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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细则温州总工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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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温州市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 管理细则(试行) (讨论稿) 为深入规范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如下称“工作者”)管理,切实提高工作积极性,根据《浙江省聘任职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措施》《温州市职业化工会工作者聘任管理措施(试行)》,制定管理细则如下: 第一章 定岗定责 第一条 工作者必须在乡镇(街道)工会(如下称镇级工会)任职。因工作需要,可以到上级工会挂职,挂职期不得超过2年。下派到基层工会任职,可以不受2年期限制。 第二条 工作者专职专用,不从事与工会工作无关其他工作。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也逐渐专职化,在编制内使用。 第三条 工作者配置,按照省总工会提出每5000名会员配置1名规定贯彻,超配部分经费由县(市、区)总工会(如下称县级工会)、镇级工会自行承担。 第四条 鼓励县、乡两级工会,通过统筹协调工作者跨区域服务、积极运用社会资源等方式,处理人手局限性问题。 第二章 工资福利 第五条 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其他部分构成。其他部分最多具有如下项目:带薪年休假和健康体检、疗休养等福利。工会会员活动经费补助、车贴等原则,由县级工会根据实际状况制定。除本条外,不得另设发放项目。 第六条 工作者基本工资全市统一,参照当地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精确定,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构成(参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原则表,未实行新原则地方,按照旧原则)。新聘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最低级确定。入职后,按照工会工作年限,经年度考核合格后每1年晋1级薪级工资;每满5年,提高一种岗位级别。 第七条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套改措施。从事工会工作5年以上(周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算。含本数,下同),套入九级岗位;从事工会工作每满5年,提高一种岗位级别。获得省级以上工会或者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因工会工作表扬奖励,由县级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可以提高一种岗位级别。 第八条 基本工资薪级工资套改措施。工作者年限薪级按照聘任到工会工作者岗位后工作年限,每年折算为一种薪级来确定。 第九条 绩效工资中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由月生活补助、节日福利费、岗位津贴、工龄补助构成,按月发放。 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市总工会下发有关补助、补助,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考核奖)。市总工会以县级、镇级工会对工作者考核成果为重要根据进行核算,一次性发放。县级工会要制定详细工作目管理考核措施,对工作者进行考核定档。年终考核奖可根据不一样档次合适拉开差距。目管理考核措施按照第四章考核考绩规定制定。 第十条 工作者最低工资不得少于如下原则: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洞头区灵昆街道)元/月;乐清市、瑞安市、洞头区(灵昆街道除外)1800元/月;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1660元/月。 第十一条 县级工会每年1月向市总工会组织人事部门提交工作者在岗名册、工资构造表、考核成果,经市总工会审定后发放。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照地方政策执行。 第三章 等级评估 第十三条 工作者实行等级评估制度。设置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工作者共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十级、九级、八级、七级、六级职工。工作者等级评估和晋升制度,由各县级工会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报市总工会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未制定等级评估和晋升制度地区,岗位津贴按照见习期岗位等级执行。 第十四条 县级工会根据工会会员数、工作者配置数,制定工作者岗位设置方案,与等级评估和晋升制度一并上报。原则上一至三级工作者岗位及岗位数控制在35%以内。 第十五条 每高一级岗位,必须在低一级岗位工作满3年,才能予以晋升。 第十六条 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年度考核不合格,视其严重程度,低聘或解雇既有岗位等级,且2-4年内不得参与高一级岗位聘任。 第十七条 鼓励工作者参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职业水平证书,可以聘任对应岗位。助理社会工作师并担任工作者满3年可聘为四级工作者岗位,社会工作师并担任工作者满3年可聘为三级工作者岗位,满5年可聘为二级工作者岗位,高级社会工作师并担任工作者满5年,可聘为一级工作者岗位。 第四章 考核考绩 第十八条 建立工作者县、乡两级考核,六个月、年度两次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 工作者考核等次分为优秀(95分以上)、合格(85-94分)、不合格(84分如下),其中95分以上才具有评比优秀资格,优秀比例不超过20%。 第二十条 工作者考核得分由五个方面构成,满分为100分: 1.镇级工会工作目考核得分35%计入工作者个人得分; 2.县级工会各科室对工作者个人履职综合评价,满分为20分; 3.所在辖区基层工会对工作者个人履职状况综合评价,满分为30分; 4.工作者年度培训学分考核得分,满分为15分; 5.工作者年度获得县级以上表扬、突出奉献、创新工作加分。 第二十一条 工作者个人加分由三个方面构成。 1.表扬加分:受到县总、市总、省总、全总表扬(以奖状、奖牌、证书为准),分别按1分、1.5分、2分、2.5分加分,同项工作按最高级别加分1次。 2.突出奉献加分:结合乡镇(街道)实际、围绕县级工会中心工作,工作成绩突出,在推进镇级工会整体工作水平作出突出奉献加3分。 3.创新工作加分:在新时代工会工作中能结合工作实际,在工会组织体制、工作措施、作用发挥上有新举措,在全县(市、区)工会工作中,具有经典示范作用,并受到市总、县级工会肯定和推广分别按3分、2分加分,同项工作按最高级别加分1次。 第二十二条 减分 1.在考核中弄虚作假,发现一起扣10分。 2.在工作中因个人原因导致重大失误或恶劣影响扣10分。 3.对不服从上级工会工作安排,交办工作无端推诿、迟延或拒办扣10分。 第二十三条 奖惩 1.县级工会根据考核成果进行表扬奖励,称职以上一次性计发年终考核奖。优秀,可同步享有外出学习考核、疗休养等待遇。 2.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经县、乡两级工会同意,可以续聘。年度考核不合格,扣发年终考核奖;五年中有两年考核不合格,予以解雇。 3.评比市级优秀工会工作者时,设置一定名额用于工作者,人选在考核优秀工作者中产生,详细由市总工会征求县级工会意见后,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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