且费用扣除额每年基本不变,没有考虑到经济形势不断发展,通货膨胀等因素,这就会出现/虚构性收入问题0和/收入组别自然提高问题0"了例如:1994一2005年工资薪金税前费用扣除额一直是800元,但十年前一般的青菜是2元/斤以下,2005年是3元/斤,上涨了50%,很显然同样的800元在十年前和现在的购买力差别很大,所以税前费用扣除额没有与物价指数联动是不公平的".
4.1.3统一税前费用扣除额的不公平
我国税法中费用扣除标准设计都是针对收入者个人而言的,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是否结婚,是否有抚养人口以及抚养人口的多少,是否有老人,残疾人,以及相关的医疗,教育和保险等费用,这就会产生实质上的税负不公平"例如:甲是单身人士,月工资收入4000元,乙是已婚人士,要养小孩和妻子(没工作收入),月工资收入同样是4000元,按照法律规定,甲和乙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可以享受的费用扣除额都是2000元,也就是说甲和乙的税负是一样的,这在形式上大家都一样,是公平的,但实际上乙的税负明显重于甲,两人的税负实质上是不公平的".
4.1.4特殊群体附加减除2800元费用有违公平原则
尽管我国费用扣除额几经修改,但是国内外居民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还是适用不同标准:国内居民税前扣除人民币2000元;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在国内居民扣除基础上再扣除人民币2800元,享受/超国民0待遇"对国内居民和外籍人士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这虽然在短期内有利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有利于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但随着在我国外籍人员的不断增加,如长期采用这种措施必然产生税负的不均衡,影响税源的完整性"从国际上看,很少有国家专门对外籍人士实行低税的政策"根据国际惯例,对外国的公司和个人用国民待遇标准,在税收上应该一视同仁"/入世0后的中国,税收也应当按WTO规则体系和国际惯例进行调整,促进税收公平,公正,消除现行国内外居民纳税的不平等性"
4.1.5费用扣除额没有考虑地区经济差异
个人所得税法对各课税项目实行定率或定额扣除,如工资薪金采用定额扣除法,稿酬,财产转让等所得采用定率扣除法,这是表面公平而事实上的不公平"如工资薪金项目税前2000元的扣除标准在北京,上海等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连基本的生活都保障不了,而如果在西宁,兰州等西北地区却可以过上小康生活,所以没有考虑地区经济及消费状况差异的费用扣除额是不公平的"
4.2分类所得税制的不公平
4.2.1分类所得税制的概念及特点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收入分类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等十一类所得项目,它是对纳税人的各类所得项目分别按税法规定单独分类,按各类收入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征税,各项所得不再汇总纳税,扣除标准各不相同,也不实行两次课征的办法"
4.2.2分类所得税制导致勤劳所得课重税而非勤劳所得课轻税
我国之所以选择分类所得税,其目的就是让个人所取得的不同类型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以利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的"对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等要付出辛勤劳动才能获得的勤劳所得课以较轻的税;对中彩,中奖这种仅凭运气获得的非勤劳所得课以较重的税,即是其中的政策目的"但实际上,这种政策目的并没有实现,出现的却是与其相悖的对勤劳所得进行税收惩罚的上述现象"现行个人所得税除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勤劳所得)实行5%一45%或5%一35%的累进税率外,其他一切所得(非勤劳所得)一律适用20%的比例税率"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超额累进税率级次过多,最低税率,边际税率的规定均过高"而对资本财产性所得则实行比例税率,不仅税负轻,税收调节力度也受到限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经营所得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也存在税负偏轻的问题"因此,这种税率结构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实现对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的政策目标"这不但会影响按劳分配原则的实施,而且会导致税负不公平"
3.2.3分类所得的税率设计不合理导致不公平
我国个人所得税规定工薪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但其累进级距过密,累进程度的跳跃性过大,使得工薪收入的月应纳税所得额从500元至2000元至5000元的税率从5%到,10%再到15%,增加10个百分点"事实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是逐渐增加,但用于住房,医疗,教育,就业,养老方而的支出增幅很大,月应纳税所得额500元与2000
元,2000元与5000元己不再是划分高低收入者的合理界限"目前,在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
者调节乏力的情况下,这种级距过密,累进程度过大的税率只会使普通工薪收入者的税负增加,从而导致高收入者和工薪收入者之间税负的不公平"另外,比较两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及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实际税率情况可以看出: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所得及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1万元以下时,其实际税率基本一样;应纳税所得额在1万元以上至8万元时,个体户所得和承包,承租所得的税率明显高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万元以上时,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又明显高于个体户所得和承包,承租所得"这表明:当收入很低时,两类所得的性质不同,但实际税率却基本无差异,不符合纵向公平原则;当收入很高时,两类收入的性质趋于一致,但实际税率却有所差别,这不符合横向公平原则"其次,比较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财产租赁,股息红利,稿酬等所得的实际税负率,经计算如下表:
表1各类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率比较
应税所得
工薪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股息红利所得%
2000
O
12
8.4
12
12
20
4000
4.375
16
11.2
16
16
20
12000
13,542
16
11.2
16
16
20
3200
19.141
17.75
11.2
16
16
20
52000
22.356
20.15
11.2
16
16
20
72000
25.174
22.28
11.2
16
16
20
92000
27.853
24.39
11.2
16
16
20
112000
30.469
25.75
11.2
16
16
20
从上表我们可以发现,随着应税所得的变动,它们的税收负担率差距呈不规则变化,应税所得为4000元及以下时,税收负担率高低为:股息,红利偶然所得最高,其次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所得是稿酬所得,再次是工资薪金所得;应税所得为12000元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税负超过了稿酬所得的税负,但仍低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所得;应税所得达52000元后,工资薪金所得税最高,其次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再次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所得,第四是稿酬所得"可见,数量相同,类别不同的所得,其税负高低亦不同,而各类所得在不同的收入区间,税负轻重变化无序,税负公平在此无法体现"这种差别对待的税率政策会导致经济活动的扭曲,给市场运行带来额外的干扰,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
4.2.4分类所得税制给予筹划空间太大
从公平角度来看,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不能掌握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无法全面地,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会使那些多渠道取得收入,应税所得总额较大但分属若干税目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轻,而使那些收入渠道单一,应税所得总额较小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重,难以真正实现税负公平"即使所得总量相同的纳税人,也可能因为纳税人的筹划措施而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同;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却要纳较多的税,不符合支付能力原则"从个人所得税的效率来看,由于对不同收入项目采用不同的税率和扣除办法,造成各项所得的税收负担不一致,从而诱使纳税人将其收入分解,多次扣除费用,以达到逃税,避税的目的,这样做不但侵蚀和破坏了税基,导致征管方面的效率低下,还破坏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例如甲,乙两个纳税人,甲某月获得收入共为2800元,其中工薪收入为1750元,劳务报酬收入为650元,稿酬收入为400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甲不纳税"而乙某月工资收入2500元,却要缴税25元"这样,在这种分类税制模式下,使用多次扣除费用的办法来合理避税,将导致税源流失,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另外,由于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这种方法由于筹划空间太大容易给富人逃避税留下了空子,一般来说富人的收入来源多元化,富人可以运用各种手段筹划甚至隐瞒自己的收入从而逃税,加上我国信用支付体系不够完善,存在大量的现金支付行为,对此,税务机关也很难掌握个人的收入情况"我国个人所得税来自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款占50%左右0,工薪阶层成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就是一个明证"富人大量逃税不仅造成了税收的巨额损失,还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完全失控,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4.3减免税规定,重复征税导致的不公平
4.3.1减免税规定的不公平
我国税法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各项个人所得为: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各项个人所得为: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很显然,我国现行5个人所得税法6规定的减征,免征项目过多,减免政策不规范,有违税法的公平原则"。
其次,在实际工作中还会经常出台一些补充减免规定,减免政策缺乏刚性"减免界定模糊不清,在具体操作中很难掌握尺度"如:福利费免税,原只是限定给个别困难职工的困难补贴,但是许多企业利用这项优惠政策,给所有职工发放福利费补贴,逃避纳税;个人用工资缴纳养老保险时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退休取得养老费和退休工资时再免税,等于个人的一份工资取得了双重税收优惠;外籍人员从/三资0企业取得的股息免税,而中国公民取得的股息要征税;同是奖金,对省,部,军级以上部门颁发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省部级以下的却不免税,这样既不与国际接轨,又给认定发奖单位级别的工作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同时,易使个别单位钻政策空子"对股票分红,企业债券利息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9,而对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影响了税制的统一性"还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富裕户转让股票收益,一次收益达百万,千万元以上不征个人所得税,这加剧了贫富差距,影响了社会和谐"。
4.3.2重复征税的不公平
在传统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存的国家,往往会引起所得税法对股息所得的重复征税问题,即股份公司在取得利润时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当股份公司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时,股东个人还要就股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也不例外"从经济角度分析,股份公司与股东个人的资本额与股票价值以及利润与股息之间,均出于同一经济源泉"税务机关对代表真实财产价值的股份公司资本额征税,同时又对虚拟的资本股票价值征税;对股份公司的利润征税,同时又对来自股份公司税后利润的股息征税,这种对股息的重复征税在税法理论上属于经济重复征税.""对股息所得的经济性重复征税,不但扭曲了税法的公平正义原则,也扭曲了税法的效率正义原则"从税收公平角度看,对股息所得的经济性重复征税将导致公司企业与非公司企业不公平的税收待遇,即公司企业承担企业所得税,股东个人承担个人所得税,而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公司企业只需承担个人所得税,从而导致两类企业的税负不公,影响公司制企业的发展"。
4.4税收征管水平低导致的不公平
4.4.1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情况:高收入者相对少交税,工薪阶层相对多交税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依靠对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的工资薪金的课征,这使得主要依靠薪水收入的工薪阶层成了纳税的主体"根据统计数据,2008年上半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31425.75亿元,同比增长33.5%,增收7890.94亿元"个人所得税完成2136.73亿元,同比增长27.2%,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80k"其中,工薪所得税收入1308.05亿元,同比增长41.2%,比上年同期加快5.8个百分点"/从已申报人员的结构上看,那些被列为高收入人群相对集中的行业,申报人数也相对较少,工薪阶层成为今年个人所得税申报的主力军,其实也属正常0"对于绝大多数工薪阶层来说,工资一般都在银行卡上,是多是少几乎/一览无遗0,务部门只要/守株待兔0即可"而在同等的税收环节中,私营企业主,企业家,电视节目主持人,影星,歌星,体育明星,时装模特等高收入者的收入相对不透明,使得其所纳的个人所得税呈下降趋势"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税收征管水平低,征管不力,没有起到对真正高收入者收入的调节作用,这对纳税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4.4.2征管方式单一,配套措施不健全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水平较低,征收管理的基础条件较差,征收效果不佳,致使收入流失的现象严重,相当一部分高收入者逃避了纳税义务"这不仅造成财政收入的损失,也使税收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大打折扣"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规定所有取得所得的个人均有纳税义务,不利于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容易出现个人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的情况,同时公民纳税意识淡薄,不能自行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量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课征,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的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水平上,计算机运用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环节,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社会协税,护税功能不强"三是我国没有建立全国性的个人纳税编码和一个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系统,各省市个人收入状况很难实现共享,个人收入的实名制目前还无法推行,个人的现金收入基本上处于无法监管的状态,这一切都无形中增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四是税务部门在人员,机构,征管手段等方面存在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目前全国税务人员不少,但真正致力于个人所得税征缴的人才却有限,而且多数税务人员忽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有怕得罪人的心理,外加业务素质不过硬,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不能适应税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这也是造成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一大原因"。
五、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及启示
5.1 国外个人所得税的比较与借鉴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收入分配差距问题日益突出,改革个人所得税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探索过程中,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横向比较十分重要。许多西方国家已经建立了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以遗产税、财产税、消费税、社会保障税为辅的税收调控体系,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相互协调配合的整体调节作用。下面以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例,从这些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来考察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调控的方法、政策和实践,研究他们个人所得税的的设计,从中获得一些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有借鉴价值的启示和经验。
5.1.1 美国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比较完善的税制,其特点主要有:第一,从税制模式上看,美国个人所得税属于典型的综合征收制,即对纳税人全年各种不同来源的应税所得综合起来,扣除相应的不予计列项目、分项扣除项目和个人宽免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这种税制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第二,应税收入不仅包括工资薪金、利息、股息、租金收入,而且还包括从有价证券和其他财产中实现的资本利得、奖金、版权收入、部分私人养老金收益以及净赌博收益,这样较宽的税基不仅突出了个人所得税的主体地位,而且使得降低边际税率成为可能;第三,美国目前实行的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且按照每个纳税人家庭的不同情况规定了四种税率表,分别适用于单身纳税人、已婚联合申报纳税人、已婚单独申报纳税人和户主纳税人,以此来减少低收入者的负担和控制高收入者的收入过快增长,最基本的原则是多收入者多交税,收入低的先交税后退税①;第四,税前扣除制度由标准(或分项)扣除项目和个人宽免额两部分构成,其中个人宽免额考虑了家庭赡养人口情况,消除了因家庭负担不同而造成的实际税负不公平,且标准扣除项目和个人宽免额每年根据通货膨胀因素进行指数化调整②;第五,美国建立了严密的收入监控系统,广泛推行严密的双向申报制度,要求支付收入的雇主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同时纳税人也要自行申报,并且建立了严密高效的信息稽核系统和有效的出发与约束机制。
5.1.2 英国
英国是世界上实行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8 年开始提出,经过 200 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上较全面、较系统和较成熟的一套个人所得税制。其特点主要有:第一,英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采用综合制,即把纳税人在一年内的各种不同来源、不同形式的所得全部累加在一起,经过各种扣除之后按其余额进行征收;第二,英国的课税范围比较广,不仅包括工资薪金、退休养老金、失业救济金、经营所得。偶然所得等现金收入,还包括公司为雇员提供的住房、汽车等非现金收入,体现了“宽税基,低税率”的原则;第三,英国的税法规定,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 183 天以上或者虽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英国不到半年但连续 4 年以上每年来访英国大于 3 个月的人,为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①,这与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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