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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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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7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行规发〔 〕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 〕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 〕24号),以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为目标,加快培育“四个一批”,切实提高政府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的效率,促进做强做大核心区企业,设立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结合海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包括原有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除另有规定外,用于支持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落地、发展的资金规模应不少于各专项安排的50%。 第四条 区财政部门每年年底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重点,提出专项资金的规模和分配方案,经批准后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单位),应当为税务登记地在海淀区的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海淀区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政策体系建设,主要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创新及创业孵化、科技金融、高端创新要素聚集与产业服务环境,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该体系各专项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应规范使用,且符合我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区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为银行贷款贴息、项目补助、股权投资及奖励等。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金融办、海淀园管委会、区投资促进局、区旅游局、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办等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各专项办法,定期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项目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评审流程、补贴标准、办理时限。 第十条 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和统一的申报表格样式,在区政府专项资金统一申报平台上申报,并根据相关要求向各主管部门报送材料。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采取部门内部论证的方式进行,对于申请金额较大且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组织社会专家或政府采购中标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对于年初预算安排规模内的、标准明确且单个项目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确定支持方案、负责资金审批;其它项目原则上由主管部门提出支持方案,按我区预算管理办法执行,审批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报区长审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或区政府专题会议审批。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在办理拨款手续前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对于确定支持的项目,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同时提供项目单位的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以及有关会议纪要。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区政府扶持性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财政拨款后,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财政拨款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取得支持资金后,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积极推动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申请支持资金时,应当无违法违规记录。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情节轻微的,应记入主管部门警示系统,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政府资金支持;情节较重的,由受理部门和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对已支持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动态监控,掌握项目企业的收入总量、税收贡献和发展规模等情况,每年向区政府汇报项目工作进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支持项目的管理,能够根据管理需要与项目单位签订支持协议(或任务书),约定项目内容、实施及方式、验收程序以及在约定年限内不将项目单位注册地迁出海淀区等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逐步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做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每年向区政府汇报专项资金拨付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可根据自身特点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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