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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规定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有关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告知
苏价费[]284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措施》(发改价格[]196号,如下简称《措施》)、《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措施〉实行细则(试行)》(见附件2,如下简称“本细则”)、《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收费项目原则》(见附件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收费原则》(见附件4)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贯彻贯彻。
本告知自9月1日起施行。省物价局苏价服[1999]357号等文献与之有抵触规定,应以本告知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措施》(发改价格[]196号)
2、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措施》实行细则(试行)
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原则
4、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原则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八月十二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有关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措施》告知
发改价格[]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增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措施》,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措施和收费原则,并将贯彻贯彻状况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合法权益,增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置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措施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照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原则。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汇报;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汇报;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汇报;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征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第五条 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方式。
第六条 实行计件收费审计服务,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反应审计对象规模指标为计费根据,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措施收取服务费。即按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七条 实行计时收费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原则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原则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工作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详细收费项目、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制定审计服务收费原则,应当以审计服务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等原因确定。
核定审计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必要执业程序为根据,并考虑执业责任风险和人员培训费用等原因。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整价其他服务,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一样服务收费原则范围。详细收费原则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原则时应考虑如下重要原因:
(一)花费工作时间;
(二)业务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承受能力;
(四)会计师事务所也许承担风险和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置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收费规定,详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协议(协议)或者在委托协议(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协议(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原则、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处理方式,采用计时收费,还应载明计费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协议)后,委托关系终止,有关费用退补和赔偿根据《协议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审计服务采用招(投)标方式获得,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履行必要执业程序。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告服务项目、收费原则、收费根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措施和收费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实行行政惩罚:
(一)未按规定公告服务项目、收费原则;
(二)超过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
(三)私自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审计服务收费原则;
(四)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减少审计服务收费超过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
(五)采用分解收费项目、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
(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人规定,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协议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3: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措施》实行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会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下统称“委托人”)合法权益,增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措施》(如下简称《措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江苏省境内依法从事下列审计服务收费,执行附件3或附件4有关规定政府指导价项目原则:
(一)审查企业、企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汇报;
(二)验证企业、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汇报;
(三)办理企业、企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汇报;
(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如下审计业务,并出具专题审计或审阅汇报。
1、初次公开发行证券企业会计报表审计;
2、公开发行债券企业会计报表审计;
3、离任审计;
4、经济责任审计;
5、企业、单位改制审计;
6、村镇经济账目审计;
7、高新企业认定审计;
8、司法鉴定审计;
9、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决算审计;
10、多种波及财政资金投资、使用专题审计;
11、其他审计业务。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为委托人提供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以外会计征询、会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一样服务收费原则范围。并与委托人在自愿、平等、公开、互利前提下,协商确定详细收费原则。
确定收费原则时应考虑如下重要原因:
(一)花费工作时间;
(二)业务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承受能力;
(四)会计师事务所也许承担风险和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社会信誉等。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实行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第五条 实行计件收费审计业务,一般以资产总额为计费根据。对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为重要资产企业、企业、单位提供审计服务,以营业收入为计费根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企业、企业、单位资本投入验证,以实收资本为计费根据。
计件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措施收取服务费,即按资产总额、实收资本、营业收入等划分7个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其中,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实收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在前一档收费基础上,按各档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各档项目收费原则详见附件3。
开展本细则第二条中第(一)、(二)项和第(四)项(除其中第1、2目以外)审计服务,实行计件收费方式。即按照附件3规定计算收费。
第六条 实行计时收费审计服务,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小时数和每个工作人小时收费原则收取服务费用。
工作人小时数根据审计服务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工作人小时收费原则,按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服务质量、承担责任(风险)不一样,一般划分为合作人或主任、副主任会计师(或相称职务人员)、经理(或相称职务人员)、注册会计师(或相称职称人员)、助理人员四档。
开展本细则第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第1、2目审计服务,实行计时收费方式。即按照附件4规定计算收费。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协议(协议)或业务约定书(如下统称“业务约定书”)其中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原则、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处理方式等;采用计时收费,还应载明计费工作人小时数等内容。
此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
(一)受委托人规定,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收费;
(二)需要垫支有关费用;
(三)预收服务费用;
(四)需要在规定收费项目原则以外,加收其派出人员省外交通费、住勤等费用;
(五)因原约定事项有变化,导致业务量大幅增长或减少,需要增长或减少服务收费;
(六)因委托人变化委托目、委托范围,需要增长或减少服务收费。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后,有关费用退补和赔偿根据《协议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在开展委托业务过程中,记录波及委托业务质量、数量、费用开支等内容工作日志,应当及时提交委托人签字确认,作为收费参照根据。
第十条 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委托人,应当遵照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标程序和评标原则,并根据招标项目规定,综合考虑投标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方案、人员配置、有关工作经验、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商务响应程度、报价等原因,合理确定评审内容、设定评审原则、设计各项评审内容分值及占总分值权重。正常状况下,会计师事务所报价分值权重不应高于20%。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招(投)标,不得通过报价低于按照附件3或附件4规定计算出收费总额,来获得审计服务业务。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如下简称《执业准则》),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履行必要执业规范和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告《执业准则》、服务项目、收费原则、收费根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对破产清算、歇业清理、特困等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服务收费,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省有关规定范围内,制定优惠减免政策。
第十七条 对违反《措施》、本细则和附件3、4规定审计、会计服务收费行为,委托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实行行政惩罚:
(一)计件收费总额低于附件3规定最低收费额;
(二)超过附件3规定浮动幅度制定计件收费价格;
(三)计时收费低于附件4规定同类人员收费低限原则;
(四)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减少附件3、4规定收费原则;
(五)采用分解收费项目、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
(六)不按规定(约定)提供服务或私自减少服务质量收取费用;
(七)违反《措施》或本细则规定收费;
(八)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状况及有关信息沟通与联络。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行为规范和指导,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对该行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定期开展收费检查,增进会计中介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对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价格法》、《措施》和本细则规定,应向价格主管部门通报,需要进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及时移交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3: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原则
序号
服 务
项目名称
计价单位
基 准 价
≦50万元
>50并≦100万元
>100并≦500万元
>500并≦1000万元
>1000并≦5000万元
>5000并≦10000万元
>10000万元
1
年度报表审计
年
1000元
1500元
2500元
0.5‰
0.4‰
0.3‰
0.15‰
2
货币出资资本验证
次
600元
1000元
1300元
0.32‰
0.25‰
0.15‰
0.07‰
非货币出资资本验证
次
800元
1200元
1500元
0.45‰
0.35‰
0.2‰
0.1‰
3
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计
按照节省额6-9%计收,或按照工程预、决算额0.1-0.3%计收,详细应与委托方协商一致后,在业务约定书或收费协议(协议)中载明。
说 明
1、年度报表审计按资产总额、以知识资本、无形资产为重要资产单位报表审计按营业收入总额分档计费,资本验证按实收资本分档计费,其中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实收资本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在前一档收费基础上,按各档差额费率累进计费。 2、开展《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措施〉实行细则》中第二条第(四)项第3、4、5、6、7、8、9、10、11目和本表第1、2、3项审计业务,实行计件收费,可以在本表规定年度报表审计基准价收费原则基础上,按上浮20%幅度内计算收费,价格、财政部门另有优惠减免政策除外。
附件4: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原则
序号
档 别
计价单位
收费原则
1
合作人或主任、副主任会计师(或相称职务人员)
元/小时
480-840
2
经理(或相称职务人员)
元/小时
300-600
3
注册会计师(或相称职称人员)
元/小时
120-360
4
助理人员
元/小时
50-120
说 明
开展《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措施〉实行细则》(试行)第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第1、2目审计服务,应当在本表规定收费原则范围内收费。价格、财政部门另有优惠减免政策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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