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注: 中国并没有单独的文件来规范残疾人的评定标准, 残疾人评定也只是残疾人组织来规范管理, 本保准摘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是当前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的有效文件标准】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 经过各种药物、 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经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 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 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 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 而低于0.05; 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 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 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 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0.02-<0.05; 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05-0.1
二级低视力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 若双眼视力不同, 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 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 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 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 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 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 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 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 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 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 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 语音清晰度在10-30%, 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经过一级, 但不能经过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 语音清晰度在31-50%, 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经过二级, 但不能经过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 语音清晰度在51-70%, 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经过三级, 但不能经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示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 明确病因, 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 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 在智力发育期间,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 智力发育成熟以后, 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 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级
IQ(智商)范围*
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
一级
<20
极度缺陷
二级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级
35-49
中度缺陷
轻度
四级
50-69
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经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 不同的智力测验, 有不同的IQ值, 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 畸形、 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 四肢瘫、 三肢瘫、 二肢瘫、 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 四肢瘫、 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 短肢、 肢体畸形、 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 驼背、 侧弯、 强直
严重骨、 关节、 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 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 即: 端坐、 站立、 行走、 穿衣、 洗漱、 进餐、 入厕、 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 实现困难算0.5分, 不能实现的算0分, 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 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 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 二肢瘫或偏瘫, 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 两肢功能重度障碍, 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 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 驼背畸形大于70度; 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 单侧保留拇指, 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级别
程度
计分
一级(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
二级(中度)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
三级(轻度)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
《注》:
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 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 相差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 同时导致其对家庭、 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 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 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它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 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 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 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确有功能缺陷
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分
1分
2分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0分
1分
2分
职业劳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社交活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注》:
无精神残疾: 五项总分为0或1分。
摘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