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导干部年终述责述廉的“六个必须”述责述廉,其实就是之前的“述职述廉”,今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述职述廉”改为“述责述廉”。一字之差,体现的是对所述内容的清晰界定,与往年不同,有的年终“例行”工作,现在也有了新规定。十八届六中全会:将“述职述廉”改为“述责述廉”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并不是什么新鲜事,2003年试行的党内监督条例已将之作为十项监督制度之一列入其中。但是,只规定了程序和范围,没有对具体内容进行明确。2016年11月,十八届六中全会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述职述廉改为述责述廉,一字之差体现的是对所述内容的清晰界定。述责,要对照问责条例规定的6种问责情形,重点讲清楚执
2、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述廉,要对照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的“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和党纪处分条例第八章规定的廉洁纪律,逐条报告执行这些规定的情况。述责述廉别“跑题”这就是说,述责述廉述的是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执行廉洁纪律情况,如果述成业务工作,可就“跑题”了在一些领导干部眼里,述职述廉就是“业务总结”,于是将之作为评功摆好的机会,而对抓党建和廉洁自律情况,要么轻描淡写、要么干脆避而不谈,大大削弱了“党内监督”的本来意义。述责述廉不能一述了之,条例要求将述责述廉报告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同时将原来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的述责述廉,扩大
3、到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使参与人员更多、知悉范围更广,因而监督的眼睛也更多。这足以警醒每一位领导干部,述责述廉是对组织的承诺,是对党忠诚的基本要求,必须全面如实报告,避重就轻、弄虚作假都要被严肃处理。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六个必须”条例(试行)将述职述廉作为10项监督制度之一。为贯彻落实该项要求,2005年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专门对述职述廉工作进行规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要追究。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组织
4、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成功经验,对述职述廉制度作了发展和深化,规定“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将“述职述廉”修改为“述责述廉”,并对如何述责述廉提出明确要求。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好述责述廉制度,要着重把握以下“六个必须”:1、必须准确理解述责述廉的内涵述责述廉包括“述责”和“述廉”两项要求。“述责”述的是领导干部履行自身职责特别是管党治党责任的情况;“述廉”述的是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执行廉洁纪律的情况。述责述廉体现了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以及同级之间相互监督相结合。领
5、导干部在党委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上报告本人履行职责和廉洁情况,本身就是接受组织监督;班子成员和其他与会同志对其进行评议,体现了同级相互监督和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2、必须要规范述责述廉的形式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要求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述职述廉,条例则规定每年都要述责述廉,更加突出监督的日常性和及时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要求述职述廉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条例则要求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进行。这一变化来源于基层的创新,不少地方在实践中已经大大扩大了述职述廉的范围,效果良好。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参与人员更多、知悉范围更广,这种形式本身就是
6、强化监督,让领导干部接受更广泛的监督。3、必须要注重评议环节接受评议是述责述廉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对更好述责述廉的一种检验和督促,是避免述责述廉流于形式的制度设计,是对监督制度的再监督,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与会同志的评议。4、必须要突出述责述廉的重点内容“述责”的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这些都是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述责”是将主体责任落细落实的有效手段。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了6种问责情形,反过来讲这些内容也都是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的职责,“述责”时除重点报告条例规定的3项内容外,其他内容可参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关规定。“述廉”应
7、对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的“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规定的廉洁纪律,逐条报告执行这些规定的情况。5、必须要将述责述廉报告载入廉洁档案述责述廉本质上是个人将履行职责和廉洁情况向组织的报告,是对组织的承诺,是对党忠诚的基本要求。无论述责还是述廉,都要全面如实报告本人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载入廉洁档案便于需要时有据可查,本身就是一种监督和震慑,有利于督促领导干部全面如实述责述廉。6、必须将述责述廉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是一项刚性要求,目的在于加强监督。党员、干部如果认为述责述廉材料内容不实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组织反映。党组织经核实发现确实存在不实内容的,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