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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检查技能和办案技能.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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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来源v专项整治的概念专项整治的概念 v要要 求求 v如何在专项整治中发现案源如何在专项整治中发现案源(一)专项整治的概念(一)专项整治的概念v专项整治是政府出于整治某种市场行为、某专项整治是政府出于整治某种市场行为、某个行业或者突出的社会问题的需要,由主管个行业或者突出的社会问题的需要,由主管部门或多个部门,在较短的时间内从重、从部门或多个部门,在较短的时间内从重、从快地进行的行政检查、执法处罚行动。快地进行的行政检查、执法处罚行动。(二)要(二)要 求求v根据县局稽查执法工作计划,每个专项整治根据县局稽查执法工作计划,每个专项整治要做到要做到“五个一五个一”,即有方案、有过程、有,即有方案、有过程、有信息、有总结、有案件。信息、有总结、有案件。(三)如何在专项整治中发现案源(三)如何在专项整治中发现案源v两节打假两节打假 v公用企业限制竞争专项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专项整治 v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商标专用权专项检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商标专用权专项检查v计量专项检查计量专项检查v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v格式合同条款专项整治格式合同条款专项整治v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v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农资市场专项整治v虚假广告专项整治虚假广告专项整治 v网络市场专项整治网络市场专项整治1、两节打假、两节打假v法律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v检查重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十三条、三十九条的规定。2、公用企业限制竞争专项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专项整治v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v检查重点:(1)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办理水、电、气入户的经营者或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入户设备和材料。如: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不了解安装技术等借口,对用户自行提供的合格设备和材料,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水、电、气服务等;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如:如:以打包收取服务费、安装费等名义,强制用户接受本应由公用企业提供的水表委托检定服务、指定施工单位的设计、安装工程等服务;强制或变相强制向用户收取最低用水(电、气)费用、强行向收取用户“用水(电、气)押金”、“保证金”或者强行指定、收取“预付水(电、气)费”的最低限额;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保险(如财产损失险、人身意外伤害等)或其他不必要的商品;水电气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或被指定的经营者的滥收费用行为,例如对新建住宅楼住户强制收取入户费(电力管网建设费用),否则不予办理电卡、提供用电服务;向用户强制收取气瓶检测费、气瓶清洁费,否则不予供气等。(2)公共交通企业。用户初次申领公交IC卡时,公交公司收取或变相收取明显高于成本价的工本费或押金;强制或变相强制乘客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在办理公交IC卡时,强制或变相强制乘客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延伸服务或滥收费用。(3)通信、有线电视、金融领域。着重查处限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指定经营、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不正当竞争行为。3、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商标专用权专项检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商标专用权专项检查v法律依据: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v检查重点:查处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4、计量专项检查、计量专项检查v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计量法。v检查重点:对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强制检定情况进行检查;对民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进行监督性抽检。5、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v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v检查重点:对全县加油站主体资格、亮证亮照情况进行检查;对油品进行抽检。6、格式合同条款专项整治、格式合同条款专项整治v法律依据: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v检查重点:查处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查处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查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查处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7、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v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认可条例。v检查重点:查处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查处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行为;查处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行为;查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或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查处列入目录产品的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行为;查处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的行为。8、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农资市场专项整治v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v检查重点:开展监督性抽检;查处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行为;查处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行为;查处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农资的行为;查处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查处农资经营者未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未建立进货台账、未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的行为。9、虚假广告专项整治、虚假广告专项整治v法律依据: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v检查重点: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10、网络市场专项整治、网络市场专项整治v法律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v检查重点:主体资格;亮证亮标;按规定报送经营统计资料;合同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强制措施v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 v在采取强制措施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一)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一)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v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v2、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v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v4、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v5、商标法第六十二条;v6、广告法第四十九条;v7、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v8、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v9、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v10、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v11、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v12、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一条;v1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v1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v15、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二)在采取强制措施方面需要注意的(二)在采取强制措施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问 题题v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v注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规定v注意实施强制措施适用的法律与范围v注意时限v后处理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v(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v(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v(三)扣押财物;v(四)冻结存款、汇款;v(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2、注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规定、注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规定v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v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3、注意实施强制措施适用的法律与范围、注意实施强制措施适用的法律与范围v如适用食品安全法采取强制措施,却填写的是产品质量法的条文。v超出了法律的授权的范围实施强制措施,如依产品质量法第18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只能查封、扣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却扣了现金。v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必须在具备一定的外部条件下才可以进行,例如:应有一定的证据支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要考虑对其行为制裁的适度。v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应特别注意不能收取保证金。4、注意时限、注意时限v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v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v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5、后处理、后处理v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后,要依法及时处理相关财物。v对经查实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相关财物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要及时依法予以解除,向当事人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三、证据提取v证据的概念 v证据的基本特征 v证据的法律地位 v证据的分类及要求 v最佳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v认知与推定规则 v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v行政机关调取书证规则(一)证据的概念(一)证据的概念v证据是指能够依照法定规则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二)证据的基本特征(二)证据的基本特征v1、合法性(法律性):是指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v2、真实性(客观性、真实客观性):是指证据是否具有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属性或者说是否具有客观存在性。v3、关联性(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三)证据的法律地位(三)证据的法律地位v1、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v2、是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必要条件;v3、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四)证据的分类及要求(四)证据的分类及要求v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含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1、书、书 证证v一是应提取原件并由原件持有人签章;二是提取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单位或个人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是提取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是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笔录必须经笔录当事人签章,当事人拒绝签章的,由笔录人在笔录上注明原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物、物 证证v应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当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取样本即可。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v在提取与证明案件事实有关的录音、录像、电影胶片、计算机软件、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公告牌记录等电子证据时,一是要提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二是要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是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v证人应是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的自然人。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5、鉴定结论、鉴定结论v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认定,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检验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检验方法或分析过程。送鉴材料应依照法定程序提取。6、现场笔录、现场笔录v现场笔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在证明人栏内签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签名或不盖章的现场笔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五)最佳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五)最佳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v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v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v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v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v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v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v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v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v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六)认知与推定规则(六)认知与推定规则v1、众所周知的事实;v2、自然规律及定理;v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v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v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v6、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前款1、3、4、5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v非法证据,指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其主要表现如下:1、未经质证的证据;2、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证人的推测或者评论;3、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4、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5、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6、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域外证据材料;8、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无法印证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9、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10、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11、被申请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复议、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12、被申请人(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1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复议、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申请人(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14、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15、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鉴定结论。16、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八)行政机关调取书证规则(八)行政机关调取书证规则v1、尽量提取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v2、提取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v3、提取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注意事项v根据这几年来行政执法的经验,对执法过程根据这几年来行政执法的经验,对执法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汇总,供大家中可能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汇总,供大家一起探讨交流。一起探讨交流。1、证据链的完整性及证据固定方面、证据链的完整性及证据固定方面v取证手段单一,未注重对涉案物品实物证据、进货台账、销售台账、原料验收台账及相关的财务报表帐册等证据材料的收集。有的案件欠缺当事人、证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证据太薄弱,证据材料少且无法相互印证。缺少必要的实物证据、书证复印件或者提取的证据无提供人或当事人的签字确认,也未标明出处。未在复制证据材料上标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各种证据材料的复制件必须有提供人的亲笔签名或盖章。涂改部分要按手印或签字确认。违法经营现场或涉案物品的照片要有文字说明,须经当事人确认。有的案件先查处后立案。有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未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2、现场检查笔录方面、现场检查笔录方面v现场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活动的有关物品和违法现场进行检查时所作的书面记录,在效力上优于对当事人询问时所作的记录(询问调查笔录)。要有检查的起止时间、场所、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身份告知情况以及现场准确客观全面的记录,有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有的现场检查笔录寥寥几句就结束,对当事人现场的具体情况没有记录。未由当事人在笔录上注明“记录情况属实”。现场检查笔录是检查人对现场情况所作的记录,是否是事实应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不在现场由他人代签的,要说明身份。v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要制作现场笔录;商品抽样时要制作现场笔录;送达检测报告时,要制作现场笔录。3、处罚主体认定方面、处罚主体认定方面v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未经登记的非法组织不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对以未经登记成立的非法组织(如无照的企业)的名义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时,应以该非法组织的出资人或开办者作为处罚的当事人,不能错误地将该非法组织列为当事人。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4、处罚决定书存在的问题、处罚决定书存在的问题v说理性不够。出现“涉嫌”字样。条、款、项表述不清。未查清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过程、违法所得、假冒伪劣产品的数量、品种和货值金额或销售额等关键事实,就下达处罚决定。认定违法事实时使用了不确定的词语,如违法所得多少余元等。定性不准,将此违法行为定性为彼违法行为。罚没物品不明确具体。例如行政处罚作出了没收不合格产品等非法财物的处罚决定,但却未明确所没收物品的具体品种和数量。货值金额计算不正确。对告知及陈述申辩的情况表述有误。复议机关表述不完整。减轻、从轻处罚的理由没有说明。5、送达方式及送达期间计算方面的问题、送达方式及送达期间计算方面的问题v法律文书的送达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几种方式。究竟选择哪种送达方式是有法定条件的,特别是采取公告送达更有严格规定,必须是前面几种送到方式无法做到时才能适用,不得任意减化程序。v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应制作送达回执交当事人签名确认。v有的案件对期间的起止时间计算错误。不允许将期间开始之日(告知书送达、交邮或公告发布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应当给以顺延一天。6、程序方面的问题、程序方面的问题v食品药品类案件未见合议程序。遗漏或随意减免罚种。依法应当并处的处罚种类(如既要没收又要罚款等),不按规定并处,而是单处罚款。没收的财物去向不明,既未见罚没物资专用收据,也未见销毁该财物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记录和凭证;有的虽然已做处理,但处理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拍卖的没有拍卖,该销毁的未做销毁处理,缺乏相关证据材料支撑。罚没款未执行或仅部分执行,却未说明任何理由也未经任何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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