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水上交通艇采购协议
需方:
供方:
1.定义
1.1“协议”系指供需双方签署的、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涉及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其它文献。协议必须以审定文献为依据,不得背离审定文献的实质性内容。
1.2“协议价”系指采购价格。
1.3“货品”系指供方根据协议规定须向需方提供的一切设备和其他材料、配件等产品。
1.4“服务”系指根据协议规定供方须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送、保险及其他的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协议中规定供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5“需方”即买方,系指具体与供方签订协议的单位。
1.6“供方”即卖方,系指与需方签订协议并提供货品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商。
2.采购设备
物资名称(型号)
规格(米)
动力配置
单价(元)
数量(艘)
金额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随船配件涉及:40匹马力内嵌式国产柴油发动机1台、不锈钢吊环1个、缆桩3个、防撞护舷1套、缆绳1条、电动抽水泵1个、浮动开关1个、不锈钢可移动式遮雨棚1套、救生衣6件,船头轮胎保护。
协议价款涉及:船舶设计、制造、安装、检测调试、运送、利润、税金、保修期内保修服务费以及建造水上交通艇所需要的所有设备和材料的费用。协议价款不包含需方使用地卸船下水的费用。
3.质量标准及保证
3.1质量标准
1. 3.1.1供方保证按本协议的规定提供优质的、全新的、无损的产品,采用先进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产品除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外,还应符合本协议的技术规格及本协议产品样本所列之标准和具有相应的功能。
3.1.2船体质量保证期从产品交付需方使用之日算起为十二个月,发动机组按厂家保修条例进行。保质期内, 除人为、使用时正常耗损引起的产品问题不属免费保修范围外,其它的产品自身问题或使用时出现的非正常设备问题属免费保修范围。若非供方质量因素,因需方使用不法导致产品损坏,供方承诺只向需方收取材料成本费用及人工费。供方应在收到需方维修告知24-48小时内无偿进行维修、更换零部件直至整体设备;需方发出告知满48小时,并且供方已收到告知而未做出解决的,需方自行组织维修,所产生的费用所有由供方承担。
3.1.3在产品运营使用后,供方应对由于产品自身内在质量问题导致的质量事故承担责任及补偿相应损失,不受质量保证期限制。
4.包装规定及技术资料
供方提供的产品要采用安全送达的措施,每船应附一份具体的装箱单和工厂质量检查证书。供方要按技术规格规定提供技术资料(技术说明、操作手册或其它资料等)。
5.交货方式
由供方无条件将产品运抵需方指定地点: ,有关运杂费和保险费由供方负责(不含需方使用地卸船下水)。
6.交货期限
6.1供方收到需方订单预付款35个工作日内完毕建造水上交通艇,并运达需方指定地点。
6.2 所有产品安全运抵指定地点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3 所有产品安全运抵指定地点后需方即现场验收,自交货日期起2个工作日内需方提供所有产品竣工验收结果给供方;如逾期需方未回签确认验收结果事宜,即视为需方默认所有产品验收合格,不得异议。
6.4 交货验收标准:以供需双方确认的本协议条款为标准。
7.结算方式
7.1拟定采购数量,签订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款的30%作为协议预付款。
7.2船只竣工后在生产工厂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协议价款95%后,供方安排运送船到交货地点。
7.3协议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至船体保修期(一年)到期,经需方复检产品运营正常、无质量问题的,在保修期届满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保证金。
7.4协议价款按需方收货并经验收合格的船只数量,分批次结算。每结算批次的首期付款前,供方必须提供本批次所供货品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8.设备维护
8.1供方销售给需方的设备实行终身维护。质保期过后,按成本价收取维修费用。
8.2供方的维修人员必须持供方所发的上岗证进行维修,如有重要部件需报废,则供方将检测报告送达需方,需方认可后方可更换。
9.专利权
9.1供方应保证使用方在使用该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产品设计权的指控。
9.2供方不得将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标有中国石化标记的产品出售给社会及一切非中国石化系统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将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中国石化专有技术转让或告知给非中国石化系统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在中国石化设备市场的准入资格,对中国石化公司导致的名誉和经济损失由供方自行承担。
10.转让
供方不得所有或部分转让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11.检查
如发现购买产品与协议不符,需方有权在产品运抵现场30日内,根据自己的检查结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检查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事宜。
12.索赔
12.1根据协议规定的数量、质量等规定,假如供方对需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供方应按需方批准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2.1.1供方批准退货,并按协议规定的货款退还给需方,同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2.1.2对产品出现质量不符、数量短缺的情况,供方应提供符合所遭受损失数额的新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含需方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和风险。
12.2若在需方发出索赔告知后15天内,供方未作答复,视为供方默认索赔。
13.违约责任
13.1假如供方未能按招标文献和协议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不可抗力除外),在供方批准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条件下,买方将批准延长交货期。核定损失额的支付将由需方从货款中扣除。但是,核定损失额的支付不得超过迟交部分协议金额的10%。核定损失额比率为每迟交1天,按迟交货品金额的1%。假如供方在10个日历日内仍不能交货,需方有权因供方违约而解除本协议。
13.2供方未按约定履行保修义务而给使用方导致损失时,供方要按所有损失金额给予补偿。
13.3需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协议款项时,每迟一天即按违约金额的1%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协议总金额或当批要货计划金额的10%。
13.4供需双方无论何方无端或虽有因素,但未能取得另一方批准而不履行协议时,违约方应补偿另一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
13.5违约金可在货款或履约保证金或质保金中直接扣除。
13.6由于供方减少配置、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行为或导致发生事故、导致恶劣影响,使需方信誉受损及导致经济损失的,需方有权终止协议,并由供方补偿需方经济与信誉损失。
14.免责条款
14.1假如供需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受战争、火灾、水灾、台风、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批准属于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致使协议无法如期履行时,履行期限应适当予以延长。
14.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或传真告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献用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连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和谐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的。
15.争议解决
供需双方应通过和谐协商,解决在执行协议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端。假如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告知
本协议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告知,均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递,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17.计量单位
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8.合用法律
本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有关法律进行解释。
19.协议生效及其它
19.1本协议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19.2本协议一式八份,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19.3供方应严格保守需方申明的秘密。
需方单位名称(公章) 供方单位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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