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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考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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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自考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考点资料仅供参考第一章 绪论政治制度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的含义: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而采取的统治方式、统治方法的总和。 政治制度的特点:历史性 稳定性 强制性 合法性 政治制度与社会经济制度的关系:经济制度是社会结构的基础,是社会经济基础的主要成分 社会的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二者性质上是一致的,不一致就要产生矛盾和冲突。 政治制度与社会文化制度的关系:思想文化意识对政治制度主要起导向作用,任何政治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思想文化意识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思想文化意识中的核心内容价值观念和政治制度的关系更密切,也更直接。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人民民主专

2、政的国体(国家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 当代行政制度(中央行政制度、地方一般行政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是重要的政治制度 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城市社区居民民主自治制度、村民民主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容。*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虽不是一级基层政权组织,但属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范围。坚持和完善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主要弊端:官僚主义现象 权力过分

3、集中现象 家长制现象 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 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 政治体制的含义:政治体制是关于国家管理形式、机构设置、实际措施等的具体制度,是局部的、微观的政治制度。 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标: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 政治体制改革以来取得的主要成就: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完善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取得成就如下: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建立干部离退休制度,实现干部队伍的年轻化、革命化、专业化、知识化 实现党政职能分开,调整了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 加强社会主义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建设(取消与行政部门对口的党委机构、各级党委不再设立

4、不在政府任职但又主管政府工作的专职书记、常委) 实行公务员制度(1993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暂行条例, 1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根据高效、精简、统一原则进行行政机构改革(至今已进行了六次改革) 调整和规范中央和地方的政治经济关系 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加快人大立法速度,完善人大立法制度 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即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 进一步加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建设 按照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学习和研究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意义:进一步了解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建立的历史必然性和基本内容 了解建设有中国特

5、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内容,认识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与西方政治制度的本质区别,从而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自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第二章 当代中国国家制度当代中国国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共同纲领:1949年9月24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经过,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 政务院:于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会议产生,是国务院的前身。 综合经济基础:根据共同纲领建立起来的新中国国家政权是建立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综合经济基础之上的。 中国的过渡时期:1

6、949年新中国的建立至1956年底“三大改造”基本完成。 过渡时期国家政权的过渡性质:新中国国家政权是建立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综合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基础之上的;任务是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因此其性质为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 中共中央国家机关体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具有制定法律、监督法律执行、任免国家机关负责人、订立对外条约等权力,兼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的双重性质。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 中国政治制度的主要发展时期以及具有的主要特点:19561966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 特点: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

7、全面确立和实施;人民民主专政、党的领导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司法制度都严重破坏。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 特点: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全面破坏,国家陷于无政府状态;停滞的十年。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的历史时期 “文化大革命”后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逐步完善体现的几个方面:党的领导制度得到完善和加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全面恢复和加强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得到巩固和加强 国家立法、司法、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备,法制建设加强当代中国的国体 国家实质的含义: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机器。 国家制度的含义:是统治阶级依据法律确定其政治领导和政治

8、统治权以及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的制度,是统治阶级为维护自己的政治统治而确定的根本政治制度。 国家制度即国体,是划分国家类型的标志,是我们分析国家本质的依据。人民民主专政是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的具体形式。 近代中国的社会阶级状况和阶级特点:状况:既不是资本主义国家,也不是封建主义国家,而是经济文化非常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特点: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 无产阶级人数很少但很集中,受三座大山剥削,有很强的革命性和战斗力。农民和轻工业在全国人口和国民经济的比重大。民族资产阶级具有革命性和妥协性。 人民民主专政思想形成过程:毛泽东关于人民民主专政思想的主要论述 19

9、49年的共同纲领确定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以及其它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 1954年9月第一部宪法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坚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共产党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居于领导地位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能够团结一切能够团结的力量,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 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任务:保卫

10、社会主义制度,保卫人民民主的权利。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共产主义的物质基础。第三章 当代中国国家形式和国家机构当代中国国家形式 国家形式的含义:主要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政体,也包括国家结构形式,即国家政权的区域组织形式(单一制、复合制)和国家治理形式(集权制、民主制)。国家形式在根本上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社会的经济基础、阶级关系决定的。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区域组织,即国家的整体和部分、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的形式。一般分单一制和复合制。联邦制国家是复合制国家的主要形式。 政体:即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有君主制和共和制之分。君主制又有专制君主制和君主立宪制之分,

11、君主立宪制又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共和制政体又分为总统共和制和议会共和制。(社会主义国家只能实行共和制的统治形式) 国体与政体的关系:即国家本质与国家形式的关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为国体服务。统治阶级采用何种政权组织形式是服从其维护阶级统治和阶级利益的需要的。国体相同的国家,其政体可能是不相同的;而不同整政体的国家又可能有相同的政体。 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具有统一宪法和国籍,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 联邦制:是指由共和国、州、省、邦等联邦成员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它在中央政府和区,域政府之间划分权力,各自都有某些独立的权

12、力,实行中央地方分权制。 中国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选民或代表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选举代表,组成全国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体系,即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经过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其它国家机关,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国家行政机关、军事领导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中国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中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统一多民族国家,这符合中国历史发展趋势和各民族共同愿望。中国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各少

13、数民族又形成大杂居、小聚居的状况,完全能够采取单一制。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需要决定了采取单一制。采取单一制是中国独立完整的保证。 中国单一制结构形式的复杂性:在少数民族聚集的地方建立民族自治机关,实行区域自治。在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它依法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在一般地方行政区域,设置地方国家机关,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管理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事务。当代中国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的类型: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按此能够将国家机关分为:国家权力机关:指代表统治阶级全面独立的行使统治权的国家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指

14、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国家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指行使国家司法权,代表国家进行审判和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公诉的机关。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中国国家机构分类:按其性质和职能分为五部分:国家权力机关:全国和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国家主席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元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中国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 中国国家军事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国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 国家机构的产生与发展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关系:国家机构的产生与发展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有紧密的关系:国家机构是人类社会

15、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和国家形态的更替,国家机构作为国家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事务的机关,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要素均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国家关系的变化、社会危机的产生等因素而不断扩大。 国家机构变革的依据和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发展、变革的基本方向和要求:国家机构变革的依据是政府职能的变化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发展、变革的基本方向和要求:精简和合理的组织国家机构,提高国家机构的工作效率,吸收广大劳动人民参加国家的管理活动。 中国国家机构的设置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这个原则主要是经过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出来。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们或人民代表选举

16、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享有立法以及组织国家机关,对国家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等权力。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自人民,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进行活动,集中人民的意志和意见对国家重大问题做出决定,并制定各种制度和法律。议行合一的原则:主要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收集群众意见,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审议和决定重大问题,把广大群众的意见变成国家的法律和决定。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表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17、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关系上,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制定领导权有明确的划分,使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军事领导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之间有合理的分工。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第四章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选举的含义:人们根据公认的规则,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或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的行为,是自由民主制度的重要体现和组成部分。 选举原则的含义是指在选举中有关选举权、选举方法、选举程序的规定中体现的民主原则。 选举制度的含义:是指由选举法规

18、定的有关选举国家民意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其内容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的机构、选举程序、选举方法等。 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与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区别:资本主义选举制度是建立在金钱基础上的选举,它逐渐成为各资产阶级政党争夺统治权的工具,难以体现选民的民主权利和选择意愿,使真正意义上的民主选举难以实现。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在本质上是与资本主义选举制度完全不同的新型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国家的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制度是真正实现平等、民主、普遍原则的选举制度。 中国的选举法: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第一部选举法,直接选举范围:乡镇一级 选举方式:举手代投票和

19、无记名投票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经过第二部选举法 直接选举范围:扩大到县级 选举方式:一律为无记名投票 在1982年、1986年、1995年、 做了四次修改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 限制条件:年龄:满18周岁 政治条件:没有剥脱政治权利(因反革命案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政治权利) 享有选举权利的特殊情况: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审判的人,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没有决定停止行使政治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

20、居住的;正劳动教养的;受拘留处罚的 选举的平等原则 首先体现在“一人一票制”上 体现在选区的划分上 具体体现: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致相等 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致相等 *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 即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直接选举的适用范围: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 主持选举的机构: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的职权: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 划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21、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规定选举日期 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选区划分的基本要求:选区能够按居住状况划分,也能够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城镇、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致相等 选民登记的主要工作:选举前对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后恢复的选民予以登记对迁出原选区的选民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 对死亡和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登记后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20日之前公布选民名单 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推荐 各政党、各

22、人民团体单独推荐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 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候选人的确定: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 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候选人的介绍:确定人民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应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在选举日之前必须停止介绍 投票类型:赞成票 反对票 另选其它选民 弃权 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当选资格: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1/2)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间接选举的组织形式 主持选举的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

23、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少数民族代表应占全国人大代表总名额的12%,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基数及总名额的确定: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 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增加1名代表 直辖市每2.5万人可增加1名代表 代表总名额不超过1000名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基数及总名额的确定: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 人数在1000万及以下的,每2.5万人可增加一名代表 人数超过1000万的,代表总名额不超过6

24、50名 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解放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 间接选举人民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推荐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推荐 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 间接选举人民代表候选人的确定: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当选资格: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职权及监督、罢免 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

25、表分别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她们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行使国家权力。 人大代表的职权:会议期间的职权:参加相关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参加本级人大会议各项选举;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可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所属机构提出质询案;向本级行政机关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院长提出罢免案;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闭会期间的职权: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如视察 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法对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会主席团

26、许可在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代表所在单位给予时间保障;照例享受所在单位工资和其它待遇 人大代表的罢免提出: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对县级人大代表,选民50人以上联名 对乡级人大代表,选民30人以上联名,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代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1/10代表联名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1/5以上联名 人大代表的罢免方式:无记名投票 人大代表的罢免经过:罢免县级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1/2以上选民经过 罢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该级人大代表或人

27、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经过第五章 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代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是在中国人民长期革命斗争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如何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相适合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代表性,政治上和组织上保证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议行合一的原则设置国家机关,能够有效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得到迅速执行。综上所述,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它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国

28、家权力,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得到充分的体现,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法律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它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处于最高地位;中央其它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大任期: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立法权 决定权 任免权 监督权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经过。法律和其它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1/2以上经过 罢免选举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个以上的代

29、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能够提出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代表的1/2以上同意经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的组成: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程序:会议准备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讨论事项通知人大代表 预备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每次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由全体代表参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全体会议:又主席团主持,并决定以下事项:副秘书长人选会议日程表决议案的方法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其它需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代表团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 会议议程: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提出议案

30、、审议和表决法律草案 若值领导人换届,全国人大需选举和决定各国家机关的领导人 会议期间,各代表可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立法程序:提出议案 机构、组织和人员:主席团、人大常委、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1个代表团或30人以上联名 审议议案 表决与经过: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和一般法律以全体代表过半数经过,宪法修改由全体代表过2/3经过 公布 中国各国家机构领导人候选人的提名:由主席团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国务院总理由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其它组成

31、人员由总理提名 中央军事委员会除主席以外的人员,由军委主席提名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政治法律地位: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其它国家机关都要对常委会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和组成:任期: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立法权 决定权 任免权 监督权 其它职权 立法程序:提出议案包括法律议案 国家机构、组织和人员: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

32、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审议议案 法律草案的审议 规定:要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 听取和征求意见 经人大常委会“三审”后表决 三审:根据提案人的说明初步审议;对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审议;对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 对议案的表决: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经过 公布 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答复:委员长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的口头答复 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全国

33、人大常委会设立的机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全国人大代表资格的审查 办公厅:全面处理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的机构,由秘书长领导 工作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办理各项专门性工作 *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限于人民代表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比较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它基本法律解释宪法法律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修改除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决定权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批准省、自治

34、区、直辖市的建制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制度 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闭会期间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对国家预算作部分调整 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 规定和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个别地区进入紧急状态任免权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 根据主席提名决定总理人选 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副总理、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 选举中央军委主席 根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军委其它组成人员选举最高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有权罢免上列人员闭会期间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 闭会

35、期间决定军委其它组成人员 根据最高法院院长提请,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提请,任免人民检察院副院长、检查员 批准省级人民检察院长的任免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监督权听取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提出询问和质询 罢免由全国人大选举、决定的领导人 审查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国家预算和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撤销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抵触的法规、决定和命令 撤销省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同宪法、法律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6、监督法规定的其它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其它。(临时性组织:调查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本届全国人大代表 主要工作职责: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向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会议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议案;审议常委会交付的同宪法相抵触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决议,提出报告;审议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对全国人大及常委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第六章 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层级:省、市、县

37、、乡镇四级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中处于首要地位,其它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即地方立法权。主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上述经过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可行使审议、决定、任免、监督等15项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预

38、备会议和全体会议。主要内容: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提出和审议、表决议案;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决定并选举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对本级人民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检察院、人民法院组成人员的罢免案;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和询问。 能够向地方人大及提出议案的国家机关、组织和成员:本级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镇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程序:候选人提名:本级人大常委、人民

39、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院长由以下成员联名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30人以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20人以上;县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 候选人名额的确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少于2天 正式选举和任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主任、副主任若干、秘书长、委员若干;县级人大常委:主任、副主任若干、委员若干 *县级人大不设秘书长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地方立法权 其它职权:保证权 领导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重大事项决定权

40、监督权 人事任免权:决定副职务的任免、正职务人员不能行使职权时,决定代理人选;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批准任免下一级检察院院长;任免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免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职权:负责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负责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 能够向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提议案的国家机关和组织、成员:常委会主任会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大专门委员会、省、地(市)级人大常委会

41、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 地方各级人大设立的工作机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综合办事机构 工作机构 根据需要设立的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 能够设立专门委员会的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人大不设立专门委员会,只设立工作委员会,但它能够同其它人大一样设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权:提出议案;审议交付的议案,提出报告;审查政府工作报告;审议质询案;审议决议案;提出立法意见,起草法规和决议草案;检察监督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对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办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乡

42、级人民代表大会 乡级人大的法律地位:是中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直接代表各选区选民行使国家权力,并由它产生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是它的执行机关,向它负责,受它监督。 乡级人大的任期: 前是每届3年,之后改为每届5年 乡级人大的职权:保证权 决定权 审查、批准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选举权、任免权 听取和审查工作报告,撤销不适当的行政命令 维护公共权益 乡级人大的工作机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乡级人大主席团的职权:主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权:在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大代表

43、,组织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限制权力:不能主持本级人代会、不能负责召集下一次人代会、无权代表乡级人大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议会制的区别: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于中国人民长期革命斗争中;法律地位不同:西方议会地位低于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具有唯一性和最高性;与政党关系不同:人民代表大会是共产党创造并领导的,在中国没有执政党和反对党的区别,因此不存在党派之间的冲突和对立;人大代表和议员的区别:议员经过竞选产生,代表不同的利益集团;人大代表经过选举产生,代表群众的利益;组织形

44、式、组织机构的不同:西方多实行两院制和一院制,中国设立人大常委和专门委员会。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加强体现在哪些方面:改进和完善选举制度;扩大常委会的职权并设立专门委员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能够制定地方性法规;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政权。 应如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自觉地维护国家这一根本制度。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执法监督职权。健全监督体制,加强国家监督。加强股价权力机关的组织制度建设。加强和完善党对人大的领导。第七章 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的演变 国家元

45、首的概念:是国家对内对外的代表,是整个国家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 虚位元首的概念:只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不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国家元首。 君主制政体和共和制政体国家元首的产生方法:在君主制政体国家中,国家元首一般经世袭产生,实行终身制:英国、泰国、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瑞典等;少数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马来西亚 在共和制政体国家中,产生办法有四种:由立法机关(议会)产生:新加坡、土耳其、希腊;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法国;由人民经过选举团选举产生:美国;由混合团体产生:德国,或由联邦选举大会产生 国家元首法律地位的主要类型:总统制国家的元首既实行国家元首的职权,又行使国家行政权:美国;议会制国家的

46、元首为虚位元首,无行政权:英国、德国;议会制总统制国家的总统是国家元首,不是政府首脑,但行使大部分国家行政权,掌握国家主要权力:法国、俄罗斯 国家元首行使的基本职权:公布法律权 发布命令权 召集议会权 外交权 统帅武装力量权 任免权 赦免权 荣典权 中国国家主体制度的沿革:建国初期国家元首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1954年宪法第一次规定国家元首为国家主席,并统帅武装力量 文化大革命废除国家元首制度,1975和1978年宪法不设国家主席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经过的宪法恢复设立国家主席 中国国家主体制度恢复的重要意义:不但符合中国各族人民的习惯和愿望,而且有利于中国在国际政治生活、国际交流中的活动,进一步健全了中国的政治体制,促进了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即:健全了中国的政治体制;有利于进行国际交流活动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职权 法律对国家主席候选人资格的规定:政治条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龄条件:满45周岁 国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国家主席的产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中国国家主席的任期:1982年宪法规定每届任期5年,且第一次规定连续任职不超两届 中国国家主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国家机构,地位是: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全国人大有权罢免;根据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决定行使职权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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