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年产120万m2汽车头枕杆金属件电镀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年产120万m2汽车头枕杆金属件电镀
技改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送审稿)
延康汽车零部件如皋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五月
目 录
1 概述 1
1.1 任务由来 1
1.2 建设项目特点 2
1.3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2
1.4 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3
1.5 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5
1.6 主要结论 5
2 总则 6
2.1 编制依据 6
2.2 评价因子与评价标准 10
2.3 评价工作等级与评价重点 18
2.4 评价范围与环境敏感区 22
2.5 相关规划及批复要求 23
3 现有项目回顾 34
3.1 现有项目环评及建设情况总体回顾 34
3.2 4 号车间电镀项目概况 35
3.3 7 号车间电镀项目概况 45
3.4 7 号车间喷涂项目概况 57
4扩建项目工程分析 64
4.1 项目概况 64
4.2 公用及辅助工程 65
4.3 工程分析 68
5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108
5.1 自然环境调查 108
5.2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111
5.3 区域污染源调查评价 123
6 环境影响预测 129
6.1 大气环境质量影响预测与评价 129
6.2 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39
6.3 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146
6.4 固废影响分析 149
6.5 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150
6.6 环境风险影响评价 153
7 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158
7.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58
7.2水污染防治措施 162
7.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69
7.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70
7.5土壤、地下水保护措施 172
7.6“三同时”验收内容 174
8 经济环境损益分析 177
8.1 经济效益分析 177
8.2 社会效益分析 177
8.3 环境效益分析 177
8.4 小结 178
9 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 179
9.1 环境管理 179
9.2 环境监测计划 181
10 结论与建议 184
10.1 结论 184
10.2 评价总结论 188
10.3 建议和要求 188
附 件 清 单
附件1、委托书;
附件2、项目备案登记信息表;
附件3、项目投资协议书;
附件4、厂房租赁合同;
附件5、《如皋宏润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新建231万平米/年汽车配件电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
附件6、《延康汽车零部件如皋有限公司年产96万m2汽车内外饰塑料电镀件项目环境影响修编报告书》批复;
附件7、《如皋宏润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24万平米/年汽车配件电镀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批复;
附件8、《延康汽车零部件如皋有限公司年产24万m2汽车内外饰塑料电镀件项目C07车间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
附件9、《延康汽车零部件如皋有限公司新建年产80万件汽车内外饰件喷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附件10、延康汽车零部件如皋有限公司年产80万件汽车内外饰件喷涂项目环保验收申请表;
附件11、蒸汽供应协议书;
附件12、如皋市宏皓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协议;
附件13、如皋恒发水处理有限公司接管协议;
附件14、危废处置协议;
附件15、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内容的确认声明。
124
1 概述
1.1 任务由来
延康汽车零部件如皋有限公司是由如皋市宏润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剥离后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主要从事汽车内外饰件表面处理的生产企业,位于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表面处理产业园内。
如皋市宏润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新建231万平tu方米/年汽车配件电镀项目于2011年3月取得南通市环保局批复(通环管[2011]025号文),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汽车塑料配件电镀线(96万m2/年)、紧固件、底盘等其他电镀线(共计135万m2/年)、电镀废水处理中心等。
2013年,延康汽车零部件如皋有限公司自如皋市宏润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剥离,剥离后项目建设内容仅包括汽车塑料配件电镀线(共四条电镀生产线,每条线规模24万m2/年,总计96万m2/年,剥离时实际已建成一条位于4号车间的电镀线,规模24万m2/年,并于2013年7月通过环保验收),其余电镀线(电镀规模共计135万 m2/年)以及电镀废水处理中心等项目则由其他公司拆分独立建设、运营。
剥离后,延康汽车零部件如皋有限公司考虑对未建生产线生产工艺作部分调整,并增加三价铬电镀工序,因此委托环评单位编制完成《延康汽车零部件如皋有限公司年产96万m2汽车内外饰塑料电镀件项目环境影响修编报告书》,2014年9月南通市环境保护局以通环管[2014]071号文予以批复同意调整建设内容。依据该环境影响修编报告书及批复,公司租赁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四座厂房(3号、4号、5号、7号车间)进行生产,除4号车间已建生产线外,在3号、5号、7号车间各再建一条电镀生产线,新建生产线生产工艺与4号车间已建生产线略有差异,并增加了三价铬电镀工序。调整后,电镀镀种、生产线数量和总产能及相应公用工程、贮运工程、供热方式不变,工艺废气处理、设备噪声控制、生产废物临时贮存和处置等环保措施与原环评基本一致。2016年4月,7号车间一条规模24 m2/年电镀生产线建成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3号、5号车间内的电镀生产线尚未建设。
2016年12月,延康汽车零部件如皋有限公司依据市场需求变化,考虑取消一条位于5号车间的24 m2/年汽车塑料配件电镀线建设计划,将5号车间内的建设内容调整为年产120万m2汽车头枕杆金属件电镀技改扩建项目(分两期建成,每期60万m2)。剩余未建的3号车间取消原24 m2/年汽车塑料配件电镀线建设计划,如再启动建设需另行环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精神,建设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为此,延康汽车零部件如皋有限公司委托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承担年产120万m2汽车头枕杆金属件电镀技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2 建设项目特点
(1)拟建项目投资3000万元,建设年产电镀汽车头枕杆金属件120万m2项目。
(2)拟建项目为技改扩建项目,包括多个电镀工序,工艺较复杂,产品为汽车头枕杆金属件。
(3)拟建项目表面处理工序涉及镀镍、镀铬等工艺,排放的废气污染物主要包括硫酸雾、氯化氢和铬酸雾,废水污染物主要包括总镍、总铬、六价铬等。根据各股废气、废水的性质采用分类分质接入宏皓污水厂处理的方式处理达标后排放。
本项目为改建的电镀项目,项目位于电镀集中区(表面处理园)内,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完善。本项目工艺流程较复杂,产污节点较多。本项目主要污染物为废水(电镀废水)和废气(酸雾),并涉及重金属排放,需重点关注。
1.3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在接受委托后,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项目场址现场踏勘以及现有生产车间考察,并收集了与项目有关的技术资料,在现场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相关环保政策与技术规范,编制完成本环境影响报告书。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见图1.3-1。
图1.3-1 本次环评工作路线图
1.4 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1.4.1建设项目与国家产业政策相符性
本项目主要从事汽车内外饰塑料件表面电镀生产,涉及镀种有镀铜、镀镍、镀铬等,均采用无氰电镀。对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2013修正)》,
第三类淘汰类:十七、(其他)第一条中“含有毒有害氰化物电镀工艺(氰化金钾电镀金及氰化亚金钾镀金(2014年);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暂缓淘汰))”,本项目采用无氰电镀,符合政策要求。
根据《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修正版)》第三类淘汰类:十六、(其他)第一条中“含氰电镀工艺(低氰镀金和镀银工艺的暂缓淘汰,应按规定报批)”,本项目采用无氰电镀工艺,因此,符合该政策要求。
根据《南通市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第三类淘汰类:十四、(其他)第一条“含氰电镀工艺(低氰镀金和镀银工艺的暂缓淘汰,应按规定报批)”和第二类限制类:一、石油、天然气和化工第42条“未进入已通过区域环评且环保设施完善的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的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项目”,本项目采用无氰电镀工艺,且本项目位于如皋经济开发区表面处理园内,如皋经济开发区已通过区域环评(见附件)且环保设施完善,因此,符合该政策要求。
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要求及相关规定。
1.4.2与规划的相容性分析
本技改扩建项目位于于规划的城北组团,重点发展轮胎工业、长寿食品工业、电子工业、表面处理业等,项目选址符合如皋市城市总体规划城要求。
本项目位于江苏如皋经济开发区金属表面处理园内,本项目与江苏如皋经济开发区的产业定位相符。
1.4.3与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相符性
与本项目相关的生态红线区域为如泰运河清水通道维护区,本项目距离如泰运河清水通道维护区1600米,恒发污水处理厂排口距离离如泰运河清水通道维护区1500米,不在管控区范围内,本项目符合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南通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等的相关要求。
1.4.4环境质量底线相符性
监测结果表明,评价区环境质量总体较好,本项目正常生产情况下,项目对评价区环境敏感目标影响较小,不会降低周边环境质量等级。
1.4.5 资源利用上线相符性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电镀加工项目,原辅料和水量消耗量较少,均由国内市场或园区管网提供。本项目消耗能源主要为电力,由园区现有电力接入系统提供,满足资源利用要求。
1.5 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1)项目项目部分废水处理、排放方案与原环评和批复不一致,导致废水排放量偏大,本次拟通过含铬废水回收装置减少其排放量。
(2)拟建项目包含表面处理工序,产生含有铬酸雾、硫酸雾和氯化氢的废气,同时产生含有镍、铬等重金属的废水,需重点关注针对上述废气、废水的污染防治措施,及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拟建项目表面处理工序的废气产生环节较多,需重点关注废气收集系统设计参数的合理性。
(4)拟建项目需在现有车间外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5)需重点关注拟建项目建成后的各项环境管理措施,包括:企业监测能力、监测计划落实情况;企业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情况等。
1.6 主要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高的社会、经济效益;厂址与区域总体规划和环境规划相符性;拟采用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经济技术可行,废水、废气、噪声等均可实现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量可在本地区得到平衡;项目建成后,对周边环境影响不明显,环境风险值处于可接受范围内。在严格落实本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的前提下。环评期间,未受到群众反馈意见。因此,从环保角度出发,本次技改扩建项目是可行的。
2 总则
2.1 编制依据
2.1.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环境污染防治法》(1996.10.29);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12.29);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2008]87号令);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2012.2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9.1);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3号);
(9)《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
(10)《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保部令2015年第35号)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2015年第33号);
(1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2011年第9 号令,2011.3.27);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2013.2.16);
(1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本)》,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2016年6月14日;
(1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1999年6月;
(16)《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 号);
(17)《关于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自动监控设备安装问题的复函》(环函[2012]158号);
(1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19)《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20)《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21)《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22)《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
(2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24)《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
(25)《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
(26)《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
(2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1号)。
2.1.2 地方相关法规、文件
(1)《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12月17日修订;
(2)《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1月12日修订;
(4)《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5)《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1998年9月颁布;
(6) 《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03]29号);
(7) 《省政府关于全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苏政复[2009]2号);
(8)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
(9)《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
(10)《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苏政办发[2015]118号);
(11)《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13号);
(12)《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
(13)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175号);
(14)《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6]169号);
(15)《省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6]96号);
(16)《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
(17)《“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苏发[2016]47号);
(18)《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
(19)《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办[2011]71号);
(20)《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意见》及有关说明(苏环规[2012]4号);
(21)《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固体废物内容编制的通知》(苏环办[2013]283号);
(22)《关于落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苏环办[2014]104号);
(23)《关于进一步严格产生危险废物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通知》(苏环办〔2014〕294号);
(24)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6]185号);
(25)《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42号);
(26)《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5]1号);
(27)《关于调整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总量审核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苏环办[2015]132号);
(28) 《江苏省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苏环规[2012]2号);
(29)《关于规范工业企业场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苏环[2013]246号);
(30)《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规划(2009-2015)》;
(31)《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2013年,苏政发[2013]113号);
(32)《关于我省环评现状监测有关情况的说明》(江苏省环保厅,2015年2月17日);
(33) 《南通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南通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
(34) 《关于印发如皋市电镀行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皋政发[2013]161号)。
2.1.3 技术依据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 2.3-93);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09);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08);
(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
(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别》(GB18218-2009);
(9)《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2-2010);
(10)《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2013修改)。
2.1.4 项目所在地规划及相关资料
(1)《如皋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
(2)《关于对江苏如皋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8)194号;
(3)其他有关图纸,工程技术资料等。
2.2 评价因子与评价标准
2.2.1 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项目在施工期、运行期和服务期满后对当地的环境均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经过对环境资源的特征和对项目的工程分析,确定本项目的环境影响矩阵识别见表2.21。
表2.21 环境影响矩阵识别表
时段
污染源
环境要素影响方面
大气
环境
地表水
环境
声
环境
土壤、地下水
环境
生态
环境
施工期
施工扬尘
-srdf1
施工废水、生活污水
-srdf1
-srif1
机械噪声
-srdf1
施工垃圾
-srdf1
运营期
废气排放
-lrdf1
废水排放
-lrdf1
-lnic1
-lric1
噪声
-lrdf1
固废排放
-lnic1
-lrdf1
服务期满
污染场地
-lnic1
注:表中“+”表示有利影响,“-”表示不利影响;“s”表示短期影响,“l”表示长期影响;“r”表示可逆影响,“n” 表示不可逆影响;“d”表示直接影响,“i”表示间接影响;“c”表示累积影响,“f” 表示非累积影响;“3”表示重大影响,“2”表示中等影响,“1”表示轻微影响。
2.2.2 评价因子筛选
根据对本项目工艺流程及“三废”排放状况的分析结果,以及区域内个环境要素的环境现状特征,确定本项目评价因子见表2.2-2。
表2.2-2环境影响评价因子表
环境要素
现状评价因子
影响评价因子
总量控制/因子
大气
PM10、氯化氢、硫酸雾、铬酸雾、NH3
氯化氢、硫酸雾、铬酸雾
控制因子:--
考核因子:氯化氢、硫酸雾、铬酸雾
地面水
pH、高锰酸盐指数、SS、CODCr、BOD5、DO、水温、氨氮、总磷、铜、镍、锌、六价铬、银、氰化物、氟化物、石油类、挥发酚、LAS
CODcr、氨氮、总磷、总镍、六价铬、总铬
控制因子:COD、NH3-N、总镍、六价铬、总铬
噪声
等效声级Leq(A)
等效声级Leq(A)
--
固废
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利用量和处置量
地下水
埋深、水温、pH、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碳酸盐、HCO3-、硫酸盐、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挥发酚、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氰化物、氟化物、K+、
Na+、Ca2+、Mg2+、六价铬、砷、铅、镉、汞、镍
--
--
土壤及底泥
pH、汞、镉、砷、铅、铜、镍、铬、锌
--
--
2.2.3 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原则和要求,本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 PM10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氯化氢、硫酸雾、铬酸雾、氨参照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详见表2.2-3。
表2.2-3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标准
污染物名称
取值时间
浓度限值
(mg/m3)
标准来源
PM10
年平均
0.07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日平均
0.15
氯化氢
一次值
0.05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日均值
0.015
硫酸雾
一次值
0.30
日均值
0.10
铬酸雾
一次值
0.0015
氨
一次值
0.2
(2)地表水质量标准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3)29号批复的《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通扬运河如皋段为III类水体,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III类标准。根据江苏省如皋经济开发区规划环评及批文,园区内其他河流参照执行Ⅳ类标准。具体见表2.2-4。
表2.2-4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单位:mg/L
序号
评价因子
Ⅲ类
Ⅳ类
标准来源
1
pH(无量纲)
6-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
2
COD≤
20
30
3
BOD5≤
4
6
4
氨氮≤
1.0
1.5
5
总磷(以P计) ≤
0.2
0.3
6
铜≤
1.0
1.0
7
六价铬≤
0.05
0.05
8
LAS≤
0.2
0.3
9
镍≤
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3
10
SS≤
30
60
《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94)
(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下水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进行分类评价,主要指标见表2.2-5。
表2.2-5 地下水质量标准 单位:mg/L
序号
类别 标准值 项目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V类
序号
类别 标准值
项目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V类
1
pH(无量纲)
6.5~8.5
5.5~6.5, 8.5~9
<5.5,>9
13
砷
≤0.005
≤0.01
≤0.05
≤0.05
>0.05
2
总硬度(以CaCO3计)
≤150
≤300
≤450
≤550
>550
14
镉
≤0.0001
≤0.001
≤0.01
≤0.01
>0.01
3
溶解性固体
≤300
≤500
≤1000
≤2000
>2000
15
六价铬
≤0.005
≤0.01
≤0.05
≤0.1
>0.1
4
硫酸盐
≤50
≤150
≤250
≤350
>350
16
铅
≤0.005
≤0.01
≤0.05
≤0.1
>0.1
5
挥发性酚
≤0.001
≤0.001
≤0.002
≤0.0l
>0.01
17
汞
≤0.00005
≤0.0005
≤0.001
≤0.001
>0.001
6
高锰酸盐指数
≤1.0
≤2.0
≤3.0
≤10
>10
18
镍
≤0.005
≤0.05
≤0.05
≤0.1
>0.1
7
硝酸盐氮
≤2.0
≤5.0
≤20
≤30
>30
19
总大肠菌群
(个/ml)
≤3.0
≤3.0
≤3.0
≤100
>100
8
亚硝酸盐氮
≤0.001
≤0.01
≤0.02
≤0.1
>0.1
20
细菌总数
(个/ml)
≤100
≤100
≤100
≤1000
>1000
9
氨氮
≤0.02
≤0.02
≤0.2
≤0.5
>0.5
10
氯化物
≤50
≤150
≤250
≤350
>350
11
氟化物
≤1.0
≤1.0
≤1.0
≤2.0
>2.0
12
氰化物
≤0.001
≤0.01
≤0.05
≤0.1
>0.1
(4)声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如皋经济开发区规划环评,项目建设地声环境功能区划为3类区,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见表2.2-6。
表2.2-6 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单位: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3类
≤65
≤55
(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项目所在区域的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具体见表2.2-7。
表2.2-7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mg/kg
土壤pH值
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自然背景
<6.5
6.5~7.5
>7.5
>6.5
镉
0.20
0.30
0.60
1.0
/
汞
0.15
0.30
0.50
1.0
1.5
砷(旱地)
15
40
30
25
40
铜(农田)
35
50
100
100
400
铅
35
250
300
350
500
铬(旱地)
90
150
200
250
300
锌
100
200
250
300
500
镍
40
40
50
60
200
(6)底泥环境质量标准
底泥参照《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84),具体标准值,详见表2.2-8。
表2.2-8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单位:mg/kg
项 目
最高容许含量
在酸性土壤上
(pH<6.5)
在中性和碱性土壤上
(pH≥6.5)
铜及其化合物(以Cu计)
250
500
镍及其化合物(以Ni计)
100
200
铬及其化合物(以Cr计)
600
1000
锌及其化合物(以Zn计)
500
1000
镉(以Cd计)
5
20
汞(以Hg计)
5
15
铅(以Pb计)
300
1000
砷(以As计)
75
75
2.2.4 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项目废气排放《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和《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和表2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2.2-9。
表2.2-9 废气排放标准限值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排气筒高度(m)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mg/m3)
标准来源
氯化氢
30
15
0.26
0.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GB21900-2008;其余执行16297-1996
硫酸雾
30
15
1.5
1.2
铬酸雾
0.05
15
0.008
0.0060
氨
-
15
4.9
1.5
GB14554-93
臭气浓度
(无量纲)
-
-
-
20
项目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6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2.2-10。
表2.2-10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序号
工艺种类
基准排气量,m3/m2(镀件镀层)
排气量计量位置
1
镀铬
74.4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其他镀种(镀铜、镍等)
37.3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根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要求,本项目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
(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如皋经济开发区有关入园文件项目一类污染物实行集中处理请示的复函》(见附件13)及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原则同意如皋市金属表面处理园项目一类污染物实行集中处理的函》[通环管2013(035)](见附件14),本项目生产废水可由园区内宏皓金属表面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不受限于《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的要求。本项目生产废水分质收集经车间预处理设施处理后分管排入宏皓金属表面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宏皓金属表面水处理有限公司尾水排入恒发污水处理厂处理最终排入通扬运河。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恒发污水处理厂处理。
①宏皓金属表面水处理有限公司接管要求、尾水排放标准
根据《如皋市金属表面处理中心金属表面处理污水处理厂废水处理及回用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批复(见附件9),宏皓金属表面水处理有限公司重金属污染物浓度出水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标准,其它污染物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2.2-11。
表2.2-11宏皓金属表面水处理有限公司尾水排放标准
项目
单位
尾水排放标准限值
标准来源
pH
无量纲
6~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
COD
mg/L
50
SS
mg/L
10
NH3-N
mg/L
5
总磷
mg/L
0.5
总铬
mg/L
1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
六价铬
mg/L
0.2
总镍
mg/L
0.5
总铜
mg/L
0.5
根据《如皋市金属表面处理中心金属表面处理污水处理厂废水处理及回用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延康公司废水接管宏皓污水处理厂限值要求见表2.2-12。
表2.2-12 延康公司废水接管宏皓污水处理中心限值要求
指标
pH
COD
重金属离子总量
氨氮
总磷
CN-
单位
无量纲
mg/L
mg/L
mg/L
mg/L
mg/L
范围
0~14
<200
<150
<40
<25
<150
②恒发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尾水排放标准
宏皓金属表面水处理有限公司本项目尾水排入如皋市恒发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对宏皓金属表面水处理有限公司尾水接管严格执行以下标准:重金属污染物浓度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标准,其它污染物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如皋市恒发水处理有限公司对本项目生活污水接管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表1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
恒发水处理有限公司尾水排放标准目前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详见表2.2-13。
表2.2-13 恒发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和尾水排放标准 单位:mg/L
污染物
接管标准
尾水排放标准
COD
50
500
50
SS
10
400
10
氨氮
5
45
5
总磷
0.5
8
0.5
总铬
1
-
0.1
六价铬
0.2
-
0.05
总镍
0.5
-
0.05
总铜
0.5
-
0.5
标准来源
恒发污水处理厂对宏皓尾水的接管标准
恒发污水处理厂对本项目生活污水的接管标准
提标改造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
③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项目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2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2.2-14。
表2.2-14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序号
工艺种类
基准排水量,L/m2(镀件镀层)
排水量计量位置
1
多层镀
500
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④清下水水质标准
清下水执行南通市地方环保控制要求,即COD≤40mg/L、SS≤40mg/L。
(3)噪声排放标准
侧厂界噪声执行3类标准,见
表2.2-15。
表2.2-15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区域名
执行标准
表号及级别
单位
标准限值
昼
夜
厂界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类标准
dB(A)
65
55
施工期间产生的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见表2.2-16。
表2.2-16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单位:dB(A)
昼间
夜间
70
55
(4)固体废物排放标准
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危险固废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进行合理的贮存。
2.3 评价工作等级与评价重点
根据本项目污染物排放特征、项目所在地区的地形特点和环境区划功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所规定的方法,确定本次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2.3.1 大气环境评价等级
根据项目的建设内容,该项目大气污染物主要来自电镀车间排放的废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08)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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